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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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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docx

    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 全社会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 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 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A)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通过明确管 理规则、采取技术措施、签订保密协议、开展风险排查和教 育培训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公证、仲裁、调解等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四十二条【地理标志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 动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建立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地理 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 振兴有机融合,加强地理标志宣传推介和产销对接,提升地 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竞争力。第四十三条【农业知识产权促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 及成果转化。推进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 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布局。鼓励、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申请植物新品 种权,促进植物新优品种的研发、转化与推广。第四十四条【中医药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 登记、地理标志申请以及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运用等提 供指导、咨询、信息服务,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 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第四十五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知识产权管理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制定知识产权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服务标准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 询、法律咨询、信息情报等公共服务。第四十六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 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金融 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开 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为知识产权转 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适合知识产权 特点的评价体系,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活动提供参考。第四十七条【知识产权税费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 相关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转让或者许 可知识产权所得,以及从事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有关税收优 惠。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 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培育市场化、 专业化、规范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材料,不 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利益,不得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其他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第四十九条【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鼓励高等院校、科 研机构、企业等实行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制度。使用财政资 金投入的科学技术项目,应当在知识产权申请前对其技术价 值、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提升知识产权申请质量。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发针对不同应用场景的知识 产权评估工具,围绕创新主体、市场主体的转让许可、投资 融资等需求,提供规范、便捷的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第五十条【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适时监测和通报重点行业、 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竞争态势 等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防范 和化解知识产权风险。第五十一条【职务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企业、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务发明、职务作品、 职务育种等职务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可以与职务成果完 成人就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转移转化和收益等进行约定, 明确对职务成果的完成、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分享转化收益 的方式、比例或者数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取股权、期权、分红 等方式,对职务成果完成人进行产权激励。第五十二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应当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 养、考核评价机制,将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的业绩 成果作为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课程体系,设 立知识产权专业,成立知识产权研究机构,与企业、服务机 构联合培养知识产权人才。鼓励中小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培养学生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和创新能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基本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责任】知识产权管理部 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吉林省专利 条例同时废止。第三条【立法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 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贝限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 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 投入保障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所需必备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 价体系。第五条【议事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全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 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 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负责专 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 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工作。县级以上著作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著作权的 保护和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植 物新品种的保护和促进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 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 金融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相关工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知识产 权管理部门。第七条【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 建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 和促进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 争的社会环境。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 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八条【示范区创新】鼓励和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在知识 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先行先试,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第九条【区域协作】推动东北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 区域协作,开展案件线索移送、协同调查取证、协助执行、 联合执法等工作,共享专家智库、服务机构等资源,推动信 息互通、执法互助、监督互动、经验互鉴。加强与东北亚区域国家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拓宽知识产 权对外合作交流渠道,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水平。第十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 识产权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作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 励。第二章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第十一条【行政保护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优化 执法资源,推进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综合执法。第十二条【行政裁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当事人申请, 依法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 象,并提供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渠道, 依法处理收到的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和投诉人、 举报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第十四条【禁止非正常申请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 当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依法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作品登记等申请行为。 禁止下列行为:(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三)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四)其他非正常申请。第十五条【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开展新能源、新装备、新材料、新农业、 新旅游、新电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智能化建设】知识产权管理部 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智能化建设,利用大 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创新保护方式。第十七条【司法保护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应当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联动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惩治知识 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第十八条【审判机关职责】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 案件审判机制,深化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 一”审判机制改革,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繁简分流,依法 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等制度。第十九条【诉讼指引】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诉讼 指引,鼓励当事人充分利用公证、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 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证据。第二十条【检察机关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 律监督职能,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 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益诉讼。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知 识产权犯罪案件,提高知识产权案件侦查工作质量,建立健 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鉴定】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鉴定技术规范, 指导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加强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化、规范化建 设,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第二十三条【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 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立 案追诉、裁判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典型案例 等方面信息互通共享。第三章社会共治第二十四条【社会共治总体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依法履行知识产 权保护义务,配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 作。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 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范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 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并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措施。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企业、高等院校、科 研机构等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源 头保护。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设置知识产权管理专 业部门或者岗位,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基金,增强自我保护能 力。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联盟】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 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建立知识产权联盟, 开展知识产权研究、交流合作、联合维权和协作运用,促进 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第二十八条【网络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 服务类型等相适应的措施,预防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供知识 产权识别、投诉应对、快速维权等服务。第二十九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展会主办方、承办方 应当依法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配合行政机关、司法 机关以及仲裁、公证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可以根据展会规模、期限等情况, 自行或者与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合作 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展会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 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展会知识产权 保护宣传,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技术咨询。参展方 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知识产权风险排查等工 作,组织参展前培训,引导企业依法诚信参展。第三十条【文化、体育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大型文化、 体育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遵守官方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和特殊标志保护等法律法规, 规范知识产权使用行为。鼓励重大文化、体育活动申请官方 标志。第三十一条【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 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 议、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衔接,依法及时化解知 识产权纠纷。鼓励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线上解 决知识产权纠纷。第三十二条【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知识产权纠纷经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共同委托主持调解的部门申请 司法确认。第三十三条【纠纷仲裁机制】鼓励和支持仲裁机构加强 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服务能力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 高效的仲裁服务,发挥仲裁机制专业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的优势。第三十四条【合规承诺制度】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申请政府资金、 参评政府奖项等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关产品、服务 或者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并在签订协议时约定 违背承诺的责任。鼓励市场主体在交易、投资、合作等市场活动中书面约 定知识产权合规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章促进与服务第三十五条【促进与服务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 措施,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 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与运用机制,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项目,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第三十六条【吉林省专利奖】省人民政府设立吉林省专 利奖,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利项目的 专利权人以及发明人(设计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七条【专利导航】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机制,定期发布导航成果,为宏 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提供指引。省人民 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公益性专利导航工具 的开发,促进导航成果服务应用。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自行或者委托服务机 构开展相关专利导航,为科研机构、生产经营、人才管理等 提供依据和支撑。第三十八条【专利开放许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利 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 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应当纳入开 放许可专利清单,并由专利权人合理确定专利开放许可的费 用标准等事项。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发布 机制,加强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内容核查,引导合理定价,拓 展供需对接渠道,规范交易流程,促进专利开放许可高效、 安全实施。第三十九条【商标品牌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 进商标品牌建设,培育区域商标品牌,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 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鼓励市场主体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进行商标国际注 册,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第四十条【著作权创造、管理和运用】支持著作权创造、 管理和运用,重点推进影视、文化创意、软件等领域的著作 权创造与产业转化。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第四十一条【商业秘密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 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 导和监管执法,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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