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docx
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国 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法、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关于积极发展、规范 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以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用于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给学校带来经济利 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体包括:学校全资企业拥有 和占用的资产、学校控股企业资产、学校参股企业资产以及 用于经营活动的委托经营资产。学生食堂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服务实体实行“零 租赁”,免收管理费。学校应开放校内餐饮服务市场,引入 优质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第三条 学校对委托经营资产视同经营性资产进行管 理。委托经营资产是指学校授权委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资产公司)管理经营的地产、房产等资产,其产权属 于学校。第四条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 院”名称对外开展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学校缴纳商誉费, 缴纳金额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确定。资产公司与企业签订管 理协议,企业应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严禁在各 种媒体上做虚假的、带有欺诈性的广告,如有违背,资产公 司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直至收回学校商誉使用权。第四十一条校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建立成本核算制 度,遵守财经纪律,照章纳税,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纪委办、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二条校办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离任,企业的 增资、联营、合并、终止等重大变化时都必须进行审计。第四十三条 校办企业人员由事业编制和外聘人员组 成,均实行全员聘任(用)制。事业编制人员按学校组织人 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在校办企业工作期间,保 留其学校事业编制,其工资晋升、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 等与在校编制人员相同,工资待遇由企业解决,学校发放的 事业编制工资待遇,年底时由企业或本人一次性返还学校。第七章收益分配及奖惩第四十四条 校办企业的收益分配,兼顾学校、院(系)、 部门、企业及团队(含个人)的利益。(-)全资企业的收益分配,按照经济目标责任书的 约定条款进行上交和收益分配。(二)研发团队(含个人)以科技成果(含产品、专利-10 -技术等)对外合作组建企业的股权收益分配:科研团队(含 个人)占70%,部门占15%,资产公司占15吼(三)院(系)、部门利用学科技术优势对外合作搭建 平台组建企业的,其股权收益分配:学院(或部门)占85%, 资产公司占15%。第四十五条 委托资产公司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按照目 标责任书的约定执行。超过目标任务收益的50%由资产公司 统筹安排。第四十六条 学校与资产公司签订目标责任协议书,资 产公司与校办企业(全资、控股)签订目标责任协议书,收 益分配及奖惩在目标责任协议书条款中约定。全资、控股企 业按协议约定每年应上缴的经济指标统一由资产公司收缴, 资产公司根据资产管理处下达的目标任务进行统筹安排。资 产公司依据学校审定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负责经营层的 年度业绩考核,考核结果须报经资委审定。学校从经济效益 (权重为45%)和社会效益(权重为55%)两个方面对资产 公司年度业绩进行考核。设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权重25%) 和上缴利润(权重20%)作为经济效益考核指标,设置规范 化建设、维护稳定、廉洁经营、监督管理作为社会效益考核 指标。(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净资产收 益率情况。-11 -(2)上缴利润。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向学校上缴利润情况。(3)规范化建设。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完 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 推进企业改革创新等情况。(4)廉洁经营。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经营 班子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等情况。(5)维护稳定。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化解 矛盾、稳定运行、协助学校解决企业人员安置和债权债务问 题的情况。(6)监督管理。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对所属企业规范运 行、廉洁经营等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条款不适用于参股企业的,依照 公司法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12 - 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监管、分 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处置、保值增值、考核与评价等。第五条 学校校办企业是指由学校及其下属单位创办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 资企业、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校办企业国有资产是 学校经营性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条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统一归资产公司管理,资 产公司承担其保值、增值责任。(一)学校全资、控股企业划归资产公司管理;(二)学校参股企业归口资产公司管理;(三)校办企业所占用的学校土地、房产等委托资产 公司管理。第七条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宗旨是:以社会需 求为先导,发挥学校学科和人才优势,构建科技协同创新平 台,促进科技开发、服务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以经济效 益为中心,兼顾社会效益,依法实现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 增值。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专委会(以下简称经专 委),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隶属于学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九条经专委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学校监督管理经营 性资产,研究拟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和发展 规划;研究拟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和问题; 制订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促进学校科研成果产 业化;审议校属(全资、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和派出董事的 任用以及分配、报酬制度;审议校属企业的建立和冠名,审 议校属企业重大投资和贷款项目;协调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 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校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 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第十条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经专委是学校资 产公司的权力机构,以出资人身份向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 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行使相应职权。第十一条经专委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 称经资办),是经专委的办事机构,经资办设在资产管理处, 接受经专委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经专委日常事务工 作;贯彻落实经专委决策事项;对经专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 作。第十二条资产公司是学校依法组建的学校全资的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实施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其主要 职责是: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对外投 资以及资产、资金和项目运作,负责对资产资源进行开发和 再利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 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 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对企业及委托 经营资产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及评价。