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板-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部分)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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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模板-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部分)范本.docx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约协议合约协议条件(第2部分)劳务34. 1职员与劳务的雇用除非合约协议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任无论地方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务 及职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送的安排。承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或监 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人应负责任将为履行合约协议而招募 的人员送回原籍,并安排将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非 中国籍的及在国外招募的人员应在施工完成后离开中国。34. 2承包商的外警劳务及职员除自有劳务来源及接第16. 2款和34. 3款规定办理之外,承包人应按下述(a)至(d)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 进行的检验。承包人也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适当证明的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监 理工程师未参加检验,他应承认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推确的。37. 4拒收如果根据37. 3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试验作好准 备,或者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不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约协 议的要求,监理工程师用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监 理工程师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 符合合约协议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实验被拒绝的 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起业主发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 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所需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或从支付给或将支付 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38. 5独立检验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检查或试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 任何这样的委派都应按照出2. 4款的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这种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 视为监理工程师的助手,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前)将这样的委派通知承包人。39. 1覆盖你的工程检查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付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监 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 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 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除非监理工 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则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 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35. 2剥露和开孔当监理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 其中开孔时,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几部 分已经按照本条第38.1款规定予以覆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约协议规定,则监 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 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加到合约协议价中,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 主。仔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39. 1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约 协议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c)对尽管先前已进行检验或中间交付但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1)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2)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任的设 计,仍不符合合约协议规定时,均要将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40. 2承包人未遵守指令的违约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人 一方执行上述指令时违约,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 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 决定,并由业主向承包人收回这笔金额或从任何应付给或到期成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暂时停工41. 1工程的暂时停工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 的方式方法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 任何部分进行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和保证其安全。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a)在合约协议中另有规定者;或(b)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 其负责任的必要的停工;或(C)由于工地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成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 出自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过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 4款规定的任何风 险),应按40. 2款的规定办理。40. 2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根据40. 1款规定在适用于本条款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 后,可以决定:(a)根据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及(b)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合约协议费用的增加;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40. 3暂时停工持续120天以上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井里 自停工之日起120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 第40. 1款的(a)、(b)、(c)或(d)的四种情况,则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 送通知,要求从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的28天内允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 行施工。如果在该期限未得到此项允许,则承包人可以选择如下的处理办法:如这 种暂停只影响整个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把这种停工视为第51款规定可以省略的部分 工程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知监理工程师,但并非必须如此;影响整个工程施工 时,则视为业主违约,据69. 1款终止合约协议,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按第69. 2及 第69. 3款处理。开工及误期42. 1工程开工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在此之后,承包人 应从速开工,不得延误。42. 1现场的占用权和出入权除了合约协议中可能规定的以外:(a)承包人可以随时占用的工地部分的范围,及(b)可供承包人占用的顺序, 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人占用,但此顺序服从合约协议 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顺序。(C)相应的工地范围,及(d)根据合约协议应由业主提供所需的进入工地通 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款规定的计划,或按承包人在给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 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及进行施工。业主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占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 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e)除非另有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43. 