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封号的反垄断规制.docx
社交平台封号的反垄断规制一、问题缘起“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提出 营造良好数字生态的目标,强调依法依规加 强互联网平台的经济监管,明确平台企业定 位和监管规那么,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数字经济助力我国整体产业结构升级的同 时,互联网平台凭借强大的网络效应、规模 效应、锁定效应、技术溢出效应排挤和边缘 化传统经济,获取市场支配甚至垄断地位, 最大限度地榨取超额利润。2020年中央经济 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作为经济工作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明确提 出要健全数字规那么,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 数据收集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数据 生产要素和数字经济平台作为关系数字经济 命脉和国家平安的关键要素,其经济效用随 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数 字技术的革新开展与日俱增,但头部平台利 用“流量霸权”和技术优势挑战数字经济市 场竞争秩序的风险也在同步发酵。图1腾讯平台生态产业链产业多维化的变革使平台间的冲突与竞 争加剧,造成了平台生态间割据的格局。相 较于十年前BAT (百度、阿里巴巴、腾讯) 时代的三足鼎立局面,当前各大平台生态的 业务不再泾渭清楚,在诸多领域都呈现剑拔 弩张的竞争局面。在竞争战略上,以社交业 务为核心的平台生态系统为了充分发挥其原 生市场所具有的更高黏性、更强锁定效应的 用户流量优势,一方面利用杠杆效应和交叉 网络外部性将其市场力量传导至新市场以获 取竞争优势,另一方面采取屏蔽、封杀手段 管控流量入口以阻滞竞争平台生态产品的发 展。在平台生态化和竞争动态化的趋势下, 社交平台借助技术手段弱化、弥补其行为所 造成的竞争损害效果,利用传统商业逻辑混 淆自治行为、竞争行为及垄断行为的范畴, 使传统反垄断规制的目标、逻辑及方法均存 在适用困难的情形。(二)封禁行为损害客体:竞争活力网络外部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传导数字平 台对各自市场的影响力,优化资源配置,也 赋予其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随着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线上线下的信息 交互壁垒被打破,在API接口技术的加持下, 由社交平台企业开发、掌控的超级应用软件(Apps)已然实现了属性跃迁,蜕变为一种 数字经济的必要设施,在线上发挥着流量分 配运转枢纽的重要作用(见图2 )。但同时, 在资本逐利的天性驱使下,社交平台作为数 字经济市场的竞争主体也存在垄断和反竞争图2移动互联网巨头系Apps使用时长占比在注意力经济时代,流量与交易机会相 锚定,当掌控流量入口的社交平台在衍生业 务市场扮演竞争者的角色时,必然会激发反 竞争问题。社交平台利用流量的网络效应、 杠杆效应和传导效应形成新型市场竞争壁垒, 以全面稳固、扩张其市场力量带来的竞争优 势。在主营社交业务的市场内,社交平台通 过封禁手段客观上提高了用户转换本钱,引 导、暗示用户放弃竞争对手提供的产品或服 务,利用用户习惯强化用户黏性,最大限度 地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在其他关 联市场中,尽管基于商业逻辑,企业没有义 务保持中立性或让竞争对手搭便车,但占流 量主导地位的社交平台有权力运用封禁手段 降维打击其他平台生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实践中,社交平台倾向于根据生态派系和合 作关系对数字产品内容、提供链接和API接 口予以差异待遇:对于生态内或关联合作企 业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一键转入式支持;反之 那么施以复杂的跳转流程,甚至予以完全封禁。 尽管后者可以通过算法技术生成与提供内容 相对应的口令或二维码以规避封禁效果,但 多余的跳转程序已使其用户体验被显著降低。 此外,一旦具有高用户黏性的社交平台推出 同质化产品或服务,封禁行为的效用将进一 步加强,通过阻碍、限制关联市场的竞争对 手获取流量来抢占市场份额,产生排除、限 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作为自我优待和市场 力量的结合,封禁行为能够有效缓解竞争平 台跨界扩张的紧张局势,间接降低竞争对手 产品或服务的用户体验,甚至利用更高的用 户黏性和锁定效应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诚然,社交平台封禁并不一定具有完全 排他性,即从上游或下游竞争市场彻底封杀 竞争平台生态,主要通过操纵获取用户流量 的本钱,影响其他相关市场的竞争形势。