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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本科生课程修读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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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本科生课程修读实施细则.docx

    大学本科生课程修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课程修读方式,根据大学普通全 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课程修读分为正常修读、补考、重新学习、补 修、提高成绩学习、提前修读、跨专业修读、免修、免听等 修读方式。第三条学生修读课程须通过选课取得修读资格。第二章正常修读第四条 适用范围:第一次修读培养方案规定本专业课 程的学生。第五条修读规定(一)正常修读学生应根据课表安排按时上课。听课(考 勤)、作业、实习、实验等环节全部完成并合格,方可取得 课程考核资格。(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程成绩不予记载(成 绩记“无效” )O1、缺课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及以上者;2、课程作业缺交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或有二分之一不合格者;3、课程实习、实验缺做或实习、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有二分之一不合格者;4、其它经任课教师认定为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三)因故无法参加期末考核的学生,应在考前办理缓 考手续。(四)课程考核成绩被标识为“缺考”、“无效”的, 无补考资格。第六条选课规定(一)每学期第16至18周,根据培养方案及课表选择 下学期课程。(二)开学第2周,核对选课情况,进行退选、补选。(三)开学第3周,查询本学期正式选定的课程。第七条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一)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构成比例为计算依据。(二)任课教师按照本规定审核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并 在课程结束前一周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及获得考核资格学 生名单。(三)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课程考核,课程 成绩以“无效”记载。(四)无故缺考学生成绩以“缺考”记载。(五)考试违规、作弊学生成绩以“无效”记载。第三章补考第八条 适用范围: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缓考 学生;申请补考的学生。第九条修读规定(一)补考课程不能办理缓考手续。(二)课程考核成绩被标识为“缺考”、“无效”的, 无补考资格。第十条选课规定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含跟班重新学习学生)及 缓考学生不需要选课,可直接参加补考。第十一条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一)补考成绩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构成比例为计算依 据,参照正常修读方式执行。(二)直接申请参加补考的学生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三)补考课程的成绩记载在原课程修读学期并备注为 “补考”。第四章重新学习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未获得课程学分而再次修读该课 程的学生。第十三条修读规定(一)修读方式为跟班重新学习。(二)学生应按时上课,主动向任课教师了解课程修读 相关事宜。(三)学生因实习、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工作等原因无 法参加跟班学习,应在开课后两周内办理免听课手续,按照 任课教师要求完成作业等平时环节的考核。(四)学生因病或重新学习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修读课 程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考前申请重新学习 课程的缓考。(五)由于培养方案变更或其他原因不再开设的课程, 学生可申请参加在每学期中单独组织的重新学习课程考试。(六)课程考核成绩被标识为“缺考”、“无效”的, 无补考资格。第十四条选课规定重新学习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学生可以选择 参加跟班学习或申请参加期中的重新学习课程考试。第十五条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一)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构成比例为计算依据。任课 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评定其考核资格及平时成绩。(二)重新学习课程成绩记载在重新修读学期,备注为 “重修”。(三)单独组织考试的课程考核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不安排补考。第五章补修第十六条 适用范围:跟同专业低年级修读课程的学籍 异动学生、专升本学生和漏选课程学生。第十七条修读规定(一)学生应在本专业低年级跟班进行课程修读。(二)因病或补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修读课程考试时 间冲突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考前申请补修课程的缓考。(三)课程考核成绩被标识为“缺考”、“无效”的, 无补考资格。(四)课程考核不合格需参加重新学习。第十八条选课规定(一)补修学生按照当前学期选课安排进行选课。(-)补修学生应选择和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 的课程进行修读。第十九条 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一)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构成比例为计算依据。任课 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评定其考核资格及平时成绩。(二)补修课程成绩记载在修读学期。第六章提高成绩学习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课程考核合格但希望通过重新学 习提高课程考核成绩的学生。第二十一条修读规定(一)提高成绩学习学生应申请并获得修读资格。(-)若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申请免听课手续,按照 任课教师要求完成作业等平时考核环节。(三)因病或提高成绩课程的考试时间与正常修读课程 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考前申请提高成绩课 程的缓考。(四)课程考核成绩被标识为“缺考”、“无效”的, 无补考资格。第二十二条选课规定(一)获得提高成绩学习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完成 选课。(二)提高成绩学习的学生不允许退课。第二十三条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一)可申请以最高成绩计算绩点。(二)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构成比例为计算依据。任课 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评定其考核资格及平时成绩。第七章提前修读第二十四条 适用范围:经学校批准获得提前修读课程 资格的学生。第二十五条修读规定(一)学生应申请并获得提前修读课程资格。(二)学生应在本专业高年级跟班进行课程修读。(三)提前修读学生不允许办理免听课手续。(四)提前修读学生因病或提前修读课程考试时间与正 常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考前申请 提前修读课程的缓考。(五)课程考核成绩被标识为“缺考”、“无效”的, 无补考资格。(六)课程考核不合格需参加重新学习。第二十六条选课规定(一)获得提前修读资格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完成选课。(二)提前修读学生应选择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不 冲突的课程进行修读。第二十七条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一)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构成比例为计算依据。任课 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评定其考核资格及平时成绩。(二)提前修读课程成绩记载在修读学期。第八章跨专业修读第二十八条 适用范围:学有余力,自愿修读非本专业 课程的学生。第二十九条修读规定(一)跨专业修读学生应申请并获得跨专业课程修读资 格。(二)学生应跟班上课,不允许办理免听课手续。(三)跨专业修读学生因病或加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 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在考前申请 跨专业修读课程的缓考。(四)课程考核成绩被标识为“缺考”、“无效”的, 无补考资格。第三十条选课规定(一)获得跨专业修读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完成选 课。(二)跨专业修读学生应选择和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 不冲突的课程进行修读。第三十一条 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一)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构成比例为计算依据。任课 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评定其考核资格及平时成绩。(二)跨专业修读课程成绩记载在修读学期。第九章免修第三十二条 适用范围:专升本、学籍异动、转学、赴 境内外大学学习等学生。第三十三条修读规定(一)已修课程与应修课程要求实质等效且学时学分不 低于应修课程,可以申请应修课程的免修。(-)专升本、赴境内外大学学习学生等有专门免修课 程规定的按照规定申请免修。(三)学生应申请并完成免修手续。第三十四条 选课规定:已经申请了免修的课程不需再 选课修读。第三十五条 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学生免修课程成绩 按照认定成绩记载。第十章免听课第三十六条 适用范围:学分绩点大于3.5的学生;课 程冲突的重新学习、提高成绩学习学生。第三十七条修读规定(一)学分绩点大于3.5的学生,可免听部分课程(政 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除外)。(二)因课程冲突的重新学习、提高成绩学习学生可免 听重新学习的课程。(三)免听课学生应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其他平时考核 环节。(四)学生应申请并获得免听课资格。第三十八条选课规定:申请了免听课的课程仍需选课, 否则无课程修读及考核资格。第三十九条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一)免听课学生应跟班参加考试。(二)由任课教师确定免听课学生平时考核成绩及考核 资格。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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