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修订).docx
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切 实保证发展学生党员质量,不断提高学生党员队伍整体素质,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关于从严从实做好发展 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按照上级党组织相关要求,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不断提升发展学生党员 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 作用突出的学生党员队伍。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 组织部具体指导,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具体 负责并领导所属党支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各基层党组 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基 础性、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第四条 发展学生党员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慎 重发展、均衡发展,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各基 层党组织要按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要求, 积极稳妥地对学生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重视在研究生 和优秀少数民族学生中发展党员。严格的政治审查。要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形式, 深入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 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 情况以及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 治情况。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现实一贯 表现与网络表现。审查情况应当由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汇总 形成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凡未经政治 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结论性 材料主要包括:(一)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情况;(二)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 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是 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三)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 弄清的问题或疑点;(四)结论性意见。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 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应写明报告的党支部名称和时间, 并由审查人员签名盖章、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党校)统一对全校 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 学时),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核,考核成绩一年内有效。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 集体研究认为合格后,报基层党委预审(党总支审议后报党 委组织部预审)。原则上基层党委(党总支)要集体讨论,对发展对象的 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 党支部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时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 志愿书发放给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基层党委(党总支) 对发展对象预审(审议)工作包括:(一)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清楚。对发展对 象的入党材料进行详细审阅,必要时还应查阅本人的档案材 料。发现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应通知、指导党支部补报、 整改有关材料;(二)培养教育情况。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 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三)政治审查情况。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 否查清,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 况是否清楚;(四)党员推荐、群众评议情况。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 群众的意见,公示是否有异议以及群众反映情况;(五)个人理想信念。发展对象的入党信念是否坚定, 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学 习、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等;(六)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入党材料等 进行认真分析、讨论,研究提出预审意见,并及时书面通知 党支部。距离校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发展对象,一般不办理预备党 员接收手续。第二十四条对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 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须到会党员 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第二十五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是:(一)主持人宣布开会。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 出会议的议题,主持人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担任;(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 入党表明意见;(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有表决权的到 会党员的半数视为通过。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 在票数内。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的事项:1 .会议应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部书记因故短期内 不能主持召开会议的,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同意,可由副 书记或指定专人主持召开;2 .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如果发展对象 不能参加会议或2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 会应改期召开。如果其中1名介绍人不能参加会议,但在会 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做了书面报告,可以召开支部 大会;3 .支部大会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回避;4 .要充分发扬民主,应让与会的每名党员都发表意见。 在表决前和表决时,任何人不得以暗示、串联等方式授意他 人同意或不同意;5 .表决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 式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中进行,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 意与弃权。表决中同意与不同意两种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则需 休会,待进一步酝酿后,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6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分别 履行接收预备党员大会的每个程序,逐个审议和表决;7 .支部大会表决票等相关材料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指派专人统一妥善保存,保存期为5年。如遇工作调整等情 况,务必做好材料交接工作;8 .应尽量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 支部大会;9 .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 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 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议,基层 党委(党总支)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支部审 查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党员人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 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 签名。第二十七条基层党委(党总支)审议前,应指派党委 (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如实在中国 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填写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的入 党意见,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报。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议预备党员,必须 集体讨论和表决。基层党委(党总支)要严格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 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 续完备的,同意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 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 备期的起止时间,并正式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 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 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 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 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 个月。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三十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将经批准接收 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 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 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 党宣誓仪式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进行。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 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间,预备党员 要每季度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汇报自己的思想政治、 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入党介绍人要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 教育和考察,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 义务的情况;党支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方式有针对性 地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要对预备 党员进行一次考察鉴定并如实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内。