但 对非生态系企业产品或服务内容提供跳转的 封禁是一种歧视性的差异待遇,其本质是不 以价格为衡量标准的竞争补助,实际上增强 了生态内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竞争力。此 外,在封禁行为种类繁多的表现形式下,其 潜在共性是利用主营市场的市场力量构筑其 他相关市场的准入壁垒,把控流量推广渠道, 扼制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开展,减少相关市场 的主要竞争对手。凭借巨额资本和海量流量 优势,在新兴创新型中小企业出现初期,社 交平台即通过抄袭、收购、封禁等系列组合 拳,逼迫创新型企业主动出局或成为该平台 的附属产业,扼杀新兴竞争势力于萌芽之中, 最终该新兴市场将再次呈现平台生态割据态 势。封禁环境下,创新型中小企业往往成为 平台生态间势力洗牌的牺牲品,市场竞争进 一步被削弱,使多寡头格局在数字经济市场 的开展中逐渐常态化。(三)封禁行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与社会利益判断封禁行为对社会总福利的损益影响 是开展反垄断规制的前提。并非所有排除、 限制竞争的行为都具有可归责性,对竞争对 手的侵害可能归因于激烈竞争的副作用。例 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调查了有关 谷歌通过操纵搜索结果、通过向其导流的商 户收取更高价格等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购物服 务进行限制、屏蔽的指控,并最终认可了谷 歌的行为,原因是该竞争可能有利于市场另 一端的消费者,提高了消费者的搜索质量, 从而使消费者的利益在总体上不一定受到损 害。因此,对竞争对手产生负面影响,并不 意味着封禁行为具有反竞争性,还应当考量消费者利益、创新创造活力、社会公共利益继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引入市场结构问 题的分析后,反垄断逐步转向计量经济学的 技术性分析,导致消费者利益与消费者福利 的混同现象。实务中,通过对消费者福利、 经济效率、竞争损害等量化指标的考量,判 断垄断行为规制的必要性,是对消费者利益 这一法律用语的错误解读。一方面,在数字 经济环境中,零价格属性的产品和服务模糊 了用户本钱的边界,使传统以价格为核心的 消费者福利损害分析方法趋于失灵;另一方面,除价格显性评价指标外,消费者隐性成要组成局部本和选择权也是消费者利益的图3消费者利益构成要素事实上,用户使用零价格产品并非无偿, 其对价支付的是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包括 用户注意力和数据生产要素。社交平台运用 封禁手段锁定用户以实现注意力价值最大化 和用户数据的录I1削性滥用。此外,尽管用户 可以通过相关口令或二维码等方式规避平台 封锁,实现内容提供的目的,但其跳转过程 所需的操作时间也被无意义地延长了。简言 之,封禁行为隐蔽地提高了用户本钱,并对 兼具唯一性和稀缺性的用户时间资源造成了 不必要的浪费。消费者利益的保障通常得益于更广泛的 自主选择权,竞争加剧将迫使平台提供更优 质的产品或服务,甚至提供补贴,因而平台 有限制访问或互操作性的动机,以保护其生 态系统。为维护竞争优势,一些社交平台开 始采取链接封锁和实行封闭的API接口政策, 封堵用户选择空间,提高用户转换本钱,使 潜在竞争者面临很高的市场准入和拓展的成 本。归根结底,社交平台封禁行为在客观上 破坏、瓦解了数字经济应有的“多栖性”, 侵害了平台内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影响了平 台和平台、平台和经营者等主体之间的竞争 关系,这种影响最终会传导至消费者端,损 害消费者利益。创新是数字经济赖以开展的不竭源泉, 中小企业是创新的发源地。对于中小企业和 附属的应用开发商而言,社交平台是连接用 户、实现产品和服务价值转化的重要渠道。 但基于自身利益考量,社交平台滥用平台自 治的私权力,无正当理由地封禁中小企业, 通过优待生态内和关联合作企业,打击其他 竞争者开展。超级社交平台在数据市场的流 量入口对促进、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具有重要 作用。但是,其偏好性封禁行为造成了流量 资源的倾斜,沉重打击了市场的公平秩序, 严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创新效率,扼杀非自 身生态的市场后进者的创新活力和潜能,并 通过封禁形成相对封闭的生态环境,扼杀互 联网和技术互通可能产生的创新。在封禁政 策的持久性影响下,数字经济市场的寡头格 局将彻底固化,不利于国家创新驱动开展战 略的落实。社交平台担负着特殊的公共管理属性, 对维护社会稳定秩序和保障民生具有支撑作 用,而平台间无序的封禁竞争,可能会误伤 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如疫情防控期间, 在各大平台竞相助力信息共享、线上办公、 复工复产和疫情溯源之际,出现了线上办公 市场份额和利益冲突。