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docx
川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高速公路隧 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隧道安全运行,依据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 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隧道养护技 术规范、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运营高速公 路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养护管理。第三条【工作方针】隧道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 程实施的预防养护,保证隧道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 态。第四条【各方职责】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隧道养护监督管理 等事务性工作。高速公路经营者是隧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 道养护科学决策制度,根据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结果, 采取相应的养护对策,建立和完善隧道养护工程项目库。 按照现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正常养护、预防养护、修复 养护、专项工程等养护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方案论证】隧道养护工程实施中,涉 及降低隧道技术标准、改变结构体系或应用新材料、新 工艺、新技术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对工程设计和施工 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和安全评估。第二十九条【工程管理】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 应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 程验收等程序,按照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 法组织实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急养 护:(-)隧道损坏,造成交通单幅及以上阻断的。(二)隧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虽未阻断交通,但 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工程施工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 行。修复养护、专项工程实施后,经技术状况评定,隧 道总体技术状况至少应恢复到2类。第三十条【避峰作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按照相关 规定,合理布设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区,并设置标志和安 全防护设施。尤其对长大隧道,还应结合交通量大小、 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极端天气等因素,统筹安排, 做到避峰作业,同时做好保通保畅工作。第三十一条【防护设施】高速公路经营者应依据职 责,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 整、完善交通标志、标线、防撞等设施。在重要的长大 隧道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宽、限高、限速等 志。第三十二条【档案管理】高速公路经营者应积极采 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措施,按照“一隧一档” 要求建立隧道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含隧道基础资料、 管理资料、检查资料、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隧 道技术档案缺失的,隧道养护工程师应根据历年检查、 养护资料对其进行补充完善。隧道档案数据应以文字、图片、图纸、音频或视频 等形式进行存储和管理。隧道各项数据的更新频率及上 报时效需满足规定要求。第三十三条【年度报告】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按照隧 道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对所辖隧道 技术状况、隧道检查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进 行分析,并在每年12月底前,通过隧道管理系统报送本 年度辖区隧道的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第三十四条【风险防控】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建立隧 道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健全隧道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机制,编制长大隧道风险辨识手册,组织开展隧道安全 风险评价,提高隧道安全管理水平。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针对隧 道衬砌掉块、路面严重变形、消防监控设施失效、自然 灾害、隧道安全运行重大事故等,制定隧道突发事件专 项应急预案,明确信息报送、分级响应、应急队伍、应 急装备、应急演练、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 职责和程序,并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第三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以下突发事件,高速 公路经营者应立即上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降低危害程度,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对事故严重情 况核实后,立即上报省交通运输厅:(-)隧道损毁中断交通的。(二)长大隧道土建结构发生严重破坏、处于危险状 态、已危及行车安全的。第三十七条【应急演练】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按照应 急预案要求,重点针对隧道突发严重破坏等场景,采用 实地演练、沙盘演练或答题演练等形式进行。管理长大 隧道的经营者,每年应选取不少于1座长大隧道进行实 地演练。第三十八条【安全监测】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建立有 效的重点病害安全监测和跟踪机制,隧道养护工程师应 及时对病害安全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开展分类处 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行业监督】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 管理机构应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 按照高速公路安全和服务质量考评要求,对高速公路隧 道养护工程师团队履职、隧道检查与评定、养护管理、 安全应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全 省隧道技术状况和养护管理状况进行随机抽检和复核。第四十条【限期整改】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监督检 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视情况以通报、下发整改通知书、 挂牌督办、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督促相关高速公路经 营者限期整改、销号。第四十一条【内部监督】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建立内 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所辖高速公路的隧道养护管理 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整改问题,提升隧道养护管理水 平。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 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 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行业管理规定和养护技术标准等要求,健全隧道养护工 程师制度,编制隧道年度养护计划,组织隧道检查、机 电检修,实施养护工程,强化安全应急管理,科学、规 范地开展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第五条【资金保障】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根据隧道养 护管理需要和行业管理规定,从车辆通行费中及时足额 落实隧道养护经费,用于日常巡查、结构检查、机电检 修、技术状况评定、清洁维护、病害处置、安全应急等 工作,保障隧道安全运行。第六条【科技化管理】高速公路经营者应针对长大 隧道的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和先进技术措施,应用成熟稳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 工艺、新设备等四新技术,加强对隧道土建结构、机电 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数据分析和研究,实现隧道养护 的可视化管理和辅助科学决策分析。