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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宣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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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宣传提纲.docx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宣传提纲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新一 届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13号发布, 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论述为纲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 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 ) 8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进 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为健全 我省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一、规定出台背景2008年,我省颁布实施了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 令第201号)。办法施行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 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创新社会消防管理,保持了全省火灾形势的基本 稳定。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遇到许多亟待解决 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消防工作的 需要。这次修订出台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 虑: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进一步 推动消防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 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办发(2015 ) 86号)等,指导有关行业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有 效提高了行业系统消防工作水平。我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行业、 本系统消防工作特点,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分级、分类推 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四是明确相关协助义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 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六)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一是规定了 10个具有公共服务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分别是: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政府投资计划;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项目办理立项手续。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消防产 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将消防科技 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 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 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民政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优抚安置、慈 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将消防法律、法规、 规章纳入法治宣传教育重要内容。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地方消防经费管理规 定,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 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消防规划进行审查并依法纳入城乡 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水利、 地震、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二是规定了 32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分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民族宗教主管部门 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福利院、救助站、老年 公寓、敬老院、光荣院、优抚医院等各类福利救助机构和军休服务管理机 构、军供站以及烈士纪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 责所属人力资源市场和技工院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工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消防设施以及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 业、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 管理单位等的消防安全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客货运输、道路 客货运输站(场)、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等经营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消防安全管理。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品 捕捞、养殖企业,渔业船舶、渔港经营单位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消 防安全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消防安全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商 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文化部门负责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剧院、文化馆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承办的 大型文化娱乐、演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文物部门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 消防安全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出版机构、播出机 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 管理和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生产 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 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行社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负责单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粮食管理机构负责储备粮 储存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 的消防安全管理。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狱管理机构负责监狱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畜牧兽医 机构负责畜牧、畜禽屠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 监管机构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其服务网点、派 出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通信管理机构负责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 安全工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 况的监督检查。(七)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一是规定了单位应当履行的八项共性消防安全职责。违反以下五项规 定,即(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 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 作所需资金的投入;(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保证所属人员具备与岗 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快速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 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 至少组织两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 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以下两项规定,即(三)按 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对消防设施、器材 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四)保障消防车通道、疏 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 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 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即(A) 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少于二人,操作人 员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是规定了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七项消防安全职责。违反以下六项规 定,即(一)明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每二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和 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五)组织员工进 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六)按照规定 组建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七)每季 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四项 规定,未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 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未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的,依据山东省消防条 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三是规定了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违反以下三项 规定,即(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 防安全责任人;(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组 织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五)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 罚。违反以下两项规定,即(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区域内的公 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 服务;(三)按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 修和更新改造消防设施,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 理。四是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 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及公安部令第 136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 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及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A)消防工作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五章规定了加强消防工作监督与责任追究的四项制度: 一是工作监督制度,规定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之间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就是把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分解 到下级政府、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保证各项既定目标按期完成。每年年初, 各地政府应针对辖区实际,重点围绕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 任、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力 量建设等方面,明确年度消防工作目标,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作为消防工 作责任书的内容。二是工作考核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 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 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三是工作约谈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 全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年度消防工 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其 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约谈事项,规定设区的市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 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由省政府约谈市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县(市、区)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或者连续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的,由市政府约谈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四是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不依法履 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或 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主要 领导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 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根据山 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政府令第236号),不依法履行 职责,发生较大事故的,追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 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或 者一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并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不依法履 行职责,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一年 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一并追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 责人的纪律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 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设区 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政府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致使本可避 免的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工作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出台规定, 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二是着力破解火灾防控难题、维护全省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现实需要。 