2020年3月,阿里巴 巴生态内办公软件钉钉宣称其相关域名遭遇 微信全面封禁,并被单方面关闭微信提供API 接口,继而造成浙江等24个省市的“健康码” 无法在微信端正常访问。微信回应称该码标 记了口令类信息,触发了微信外部链接管 理规范中的第17条“特殊识别码、口令类 信息”,后虽及时通过技术调整予以恢复, 但商业纠纷危害社会可持续开展的整体利益 与国家平安的隐患已初现端倪。综上所述,封禁是具有更高用户黏性、 更强锁定效应的社交平台为促进自身生态发 展,增强跨界竞争优势,滥用其市场力量, 排除、限制竞争,抑制创造创新活力,损害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战略选择,理 应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I、“封禁”内涵:流量垄断之厘清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市场主体,数字平台已然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和市场竞 争的重要阵地。近年来,我国数字平台已逐 渐走过了野蛮生长阶段,单一市场的市场份 额已渐趋稳定,各大头部平台都致力于部署 跨界竞争,拓展和完善自身生态格局。随着 国内互联网人口红利见底,平台渗透率趋于 饱和,平台间的竞争逐步由无序扩张用户增 量转向以提升存量用户黏性为核心的新型流 量竞争模式。(-) 平台自治与垄断力量之泉源随着数字技术和平台经济新业态的不断 推进,政府对数字经济进行事后规制的实效 甚微,平台逐渐承当起行政机关的公共管理 职能。平台链接多方交易主体,构筑公共网 络生态系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具有显 著的公共属性。在科技赋能和法定义务的加 持下,平台不再是纯粹的居间服务者,区别 于集贸市场、交易中介等传统组织,升级为 拥有公共管理监督职能的私权力主体。平台 通过发布和实施相关规那么,对平台生态体系数字经济竞争领域中,社交平台滥用平 台规那么、数据流量、算法和技术等优势实施 “封禁”行为的案例屡见不鲜。“平台二选 一” “屏蔽链接不予直链”“对本平台系产 品和服务自我优待” “封禁API接口”等均 彰显了数字市场的反竞争趋势,平台间“割 据“现象愈演愈烈。hiQ Labs/Linkedln > Twitter/Twidroyd. Google/DoubleClick, 微信/抖音、微信/飞书、微信/淘宝等封禁事 件后,以社交平台为典型的头部平台把控流 量入口、扩大自身市场影响力和拓展产业生 态圈的竞争行为,引发了社会讨论。在商业 模式创新的表象下暗藏新型排除、限制竞争 乃至垄断的风险,其本质是脱胎于工业经济 时代的反垄断法体系与数字经济时代的不兼 容。随着资本纵向一体化的战略扩张,平台 生态系统愈发完善壮大,各平台生态系统之 间条块分割态势明显,封禁成为平台竞争的 主要手段。特别是“头腾大战”以来,规制 平台封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引发了反垄断学 界热议。平台封禁能否归于商业竞争范畴? 内的多方主体行为、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监 管和治理,扮演市场规制者的角色。凭借着 网络效应、规模效应和用户黏性,平台与其 生态内的各用户主体初步形成了具有“准强 制性”的权力架构和生态管理体制。平台规 那么发挥“法律”效用,从交易、信用评价、 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等多维度对平台用 户进行直接且全面的规制。根据规那么内的大 量义务性条款,平台可对平台用户采取“行 政措施”,包括警告、搜索降权、广告屏蔽、 内容封杀、查封账号等多种管理手段。此外, 平台还可作为“司法机关”对其内部纠纷进 行调解和裁决。平台自治有效弥补了政府技 术规制能力缺乏的缺陷,成为数字经济时代 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补充,在人工智能、区 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支撑下,平 台能够更精准、更灵活、更高效地发现和解 决网络社会的问题。作为兼具“准公权力”属性的私权力主 体,平台自治更容易被滥用。数据生产要素 价值化为平台提供了独特的营利条件,资本 逐利天然要求平台在充当网络生态规制者之 余,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内部市场或外部 市场竞争。凭借生态创立者和规那么制定者的 先天优势,平台掌控了影响平台内用户权益 的强大私权力,平台自治呈现明显的权力单 方性和义务强制性。故此,平台极易利用自 身生态内的支配地位,以平台自治的行为表 象实施竞争战略,更有甚者,通过把控流量 入口实施双轮垄断,将现有平台生态内的垄 断力量传导至其他相关市场,实现垄断利润 最大化。例如,2015年春节前夕,微信根据 其事先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和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以恶意营销致 使公众体验感降低为由,对支付宝红包链接 和支付宝收付款API接口予以封禁。