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要追究的法律责任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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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要追究的法律责任有哪些.docx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要追究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 果、违反禁止性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 察职权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 括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简 称行政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等。 为了正确了解和学习本章的规定,下面就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案件移送 等有关问题加以简单论述:一、法律责任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则,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 实施了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就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 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 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处分的对象 只能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给予。 2005年通过,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 规定的处分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六种。从行政处分主体上看,行政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 况:一是,国家机关对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或者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 员,给予的处分;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所 属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内部规章制 度而给予的纪律处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生产经营 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内部规章对其所属工作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也应当 属于行政处分的内容,归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不应当将其从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中抽取出去,单独视 为一种纪律责任而不认为是一种违法后果。违法违纪行为是实施行政处分的前提,行政处分 是违法行为的后果。只有当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时,才能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行政处分。否则,不得对 行为人实施行政处分。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 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行政处罚 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具有行 政处罚权的机关,这些机关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 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行政处罚。行政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行政处罚 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只有当二者构成一定的因果 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不 得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同属行政责任的组成部分, 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接 后果。但二者之间也有区别:(1)二者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 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分的 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 事业单位职工。(2)二者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处分的依据是法 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3)二者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是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处分则主要是按照公务员法以及单位内部的 规章制度进行。(4)二者的救济措施不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 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 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5)二者的内容不同。行政处罚的内容主要是警 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 财物、吊销营业执照和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 处分的主要内容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为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取消其生产、经营 资格的处罚,这是相当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违法 行为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的丧失。吊销许可证属于行为罚,是对经许可的单位、个人 违反本法的规定,作出的取消其从事从业资格的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某种特定范围内的 从业资格必须经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许可, 否则不得从事此项活动。取消其从业资格,意味着其 此项行为能力的消失。责令停业整顿属于一种行为罚,是指行政执法部 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限制 或者剥夺其生产、经营能力的一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财产罚,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将 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 一种处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 而获得的实物和货币收入,其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人 的合法财产,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违法所得的没 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罚款属于财产罚,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强迫违法行 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剥夺违法行为人一定财产权的一种处罚。罚款是一种适用广泛的行政处罚 形式,因此,对罚款应当有比较规范的程序和明确额 度并依法严格进行。执行罚款的机关应当将罚款如数 上缴财政。(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 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 的刑事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任何公民或者法人实施了 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都要承担由于他的行为所造成 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指刑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系列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 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刑事责任,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违 法行为人因违法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而 给予的法律制裁(包括对犯罪者人身的制裁和对犯罪 者财产的制裁)。这种制裁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 处罚,它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刑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刑事责任只 能由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 何种刑事责任也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 定。第二,刑事责任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刑事裁决一 经生效,就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第三,刑事责任是 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比负其他 法律责任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已经达到了犯罪 的程度,必须给予刑罚制裁。第四,刑事责任的内容 主要是人身制裁,即限制或者剥夺犯罪者的人身自由 甚至生命,财产罚、政治权利罚只是附加刑。行为人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行为人只有构成犯罪,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是 否构成犯罪是确定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根 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 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一般来说,对犯罪主体 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类:一是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 分,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我国刑法 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自然人主 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 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则不具有普遍意义,主要以刑 法分则规定的为限。二是从法律属性上专门对自然人 主体进行分类,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 构成自然人犯罪的主体的必备条件,其中只要求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 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是特殊主体,如渎职罪,其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 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第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 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 主观方面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量 刑方面,均有重要作用。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 者过失)和犯罪的目的、动机。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它包括 认识方面和意志方面两类因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的不同组合,构成罪过的两种表现形式一一故意和过 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 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从内涵上看, 犯罪的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状态属于心 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也就是意识方面的因 素;二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 望或者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 实施危害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 面的因素,才能认定其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犯罪。 刑法上又把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 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 态;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 理状态。刑法上又把犯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 果的心理状态。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就是 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 裁。法律责任是法律不可分割的属性,法律规范如果 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就难以在实际生活中被普遍遵 守。法律责任一般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法律 责任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违反了法律 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承担法 律责任;法律责任也只能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适用。(2)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违法者 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受到法律制裁这一结果, 没有制裁便不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规范也 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只有通过这种制裁,才能够使行 为人放弃实施某种违法行为,才能对人们起到教育和 威慑作用,从而达到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3)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或 者国家授权的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法 行为人实行,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一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 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事实 特征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的方式、 方法、时间、动机、地点等。