特别重要的特长隧 道还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 理系统。第七条【隧道保护】高速公路经营者应积极应用 “一路四方”工作机制,对路产巡查中发现在隧道保护 范围内违法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和爆破等危及 隧道设施安全,以及在保护范围内违法设立生产、储存、 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 施等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机构 处理。第二章养护工程师第八条【设置要求】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 行隧道养护工程师制度。高速公路经营者应依据隧道数 量、规模及复杂程度,组建隧道养护工程师团队,配备 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协助隧道养护工程师工作,并明确 团队负责人。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建立和健全隧道养护工 程师人员考核、岗位津贴等工作机制,并保持隧道养护 工程师团队人员的相对稳定。隧道养护工程师分为土建结构专业和机电专业,应 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建设或养护管理工作经历, 并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土建结构专业 及机电专业隧道养护工程师一般按每610座隧道分别 设置1人。第九条【主要职责】隧道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有:(一)负责确定隧道养护等级,并按照等级实施养护。(二)组织隧道土建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定期检 查、应急检查、专项检查,以及机电设施的定期检修、 应急检修工作,根据检查(检修)结果编制辖区内隧道 养护工程计划。(三)负责监督隧道养护工程的实施。(四)负责隧道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根据 检查结果,及时对隧道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更新。(五)每年12月底通过四川省高速公路业务管理系 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报送本年度隧道养护管理 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第十条【专业能力】隧道养护工程师团队成员应熟 悉隧道养护相关制度和规定,了解隧道结构和隧道机电 特点,具备相应的专业养护知识,并能按照技术规范要 求开展管理工作,及时、全面掌握隧道技术状况。第十一条【教育培训】隧道养护工程师团队成员实 行定期培训制度,每人每年参加隧道养护管理及技术培 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对隧道养护工程师开展培训及 考核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隧道养护工程师 团队成员开展养护技术(业务)培训,及时宣贯隧道养护 相关行业规范、标准、政策、办法等。第十二条【团队管理】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明确负责 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领导并监 督隧道养护工程师团队开展工作。行政领导、部门负责 人及隧道养护工程师的人员信息应及时录入隧道养护管 理系统,发生人员调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 在管理系统中更新。第三章检查与评定第十三条【检查等级】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根据公路 技术等级、隧道长度和交通量大小等因素,逐隧划分养 护等级,并按养护等级实施隧道检查工作。隧道土建结构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 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查。隧道机电设施检修工作包 括日常巡查、经常检修、定期检修、应急检修。检查 (检修)频率应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开展,隧道检查 (检修)后应及时在管理系统更新。第十四条【日常巡查】日常巡查是主要采用目测方 式,结合电子巡查等方式,对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 及其他工程设施进行的日常巡视和目测检查。日常巡查 中发现明显缺损和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隧道养护工程师报 告。第十五条【土建经常检查】经常检查是对隧道土建 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定性检查。经常检查应采用人工 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并配以相应的检查工具进 行。隧道养护工程师应根据隧道易损部位和病害情况, 明确检查重点。经常检查中发现隧道存在一般异常情况 时,应进行监视、观测或做进一步检查;经常检查中发 现隧道存在严重异常情况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治。第十六条【土建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规定频 率对隧道土建结构进行全面检查,确定土建结构技术状 况类别。定期检查应配备必要的专业检查工具或设备, 采用目测或量测方法,尽量靠近结构依次检查各个结构 部位。隧道土建结构定期检查可委托隧道专业检测机构实 施。第十七条【土建应急检查】应急检查是指在隧道遭 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 受影响的土建结构进行的详细检查。应急检查的内容和 方法应与定期检查相同,针对发生异常情况或受异常事 件影响的结构或结构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应急检查的评 定标准,应与定期检查相同。隧道土建结构应急检查可委托隧道专业检测机构实 施。第十八条【土建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指根据经常 检查、定期检查和应急检查的结果,对需要进一步查明 缺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更深入的专门检测、分析 等工作。定期检查出现状况值为3或4的分项且其产生原 因及详细情况不明时,或应急检查出现难以判明缺损的 原因、程度等情况时,应做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项目、内容及其要求,应根据经常检查、 定期检查或应急检查结果有针对性地确定。隧道土建结构专项检查应委托隧道专业检测机构实 施。第十九条【土建病害监测】对严重不良地质地段、 重大结构病害或隐患处,应对土建结构变形等开展运营 监测,监测频率宜按经常检查频率进行,当发现监测参 数在快速发展变化时,应提高监测频率。第二十条【机电经常检修】经常检修是指通过步行 目测或使用相应工具,对设施仪表读数、运转状态或损 坏情况进行的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定性判断,对破 损零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经常检修项目及检修频 率应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开展。第二十一条【机电定期检修】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 测仪器对机电设施运转状态和性能进行的全面检查、标 定和维修。定期检修项目应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确定, 定期检修频率不少于每年1次。隧道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应委托隧道机电专业机构实 施。第二十二条【机电应急检修】应急检修是指对隧道 内或相关机电设施发生异常事件、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 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和维修。隧道机电设施应急检修可委托隧道机电专业机构实 施。第二十三条【隧道评定】隧道土建结构技术状况评 定宜每年1次,隧道机电设施技术状况评定应每年1次。 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类别应采用土建结构和机电设施两者中最差的技术状况类别。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根据隧 道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隧道养护管 理系统数据。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二十四条【交工要求】隧道养护工程师应参与新 (改、扩)建隧道交工验收,重点关注隧道关键设施 (设备)、影响安全运行等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提 出整改意见建议,纳入交工验收报告。第二十五条【竣工要求】隧道养护工程师应参与新 (改、扩)建隧道竣工验收,重点关注交工验收提出质 量缺陷整改落实情况、技术档案移交情况,以及养护期 间发现的其他问题。竣工验收时,隧道总体技术状况应 达到1类。第二十六条【清洁维护】隧道清扫应综合隧道养护 等级、机电设施功能、交通组成、结构物脏污程度、清 洁方式及效率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清洁方案和频率, 实施对隧道路面、顶板、内装饰、检修道、横通道、侧 墙、洞门、机电设施等的清洁维护。第二十七条【科学决策】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建立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