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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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docx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费补助实施细则第一条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全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 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的重点补助对象 为寄宿生中的脱贫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 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因病致贫家庭学生、因灾返贫家庭学生、农村留守少年儿童、 父母双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经济困难家庭学 生、困难企业或下岗职工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单亲经济困难 家庭学生、父母无固定职业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等;非寄宿生 的补助对象为脱贫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 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对义务教育阶段脱贫户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 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无论是否 在校住宿,均要分别按补助标准予以资助。在寄宿生中,应 对少数民族、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进行资助。第二条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分 学期发放。第三条资助流程。(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信息,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条件、资助名额、申请 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等。(二)评审。学校建立由校领导、教师、乡镇(社区) 或村(居)委会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生活费补助评审组,按照教育部门下达的生活费补助专项 资金预算和资助人数,对照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进行评审,评出拟资助学生名单。(三)公示。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拟资助对象,应及 时核实处理。不符合资助条件者,应予取消。(四)核定。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 单予以资助,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等情况上报县级 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五)资金发放。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义务教育 阶段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必须通过受助学生银行卡或家 长(监护人)银行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直接充值校园就 餐卡(或一卡通)等方式进行发放。所有受助学生均需填写 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发放登记表(附2 1),并经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第四条建立资金监管制度。(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按照省重点督查、州定期巡 查、县级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生 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积极会 同教育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教育 部门应强化内部监管,对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和管理使用情 况及效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 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管。(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有关要 求,各县(市)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 当地媒体、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 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尤其是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使用 情况、受助学生情况要分校定期公开,确保资金使用透明。(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实行“谁 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 用、套取和不按规定发放生活费补助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简要流程:认定一学校评审一公示一教育、财政部门核 准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