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 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向基层 党委(党总支)进行反映,申请延长预备期;对在预备期中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在召开支部大会进 行慎重讨论后,向基层党委(党总支)申请取消其预备党员 资格。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应召开支 部大会讨论并做好会议记录;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 提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申请进行严肃认真 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包括:本人在预备期 满前一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审查并充分征 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向本单位全体师生公示;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通过;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议。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会议程序、 赞成人数等要求均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要求相同。支 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须逐个审议和表 决。支部大会表决票等相关材料由组织员统一妥善保存,保 存期为5年。第三十五条预备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能少于 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期满时,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 件,不能转为正式党员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得再 次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预备党员能否履 行党员义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其在预备期内的思想、学 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指出存在的主要缺点和问题;以及 延长预备期的理由。同时决议中要写明党员到会情况和表决 情况,通过决议的日期及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第三十六条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 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将审批结果及时 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 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 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其党员档案。第七章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管理第三十八条 党员毕业时,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按 照党委组织部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毕业生党员档案材料的整 理、归档和交接转递工作。第三十九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按照党委组织 部相关要求,在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学校一个月内对其党 员材料进行审查。对于通过审查的党员,各基层党委(党总 支)要尽快将其编入党支部,同时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 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转入党员的教育与培养。并 在其组织关系转入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进行一次谈话,提出相 关要求。谈话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进一步了解新转 入党员入党动机及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强调学生党员发 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性;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促进新生党 员增强党性修养,努力塑造新形势下大学生党员的良好形象; 对他们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结 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 并签名盖章,谈话记录材料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指派专 人统一妥善保存,保存期为5年。对于基层党委(党总支)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可报党 委组织部复核,对党委组织部复核意见为“不予承认党员资 格”的,报学校党委讨论研究后批准。第四十条新入学预备党员必须参加学校党委举办的 党员培训班,并参加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可按期按照规 定办理转正手续;成绩不合格,且补考仍未通过的,延长预 备期半年;延长期满补考仍不合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第四十一条 各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 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 超过六个月。党支部要将推迟讨论转正问题的预备党员的个 人基本情况、推迟讨论原因等形成书面材料经基层党委(党 总支)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存入学生党员档案。对于推迟讨论转正问题的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其 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第八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将学生党员发展纳入党建工作 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基层党委 (党总支)要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 重要工作内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为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组织员要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协助基层 党委(党总支)做好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学校党委每学期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发展学生党员 工作情况督查1次,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第四十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建立健全党组织负第五条 发展学生党员要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 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 门主义”。第六条 发展学生党员要坚持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 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综合考察,注重一贯表现和关键 时刻表现,防止把学习成绩或学术成果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 主要条件。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第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青年学 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计划和有针对性地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特别要加强对新生的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使他们逐步提 高认识,激发入党愿望。第八条 凡年满十八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 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 纳党费,并自愿申请入党的青年学生,必须向所在党组织递 交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入党 申请人。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申请人信息库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入党申请人信息库应包含入党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申请入党 时间、党支部与其谈话情况及日期等信息。各基层党组织每 学期初组织一次信息库自查,及时更新入党申请人信息。第九条 已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责人与党员谈心谈话制度。每半年党委(党总支)书记、副 书记、党支部书记要与每名党员谈心谈话1次。谈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了解和掌握谈话对象 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及家庭等方面情况;发现谈心对 象存在的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征 询谈话对象对谈话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谈话人查找 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 象呼声,增进彼此间的熟知与信任;其他认为必须谈心的事 项。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 书面记录,交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统一妥善保存。第四十四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应向学校党委 组织部报告发展学生党员(含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情况,如 实反映工作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各基层党组织要在每年初 结合本单位发展学生党员的实际情况,汇总整理形成上一年 度本单位发展学生党员(含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报告,并参 照上一年度发展学生党员名额,按照新发展党员和入党积极 分子1:4的比例编制本年度发展学生党员(含入党积极分子) 计划,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定后实施。第四十五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入党积极 分子的遴选、培养教育和政治审查,规范预备党员的接收、 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各环节程序,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 保学生党员发展的数量和质量。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将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 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 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 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 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 认,切实维护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严肃性。