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docx
2023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 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 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 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 证“真苗、真打、真有效”。(三)目标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 新城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 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 和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二、病种和范围(一)国家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鹤鹑等人工饲养 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 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 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 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型和A型口蹄 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型口蹄疫免疫。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布鲁氏菌病:对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 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应逐级 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免疫。开展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奶牛场建议 使用布鲁氏菌基因缺失活疫苗(A19-AVirB12)或布鲁氏菌病活 疫苗(A19株)进行免疫,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规模羊 场建议使用布鲁氏菌基因缺失活疫苗(M5-90 26株)进行免疫。 各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非免疫净化区域,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 同意后实施。(二)省级强制免疫病种猪瘟:对全省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新城疫:对全省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 产用的鸡、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新城疫免疫的出口 鸡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 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免疫。三、使用疫苗种类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 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疫苗参考目录见附件。疫苗产品信息可 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 文号数据”中查询。四、主要任务(一)制定实施技术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 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 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 方实施程序化免疫。(二)全面推进“先打后补”据农业农村部统一安排部署,2023年起,规模养殖场户全 面实行“先打后补”,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化组织对散养户开展“先 打后补”。政府采购的强免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主要供应 散养户。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 疫苗。各地要加快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推进力度,加大养殖者自 主免疫宣传力度,全面推进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工作。同时, 支持引导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强 制免疫工作。(三)做好疫苗采购供应对未实施“先打后补”散养户,国家强制免疫疫苗继续由省 级招标采购提供,省级强制免疫疫苗继续由市级招标采购提供。 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采 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各地要完 善疫苗冷链体系,确保运输保存质量。(四)组织开展培训指导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市要组织做好乡镇动 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严 格规范免疫操作,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等相关工作。(五)完善养殖免疫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 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 档案”,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 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切实做到免疫底 数清楚,及时补免。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 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六)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月报告疫苗采购及免疫情 况。在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 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期,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 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省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估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 工作,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 -4 -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 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省 级将组织开展两次定期检查,视情况随机暗访和抽检,并通报 检查结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 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 疫计划。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 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市 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猪瘟和新城疫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工 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 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 划实施工作。(二)落实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履行强制免 疫义务,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建立 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监督检查。(三)规范疫苗采购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有 效防范廉政风险。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 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串标、以低 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 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 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o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 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各级要密切关注强制 免疫工作进展,根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拒 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 个人,自行承担动物被扑杀造成的损失及处理费用,依法处理并 追究责任。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参考目录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参考目录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二、口蹄疫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1. 口蹄疫0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2. 口蹄疫0型一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型一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三、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1 .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四、布鲁氏困病布鲁氏菌病活疫苗(S2、M5、A19);布鲁氏菌基因缺失活疫苗(A19- VirB12、M5-90 A 26 株)。五、猪瘟.猪瘟活疫苗(细胞源)1 .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脾淋源)2 .猪瘟耐热保护剂活疫苗(细胞源) 六、新城疫.鸡新城疫活疫苗(La Sota株)1 .鸡新城疫活疫苗(Clone30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