2未能给出占用权如果业主未按42. 1款规定让承包人占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误工期或支付了费用, 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a)承包人按44款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及(b)应增加到合约协议价中的费 用额,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按报业主。44. 3道路通行权及设施承包人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捐税,承包 人还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45. 4临时工程用地如果承包人需要附加临时工程用地,他应在辅助资料表临时工程附加用地 需求表中列出,以供业主批准。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冈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 设施、临时通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围由业主负责任提供给 承包人,未经业主批推的额外用地应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并自负费用。46. 1竣工期限所有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应按48款 规定在从开工日起计算的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44款规定的延期 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47. 1竣工期限的延长如果由于:(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或(b)本合约协议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 因引起的延误,或(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d)业主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 碍,或(e)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任而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承包人有权延长全部、或任问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 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1 44. 2承包人 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监理工程师可以不作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a)在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后28天内通知了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及(b)在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28天内或其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监理工 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的上述意见进行研 究。44. 3临时延期决定如果一种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第44. 2款(b)中规定的详细情况则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监理工程师临时情况报告并 在这些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送交监理工程师最终情况报告,则承包人有权要求 延长工期。在收到临时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报 告后,监理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均应 根据情况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最终审查,不应减少已由监理工程师决定了的延 期时间。45. 1工作时间的限制除合约协议中另有规定及下文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工程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均 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时间内进行施工。但不包括当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 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 包人应立即向监理要程师提出建议。本规定并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 业。46. 1施工进度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 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监理 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应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 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人无权要求采取这些步骤支 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了执行监理工程师按本款规定发出的指标,承包人须征得 监理工程师同意于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内进行任何作业。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款 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业主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 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人报销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 将要支付给承包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47. 1误或赔偿费如果承包人未按48款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43款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 成任何部分工程,则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说明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 所致的赔偿费(这笔款额是由承包人为该项违约支付的唯一的款额),而不作为罚 款,其日期自相应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 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罚金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载明的限额。在不使其他赔偿 方法受损害的条件下,业主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款的详细规定,负责任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 招募、交通和食市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出入境签证、中转签证及居住许可 证等的发放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任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获 取所有必需的签证或许可证。(b)当承包人认为有必要为工程的实施而雇用外籍专业人员和监理人员时,承 包人为雇用这些人员事先取得业主的批准。(C)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员的家属申请来华之前,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与临时雇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外籍人员打交道过程中, 应对所有的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习惯或其他风俗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尊重。34. 3当地劳务的获得承包人只能与中国境内被允许提供劳力的部门(见条款16. 2)签订劳务供应协 议,协议副本及其附件的副本应提交监理工程师。34. 4当地劳务的工资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约协议规定的承包人的 其它义务和责任。47. 2赔偿费的减少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移交 证书,则在合约协议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移交证书以后出现对剩余 工程拖期的赔偿费的数额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 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赔偿费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47. 3竣工奖金如果承包人在第43款规定的时间前完工,业主则应根据第48款颁发的竣工移交 证书和签署日期与第43款规定的完工时间之间的天数,按照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数额, 支付承包人每天的奖金。为使业主能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启用工程的某些区段,应在投标书附录 中规定该区段完工的日期。为使承包人有权得到奖金,要求将被实施工作的细节及 奖金总额在规范中规定。为了便于计算奖金数额,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关于区段完工的日期应固定不变, 除非另有协议,不得以第44款或本条件其它任何允许延期的条款为由,对竣工日期 给予调整。一如果监理工程师发证书证明,到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为止,该区段合 格完工,则按照第60款,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技术规范计算的奖金支付。48. 1移交证书在整个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并已圆满地通过合约协议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 承包人要以预定速度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报业主,同时应附上一份在维保期 内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和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监理工程师发 给工程移交证书的申请。