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docx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 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 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 工地管理办法以及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 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是我县建筑施 工安全最高奖。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 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第三条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考核工作。第四条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 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省(市、县)及地方有 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第五条 创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是建设工程 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 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仙宫杯”优质 工程应先获得“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或“建筑安 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第六条为了有效的与创建“红绿标杆工地”工作相衔 接,申报“红绿标杆工地”应申报“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化工地”或“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 申报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规模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L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面积(以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 的面积为准,下同)2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 群体建筑6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平 方米以上;2 .建安工程量在4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 工程、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800万元以 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堤岸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 市广场等工程;3 .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筑安全标化方面 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第八条申报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总 承包企业或主承建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一个周期内(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 月30 0,下同)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建设事故。(-)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该工程总工程量 2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1个工地参建单位总 数不得超过3家。第九条申报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应符合下 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 行为规范;(-)已列入创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计划,且 被确定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 得挂牌的工地;(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 工;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建筑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一)所报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二)所报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在 该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或受 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三)未实行“智慧工地”建设的;(四)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未实施分账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和银行代发制度的,或因有责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 重社会不良影响,被各级建设或人力社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五)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 其他事件的。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第十一条凡计划申报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的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二个月内,向建筑安全服务中 心报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资料,经 同意后列入管理。同时,由企业申请填写建筑安全标化参 选工程匾牌领取单(附件三),经批准后,在工地大门口 醒目处悬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 接受社会监督。“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由县 建设局统一制作。创建计划资料包括: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登 记表(附件四)、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创标报告、意外 伤害保险办理证明、项目管理人员上岗证证件复印件。创建计划资料统一装订成册。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申报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工地的企业应填写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附件一)。并在9月2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建筑安全 服务中心。第十三条申报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需提交 下列资料:(一)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 两份);(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如只提 供工程各方主体单位盖章并签字的竣工验收表的,还需提供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 于1500字;(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 观与有关检查分项。彩色照片要求:工程基础、主体、结顶 (装饰)各阶段和五小设施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的十个分项分类,每个分项的不同部位不少于3 张反映安全状况彩色效果照片各一份;照片扫描在A4纸上 (缺项的要有说明);能反映工程竣工的外立面全貌,其中 东、西、南、北四个方位和室内大厅及部分楼层照片各不少 于1张;(A)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九)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检查记录表(附件 二);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四条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程序: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需为全过程创标,按照现 场评审分占80%和资料评审分占20%计算综合分值计算。(一)日常现场评审由建筑安全服务中心执行,分为基 础阶段(含安全台账)、主体阶段(含安全台账)、装饰装 修阶段(含安全台账),分值分别占比20%、60%、20%o(-)资料评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员组成评审 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评审。(三)评审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评审委员会, 对现场评审情况和申报资料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年度建筑安 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项目。(四)召开级现场会的工地,在综合分值上加10分; 召开级现场会的工地,在综合分值上加5分,按最高级别现 场会为准,不重复加分;获得级建筑安全标杆工程的工地, 在综合分值上加10分。第十五条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每年一 次,评审时间为每年9月份。第五章评审纪律和奖励第十六条申报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企业要 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 消企业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第十七条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 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 销其检查、评审资格。第十八条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和评审 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投诉,接受申报单位申诉,监督和申诉 电话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十九条对获得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施 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给予奖励: 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安全 员、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一并发文公布表彰。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 建筑安全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创建筑安全文 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 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和评审中,要高标准严要 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全服务中心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 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工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或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比较严重又未及时整改的,可实施 摘牌处理。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 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临 时性摘牌原则上整改时间不超过10天。给予永久性摘牌处 理的,终止参评县标化工地资格。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永久性摘牌 处理。(一)发生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二)累计被临时性摘牌两次的。(三)一次现场评审得分低于70分的项目,予以临时 性摘牌处理,建筑安全服务中心将随时组织复评,项目再次 检评分仍低于80分的,予以永久性摘牌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每年的具 体申报和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第二十四条根据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若干意见 文件给予获得“省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市 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县级建筑安全文明施 工标准化工地”奖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争取奖励提高 到20万元、10万元、3万元。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上报的项目数 量情况,按照不超过在建工程的20%的标准,确定评选名额。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