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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八洞村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第一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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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八洞村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第一稿).docx

    附件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八洞村 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第一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十八洞村红色资源的保护与利 用,传承红色基因和优秀红色文化,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 贫”十六字方针,推进乡村振兴,打造新时代红色地标,根据湖 南省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名词解释)十八洞村红色资源的保护、 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文物、档案、知识产权、商 标、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形 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 源,包括:重要人物活动地;重要会议;重要的著作、手稿、文 电、报刊、影像、文件、宣传品等文献资料和档案资料;重要事 件和重要事迹,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鼓励村民自愿参与旅游开发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利用房屋、 资金、民间工艺、劳务或者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等参与红色 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红色旅游)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支持十八洞村田园综合体、溶洞考古探密剧场、生态地球仓旅居 等红色资源工程项目建设,完善道路交通、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 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发展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特色农业、民 族民间手工业等产业,强化地域特色,创建红色旅游品牌,建设 具有影响力的红色文化品牌和红色旅游目的地。有关机构应当加强对讲解员、导游业务培训,提高其政治和 业务素质,规范讲解用语。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和志愿者服务)鼓励和引导 社会资本投入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红色资源保 护与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破坏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诋毁、攻击红色资源的,由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的,由县人民政 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四)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 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不履行法 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公布施行)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后,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三条(保护原则和工作机制)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 遵循尊重史实、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和政府引 导、部门协作、村民自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州、县、镇政府的职责)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 称州人民政府)和花垣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十八洞村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领导,将红色资源保 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解决 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保护与利用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双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编制、实 施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制 止违反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行为,及时处置与保护红色资源的 安全隐患,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指导、督促十八 洞村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县文化和旅游、文物、档案等红色资源 管理部门和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乡村振兴、住房和城乡建 设、自然资源、公安、民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应急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 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职责)十八洞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参与红 色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引导村民自主参与红色资 源的保护与利用,将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具体要求纳入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完善消防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 群众性消防组织;组织村民开展红色资源文化传承活动;对违反 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向乡人民政 府报告。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红色资源的 保护与利用,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提供志愿服务, 引导公众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和宣传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公益 基金。第八条(表彰与投诉)州、县人民政府对在红色资源保护与 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或 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诋毁、攻击红色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 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处理。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九条(红色资源保护目的)红色资源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 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原住村民 在原址居住的权利,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村原有形态、生活方式 的延续传承。第十条(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和核心保护区、限定保护区划定)十八洞村红色资源保护范围为 平方公里,包括六个村民小 组、四个自然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又分为核心保护区和限定保护区。梨子寨为核心保护区,习总书记视察的路线和停留点为重点 保护文物。梨子寨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定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限定保护区的具体保护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划 定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第十一条(红色资源保护范围禁止行为)红色资源保护范围 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二)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采石、采矿、爆破、钻探、挖掘;(四)开展与红色资源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娱乐等活 动;(五)擅自拆除、改(扩)建、迁移不可移动的红色资源;(六)刻划、涂污、损坏红色资源;(七)损坏红色资源保护性设施;(A)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红色资源保护核心区禁止行为)红色资源保护核 心区禁止下列行为:(一)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二)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三)燃放烟花爆竹;(四)养殖畜禽;(五)社会机动车辆进入。第十三条(规划和用地)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 根据红色资源保护需要,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并征求 红色资源有关部门和镇、村意见,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 用地,确保建设工程用地和村民的生产、生活需求。原有村规划应当与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保持一致。不一 致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编。修编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意见, 修改后的村规划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限定保护区建设要求)在红色资源限定保护区内 进行新建、改造和修缮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红色资源保护与利 用规划,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 应当征求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对建筑环境、风貌影响的意见。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 装饰装修建(构)筑物以及设置标识、广告的,应当符合红色资 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以 及构造装饰与村历史建筑风貌协调一致。对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 已经存在的与红色资源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依 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因人口增加、核心保护区房 屋确需保护又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等原因,可以在限定保护区申 请宅基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建房。村民葬坟,应当在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安葬,提倡火葬。第十五条(红色资源修缮、养护)红色资源由所有人(使用 人)负责修缮、养护。所有人(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 县人民政府给予帮助。红色资源修缮,应当符合修旧如旧的原则。对存在坍塌、损毁、灭失等危险的红色资源,红色资源由所 有人(使用人)应当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修复。可移动的红色资源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守技术规范。第十六条(名录管理和保护标志)县人民政府红色资源管理 部门应当对不可移动和可移动的红色资源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 立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名录管理,设置红色资源保护标志, 实行挂牌保护,防止红色资源丢失和被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刻划、张贴或 者损毁保护标志。第十七条(文献资料征集与收购)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十八 洞村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需要,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通过购 买、产权置换、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红色资源所有权,或者在产 权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合理补偿、租赁等方式保护和利用红色资源。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可以对 红色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进行征集、收购。鼓励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将收藏的红色文献资料和可移 动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机构。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妥善收 藏、保管和展示。第十八条(红色品牌保护)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红色品牌冠名商标保护和专用标志使用管理,防止抡注、恶意注 册、滥用、贬损,维护十八洞村红色地标形象。禁止将行政区划和公众知晓的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和商标权人要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做好商标、地理 标志发明的专利保护工作。发现侵权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第十九条(网信监管和监督员制度)网信监管机构要加强对 自媒体等网络传媒的监测和管理,对破坏、歪曲事实、丑化、亵 渎、否定、诋毁、攻击十八洞村形象的言行进行打击,依法追究 责任。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对村民进行素质教育,提高 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改善服务态度,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建立红色资源保护监督员制度,聘请保护专家、村民担任监 督员。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和安全检查)县人民政府红色资源管理 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安全检查监督 制度,制定十八洞村突发事件的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检查,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 消防管理和宣传教育,完善消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 做好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通 道,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及措施。村民生火、取暖、烤制腊制品,要做好防火安全隔离,防止 火灾事故。第三章传承与利用第二十一条(多措并举宣传)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多措并举,加大对十八洞村 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宣传,推介红色文化,打造红色地标。第二十二条(传承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将十八洞村红色资源 传承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应当将十八洞村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日常教学活动,通过 组织学生参观红色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方式,开展爱国主义、集 体主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第二十三条(文艺创作和传播)州、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通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等机制,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州、县文艺表演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鼓励作家、诗人开展红色资源主题文学创作,讲好红色文化 故事。第二十四条(设立红色资源场馆)十八洞村可以根据红色资 源保护与利用需要,设立村史馆、党史馆、博物馆、展示馆、陈 列室、非遗物质基地等场所,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阅读推 广、展示等传承利用活动。第二十五条(传播弘扬红色文化)县、镇人民政府、村民委 员会宣传红色资源,可以结合苗族赶秋节、113吉客节、农民丰 收节等节日,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活动,增强村民保护与利用红色 资源意识。传播红色文化,可以结合传统苗歌、苗族鼓舞、苗族服饰、 十八洞苗绣等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美术方式进行。鼓励村民在节假日和重大庆典、大型纪念活动时,穿戴民族 服饰,弘扬红色文化和民族文化。第二十六条(发展红色资源产业)县、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 员会应当大力发展红色资源产业,巩固脱贫致富成果,促进乡村 振兴和村民生活水平提高。鼓励、支持打造村体验、文化创意、红色旅游等产业基地, 搭建红色资源文化消费、传播体验交流平台,促进村民就业,增 加村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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