监理工程师应于该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内,或给承包人 发出一份移交证书,其中写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已按合约协议规定基本完工的日 期,同时给业主一份付本;或者给承包人书面指示,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在发给移 交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作。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发出该书面指示之后及 证书颁发之前可能出现的,影响该工程基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 人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及维修好所指出的工程缺陷,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后的21天 内有权收到工程移交证书。48. 2分段或分部移交同样,按第48. 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监理工程师就下列工程发给移交证书:(a)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有单独完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或(b)监理工 程师表示满意认为已基本完成,且除合约协议另有规定外,被业主占有使用的永久 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c)业主选择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对这种 先行占用合约协议中的未作规定或作为临时措施未被承包人同意)。48. 3部分工程基本竣工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圆满地通过了合约协议规定的任何竣工 检验,则监理工程师可于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就该部分发给移交证书,而且一经发给 这类证书后,承包人即应被视为保证在维保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该部分永久性性工 程的任何未完工作。48. 4要求修复地表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不应认 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证书对此有明确 的说明。维保49. 1维保期在本合约协议条件中,“维保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维保期,其时间 自:(a)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又第48款规定发给了证书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文第48款规定发给不止一份证书的情况下,应从各证书的 签发之日分别算起。与维保期相关的“工程”一词的含义应按此作相应理解。49. 2完成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为了在维保期满时或在维保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 间内,将工程以合约协议所要求的(合理的磨损和消耗除外)状态并使监理工程师 满意移交给业主。(a)如在发给移交证书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应在竣工日 期以后尽快予以完成。(b)接监理工程师在维保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在维保 E终了2前的位变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理及维修缺陷、裂缝及其它不合格Z 儿49. 3修补缺陷的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约协议要求,或(b)应由承包人设 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约协议对承 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规定的任何义务时。则所有按49. 2 (b)款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监理工 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应据第52款决定增加一笔 金额到合约协议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49. 4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 用他人从事此类工作并付酬。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约协议是理应由 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随产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 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业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 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50. 5维保期延长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人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或修复 而这种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移交。工程维保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则维保期的延长只适用于 那一部分。(a)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维保期均不应超过从移交之日算起投标书附录中规定 的年数。(b)当发生第40款所述的工程设备方面的进度暂时中断时,本款规定的承包人 义务将不适用于任何发生于竣工时间(中标函签发之日确定)后投标书附录规定的 年数以上时间发生的缺陷。51. 1承包人的调查在维保期终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 工程师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业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 人协商,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约协议价中并相应通知 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承包人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 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本文第49款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变更、增加及省略51. 1变更监理工程师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成、质量或数量 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命 令承包人执行,而承包人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a)增加或减少合约协议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e)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方法使合约协议作废或无效,但有效变更应按第52款规定估价。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任的,则变更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52. 2变更指令无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这类变更。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并非由于执行本条规定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 中所规定者,则该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变更的估价53. 1估价的基本原则所有有关51款规定的变更及据52款(为此条起见定义为“变更工作”)规定对合 约协议价的增加,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约协议规定的单价和费用予以估 价。如果合约协议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单价或费用,则合约协议中的单价 及费用只要合理可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上面情况均不成立,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 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费用。如果协商不成,监理工 程师应决定一个其认为适合的单价或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上述单价 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监理工程师决定一个暂定单价或费用,以便按 60款规定发出支付证书。上述任何有关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及其所占比例。52. 2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如果任何变更工作的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 在此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约协议中包含的任何工作相关项目的单价或费用由 于上述变更,不恰当或不适用时,则在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由监理 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和费用。在双方意见不能一致的情况下,则应 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情况定出他认为恰当的单价或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 主。在单价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或确定之前,监理工程师可确定暂定单价或费用,以 便按照60款发出支付证书。但是,包括在计日工费率表中的单价或费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尽管该表中的工 程已经实施),同时一,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任何相关项目的单价或费用也不得作任 何变更,除非这类相关项目单独计算其价值已超过中标通知书中所列明的合约协议 价的5%,以及该项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25%。