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立法不作为.docx
南京美亭化工厂诉江宁区政府"立法不作为"案一、案情2002年5月,南京美亭化工厂接到区建设局下属部门科学园进展公司的拆迁通 知,要拆除其位于江宁区东山镇杨村的美亭化工厂。双方就安置补偿费用等多次协商未达 成合同。之后,美亭化工厂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同年7月31日,区建设局依 据江宁县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方法裁决科学院进展公司给美亭化工厂安置补偿费135万 元。化工厂认为太少而不接受,依据是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两个文件有明显差距。 化工厂认为暂行方法已经不适应土地价格变化的市场行情。于是在03年3月向南京市中 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法准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方法致使 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法院认为,原江宁县政府发布的文件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反复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文 件,它的制定、发布、废止以及重新制定,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依法不能对其提起诉讼。 同时,区法院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江宁区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新的拆迁方案。此案成为 全国第一个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二、相关法律及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6,7中73条2、行政诉讼法第52 , 53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三、法理研习(一)江宁市政府的行为是何种性质?1、立法不作为:是指具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主体没有或者没有适时地制定行政法规或 者行政规章,或者没有对不适合现实要求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进行修改和废止。立法不作为的三个要素:(1)立法者负有宪法法律法规或者最高我国权力机关授予的立法义务;(2)立法者在主观上又不作为的有意;(3)立法者的消极懈怠造成了特定的损害。2、本案被告区政府不具有立法权,不是行政立法主体,因此其行为不行以称为立法行 为。本案中的行政不作为有特别性,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不作为,与依申请的不作为一样 会致使个人或公共利益受到严峻的损害。(二)法院驳回起诉是否正确?从抽象行政行为的角度上看,行政诉讼法规定详细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从今意 义上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我们我国的法制现状来看,已 经具备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条件。第一,行政复议法为诉讼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奠定了基础。其次,司法对行政监督的日益扩展,力度也有所加大。第三,目前的司法力气来看,法院有力量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三)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方法的效力如何?本案中的暂行方法作为一般法律规范性文件,其等级性特点突出。主要表现在: (1 )听从性;(2)派生性;(3)可变性。其所依据的原拆迁方法已经被新的拆迁方法所 代替,那么其详细内容与新制定的拆迁方法势必有不当之处。应依据新的规定加以修改, 否则有权机关可予以撤销或者转变。(四)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化工厂实现权益保障有无有效的途径?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内,但不表明它的合法性不接受法 院的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案件中,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合法有效的规章 与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才可以在裁判书中援引。本案可以针对有关补偿的裁决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这一详细行政行为时,依据 冲突法律规范选择适用的原则,假如认为依据的一般法律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不予适用, 而直接适用现行的拆迁方法。拓展阅读书目:梁存宁:关于立法不作为问题的宪法思索,载人大讨论2。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