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docx
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与减少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独立工矿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 建设、保护与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给水、消防 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设施。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 案,并负责组织计划、财政、建设、规划、邮电、公安消防等部门实施。第二章建设保护管理第五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4-7平方公里保护范围内、接警后消防车能在5分钟到 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布局建设。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企业较多的城市与有大 型海、空港的城市,应当设置特种消防站。旧城改造设置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可设置小型消防站。第六条城市消防站等级的确定与消防装备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第七条城市建设市政给水管网,供水企业务必按规定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成片开 发与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开发与投资单位务必按规定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建设选用的消火栓产品务必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法定检验合格。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者检验不合格的消火栓产品。(十二)消防重点防护规划图。要紧标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名称、位置;甲、乙、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的分布情况与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社会消防队的位置与相互关 系等。(十三)近期建设规划图。标明近期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内容。规划图则可根据城市规模大小确定,通常为1: 5000-1: 50000o在保证规划内容与深度不变的情况下,不一致规模的城市可根据情况调整出图数量。第二十七条规划附件包含规划说明书与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要紧分析城市消防现状,说明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论述实施规划的 具体方案等。基础资料汇编:要紧对城市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社会经济进展情况、城市安全 布局、消防设施现状、与对消防规划编制有价值的规划资料的汇合整理。第五章规划审批第二十八条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 组织有关部门与专家评审。第二十九条城市消防规划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成后,设市城市应报省公安消防机 构、省建委审查,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报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地 区行署)公安消防机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公布,并报原审查机关备案。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城市建设进展的需要,对城市消防规划进 行局部调整,报原审查机关备案;但涉及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查机关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其它建制镇与未设镇建制的居民点及工矿区编制消防规划参照本办法 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节选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含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 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 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者不习惯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 者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第九条 生产、储存与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与专用车站、码头,务必 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与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 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与装卸易燃易 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与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与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 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 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 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务必经公安消防 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建筑构件与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务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 难燃材料的,务必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与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与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 火救援的,务必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山东省消防条例节选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计划等部门编制包含消防安全 部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 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站的规划用地,未经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 占用。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事业、电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与保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验收、使用。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者不习惯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有 关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七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四至七平方公里保护范围、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布局建设。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的 有大型海、空港的城市,应当建立具有处置特殊火灾、毒气泄漏等灭火抢险功能的特种 消防站。第八条 城市建设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水 井,消防供水管道的管径与公共消火栓的数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安装;移动 或者者拆除公共消火栓,务必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第九条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与暗沟的,务必保证承受大型消防车的重压。第十条 城市应当建设先进的火灾报警与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大中城市的消防指 挥中心应当配备由计算机操纵的火灾受理、消防通信、自动消防设施监测遥控等自动化 系统,保证灭火抢险的统一指挥。城市电信部门应当保证市话分局与消防指挥中心之间设置两对以上的火警调度通信 专线。第十一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与保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 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J,保障预防火灾与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成片开发与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公共消火栓建设资金 由开发与投资单位承担,其保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损坏或者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城建与公用事业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与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可能影响消防 队灭火救援的,务必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法规分类】公安【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日期】19890901【实施日期】19900101【正文】89公(消)字7 0号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与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 国消防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与城市规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与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 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 部门共同编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应当汲取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与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第二章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务必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 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位于 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务必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者改 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第六条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与煤气、天 燃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 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资。 