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及硕士、博士 研究生。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过程中如上级政策有变化,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其他 特殊情况,可经本人申请,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集体研究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后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学委员会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号)同时废止。第五十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新入学学生,入校后要及时将入党申请书转交现所属单位党 组织,经所在党支部核实后,入党申请时间可连续计算。若 本人档案中没有记载,原接收入党申请书的组织不能提供原 始入党申请书的(提供证明无效),应重新提出申请,其申 请入党时间从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时间计算。第十条 对列入信息库的入党申请人,党支部要在1个 月内指定一名优秀的正式党员与其进行谈话,初步了解和掌 握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待入党的态度等。谈话结 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并形成书面记录, 签名盖章后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保 存期为5年。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学期初要组织一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工作。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且具备 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经 团组织推优、党员和群众推荐、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等程序, 由党支部提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人选,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推 荐表,经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一)备案报告。报告应写明基层党委(党总支)推荐 入党积极分子的方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等情况,基 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人签字盖章;(二)入党积极分子信息统计表。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将审批确定的 入党积极分子编入一个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在本单位组织 员的指导下,在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委员的帮助下,如实填 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一)“培养联系人意见”栏。由两名培养人共同研究 后,其中一人执笔填写,最后两人分别签名盖章。考察写实 意见每季度填写一次,应重点写清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 想品质、入党动机和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填写 意见要认真负责,避免简单雷同。(二)“党小组意见”栏。经党小组党员讨论后,由党 小组长填写,要写清积极分子近一段时间内思想、工作、学 习及生活等方面的优缺点,以及党小组对其成熟程度的意见, 并签名盖章。(三)“党支部意见”栏。由支委会集体研究,支部书 记负责填写,要简要写清积极分子近期表现,对党小组及培 养人意见的态度,并对积极分子进步程度做出结论,支部书 记签名盖章。填写上述意见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避免套 话,千人一面。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有意识地安排入党 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如列席支部大会、入党宣誓仪 式等),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要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 等形式帮助他们逐渐端正入党动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原则上 每学期举办一次,培训以深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为主, 形式以辅导讲座、专题研讨、活动实践等为主,课时不得少 于12个学时。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不能推荐参加学校党委党 校培训。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 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主要 包括:(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 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进 一步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填写培养考察写实意 见;(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 的意见。培养联系人遇特殊情况确须更换的,应由党支部指定其 他培养联系人并做好培养考察的衔接工作。第十五条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 综合考察。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根据综合考察情况,建立 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 情况。第十七条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和个人 档案,党支部书记负责具体管理。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一般包括:入党申请书、团组织推优 表、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校培训 学习证明、思想汇报等;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一般包括:入 党积极分子的自然情况、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时间、培养联系人等。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学期初要组织一次入党积极分 子信息库和档案自查工作,本单位组织员要结合自查工作到 党委组织部更新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入党积极分子毕业时,应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 子考察表、思想汇报等培养教育材料并入学生个人在校档案 材料转递到接收单位。第十八条 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合格的新入学的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培养考察时间断 档超过1年的,不予接收。第四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根据党委组织部下 达的发展学生党员指标,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结合培养教育实际,按 以下标准和程序考察合格的,可集体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一)考察标准1 .思想政治。认真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各项 活动,对党的理论和知识有正确深入的认识,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入党动机端正, 是非观念明确,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主动坦诚自己的思 想和学习生活动态,勇于开展自我批评,不断提升和完善自 己。2 .能力素质。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综合能力强。本 科生在列为发展对象前的全部本科课程的平均学分绩排名 应在班级前50%,补考次数不多于2次,原则上不应有重修 情况(新入学学生满足高考录取分数总成绩排名在班级前 50%);研究生在列为发展对象前的考评总成绩(即学习成 绩和科研成绩)排名应在班级前50%,补考次数不多于2次, 原则上不应有重修情况(新入学学生需满足入学考试加权总 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3 .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 集体,作风正派,学风端正,诚实守信,道德优良,遵守社 会公德与网络道德,模范带头作用发挥突出,在学生中享有 较高威信,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无违法违纪等受处分记录。4 .现实表现。积极参与各类学术文化、科技创新和志 愿服务活动,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或以上奖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基层党委(党总 支)推荐,党委组织部认定,可优先确定为发展对象。(1)同等条件下,学生本人在学术创新、服务社会、 校园文化等方面有重大成果或突出贡献;(2)学生本人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等活动中表现优异 并获重要荣誉;(3)学生本人在危难险重等关键时刻有重大立功表现。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可在学校制定的考察标准基础上 结合本单位学生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发展对象考察 标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实施。(二)考察程序1 .推荐。党小组和党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表现情况, 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的推荐意见(简称“两推荐”)。党小 组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提出能否列为发 展对象的意见;党支部结合党小组、培养联系人、辅导员(导 师、班主任)建议和本人培养教育情况提出推荐意见。2 .评议。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支部的党员评议和班级评 议(简称“两评议” )o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支部组织召开 党员评议会,所在班级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群众座谈会, 充分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评议或测评可采取无记名投票、 综合打分、座谈等方式进行。参加评议的党员和群众人数须 不少于申请人所在党支部和班级人数的三分之二。支部委员 会、班级委员会要及时将党员评议、民主测评、群众座谈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并报所在党委(党总支)审批。3 .公示。基层党委(党总支)集体研究确定拟发展对象 后,应面向本单位全体师生公示拟发展对象的名单和基本情 况并征求意见(简称“一公示”)。4 .备案。基层党委(党总支)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发展对 象名单和基本情况、公示情况等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后, 列为发展对象。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基层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有:(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 件、义务和权利;(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 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正确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 帮助。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