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东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预案编号:DFX-YA-(版本号:1/0)颁布日期:2021年04月 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我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 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地质 灾害动态监测、预报预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评估、治理工 作。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东丰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的制定;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提供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 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县统计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减灾委收 集灾情损失情况、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承办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 作任务。县教育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幼儿 园、中小学校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在院校开展安全科技教育活动, 提高学生的安全文化素质;协助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 灾活动;指导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工作。县商务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调商 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 责联络并争取外国政府、团体对我县灾害的资金、物资捐赠和援助, 并负责办理相关事宜;负责联络并争取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政府团体 对我县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的捐赠工作;承担减灾委与国外减灾机构 的外事联系,办理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公 路、水运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保障减灾救灾人员、物资公路运输 畅通和紧急客货运输调控工作;负责全县道路畅通。县融媒体中心: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调 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和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 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 公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 负责指导灾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负责救助所需药品、医疗器 械的质量监督,保证灾区食品安全。县公安局: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的 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 灾害应急期间灭火救援工作、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及灾后消防监督检 查工作;做好日常消防科普宣传工作。93306部队、县人武部: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 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2. 4专家委员会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 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 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3应急准备资金准备(1)县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国家、 省、市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等规定,安排全县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 金分级负担,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因素、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 逐步增加救灾资金预算。(2)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 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3)县财政部门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 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 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4)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 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5)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乡镇(街道、开发区)两级财 政部门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需要。(6)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捐赠和援助。(7)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 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 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3. 2物资准备(1)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 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县、乡镇(街道、开发区) 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 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 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与救灾物资生 产厂家和经销商签订物资供货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 输制度。县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 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 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4)特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减灾委可统筹调配全县救灾储备 物资,必要时向辽源市请拨救灾储备物资。(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统计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 应急储备和使用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3. 3通信和信息准备(1)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 通信畅通。县委宣传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 报,并依法实施监督。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当以公用通信网为基 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县、乡镇(街道、 开发区)、村部(社区)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 大灾情。(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4)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 估及灾害信息共享机制。3. 4救灾装备准备(1)县政府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2)县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 设备。(3)建立救灾装备储备情况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装 备储备更新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4. 5人力资源配备(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民政灾害管理 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 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 发挥积极作用。(2)组织应急、民政、卫生、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各方面 业务骨干,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赶赴灾区现场进行评估及灾害管理的 业务咨询工作。(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 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村部(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 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 信息员。(4)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 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 高应急救援能力。3 . 6社会动员准备健全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 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 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1)全县性救灾捐赠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活动公告。(2)救灾捐赠物品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接收,并由减灾委办公 室负责接收统计和信息发布。(3)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使用环节 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问题的发生。(4)建立健全县政府各部门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与间的 支援机制。(5)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4 .7医疗卫生准备(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 据需要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2)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乡镇(街道、开发 区)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 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3. 8应急避难场所准备(1)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 公共设施或开阔地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2)目前东丰县3处应急避难场所,分别是世纪广场、滨河广 场、时代广场。(3)对选定的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划分出各 功能区域,设置平面示意图和场内标准化指示标牌,强化紧急状态下 供水、供电能力,适当增加相应物资的储备能力。(4)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公共场所紧急征用制度。3.9宣传、培训、教育(1)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 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 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的防灾减 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2)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人 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分管领导、各 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3)每年在灾害高风险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由减灾委组 织进行1次救灾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4信息管理4.1预警信息(1)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农 业农村局的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动物疫情信息;县应急管理局的 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 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通报。(2)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 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 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 开发区)通报。(3)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根据灾情预 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 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等情况,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实行 24小时应急值守,附近区域物资储备库(点)和应急避难场所进入 紧急状态,随时提供救助服务。4. 2灾情管理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 函2008 119号)文件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 工作。4. 2.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 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 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街道、 开发区)、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 积;倒塌房屋数量、严重损坏房屋数量、一般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 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灾害面积及直接经济损失。(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 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 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 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临时住所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 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 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 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4. 2.