管道与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第七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务必布置在城市或者港区的独立 安全地段。第八条 城区内新建的各类建筑,应当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与建筑,操纵三级建 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第九条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者大面积棚户区,应当纳入城市 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发防火间距与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 善消防条件。第十条贸易市场或者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与影响消火栓的使用。第三章消防站第十一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城市消防站的位置与用 地。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与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操纵,任何个人与单位不得占用。 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务必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按照 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第十二条消防站的布局,应当以接到报警五分钟内消防队能够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 则,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 当建设特种消防站。第十四条 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设水上消 防站。第十五条基本抗震烈度在六度(含)以上的城市,消防站建筑应当按该城市的基本 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防。第十六条合理利用高层建筑或者电视发射塔等高度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消防瞭 望台,并配备监视与通讯报警设备。第四章消防给水第十七条供水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者单独的消防给水管 道、消防水池、水井或者加水柱。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并修建通向 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与取水设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天然水源。第十九条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火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规 定。市政消火栓规格务必统一,尚未统一的,应当逐步更换。拆除或者移动市政消火栓 时,务必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二十条消防给水管道陈旧或者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管道的扩 建、改建与更新,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第二十一条大面积棚户区或者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者消 防给水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应由城市建设部门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蓄水池,其容 量宜为一百至二百立方米。第二十二条市政消火栓被损坏时,应当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第五章消防车通道第二十三条 街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建设与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 与转弯半径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 畅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挖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务必临时挖掘或者 占用时,批准单位务必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第六章火灾报警与消防通讯指挥第二十六条 城市应当规划与逐步建设比较先进的有线、无线火灾报警与消防通讯指 挥系统。一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与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与逐步建成由电子计算 机操纵的火灾报警与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第二十七条小城市的电话局与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当设置 很多于两对的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至消防队火警接警室的火警专 线,不宜少于两对。第二十八条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者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或者无 线火灾报警设备。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 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讯。第七章建设与保护资金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与消防部队的 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 资计划(开支见附件)。第三十条城市公安消防部门所需行政经费与业务性开支,按照公安部、财政部一九 八二年十一月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8 2公发(武)15 7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的维修费用,在城市保护费列支。第三十二条城市公用消防建设与保护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 另订。第三十三条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与保护资金,由 各单位自行解决。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者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城市规划、供水、供电、电信与市政工程等部门贯彻实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建设等部门,能够根据本规定,结合本 地区的特点,共同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998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公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1998 207号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装备标准第七章人员配备第八章要紧技术经济指标附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习惯经济建设与社会进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下列简称“消防站”) 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与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与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 制、评估与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根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与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与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 参照执行。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 组织实施。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与特勤消防站二类。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与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50万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第八条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消防车库的车位数备表1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车辆数4 526 8第九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与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含业务用房与辅助用房。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 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构成。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 站还应配备消防艇。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能够到达 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第十一条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ll12。