2018年 5月,微信发布关于进一步升级外链管理 规那么的公告,对快手、斗鱼、火山小视频、 微博等30余款非腾讯产业生态的主流短视 频和直播产品予以封杀,禁止其链接在微信 内传播。诸如此类,平台自治与平台竞争往 往兼容共存,一体两面。对用户行为进行“合 法合规审查”,外表上属于平台自治,实际 上是有选择性地、出于竞争战略目的而制定平台生态运行规贝I,平台生态运行规贝I,采取双重标准,优待平台自身产品和服务,屏蔽封杀直接对手或未 投资入股的潜在对手。简言之,封禁行为的 本质是以平台治理的名义进行平台竞争,立足于平台生态系统扩张之基点扼制其他竞争 垄断力量。平台的业务开展,维持、叠加、强化其市场(二)竞争演进与流量价值之跃迁随着产业数字化的全面深入推进,平台 渗透率日趋饱和,以提升用户增量为核心的 争夺战已告一段落,随之而来的竞争焦点将 落在用户存量流量的角逐之上。所谓流量, 即指特定平台网站或Apps的用户访问量指 标,由用户数量、访问次数、平均访问时长 和访问总时长等要素构成,其本质是交易机 会和用户注意力。区别于工业经济时代,信 息媒介渠道不再是一种稀缺的资源,用户流 量成为限制平台开展的关键所在(见表1) O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利用多元媒体资源和 迭代技术优势迎合用户需求,更大程度地获 取市场流量和提升用户使用黏性,引流构建 平台生态闭环以进一步扩张其市场力量。平 台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对用户流量的竞争, 使得平台的市场力量能够通过数据汇集、算 法分析与平台操作传导到其他市场。数字经 济背景下,核心的竞争并非发生在具体的某 一个传统市场,而是在平台、流量与算法的 三维融合竞争框架下从多维度对流量资源和 市场的竞争。故此,当前平台生态间形式多 样的竞争表象的本质可归结为对用户流量的 争夺。表1流量市场的开展过程阶段主要流过获取方式获取睢度依赖程度用户黏性丁业经济时代线下门店、行业销售、渠道商、媒体广告高低高互联网时代网站推广、搜索营销、电子商务、线上广告中中中数字经济时代应用程序、小程序、精准推送、n媒体比播、 内容信息流、短视频营销低高高囿于时间的唯一性,平台生态对用户流 量的竞争成为一种零和博弈,即用户一旦在 某一平台花费时间,便失去了对该时间的支 配能力。随着我国网民规模增量放缓,人均 每周上网时长最高达30. 8个小时,几近临界 值,平台生态系统的用户渗透率和用户规模 已趋于饱和(见图4),这也意味着数字市 场的竞争阶段正由增量竞争阶段向存量竞争 阶段过渡。不同于增量竞争阶段采取的低价 补贴、迅猛扩张、探索红利的商业战略,在 网络效应和高转换本钱的影响下,存量竞争 阶段以提升存量用户黏性为主,辅以精准触 达用户需求、提高衍生业务市场的既有流量 转换效率。用户流量凭借杠杆效应和传导效 应,模糊了相邻数字市场的边界,开创出全 新的资本扩张模式,促进了竞争方式和竞争图4平台生态系统用户渗透率变化情况用户流量对平台开展的不可替代性和至 关重要性为平台生态间的竞争创造了新的竞 争维度。平台通过限制竞争对手获取用户流 量或提高获客本钱以削弱竞争平台生态的市 场竞争力。用户流量决定了数字平台的开展 上限,作为一种新型稀缺资源,其独特一致 性、需求普遍性和市场价值随着平台间竞争 的加剧日益凸显。例如,在Google Shopping 案中,欧盟委员会在裁决会中明确提出 Google的一般搜索服务提供的用户流量比照 价购物服务的重要性且现阶段不存在其他可 能的替代流量来源。平台生态往往以其核心 业务市场积聚的海量高黏性用户流量为基础, 串联生态产业链,捆绑第三方合作经营者, 进行横向、纵向和混合流量扩张,搭建整个 数字市场的流量入口。平台生态在衍生业务 领域拓展产业链之际,将既有的流量优势传 导至衍生业务市场,凭借其市场影响力直接 或间接地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提高流量价值 化效率,最终实现对整个生态市场的控制。(三)自我优待与差异待遇之算法社交平台生态在运营过程中,通过封闭 API接口、裹挟用户“二选一”以及对特定 信息、服务、内容提供链接予以限制、消极 处理乃至完全禁止等形式,防止既有用户流 量外泄,暗示、引导用户停止使用竞争平台 生态的产品及服务,最大限度地阻碍、限制 竞争平台生态以获取交易机会,助推平台自 身生态范围和市场力量的扩张。在存量竞争 阶段,用户流量呈现寡头化趋势,社交平台 生态凭借强网络效应和高用户黏性从流量争 夺者晋升为流量入口 “守门人”,封禁技术 手段成为社交平台生态的“护城河”,有效 限制了竞争平台生态的市场攻伐路线,间接 提高其获客本钱,进而为自己应对竞争挑战 和拓展新市场赢得先机。封禁行为在算法技术机理上是一种信息 过滤行为,平台的双重身份属性导致监管规 制出现价值倾向。“信息大爆炸”的负面效 应是信息过载,给平台治理带来了一系列新 的挑战,即如何保护用户免受不希望、不必 要、非自愿的信息轰炸。同时,用户通常无 法主动分辨和规避“注意力的干扰”,而在 潜移默化中被数字内容所俘获。基于此,为 抵抗和防控违法网络信息内容、保护知识产 权和公民权益,各国都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 法规对平台运营商施以信息内容监管义务。 