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1)灾情初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 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 掌握灾情,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 生后2小时。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街道、开发区)的灾情初报 后,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并向县政府及市应 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5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 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的同1总则1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L3适用范围11.4工作原则12组织体系31东丰县减灾委员会32. 2减灾委办公室组成及职责33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41. 4专家委员会83应急准备93. 1资金准备92物资准备103. 3通信和信息准备104救灾装备准备113. 5人力资源配备116社会动员准备123. 7医疗卫生准备128应急避难场所准备133. 9宣传、培训、教育134信息管理154. 1预警信息152灾情管理152. 3灾情核定175预警响应185.1启动条件182启动程序185. 3预警响应措施184预警响应终止196应急响应20II级响应203. 211级响应23 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乡镇(街道、 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 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 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县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向县政府、市应急 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情况。特殊情况根据需要随时报告。(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急管理 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 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及市应 急管理局。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 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 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4. 3灾情核定(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农业、水利、自然 资源、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2)县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农业、自然资源、住建、气象 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地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 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3)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 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为恢复重 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5预警响应5.1启动条件县政府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5. 2启动程序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辽源市减灾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 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5.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 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及时向减灾委领导、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 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村部 (社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 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 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 前调拨。(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 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5. 4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减灾委决定预 警响应终止。6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减灾委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响应等级。I级、II级响应由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减灾救灾工作;III 级响应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iv级响应由减灾委员会 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要求,切实 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6.11级响应1.1启动条件(1)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1)死亡10人以上(不含10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 占当地农牧业人口 20%以上;5)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 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向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副主任报告减灾委主任, 由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6. 1. 3响应措施(1)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 关受灾地区相关人员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2)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 助工作。(3)减灾委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 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发布灾区需求;及时与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情信息,有关成员 单位每日9时前向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减灾救灾情况。有关部门按 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 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4)根据乡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 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同时,联合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 金支持。应灾区请求,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发生后8小时内完成向灾 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请求市应急管理局调拨帐篷等应急救 灾物资支援灾区;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 发放,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县政府、市应 急管理局,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5)县公安局协同属地派出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 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等 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人武部和应 急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请求,组织协调 驻地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政府 (街道、开发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6)县商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全县市场供应和价格稳 定,组织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 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 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生健康 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 援助等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应急期间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保 障工作。(7)县民政局会同红十字会视情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 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 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志愿者队伍分配与管理。(8)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9)根据具体情况,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及时组织 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 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 的基本生活。(10)灾情稳定后,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损失情况,及时向县 政府报告灾情及减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 况。6. 1. 4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减灾委主任决 定终止I级响应并报上级政府及部门。6. 211级响应2.1启动条件(1)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1)死亡6人以上(含6人)、10人以下(含10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 占当地农牧业人口 15%以上、20%以下;5)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 2.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向减灾委提出进入II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I级响 应状态。7. 2. 3响应措施(1)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 道、开发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3)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24小时联络,收集、评估、报告灾情 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 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 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减灾委专家委员 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4)根据乡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 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制定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 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 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情,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向市财政 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5)县应急管理局及时落实上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应急 救助方面的批示,落实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0小 时内,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 区,核查灾情,了解救助能力、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 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 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调拨帐篷等应 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 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县政府、 市应急管理局,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6)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 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 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县民政局会同红十字会根据上级要求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 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 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志愿者队伍分配与管理。(8)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9)减灾委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9)根据具体情况,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及时组织 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 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 的基本生活。(10)灾情稳定后,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损失情况,及时向县 政府报告灾情及减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 况。6. 2. 4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减灾委主任决 定终止II级响应并报本级政府。7. 3HI级响应3.1启动条件(1)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1)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含5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5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 10%以上、15%以下;5)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 3.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向减灾委提出进入HI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进入 III级响应状态。6. 3. 3响应措施(1)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 措施。