小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4km2 o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责任区消防任务的,其责任区面积同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第十二条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设在责任区内适中位置与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二、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要紧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三、责任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者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通常不应小于200m。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镇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第十三条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第八条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城市供水管理等部门验收,并填发 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公共消火栓的,务必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火栓。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定期保护公共消火栓,建 立健全公共消火栓档案,并将有关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使用公共消火栓的地点、时间、用水量按月书面通知供水企业。第十条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充分利用海、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并修建 消防取水设施。无公共消火栓、消防给水不足或者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建筑密集区,应当按国家有关 规定修建消防水池。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定期对公共消防给水设施进行 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第十二条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其中有 地下管道与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者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影响消防车通行。第十三条城市邮电部门负责火警专线的建设与保护。火警专线的设置数量应当保证每一市话分局能同时向消防指挥中心传输两起火警信号。第十四条 大中城市的消防指挥中心应当配备有计算机操纵的火警受理、消防通信、 自动消防设施监测遥控等自动化系统,保证灭火抢险的统一指挥。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各消防站与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设置火警调 度通信专线。第十五条公用事业与城建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与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时可能影 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务必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第四章建筑标准第十四条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与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 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第十五条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标准型普通消防站16002300m2 o小型普通消防站350"1000m2 o特勤消防站26003500m2。消防站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可参照表2确定。第十六条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其中89度地区的 消防站建筑应对消防车库的框架、门框、大门等影响消防车出动的重点部 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验算,限制其地震位移。第十七条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保护保养与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需要。 一、车库宜设备用车位及修理间、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 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二、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排除发动机废气的设施。三、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与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内(外) 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布)表2房屋类别名称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业务用房消防车库(车位数)290-380(4-5)80-150(2)420-600(6-8)通信、接待室3010-3040体能训练室40-8020-6080-120训练塔120210灭火抢险与个人 防护器材及被装 营具库50-1006-70100-150修理间、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40-1000-3060-100蓄电池室1010图书阅览会议室50-15012-60110-200"部备勤宿舍48-10020-6090-120消防员备勤宿舍156-20450-90270-360辅 助 用 房餐厅、厨房90-10030-60140-160锅炉房、浴室70-1108-60130-150晾衣室(场)1420贮藏室300-1040-60盥洗室、厕所409-2040-70配电室1010油料库1220其他2030-50合计1120-1610245-7001820-2450注:消防车库面积也可按实际配置的车型计算;表中指标应根据使用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第十八条 消防站内的走道、楼梯等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 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 °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 物。楼梯踏步应平缓,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度。第十九条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 防站应设训练塔。第二十条消防站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与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外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宜使用表达消防站特点与不 易老化的中档或者普通装修材料。消防站的内装修应习惯消防人员生活与 业务训练的需要,并宜使用明快与容易清洗的中档或者普通装修材料。二、位于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积极使 用城市热网或者集中锅炉房供暖。炎热地区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干部战士 执勤宿舍、餐厅与通信室、体能训练室等可设降温设施。三、消防站应设置给排水系统。第二十一条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宿舍、车库、 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事故照明。消防站要紧用房及场地的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二十二条消防站建设用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数与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 定。配备有消防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第二十三条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标准型普通消防站2400-4500m2;小型普通消防站400-1400m2;特勤消防站4000-5200m2;注: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第六章装备标准第二十四条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习惯扑救本责任区内通常火灾与抢险救援的 需要,特勤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习惯扑救与处置特种火灾与灾害事故的需要。第二十五条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辆品种及数量,宜符合表3的规定。各类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辆品种及数量表3消防站类别品种普通消防站特勤 消防车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 消防站水罐消防车111水罐或者泵浦消防车111水罐或者泡沫,干粉消防车11举高消防车1*1抢险救援消防车1*1排烟消防车1*照明消防车1*器材消防车或者供水消防车1注:表中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带“*”车种,车辆总数为4辆时选取一辆;特 勤消防站,车辆总数为7辆时,在带“*”号的车种中选取一辆。二、消防站要紧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不应抵于表4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5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消防站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7的规定。