然而,平台在充当监管主体之余,与普通市 场主体一样也在参与市场竞争,由此产生了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发动”的自我监管悖论。随着平台产业纵深化、生态化、同质化开展, 功能复合型App可同时满足消费者多种需求, 单一平台能够触达的用户体量愈发庞大,混 同于交易机会的用户流量价值凸显。在资本 逐利的天性驱使下,社交平台生态通常会基 于商业竞争战略考量对竞争平台生态实施封 禁行为。就本质而言,此类行为是社交平台 生态对其体系内信息内容监管权的滥用,以 设置交易壁垒、垄断用户流量为根本目的。五、“封禁”规制:多元动态反垄断规制体系之 构建面对席卷全球的数字经济产业演进浪潮, 反垄断法应以何种方式因应技术力量带来的 制度性挑战,成为经济社会治理研究的核心 问题。平台生态作为数字经济开展过程中的 新兴组织方式和经济形态,其运作机制、行 为模式、竞争逻辑等均与传统工业经济存在 巨大差异,也伴生了封禁等系列新型垄断行 为(见图5) o具有高用户黏性和高转换成 本的社交平台生态通过把控流量入口、算法 自我优待、传导优势地位、排除竞争对手等 行为长期维持、叠加、强化其市场垄断力量,最终通过剥削性滥用手段将损害效果传导至 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公众。平台、流量、算法的新型数字竞争逻辑, 使传统反垄断规制体系在“破窗性挑战”和 “创造性破坏”的态势下濒临失效。平台生 态的动态、零价格、跨市场属性使得相关市 场确定、市场份额测算、竞争损害分析等反 垄断调查环节举步维艰。同时,封禁行为往 往发生在关联市场争夺之初,其竞争损害结 果存在滞后性,严重影响反垄断规制之效力。 故此,应充分考量数字经济结构体系,施以 平台开放义务,弱化事后处分机制,充分考 量消费者利益需求,重构反垄断分析范式, 平衡市场公平与效率,以结构性救济手段为 兜底保障,构建多元而动态的反垄断规制体 系,支撑国家数字经济健康开展。衍生业务竞争层图5平台生态型竞争市场结构(一)立足竞争过程弱化事后处分机制数字市场竞争的动态变化特征,使以事 后规制手段为主的现行反垄断规制体系陷入 实践困境。对社交平台封禁的事后规制手段 通常以罚款为主,有效性低下,且受零价格 市场属性的影响,竞争损害量化难度极高, 通常忽略产品质量、服务、创新、时间、多 栖性等难以衡量的利益。同时,作为非完全 排他性行为,封禁手段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影 响更为隐蔽和滞后,通常不易为反垄断执法 机关所发觉。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和初创 企业而言,社交平台是其在数字时代发声和 其竞争逻辑如何?应当在何种程度上规制? 作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的赢者,头部平台具 有强者恒强的属性,极易通过封禁手段构筑 竞争壁垒,造成“赢者通吃”现象,会从根 本上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阻碍 数字经济健康开展。同时,数字平台的跨界、 动态、生态化竞争模式,使得以罚款为主的 事后反垄断规制手段实效甚微。在此情境下, 如何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 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全领 域监管,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反垄断的时代之 问。二、文献综述本文致力于探讨平台封禁行为的结构, 并从流量垄断的角度探讨其内在机理,把握 数字经济平台的竞争趋势与规律,构建多元 动态的反垄断规制体系。目前,相关文献主 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对平台封禁行为的定性研究。一 个基本共识是,平台封禁客观上损害了市场 公平竞争秩序,抑制了数字市场创新活力。 平台封禁问题是平台资本无序扩张和平台产 引流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对于竞争平台 而言,流量封禁犹如一把“软刀子”,随着 用户体验的下降和封禁主导平台同质化业务 的推出,其必将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 漫长而细微的市场淘汰过程外表上呈现为被 封禁平台的竞争力逐步下降,扭曲了封禁行 为的竞争损害实质,待执法机关意识到市场 潜在竞争缺乏时,社交平台在关联市场的市 场支配地位已然确立,并在用户黏性和网络 效应的加持下再难被撼动。因此,必须构建 与多元动态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相匹配的事前 规制体系,实现对竞争过程的全周期保护。1 .开展监管科技,保障平台行为动态合 规随着反垄断机构与平台生态之间在数字 技术与知识结构上的不对称鸿沟愈创造显, 亟待构建技术驱动型执法体系和司法体系。 监管科技滥觞于金融监管,有效填补了传统 金融监管的技术漏洞,对当前平台封禁行为 反垄断监管亦有重要借鉴意义。