同时,如果没有监理工程师按第51款规定发出的变更工程指示,则无需用第52. 1 款或本款进行估价,除非在发出这种指示的14天之内(且不属于省略工程情况), 在变更工程开始之前:(a)由承包人将其要求追加支付或调整单价或费用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或 (b)由监理工程师把其改变单价或费用的意向通知承包人。上述任何有关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及其所占比例。52. 3超过15%的变更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a)所有按52. 1和52. 2规定定价的变更工程;及(b)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 概算量进行计量所做的全部调整费用,不包括所有暂定金额,计算工作费用及按第70款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承包人在合约协议有效期内应根据中国及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法律与规章的 更改,调整其当地雇员的工资。34. 5工地规则业主与承包人将制定工地规则并在其中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内容:(a)安全防卫;(b)工程安全;(c)工地出人管理制度;(d)环境卫生;(e)防火措施;而不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使合约协议价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超过了“有效合约 协议价”(就本条而言应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和计日工的合约协议价)的15%时,监理 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在考虑据本款采取的任何步骤后,再将合约协 议价减少或增加一笔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的金额,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 监理工程师考虑承包人的工地费用及总管理费开支,确定这笔金额。监理工程师应 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据本条做出的决定。这一数额应仅以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 约协议价的15%的数额为基础。上述任何金额的调整或确定,均应适当考虑有效合约协议价中的任何外币及其 所占比例。52. 4计日工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可取时。可以指令任何变更工程按计日工作进行 施工。对这类工作应按合约协议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相关项目及亩包人在 其投标书中对此所定的单价和费用支付承包人费用。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收据或其他凭证,证实已付出的款项,并在订 购材料之前,向监理工程师呈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对所有按计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上述工作持续进行的过程中,每 天向监理工程师呈交一式两份确切的清单,其中开列受雇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 的姓名,工种及工时以及一式两份的报表,其中写明该项工作所用的材料,所用承 包人的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前文中提及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数中 包括的承包人的设备除外。)如果清单和报表中内容正确或经同意后,监理工程师 将在其上签字盖章并将清单和各一份退还给承包人。每个月末,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一份除上述以外的所用劳务、材料、承 包人设备的标价的报表。如承包人未能将此类清单与报表并列齐全,准时提交,则 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支付。但是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按上述规定,承包人的清单或报 表的呈报由于任何原因而实际无法做到,则监理工程师仍然有权核准此等工作支付, 该项支付或按计日工计算(监理工程师须对该工程所雇的劳力、时间、所用的材料 和承包人的设备情况表示满意)或按监理工程师认为公平合理的该项工程的价值计 算。索赔程序53. 1索赔通知尽管合约协议另有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约协议条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 加支付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 业主。53. 2同期记录一旦发生53. 1款规定的情况,承包人应保存该事件的同期记录,这对于他以后 希望提出索赔而支持其索赔理由可能是相当必要的,在不必承认业主责任的情况下,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53. 1款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指示承包人继续 保留记录(由于是合理并对已提出索赔是重要的)。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查阅 据本条规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关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其提供复印件。53. 3索赔的证明在发出53. 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 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带有对索赔数额的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帐单。在影响索赔 的因素不断发生的情况下,这一帐单应看成临时帐单,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合理 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临时帐单的形式,送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有关的证实材料及累加 索赔款额,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给束后28天内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帐单。承 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业主提供所有按本条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帐单的复制 件。53. 4未能遵守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的规定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监理工程师或按 67. 3款规定委任的仲裁人员,根据同期记录(无论这些记录是否有监理工程师据53. 2 和53. 3款规定的注释)决定的款额。53. 5索赔的支付只要承包人已提供足够的证据,使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能够确 定此款额,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包括该索赔款额在内的根据60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证 明的任何临时支付。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满足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只证明有关部分 的索赔。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有关本条的决定应送承包人并抄报业主。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54.1工程专用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一切承包人的设备、由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工地后,即被视 为专门供该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间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 师同意,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处。这些规定不包括运送任何人员、劳 务、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54. 2业主不对损坏负责任除第20款和65款提及者外,业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 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54. 3结关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业主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承包人的设备、 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关结关手续。54. 4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当承包人将其为工程施工进口的任问承包人设备按合约协议规定搬离再出口 时,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时,业主应协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54. 5承包人设备的租用条件根据63款规定,发生合约协议终止时,为保证能继续使用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 赁的承包人设备,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人设备带至现场,除非有一租用此 类设备的协议(应认为此协议不包括一项租购协议),该协议包括一项规定:即在 上述终止正式生效后7天内,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据63款规定业主有权 授权其他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外,所有人应将这些设备,按承包人与所有人 签订的协议条件,租赁给业主,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并由业主支付费用。54. 6用于第63款的费用如果业主按54. 5款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业主按这一协议支付的 所有费用(包括印花税),应认为是根据63款完成工程,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 分费用。54. 7编入分包合约协议的条款当承包人将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在分包合约协议中(通过参考资料或 其他方法),应加入与本款相同的分包人带入工地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 材料的条款。