消防站要紧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4消防站类别技术性能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发动机最大功率(kw)118118191最大装载质量(Kg)8000800012000水罐消防车出水性台匕 目匕出口压力(Mpa)11.811.811.8流量(1/s)402040206030水罐消防车出泡沫性能(类)A、BA、BA、B举高消防车额定工作高度(m)2030抢险救援消防车最大起吊质量(kg)30003000最大牵引质量 (kg)1000010000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表5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名称标准型普通消防车小型普通消防车消防车机动消防泵(含浮泵)2台1台3台移动式水带卷盘或者水带槽2个1个3个移动式消防炮1个2个A、B类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空气泡沫枪2套1套2套消防栓扳手,水枪,水带,分水器,,接口,包布,护桥等常规器材工具按所配车辆技术标准要求配备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表6消防站类别名称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化学侦检器材1套洗消处理器材1套液压破拆组合器材1中组合1小组套1大组套机动切割器具1台1台1台无火花工具1套1套起重气垫1套1套堵漏,抽吸器材1套1套消防热像仪1台2台消防排烟机1台2台照明灯具1套1套1套强光手电每班2只每班2只每班2只漏泄通信救生安全绳每班2根每班2根每班2根缓降器2个1个2个挂钩梯,两节梯, 三节梯,软梯等 登高工具3套1套4套平斧、铁铤等通常破拆用具3套1套4套消防站消防人员护器材配备品种数量表7消防站类别名称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消防战斗服每人1套每人1套每人1套消防手套每人2双每人2双每人2双消防战斗靴每人2双每人2双每人2双消防防化服4套每班4套消防隔热服每班4套每班4套每班4套消防避火服2套每班2套面罩外(内)置式消防头盔每人1顶每人1顶每人1顶安全带,钩,腰,斧,导向绳等每人1套每人1套每人1套防毒面具(含呼吸过滤罐)每人1个每人1个每人1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每班4具每班4具每人1具空气呼吸器充气机与校验仪各1套消防员紧急呼救器每班4个每班3个每人1个绝缘手套与绝缘胶靴每班2套每班1套每班3套注:严寒地区的消防个人防护器材应考虑防寒需要。第二十九条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 规定。第三十条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 能训练器材。第三十一条 消防站水带,灭火剂,空气呼吸器备用钢瓶,消防站斗服等消耗性器材, 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保持储备量。第七章人员配备第三十二条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 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与其他人员配备,应符合表8的规定。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与其它人员配备数量(人)表8注:(1)表中标准型普通消防站指标,配4辆车时取下限,配5辆车时取 上限。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人数30-401545-60(2)表中特勤消防站指标,配6辆车时取下限,配8辆车时取上限。第八章要紧技术经济指标第三十四条消防站投资估算,应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分类所规 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与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第三十五条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评估消防站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建筑安装 投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9确定。消防站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及建设工程指标表9注:(1)表中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是参照1996年北京地区价格确定的,使用 时应按当年及建设期末于1996年北京地区价差进行调整。消防站类型估算指标(元m2)建设工期指标(d)普通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J1600-1800180-295小型普通消防站1400-1500120-140特勤消防站1800-2100195-330(2)本指标为消防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不包含征地费,城市各类配 套设施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基础处理费与红线以内的围墙,道路,管线 等室外工程及消防训练塔与场地的建设投资。(3)表中建设工期指标是参照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确定的。使用时,应结合当时的施工技术水平与当地的自然环境及气候条件进行调整。本指标为正常施工工期,未考虑寒区气候与使用新技术, 新工艺对建设工期的影响。第三十六条消防站车辆装备与各类器材的投资,应根据其配备的标准,按实际价格 确定。在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参照表10确定。消防站车辆,装备与各类器材投资估算指标(万元)表10消防站类型车辆投资装备与器材投资普通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650-850150-190小型普通消防站120-14050-70特勤消防站800-1100250-350注:(1)表中指标是根据本建设标准的配备要求,按照1998年国内消防 车辆与装备器材的价格编制。(2)表中所确定的投资不含灭火剂的费用与通信器材的投资。(3)通信器材的投资按现行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高层建筑上设置无线消防通信设施的,高 层建筑产权单位务必给予协助。第三章建设保护资金第十七条消防站、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资金,列入地方财 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成片开发与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公共消火栓建设资金 由开发与投资单位支出,其保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支出。迁移公共消火栓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八条安装火警专线,邮电部门应当按照普通电话的收费标准收取装、移机手续 费、工料费,免收初装费、月租费。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护资金务必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以20000元下列罚款:1、建设给水管网不按规定建设公共消火栓或者者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2、不按规定报批擅自迁移公共消火栓的;3、不按规定保护保养消防给水设施造成损坏或者失效的;4、不按规定建设、保护火警通信专线导致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埋压、圈占、挪用、损坏公共消火栓或者者堵塞消防通道 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或者者处以30000元下列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 者者赔偿缺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第二十二条公用事业与城建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与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时有可 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事先未通知公安消防机构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以警告,并建 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要紧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实施罚款处罚务必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 库。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与人民利 益造成缺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安全,促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范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与 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与审 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由城市人民政府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 消防机构组织,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消防规划编制所需经费按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遵循有关法规,符合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根据城市 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合理布局,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进展的关系,并 与城市其它专业规划相协调。第五条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分为基础资料收集与分析,确定规划内容,广泛征求有关 部门意见,多方案比较论证等阶段。规划成果形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章基础资料第六条编制城市消防规划要全面收集与城市消防规划有关的基础资料。第七条基础资料要紧包含下列内容:(-)城市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进展情况。(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人口、用地规模、 城市布局、城市道路等有关资料。(三)城市消防机构历史沿革。(四)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现状:要紧包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供 应场所的位置与规模;建筑密度高、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的建 筑区、棚户区的分布与规模;高层建筑、重要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商业区、车站、 码头、港口、机场、地下建筑的分布与规模;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传统街区、历史优 秀建筑分布与规模;可作为消防避难疏散场地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分布情况;输 油、输气管道、高压电线(缆)的走向与分布等。(五)城市消防站数量、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责任区面积,城市供水能力、 供水管网、水池、水井、可利用的天然水源、市政消火栓,城市119火灾报警线路、数 量、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城市消防车通道,城市消防装备等现状情况。(六)水厂、电厂、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