反垄断机关 可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 术构建反垄断技术监管维度,将反垄断目的 转化为合约机制内嵌于平台算法之中,从根 源处防范差异待遇和私权力滥用行为,切实 实现 “Code i s Law"的"法链"(RegChain) 监管理念。此外,为因应封禁行为的隐蔽性 和滞后性挑战,反垄断机关还可积极推进区 块链技术与平台开展相衔接,要求平台生态 将其封禁对象、正当事由等数据实时上链, 结合市场份额、流量、用户黏性等竞争系数 对平台行为进行动态监管。法律与技术共治 是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开展的必然要求,唯 有以监管科技规制技术驱动型垄断行为,才 能促进新业态、新模式、新竞争、新经济的 开展,实现及时、有效、科学的反垄断规制, 助力我国数字经济的开展。2 .引入“守门人”制度,施以平台开放 义务基于互联网的跨时空属性,平台生态全 球化开展迅速,平台反垄断研究应当坚持与 国际接轨,汲取先进经验。为维护数字市场 的健康生态,有效控制垄断横行、损害消费 者权益的局面,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12月 颁发数字市场法案(简称法案)。法案规定,结合企业规模、活跃消费者、 活跃商户、网络效应、用户黏性、锁定效应 等量化指标,局部掌握社交媒体、中介服务、 搜索引擎、操作系统、云服务等核心业务的 平台将被认定为相关市场的“守门人”。鉴 于其作为其他企业触达消费者的重要渠道, 并可能通过投资收购、流量控制、流量分发 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和 消费者权益,法案对“守门人”平台施 以开放义务。具体而言,“守门人”平台需 要积极主动地实施促进市场竞争的行为,禁 止实行搭售、“二选一”、差异待遇等新型 垄断行为。“守门人”制度对打破市场准入 和拓展壁垒、增强市场竞争活力和创新动力 具有积极作用,成为从事前维度对社交平台 封禁行为进行规制的重要法律依据。虽然, 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行业结构、竞争模式、 市场集中度和企业自律与合规能力等方面, 与国际数字经济状况存在较大差异,但反垄 断机关可借鉴欧盟委员会的规制理念,结合 我国国情、制度体系和数字经济特点,审慎 引入“守门人”制度。(二)跳出传统反垄断分析范式之囹.直接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相关市场行为界定是现行反垄断法开展 分析的基本前提,然而平台生态多元融合的 产业体系模糊了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 场的边界,往往使反垄断调查陷入困境。换 言之,数字经济中以相关市场为分析工具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范式遭遇困境,有 赖突破传统法律思维以因应数字技术和网络 效应带来的新型垄断挑战。在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案件的审查中,界定相关市场行为并非 题中应有之义,仅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 及被诉垄断行为影响竞争的工具,切忌本末 倒置。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后文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就曾提 出,“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 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 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 定相关市场条件缺乏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 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实施了垄断行为”。在指南的正式稿中,虽出于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考量而将该条删除, 但其规制思想是可行的。目前,全球数字经济监管和反垄断规制 体系都有明显的趋同现象,对平台封禁滥用 行为的规制亦有例可鉴。德国反对限制竞 争法(第十修正案)第19a条明确指出, 联邦卡特尔局可以通过指令形式认定某一经 营者对竞争有至关重要的跨市场影响,并禁 止其滥用行为。社交平台封禁行为特征契合 该条第三款之描述,即直接或间接阻碍竞争 对手在某一市场上的竞争,而在这一市场上 即使该经营者不占市场支配地位也能迅速扩 张其影响力。基于此,市场规制者可根据活 跃用户数、点击率、用户活跃时长、转换成 本、锁定效应、用户黏性等流量指标直接认 定社交平台经营者具有跨市场支配地位,结 合封禁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其予 以及时、有效规制,为数字经济健康、可持 续开展提供良好环境保障。