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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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下列简称国外贷款)投 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定与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进展基金会等国际金 融组织贷款与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 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第四条 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 外贷款要紧用于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 发达地区经济与社会进展。第二章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根据。借用国外 贷款的项目务必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 府与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 提出贷款申请。第六条 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产业政 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与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 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与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 院进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进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与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 偿还责任或者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进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 意见。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含下列内容:(-)项目简要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者国别;(四)贷款金额及用途;(五)贷款偿还责任。第九条 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 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者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 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第十条 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者已批 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 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第十一条 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省级进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 外工作,指导与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第十二条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一致情况履 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审核后报国 务院审批。(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者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 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的 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进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 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 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进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核准,或者 由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进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三条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进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 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进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 审批。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与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 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由国务院及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包含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 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含国外贷款机构或者贷款国别、还款期、 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四)贷款使用范围,包含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与培训等 的资金安排;(五)设备与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含要紧设备与材料规格、数 量、单价;(六)经济分析与财务评价结论;(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下列文件:(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 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文件)。(二)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 对项目的评估报告。(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 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者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进展改 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四)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 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第十七条 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四)国外贷款偿还与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 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务院进展改 革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国务院及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 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与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 招标采购与免税手续的根据。第二十条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 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与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与合 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 贷款转货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省级进展改革部门指导与协调项目 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 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 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进展改革部 门。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 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进展改革 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 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 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 件,对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与十二月底向国务院进展 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与偿还情况。由各级政府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者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转贷机构原则 上应当按贷款方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如以规避外债风险为目的需对上 述项目转贷条件进行调整的,转贷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同 息°第二十五条 项目用款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 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与十二月底向 批准项目的进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与省级进展改革 部门批准及管理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 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者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 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 抄报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省级进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 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进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国外贷款投资项目 管理的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