犯罪的客观方面在我国 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1)它 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2)它是区分此罪 与彼罪以及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重要界限;(3) 它是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依据;(4)它是 量刑的重要尺度。我国刑法所惩治的犯罪,首先是行为人的一种危 害社会的行为。特定的危害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 的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在每个犯罪构成中都居于核心 的地位。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由人的故 意或过失心理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从主观 上看,这是行为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从主观上看, 这是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行为,归纳起来,危害 社会的行为,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所 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我国刑法 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刑法规定不得去做的行 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 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即刑法规定必须做而没有做 的行为。第四,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 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 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 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 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上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 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 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 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 具体社会关系,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 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犯社会 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研究犯罪 的直接客体,对于区分各种具体犯罪的界限,量刑中 决定刑罚的轻重,均具有重要意义。正因为犯罪的直 接客体是犯罪客体的重点,也是我国司法实务凭借客 体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因此,我国刑 法理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又作了进一步的分类。根据 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犯罪的 直接客体可以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一般而言, 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杀人 罪、诈骗罪。这种犯罪的直接客体即为简单客体,或 称单一客体。但是,有的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 的具体社会关系,如抢劫罪,不仅直接侵犯他人的财 产权,而且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这种犯罪的直 接客体即为复杂客体,或称多重客体。正确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二是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三是有助于正确地裁量刑罚;四是 保障无罪者不受非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概念相近,但并不相同。刑事 责任是犯罪人在社会和国家面前所应当承担的法定责 任,是实施刑罚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后果, 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人实施惩罚和教育改 造、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警戒其他人实施犯罪的制 裁措施。简而言之,负刑事责任的人不一定必然受到 刑罚制裁,例如具备法定不予刑事追究情节的违法行 为人,就不承担刑罚处罚。反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的人,也就必然要负刑事责任。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从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来讲,凡达到法定 年龄、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故意或者过失犯罪,都应 当负刑事责任;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来讲,犯 罪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侵犯了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并且达到了犯罪的严重程度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定法律后果,从而保证法律的执行。这种国家强制力 来自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法律责任,按其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具体分为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下面就行为人 违法本法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 事责任加以论述。(-)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 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我 国的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主体 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民法通则第43条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 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指民法通则 第106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因为民事法律关系是 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 事义务受法律约束,一方主体不履行义务会侵害另一 方主体的权利,一方侵害他人的权利也是违反自己应 承担的义务,无论不履行义务还是侵权,都是违反民 事义务和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因此,就其实质而 言,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是民法上规定的保护权利的救济措施。民事 责任制度在法律关系中上一个重要的问题。没有民事 责任,民事义务的约束性就得不到体现,民事权利的 保护也就不能实现。因此,民事责任制度对于预防民 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无不具有重要意义。民事责任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 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民事义务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 务和公民、法人之间依法约定的义务,无论何种民事 义务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民事主体都应依法履行自 己的义务。违反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 担相应的责任。没有民事义务,就不会发生违反义务 的行为,自然也就不发生民事责任。(2)民事责任主 要是财产责任。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法律关 系,违反民事义务往往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 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且不法行为人用以 承担责任的财产一般是给予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由 于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人身法律关系,运用民事责任 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多样的,因此民事责任不限于财 产责任,也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例如赔礼道歉,恢 复名誉等。(3)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 目的。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 它的范围,一般应与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一致, 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使受损害的权利 得到恢复。另一方面,与民法调整方面法的平等和等 价有偿相一致,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 而只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原先的财产和精神状况, 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 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4)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 法律责任。在我国古代,由于重刑轻民、民刑不分, 有关现代意义上的民事问题往往用刑事手段处理,因 此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分,基本上不存在独立的民 事责任。现代民法已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责任 也就成了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它既不能为其他法律 责任所代替代,也不能代替其他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既然是一种法律责任,就必须具有强制性。违反义务 的当事人可以并且在多数情况下是自觉承担民事责任 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 责任的方式。违法行为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侵害他 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 任,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权利人要求违法行为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就是对其侵害的权利的补救 方法,是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具体方法和制裁不法行 为的具体措施。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 定,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如下10种:(1)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 原状;(6)修复原状;(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民事责 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应当指出,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同样是独立的法律责任。违反民 事法规的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其他部门法的法规,如 刑事和行政法规等。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把民事责任 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混淆,相替代。对承担民事责任的 主体,需要追究在其他部门法上的责任的,应当同时 追究其有关的非民事法律责任。(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 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 果。行政责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责任是行政 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后果,并且这种违 法行为没有超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定违法限度。第二, 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国家行政权力实施的一 种行政制裁。这种行政制裁是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 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 法部门)来决定和实施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非 经法律特别许可或者行政机关授权,不得实施行政制 裁。第三,行政责任具有惩罚性、惩戒性。对违法行 为人施以行政制裁,具有惩罚性质。它不同于民事责 任,不具有等价有偿性质,不以是否造成他人损害为 前提,也不以对他人的损害进行补偿为目的。追究行 政责任、实施行政制裁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 罚,以达到使其不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必 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一般说来,有以下四个方面:第 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 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不履行行政法 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态。 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行政法律规范所禁 止的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行 政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必须履行的行为。第二,这种违 法行为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行政法律规范所要 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第三,行 为人必须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 法行为时,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所 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 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 理状态。第四,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行政 责任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一种是法人。根 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只有达到了法定责任 年龄并且具备责任能力时,才能成为法律责任的主体, 才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 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两大类:1、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