(2)派出由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 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3)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24小时联络,收集、评估、报告灾情 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 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相关监测和新闻宣传等工作。(4)根据乡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 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制定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 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 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情,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向市财政3III级响应256. 4IV级响应285信息发布306. 6其他情况31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327. 1过渡性生活救助322冬春救助327.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334其他设施恢复重建34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35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358. 2奖励与责任353预案管理与更新358. 4制订与解释部门365预案生效时间36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5)县应急管理局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 后10小时内,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 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助能力、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 指导地方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8小时内完成 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调拨 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 款物的使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 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6)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 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 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县民政局会同红十字会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 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 和伤员救治工作,志愿者队伍分配与管理。(8)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9)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 施。(10)根据具体情况,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及时组织 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 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 的基本生活。(11)灾情稳定后,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损失情况,及时向县 政府报告灾情及减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 况。6. 3. 4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减灾委员会副 主任县政府主任决定终止in级响应并报本级政府。6. 4IV级响应4.1启动条件(1)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1)死亡2人以下(含2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 占当地农牧业人口 5%以上、10%以下;5)财产损失500以下。(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 4.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向减灾委提出进入IV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 进入IV级响应状态并报县政府。6. 4. 3响应措施(1)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 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收集、评估、报告灾 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 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4)根据乡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 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经批 准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情,县 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 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5)县应急管理局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 后10小时内,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 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 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调拨帐篷等 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 使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县政府、 市应急管理局,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6)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 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 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8)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 施。(9)根据具体情况,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及时组织 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 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 的基本生活。6. 4. 4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IV级 响应并报县政府。7. 5信息发布(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 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 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发布等。(2)灾情稳定前,减灾委或减灾委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 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 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3)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审核,并报 减灾委主任批准后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 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其中:水旱灾害由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报减灾委 主任批准后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经减灾委主任批准后送军队有关 部门审核。(4)灾情稳定后,县政府或者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8. 6其他情况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 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要以衣、食、住得到基本保障,生活安定 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 7.1过渡性生活救助(1)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 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鼓励和引导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通过投亲 靠友、邻里互助、租借临时住所、政府部门包保等方式,进行分散安 置,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其在回迁重建住房或修复损坏房屋前的 基本生活。(2)尽早完成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复工作,使受 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对入住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群众,纳入城乡最低 生活保障。(3)对受灾群众可按有关规定发放补助资金、粮油。根据具体 情况,可采取免收因灾遇难人员丧葬费、一次性给予遇难、失踪人员 家属抚慰金等灾后救助措施。9. 2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政府为生活困难的 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转入冬春救助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中 的缺粮人口,按国家冬春救助标准执行。(1)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于每年9月 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县应急管理局会同乡镇政 府(街道、开发区),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 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县应急管理局在每年 10月中旬前将全县各地需政府救助人口等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报 市应急管理局,并附乡镇(街道、开发区)灾情统计表。(2)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县范围内受灾 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定救助对象,编 制工作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 应急管理局备案。(3)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 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 省、市和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确保冬春救助资金在春节前发放 到户,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 困难。(4)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 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评估全县冬 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 代赈政策,工信部门确保粮食供应。10.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 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 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 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1)减灾委根据乡镇(街道、开发区)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 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2)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收到受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资金的申请报告后,结合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及时拨付各级恢复重建 补助资金。(3)有关部门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规划、 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方案。县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应采取 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 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减灾委。减灾委收到乡镇(街道、 开发区)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县倒 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1)县商务、财政、教育、住建、农业、林业、水利、卫生等 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疗卫生机 构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影电视设 施的恢复重建工作。(2)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 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 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乡镇政府(街道、 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 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 2奖励与责任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 政府表彰,必要时上报市政府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 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失 职渎职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1. 3预案管理与更新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 实施。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减灾委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宣传、 培训和演练,搞好预案评估,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村部(社区)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 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备案。县政府有关 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同级自然灾害救 助工作主管部门备案。8. 4制订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8. 5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东丰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 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 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