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docx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落实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 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关于印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 关文件,结合高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考核对象和原则第二条 考核对象是高校教师。高校其他在岗人员参 照执行。第三条 考核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 地位;坚持师德为先,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第四条 依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教 书育人、关爱学生、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公平诚信、 廉洁自律、奉献社会等10个方面。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增 加或细化符合本师德考核办法精神与原则的师德考核内容, 构建各校教师师德考核指标体系。第五条 师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 核注重考核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 情况。高校实行动态师德考核,实时记录违反师德的行为, 每学期进行汇总并通报。第六条 师德考核等级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三个等级。凡出现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 处理指导意见中“负面清单”行为的,该教师师德考核等 级确定为不合格。对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的,师德 事迹突出,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师德 考核等级确定为优秀。第四章 考核组织保障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全区高校教师师 德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负责师德考核工作, 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民办学校董(理)事长与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承担 师德考核的责任。第九条 学校成立师德考核委员会,健全完善党委统 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或人事处)牵头 组织、协调、指导,各院(系)分工负责的考核工作机制。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 委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公室、组 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 生工作部、团委、研究生院、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 构成。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师德考核的日常 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或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 任。院(系)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 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等级。第五章 考核程序第十条 师德考核程序:(一)党委教师工作部(或人事处)部署平时考核和年 度考核工作,由院(系)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考核工 作。(二)考核采取学校主导与院(系)自主相结合、教师 自评和单位考评相统一的办法。(三)院(系)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师德评 议,一般采取个人自评、教师互评、学生测评、综合评议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院(系)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综合分析师德 评议的结果,对照有关规定,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 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在院(系)公示无异议后,经党组织委 员会或党政联席会签署意见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或人事 处)。(四)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审核院(系)上报的师德考 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等级,经集体研究,提出师德考核结果并 公示。(五)考核结果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六)在师德考核中,对拟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教师, 院(系)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告知当事人作出评定的事实及依 据,听取教师本人意见,坚持正面引导,提出改进建议。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 挂钩,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中师德师风考评的 结果。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 全过程,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 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继续教育、评奖 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凡在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合格等级的 教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薪级档次和享受各种待遇;在 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评选时,优先考虑师德考核为优秀等级 的教师。第十四条 经学校认定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年度 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取消职务(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 优奖励、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资格。连续2年师德考核“不 合格”者,予以解聘。第十五条对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按 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撤销教师资格、解聘等 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六条 在师德考核过程中,健全完善教师权利救 济制度,确保救济渠道畅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 依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 再有异议的,可依规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第七章考核监督机制第十七条 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要以年度师德报告、 抽查等方式定期排查院(系)教师师德状况,及时发现不良 倾向与问题,及时处置。第十八条 学校要密切关注师德网络舆情,对重大师 德网络事件,迅速展开调查,及时回应并报高校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学校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 会多元立体的师德师风监督网络体系。第二十条 学校要明确师德师风的投诉受理部门,公 开举报电话、邮箱、意见箱,确保投诉渠道畅通。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 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