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评选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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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评选管理实施细则.docx
“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评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加快 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根据中共成都市委 组织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 的办法(试行)(成组通(2015) 103号)精神,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高技能人才推荐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并充分考虑人才的研发能力和承担培养任务的能力。第三条高技能人才推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第二章推荐范围和条件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推荐范围为全职在成都工作,年龄原则 在45岁以下,市属企事业单位、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非公有制 企业、在我市登记的社会组织中的青年人才。第五条高技能人才的人选应当热爱国家,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 力强,具有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水平,在新技术、新工艺、新 产品的研发中能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良好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 能够承担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优秀人才。第三章申报推荐程序第六条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每年年初印发评选工作通 知,每年全市共评选10名左右高技能人才。第七条审批程序(一)申报。由申报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详实 的事迹材料和相关的佐证材料,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后报区(市)县 人社局预审,预审合格的报区(市)县委组织部。申报对象所在 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由该单位预审后直接报属地区(市) 县委组织部。(二)初审。区(市)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对申报对象进行 初审后,每个区(市)县或市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推荐1名候选 人,由区(市)县人社局或市属企事业单位报市人社局。(三)专家评审。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邀请业内专家组 成评审专家小组,专家组由7人构成,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人选 进行择优评选,并经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将评审结 果提交市委组织部。(四)审定。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 入选人员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培养对象。(五)公示。拟培养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六)人选确定。公示后确定的入选对象纳入“成都优秀人 才培养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颁发“成都优秀人才培养 计划入选证书”。第四章培养和政策支持第八条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纳入市委组织 部优秀人才信息库,并建立个人业绩成果档案。市人社局与入选 者协商制定创新创业目标任务,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经常性听 取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第九条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中生产 和管理的积极作用。组织他们承担或参与公共建设、技术革新、 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推行“师带 徒”人才培养;参与我市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 攻关,开展行业交流。第十条 市人社局将组织人才进行学习考察,并定期举办论 坛、沙龙等活动,支持和鼓励培养对象开展学术交流、技术交流、 项目合作等。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考核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组织、人社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负 责本地区、本部门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情 况,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人才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承担 本地区人才的推荐、申报工作。第十二条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培养期为3 年,培养期内安排每人每年10万元的资助经费,第一年拨付10 万元,第二、第三年考核合格后分别拨付10万元。主要用于开 展学术交流、技术研修、技术创新、项目合作等。属于学术和技 术交流考察的,需提供主办单位或机构的正式信函,并与所研究 领域密切相关;属于培训研修的,需提供相关机构证明;属于购 买书报资料的,需提供相关购买凭证,并确保所购买的书报资料 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属于人才创新创业能力项目合作的,需提 供相应的合同文本,并确保所做事项与本人研究领域有关。第十三条资助经费在“成都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 金”中列支,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成都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 用。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要对技能人才培养情况、 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创新创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 查、考核,对业绩突出,工作出色的人才进行通报表扬,对未能 履行相关服务义务的人才,暂停发放资助经费。资助资金由单位 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 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 费用途。一旦发现,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资助经费申 请资格。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单位不再从事技术工作或调 出本市的,不再纳入管理范围;因政治、经济、生活作风上犯有 严重错误的人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才,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 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人才,报市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审议,收回未使用的培养资助经费,取消相应称号。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 社局负责解释。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