1 .革新市场竞争损害审查元素市场准入和拓展壁垒是衡量市场竞争状 况的风向标。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 的第一要义。但受芝加哥学派影响,反垄断 当局逐渐误入以价格为表现形式的消费者利 益审查僵局,忽视了经济结构与竞争过程的 重要作用。在数字经济竞争中,社交平台生 态多以封禁、自我优待等非典型行为损害竞 争,影响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的同时,构 筑市场准入和拓展壁垒,维护自身跨市场影 响力,以便锁定用户后获取超额利润。此外, 创新是维持市场竞争活力的源泉,在网络效 应和高转换本钱的影响下,唯有熊彼特式的 创造性破坏能够打破平台寡头格局。而市场 准入壁垒将会给创新型中小企业、新兴平台 带来生存之危,将颠覆性创新挑战扼杀于萌 芽之中。用户数据、注意力、时间等流量要素理 应纳入用户本钱的评估体系。零价格市场属 性给消费者福利损害分析带来了巨大挑战。 事实上,零价格不等于零本钱,用户往往以 其个人数据、注意力、时间等流量要素对价 给付了平台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正如表现 为“劳动价格”的工资模糊了工人必要劳动 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界限,掩盖了资本主 义的剥削关系,平台以“零价格”混淆了用 户使用本钱的概念,掩盖了数字经济资本剥 削的实质。这种剥削关系较之传统工业的经 济剥削更为严重,工人的物质劳动仅可实现 一次性剥削,平台对用户流量却可进行重复 的价值转换,因而造成了数字平台的高市值 现状。此外,诚如上文所言,用户时间兼具 唯一性和稀缺性,是一种新型社会资源,封 禁等反竞争行为恶意延长了用户的必要操作 时间,不仅提高了用户隐性使用本钱,也是 对社会资源的不合理损耗。用户自主选择权是维护数字经济健康可 持续开展的重要支撑。指南说明,用户 多栖性影响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和其他经 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而多栖性生 态的前提条件是用户拥有选择权。倘假设单一 市场上无可替代产品或服务供用户选择,多 栖性也就无从谈起。此外,这种市场唯一性 会助长平台骄纵、无序扩张之势,极易滋生 垄断和剥削性滥用行为,甚至侵害社会公共 利益和国家权益。反垄断当局也会受制于高 再造平台本钱和社会使用需求,在执法中进 退维谷,造成反垄断法被规避的现实困局。(三)增设结构性救济因应流量垄断挑 战L平衡市场公平与效率的需求市场运行机制具有明显的钟摆效应,徘 徊于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二者的动态平衡 是经济社会持续开展的内在要求。过去在经 济开展和国际竞争的双重压力下,效率的重 要性更为凸显,落实到反垄断领域,从哈佛 学派到芝加哥学派,正义至上逐渐被效率至 上所取代。其中以美国政府诉通用动力案最 为典型。尽管有充足证据说明通用动力的并 购行为导致了煤价上升,损害了市场公平竞 争,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法官仍以该垄断行 为提升了能源行业的效率为由驳回起诉。显 然,效率优先原那么影响下的反垄断已然背离 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客观上对消费者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在数字经 济领域尤当引以为戒。凭借规模经济、范围 经济和网络外部性等特征,数字平台开展中 天然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市场结构往往呈现 垄断或寡头垄断现象,且垄断力量更为强大、 持久。同时,在零价格属性和算法技术的掩 护下,社交平台封禁垄断行为更为隐蔽、目 的更为多元、影响更为滞后。倘假设仍然坚持 效率优先原那么,将会对数字经济市场的公平 性造成不可逆的损害。2,拆分平台以恢复市场竞争结构基于效率至上的行为性救济已然无法满 足反垄断需求,可以考虑从市场结构上予以 救济,即采取剥离资产、拆分业务等方式恢 复、重塑可竞争的市场结构。以久负盛名的 AT&T拆分案为例,其垄断行为严重损害了创 新动力、服务质量和生产效率,在行为性救 济无法有效祛除顽疾的背景下,美国司法部 从纵向和横向的组织结构上对其予以重组, 将其竞争性业务与自然垄断业务拆分,彻底 瓦解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能力和动机。 固然,AT&T拆分案的有效性长期饱受质疑, 拆分行为人为制造了业务磨合过程,造成社 会总福利损失重大,且伴随着巨大的行政成 本,这也为后期的微软拆分案得以豁免埋下 了伏笔。与传统并购型垄断不同的是,平台垄断力量源自先行优势、技术开展和市场竞 争,故而对其施以结构性救济时须更为审慎。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机关要因喑废食 而主动放弃这一兜底性规制工具,应将其视 为“达摩利斯之剑”,增加反垄断威慑力的 同时扩充有力的执法手段。