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docx
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激励 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 展,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及关 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奖励标准、对象与基本条件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 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国籍;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 .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 结同学,言行举止文明礼貌;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 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 本年级专业学生中均位列前10% (含10%),并获得学校优 秀学生一等奖学金;6,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科技能 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 演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优先获得国家奖学金:(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 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 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全国产生较大 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和省 级专业学科技能竞赛、“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 及认定的A/B类赛事中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奖项;(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相关成果获省、 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以上体育 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以上的,集体项 目须为上场主力队员;(5)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 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 集体项目须为主要演员;(6)获省级以上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 青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年度人物、自强之星等荣誉称 号;(7)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校纪校规处分且处 分未被解除的;2 .上学年各科考试有不及格者。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省财政厅、 分配给我校的名额及时间安排,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七条 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 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 励志奖学金。第九条评审程序:1 .学校成立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 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同时 设立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主任,各学院直属党支部 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 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 资助工作经办员、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2 .在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校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一定条件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3 .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 交申请。各学院评审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 推荐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4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的国家奖学金推荐 名单及事迹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得 学生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奖 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报。第四章资金管理、发放与监督第十条经审批公告,下拨的国家奖学资金到校后,由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计财处共同管理。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负责拟定全校获奖学生名单,收集学生身份证号和银行卡 号,并发放奖励证书,记入学生档案;学校统一通过学生银 行卡发放奖学金。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家 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 时将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二条学生应如实填报评定材料,不能弄虚作假, 一旦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外,还将依据校 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第十三条参与评议的学生应秉公评议,不得草率武断, 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辅导员以及相关人 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公正审核、评定学生各 项测评分数,公示材料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第十四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奖学金评审、资金 发放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对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程序及规定或对上报 数据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等行为,按照学校的相关规 定进行问责。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学生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 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