山东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提档加速期,消防工作新形势、新情况、新 问题凸显,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而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致使火灾隐患得不到源头整治,全民 消防得不到有效普及,消防工作形势严峻。出台规定,有利于解决这些 “顽症”,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三是进一步健全消防法律法规、全面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重要 举措。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 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但现行消防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尤其是行 业系统监管职责不够明确,容易导致“谁都管、谁都不管”。2017年10月 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出台规定,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 精神的重要举措,也为健全我省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二、规定出台过程规定起草历时两年,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形成的。2016年以来,省政府法制办、公安厅就规定(草案)先后召开 11次立法协调会和专题审稿会;赴临沂、枣庄等地进行调研座谈,广泛听 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初稿后,先后两次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 界意见,与省直36个部门、单位进行会签;2018年2月2日,换届后的省 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 定(草案);3月1日,报经龚正省长审批同意后印发,4月1日起正式施 行。三、规定主要内容规定共分6章、49条,其中第一章是总则,明确立法目的、制定 依据、消防工作原则和领导责任。第二章是政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乡镇、街道办和政府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三章是部门 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四章是单 位职责,明确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五章是监督与责任追究,明确消防责任主体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是附则。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在组织规 定宣贯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宣传下列规定:(一)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一是规定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 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 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 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三是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 理人。(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是加强消防工作决策部署。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包含消防工作内容。同时,还要制定专门的 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的具体目标、 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除履行本省规定的职责外,还要严格履行国务院办 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 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二是编制实施消防规划。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 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 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上报审批,并组织实施。除履行本省规定的职 责外,还要严格履行国务院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 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 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 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 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三是保障消防事业经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 消防训练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需要。四是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公安部关于 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0 ) 160号)、山 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等。除履行本省规定的 职责外,还要严格履行国务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 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 利待遇。五是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 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主要 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建立消防安全形势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切实找准本地 区突出问题和容易发生大火的场所;二是定期部署火灾隐患专项治理行动, 由政府牵头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三是加强日常性消防检查,建立 和落实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暗查暗访以及火灾隐患挂账销号、挂牌督办 等工作制度;四是督促落实隐患整改资金、人员等各项保障,确保隐患按 时整改到位。国务院办法对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作了进一步明 确,规定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 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 予以整改。六是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 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 具体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 安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科普宣教和公民素质教育范畴,统筹 部署实施;二是制定指导性、操作性强的消防宣传工作计划,明确总体目 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工作要求;三是深化消防安全宣传进机关、进 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工作,组织社会各界广 泛参与;四是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单位和有关团体按照职能,开展消防宣 传教育工作;五是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 教育活动。七是开展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工 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 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考核。规定第四十五条对消防工作考核 作了具体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 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综合考 核评价的依据。目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已出台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法和省规定,进一步健全消防工作考 核评价体系,推动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定期组 织督导考核。八是实施消防工作表彰奖励。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 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目前,省政府设 立了“山东省119消防奖”,主要表彰在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志愿服务、消 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科研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集体和个人。(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工作职责规定首次提出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可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目的 是提升消防安全委员会等协调机制的规格,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 共同推动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是通过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联席会 议、防火安全委员会等形式,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分析 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具体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及时传 达上级消防工作指示和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二是每季度召集 成员单位召开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协调解决问题;三是定期分析 研判火灾形势,掌握本地消防工作动态,开展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本 级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对下级政府、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 导检查;五是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 查;六是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成员单位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是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该机构可独立设置, 也可依托综治办等其他部门力量设置,必须明确至少1名消防专职管理人 员。二是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内容作为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纳入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有条件的乡镇应建立消 防专项规划。三是保障消防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办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消防 队伍、维护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 除了依靠上级政府财政支出,也有一部分需要乡镇自筹资金、安排解决。四是加强消防组织建设。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 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乡镇消 防队建设应达到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GA/T 998-2012)要求。五是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是指依托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等网络资源,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力量,综合运用信息化 等手段,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在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屯为单位, 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村(居)民楼院、 村组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消 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开 展常态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六是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从政策、经费、业务工作等方面对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 防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帮助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加强乡镇 和社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 宣传教育培训,协调落实消防业务工作经费,帮助村(居)民委员会解决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五)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总体职责一是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和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 工作职责。二是明确行政审批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 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 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核 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土资源等部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教育部门核准设立学校及有关教育机构、 卫生计生部门核准设立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民政部门 核准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文化和体育部门核准设立有关场所及设施、旅游 部门进行旅游饭店和景区分级评定等,均涉及消防安全要求。三是明确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定期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 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目前,教育部出台了关 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 ) 4号),民政 部出台了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 ) 280号), 国家文物局出台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督发(2015 ) 1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国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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