当行为性救济措 施无法有效应对平台生态把控流量入口、构 筑市场准入和拓展壁垒以扼杀、排除、限制 竞争之际,反垄断机关可以出于平衡公平与 效率关系、维护数字经济生态系统稳定和防 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考量,拆分一体化平台生 态。六、结语平台开放是维持良好数字市场竞争环境 的内在要求,亦是数字经济繁荣开展的必由 之路。在流量存量竞争阶段,交融化、动态 化、扁平化的平台生态市场结构给数字经济 竞争环境带来了重大挑战。在差异算法技术 手段的掩护下,社交平台封禁等新型垄断行 为更为灵活、隐蔽,通过把控流量入口,割 裂了数字生态互通性,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 序,将单一市场垄断地位传导至多元市场, 业生态化畸形开展的产物。张江莉和张镭率 先将平台封禁行为分为“二选一”、不予直 链、自我优待和关闭API接口四个类别。殷 继国进一步从狭义的角度将封禁行为定性为 拒绝交易,包括封禁账号、屏蔽内容、不予 直链和关闭API接口,并从平台经营自主权、 公平竞争权和用户选择权法益冲突的角度分 析了平台封禁的违法性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 性。宁立志和喻张鹏从平台封禁行为的合法 性分析出发,提出应审慎对待平台封禁行为, 遵循逐案分析原那么,遵循数字市场竞争规那么 和趋势。第二,对数字平台竞争的研究。Lemley 和McGowan发现,在网络效应的影响下,平 台用户越多,其用户黏性越强,继而形成强 大的锁定效应。Markovich认为,网络效应 和规模经济强化了平台市场力量,使得市场 结构趋于单寡头垄断。Schumpeter的“创造 性破坏”理论指出,创新是打破单寡头市场 垄断结构的重要手段,即优质创新产品的出 现将导致新垄断者取代旧垄断者,市场一直 处于动态竞争之中。李怀和高良谋对互联网 形成“赢者通吃”的恶性循环。社交平台生 态正以传统商业逻辑中合法、正当的竞争手 段获取垄断力量,迫使基于价格中心型反垄 断分析框架失灵。因此,必须刺破社交平台 封禁竞争的面纱,从用户数据、注意力时间、 流量、选择权、市场创新活力、社会公共利 益等角度重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分析范式, 使其根植于我国数字经济土壤,聚焦竞争过 程开展态势,对以平台封禁为代表的垄断行 为予以全周期规制。经济的市场结构进行了讨论,认为互联网行 业具有低准入门槛和高市场集中度的特征, 从而衍生出竞争与垄断并行的新型市场结构 竞争性垄断。朱战威重点分析了技术创 新对数字市场竞争的影响,提出创新是导致 平台主营业务异质化的根本因素,亦是数字 经济动态竞争机制的内生动力,并基于注意 力经济特征将平台竞争的目的归结为对用户 资源的争夺。王砚羽、谢伟分析了电子商务 模式创新者和模仿者的动态竞争案例,得出 创新者并非不可超越的结论。基于动态竞争 的生存压力和平台企业开展的双重挑战, Senyard等认为,跨界竞争是平台顺应数字 经济开展规律的市场选择。Ei senmann等在 杠杆效应的基础上提出平台包络理论,即平 台不需依靠熊彼特式的创新,依靠共同的用 户关系亦可形成多产品束以进入新市场。傅 瑜等发现平台正致力于开展衍生业务,构筑 完整的网络生态体系,扩大用户基础以形成 范围经济。苏治等指出,这种生态化平台竞 争模式导致了大型平台业务同质化,不仅促 成市场竞争规模升级,而且固化了平台垄断 势力和市场竞争壁垒。黄尹旭、杨东发现, 把控流量入口成为平台干预、限制数字市场 竞争的重要手段。第三,对平台封禁行为的规制研究。如 前文所言,平台封禁是具有垄断势力的平台 所实施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其规 制路径研究主要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 断法两个基本出发点展开。陈兵探讨了利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屏蔽行为进行规制 的必要性及其现实困境。郭传凯、段宏磊、 殷继国等分析了现行反垄断制度的适用困境, 主张借鉴国际经验,引入“守门人制度”或 必需设施原那么进行法律改革。已有文献说明,在数字经济动态、跨界、 生态化、流量驱动型竞争结构的背景下,平 台间的竞争升级,从局部竞争走向全面博弈。 但通过平台封禁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自我优 待和跨界传导竞争势力等无序竞争行为将进 一步恶化经济结构和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 利益和数字生态。受限于平台的零价格、网 络效应、规模经济和生态系统属性,传统的 反垄断救济模式在数字经济中濒临失效。必 须厘清平台封禁的行为结构和内在竞争逻辑, 把握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的开展趋势,完善数 字经济反垄断治理体系,推动我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