54. 8不意味对材料批准本款的执行不意味监理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批准,也不应 妨碍任何时候监理工程师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计量55.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简 行合约协议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工程量。,56. 1应计 量的工程除另有说明外,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约协议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工程的价值, 并按60款规定支付给承包人。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某一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 他应合理通知承包人委派的代理人,该人应:(a)立即参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b) 提供监理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承包人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则由监理工程师进 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采用记录 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监理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而当 承包人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在14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类记录和图纸和 监理工程师达成一致,在双方取得一致后,在上述文件上签字盖章。如果承包人不 出席进行有关图纸和记录的审查与承认时,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 在对上述记录和图纸进行审查以后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 盖章表示同意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从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审查后14天 内向以理工程师书面由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记录和图纸中不正确的各个方面, 以求监理工程师作决定,在接到通知后,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并确认或变更这些记录 和图纸。57. 1计量方法无论一般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约协议中另有规 定。58. 2包干相关项目明细表为提交根据60. 1款规定的报表,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28天内,向监理 工程师提交包含在标书中每一包干相关项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得到业主或监理 工程师的批准。暂定金额58. 1“暂定金额”的定义“暂定金额”是合约协议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 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 这项金额可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只有权 得到包括本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监理工程师应将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59. 2暂定金额的使用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由下列人员把这种金额用于工 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a)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52款规定决定的与上述相应价值的金额。(b)由下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人。为此而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根据第59. 4 款确定并支付。58. 3凭证等的出示除了是按投标书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以外,承包人应向监 理工程师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帐单与收据等。指定分包人59. 1“指定分包人”的定义可能已由或将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约协议中所列 暂定金额的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以 及其他人员,以及按合约协议条款规定,要求承包人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一切人 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并在合约协议中称为“指定分包人”。59. 2指定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应有任何义务雇用承包人有 理由反对其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 约协议的指定分包人:(a)分包人将对承包人负责任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和服 务的分包合约协议的内容,其对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同于承包人按合约协议条款对 业主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 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定述职责而造成的或 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赔偿费、诉讼费、指挥和其他开支。及(b)指定分包 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过失造 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 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60. 3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 装入永久工程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约协议中予以(f)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34. 6防止不法行为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 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 财产免遭行为的破坏。35. 7供水承包人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现场为其职员和劳务人员提 供足够的饮用水和其它用水。36. 8酒精饮料或毒品承包人除根根现行法令、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外,不得进口、出售、给予、 易货或以其他方式方法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其分包人、代 理人或雇员从事任何此类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转让。37. 9武器弹药 明确规定,并就包括在指定分包合约协议中。指定分包合约协议应规定,提供上述 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 包人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挥费和其他开 支。59. 4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货 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额:(a)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约协议规定由承包人付给或应付给的实 际费用。(b)工程量清单中如开列有由承包人提供有关劳务费用或由监理工程师按本文 第52款确定并按本文第58. 2款规定,指个支付的费用。(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与利润,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值的百分率计算, 当工程量清单中对该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人对该相关项目填写的比率 计算;或者当未作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附录中填写的比率计算,当 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项中做出这种规定时,也应在该处重复填写此比率。59. 5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证书在根据第60款规定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 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和任何费用的支付证书之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 供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 或服务的费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偿请。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 证明,除非承包人:(a)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及(b)向 监理工程师送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包人,业 主应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合约协议中已规定的 而承包人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保留金,并以冲帐方式方法从业主应付给或 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业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在监理工程师已发给证书,且业主已如上述直接支付的情况下,在发给承包人 的任何进一步的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应从该证书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