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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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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施方案.docx

    桐庐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936号) 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实际,制定本 实施方案。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发生疾病应急救治医疗 费用纳入实施方案救助范围。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组织构架(一)县卫生健康局为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 机构,负责本县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建立由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 民政局和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的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 金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承担经县级基金经办机构初审后上报 的救助情况、费用审核、相关政策制定、重大事项研究和特 殊医疗费用救助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三)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二十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 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桐庐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表.桐庐县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申请表2 .桐庐县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汇总表.桐庐县疾病应急救助区初审汇总表3 .桐庐县疾病应急救助联席会议审核汇总表桐庐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表医疗机构填写部分申请医疗机构申请核查日期住院号/门急诊号医疗机构审核内容经办人:审核:(单位盖章)联系电话:年 月日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写部分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患者身份信息能否确认不能确认口能确认(如能确认患者身份,请填写以下具体信息)患者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号公安机关确认经办人:审核:(单位盖章)联系电话:年 月 日桐庐县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申请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疾病诊断救助类型无法查明身份口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身份证号是否享受本市低 保困难补助收治医院参加本市基本医 疗保险口是口否急诊时间急诊号所住科室住院号入院日期出院日期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联系亲友亲友身份证号亲友联系电话亲友联系地址医药费用总额大写:小写:申请救助金额大写:小写:己支付的费用责任人: 元 生育保险: 元 工伤保险: 元 基本医疗保险: 元 商业医疗保险: 元 公共卫生经费: 元 医疗救助金: 元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I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1 自费: 元,为基金:元:顷基金:元;治疗简介主管医师(签字): 联系电话:年月日追偿情况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 助管理委员会意见经办:联系电话:审核:(单位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本表用于桐庐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收治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后按规定进行救助身 份确认,一人一表,由申请的医疗机构填写。在口内符合打“ J”,不符合打“ X”。 相关资料及凭证附后,主要包括申请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救治的摘要和诊断证明、公 安机关出具的身份确认证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提供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 件、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困难对象的相关证明、急救费用清单。桐庐县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汇总表填表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医院负责人:医疗机构:统计时限:年 月FI 年 月 日填写日期: 年 月 日注:“诊断/病种” 一栏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常规给出的名称填写。序号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救治时间诊断病种救助类别患者总费用(元J申请救助基金支付(元)备注身份不明无力支付合计桐庐县疾病应急救助区初审汇总表县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组(县卫生健康局代章)统计时限:年 月 H 年 月日填写日期: 年 月 日序号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救治时间救助类别追偿患者申请救助初审意见a / ot-Tt身份不明无力支付情况总费用(元)基金支付(元)合计注:“诊断/病种”一柱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常规给H1的名称填写。填表人:联系电话:桐庐县疾病应急救助审核表统计时限: 年 月日一一年 月日序号申请医疗机构患者 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救治时间诊断.,病种基金实际 支付金额救助理由县卫健局 县财政局 初审意见联席会议 审核结果合计媒体人士、群众代表以及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有 关人员、组成的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 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 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第四条 各医疗机构应指定科室或专人负责疾病应急救 助工作,主要承担负责本院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申请、报送 材料的审核、资金追偿等工作,追回的资金应及时上缴县疾 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五条 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 向县内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县内各级各类医 疗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 救助。第六条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县社会保障基金财 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基金年度形 成的结余滚存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县财政局应根据上一年度当地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使用 情况,将所需救助资金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将所 需资金拨入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基金管理工作等费用支出,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列 入年度预算,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不得列支与疾病应急救助 无关的费用。第七条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县基金 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经县联席会 议审核后符合救助基金支付条件的,向县财政局提交用款申 请,县财政局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由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 相应医疗机构。第八条 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经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审核 后,报县政府批准。第四章救助范围第九条 救助对象为在县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 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虽然身份明 确但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第十条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二)身份明确但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 用。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 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 份明确但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规定经由 工伤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 助资金等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 给予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 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指医疗机构对急危 重伤病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期间发生的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 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常规(国卫办医发2013) 32号) 的急救费用,具体按照县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公立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核算,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核算。第五章救助程序第十一条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对身份不明的患者, 确实无力支付的,医疗机构应填写桐庐县疾病应急救助患 者身份核查表(见附件1 ,以下简称“身份核查表”) 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查明身份不明者的身份。公安机关在 接到身份核查表后,应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并将结果填 写在身份核查表中,加盖公章反馈医疗机构。对于身份 明确但表示无力缴费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民政部 门认定并出具的无力支付的相关证明。对符合救助条件患者 费用,医疗机构向县卫健局提出疾病应急救助申请。集中受 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7月份受理半年度1月1日至6月 30日期间的应急救治医疗欠费,1月份受理上一年度7月1 日至12月31期间的疾病应急救治医疗欠费。医疗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每位符合救助条件患者的以 下材料:(一)对身份明确的患者,提供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 印件,无支付能力的证明材料;对身份不明的患者,提供填 有核查结果的身份核查表。(二)医疗机构盖章的急救费用汇总清单。(三)门、急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 短医嘱和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和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四)桐庐县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申请表(见附件 2) o(五)医疗机构收款银行、收款账号、联系人、联系电 话信息。医疗机构统计汇总上述信息,填写桐庐县疾病应 急救助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汇总表(见附件3)。第十二条县卫健局收到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的申请后30 天内,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 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完成初审,填写桐庐县疾病应 急救助初审汇总表(见附件4),并于每年7月和1月集中 报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县卫健局应组织相关 专业人进行审核,初审主要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二)欠费者是否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条件;(三)急救费用是否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 标准及诊疗规范;(四)医疗机构追偿相关佐证材料;(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 审核材料。救助的费用需县卫健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确认。第十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收到的经县 卫健、财政部门初审的救助申请后(初审基础上),应定期 召开由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和县 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对各医疗机构提出的 疾病应急救助经费给予审核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是 否同意拨付申请救助资金的依据之一。由经办管理机构填写反馈表(见附件5),将审核结果书 面通知申请机构,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申请机构说明理 由。第十四条 基金支付经县联席会议审核后符合救助基金 支付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告知相关医疗 机构填写桐庐县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附联席会议审核意见 及汇总表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提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 无误后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拨付给相关申请医疗机构。第十五条费用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 欠费后,查明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疾病应 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向患者追 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及时上缴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 属于本县居民逾期未偿还的,患者信息经由县卫健局将患者 信息提交本县居民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第六章职责分工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 理;履行基金申请审核和汇总申报职责,负责基金预算、决 算、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 和责任追究机制;负责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无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开展无条件地进行急救,对拒 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 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 法违规行为。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措,专 户管理,基金申拨;负责落实县经办机构管理的相关费用; 配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其他工作。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 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做好患者是否属于本县低保困 难对象的甄别工作;配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疾病应急救助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工作,配合做好疾病应急救 助的其他工作。第二十条医疗保障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配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 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基金预决算,对医疗机构提交 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将审核通过的支 付申请汇总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审批,并将审核结 果反馈至医疗机构。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及其 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有效地对急重 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 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依法尽责追偿欠费。(三)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 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四)负责对救助对象身份核对、负责符合条件救助费 用的初审和申报工作。(五)负责本单位救助相关信息公开等工作。(六)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 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 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 救费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 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 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疾病 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 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进行急救,对拒绝、 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 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 处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报县委 县政府决定是否更换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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