第十三条资产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学校所投资企 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高新技 术成果的产业化,组织协调新办科技企业的论证与报批,孵 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 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 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 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 资产公司及其派出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切实 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确保学校权益,防止资产流失。第十五条学校对资产公司、资产公司对所涉全资、控 股企业实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及其奖 惩制度。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中学校相关人员 的责任。涉及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按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三章企业资产管理第十七条校办企业资产管理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 的重要组成部分。经专委对学校所出资企业的资产收益依法 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学校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 职责。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应明晰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建立企 业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第十九条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班子), 未经学校经专委审批同意不得对外举债或担保,不得调出、 转让、报损、报废资产。第二十条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对外 进行投资时,必须按照程序报批,在获得相应的审批机构批 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负责组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并 将清产核资结果报经专委。清产核资包括立项申请、账务清 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 等内容。第二十二条资产公司代表学校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组织工作和监督,不直接从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第二十三条 校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 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 转让。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负责组织对企业资产损失认定 的申报和初审核工作。企业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 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 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二十五条 经专委代表学校向资产公司派出监事会, 资产公司代表经专委向其所出资企业中派出监事会或监事。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公司法和国 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对学校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国有 资产实施动态管理。由资产公司选定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开展 企业的年终财务审计和产权登记审计,审计结果由学校经专 委核实确认。资产公司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审计,审计结果向经专委报告。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全资企业及学校控股企业应当 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 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应当按季度 定期向资产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第二十九条资产公司向经专委定期报送资产公司和下 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第五章 校办企业的设立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或部门),科研团 队(含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合作创办企业,其股权享 有及效益分配方面在国家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学校从政策 上向各院(系)、部门、科研团队倾斜。第三十一条设立校办企业的类型:(一)学校(资产公司)独资组建企业;(二)学校(资产公司)对外投资合作组建企业;(三)学校、院(系)、部门以学科优势对外合作搭建 平台组建企业;(四)学校、院(系)、部门以技术服务对外合作组建 企业;(五)科研团队(含个人)以科技成果(含产品、技术 等)对外合作组建企业。第三十二条 设立校办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操作。(二)依托学校学科和科研优势,重点发展科技型产业。(三)符合国家行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设立校办企业的报批程序:(一)资产公司独资、对外合作创办企业:1、由资产公司向董事会提出申请及有关资料,其内容 包括:拟建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可行性研究 报告,内容包括:创办宗旨、经营规划与长远目标;经济技 术分析;开发的项目;市场预测等;需要的技术、资金及来 源;人员编制及来源。2、经董事会综合审议同意后,报经专委审批,必要时 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3、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二)院(系)、部门、科研团队(含个人)对外合作 创办企业:1、由申办单位(或个人)向资产公司提出申请及有关 资料,其内容包括:拟建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创办宗旨、经营规划与长远目 标;经济技术分析;开发的项目;市场预测等;需要的技术、 资金及来源;人员编制及来源。2、经资产公司综合审核,送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报学校 经专委审批,必要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3、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学校所属院(专业)、部、处、所、室、 中心及其他下属单位未按第三十三条规定报批,一律不得擅 自设立企业和经济实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 企业设立具体操作办法按职业技术学院 项目投资管理实施细则、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作价入 股创办企业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术学 院项目投资管理实施细则、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作价 入股创办企业的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第六章 校办企业管理机制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有校办企业按公司法实行责任 制管理,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实行分类管理。第三十七条学校与资产公司、资产公司与所涉全资、 控股企业均应签订经营目标责任管理协议,明确学校、部门、 企业、个人的责、权、利及监督和奖惩等,经营目标责任管 理经年度考核兑现奖惩。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制企业的管理:按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范管理,依法经营;学校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财务人员应履职尽责。第三十九条对非公司制企业的管理:可采取承包、租 赁、委托等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模式;资产公司与经营者签 订经营目标责任管理协议书;必要时经营者需提供担保、抵 押或保证金。第四十条 对冠用“苏食院”名称企业的管理:任何企 业未经学校授权同意,不得冠用“职业技术学院”全称和“苏 食院”简称;凡经学校同意冠用“职业技术学院”、“苏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