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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分局基层用房雨污水管整修工程施工监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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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分局基层用房雨污水管整修工程施工监理.docx

    公安分局基层用房雨污水管整修工程(施工监理)兄 争 性 磋 商 文 件采购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2月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1.2 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3 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 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4 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 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1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1.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 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H.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 .偏离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 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向。12.2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 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 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3 .一般要求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 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 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 为准。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 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3.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4 .响应文件的组成14.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14.2 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4.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 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4.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 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4.5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 应内容处注明。14.6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5 .报价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5.2 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 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览表中的报 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15.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 .磋商保证金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 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 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R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7 .磋商响应有效期17.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 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 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8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当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 以正本为准。18.2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8.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 响应文件无效。19 .响应文件的递交19.1 供应商应按照要求填写所有磋商内容,并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19.2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磋商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磋商的任 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磋商内容缺漏、不一致或磋商失败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承 担任何责任。20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0.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 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20.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四、磋商与评审21 .磋商小组21.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2 .初步审查22.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 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应该符合 下列情况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中要求的资格条件: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监理资质市政公用 工程乙级及其以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否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是否提供有效的被委托人身份证。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被委托在建监理项目不超 过1个。投标报价一览表投标报价是否超出最高投标限价,若超出 最高投标限价将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 文件,作无效标处理。投标文件有效性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 文件的。23.澄清1.1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 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 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 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4 .磋商24.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 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24.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 人代表确认。24.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 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 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4.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监理方案 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 监理方案或者解决方案。24.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24.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4.8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25 .最后报价25.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5.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监理方案 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 监理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5.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 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25.4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 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 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6 .最后报价评审26.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26.2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 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x价格分27 .综合评审27.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7.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27.3 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 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8提出成交供应商1.1 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 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 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1.2 2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 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9 .确定成交供应商29.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9.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 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9.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30 .磋商终止30.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 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1 .重新评审31.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 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 由组织重新评审。32 .保密32.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33 .禁止行为33.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34 .成交信息的公布34.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 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34.2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34.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 见。35 .成交通知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 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6 .履约保证金36.1 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6.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7 .签订合同37.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项目合同的依据。37.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项目合同。3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 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 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8.4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六、其他规定38.采购代理服务费1.1 1由委托方和招标代理公司签订。39 .询问、质疑、投诉39.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9.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 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9.3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 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 投诉。40 .其他规定40.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1 .未尽事宜41.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42 .文件解释权42.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43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最终以中标价为基数进行结算。第三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1 .评审方法1.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评分标准合计 100 总得分类别分值项目权重评分办法商务部分10报价得分10分10投标报价得分二(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价格权值 X 100:技术部分90施工监理方案251、施工监理方案的内容是否能全面涵盖本工程,4-7 分;2、施工监理方案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组织分工以 及相应的权利与职责是否明确,1-3分;3、质量(含建筑节能)、进度、造价控制措施以及 监理程序是否科学、合理,4-8分: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控制手段是否科 学、全面,1-3分;5、合同、信息等方面管理措施以及控制手段是否科 学、全面,0-2分;6、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方案是否完整、可行,()-2分。重点难点分析20对项目特点、难点及重点的分析是否透彻;是否能提 供有效的技术建议,10-20分。测量与试验8测量仪器与检测设施配备是否得当、测量与检测方 法、控制措施是否有效,3-8分。服务承诺5服务承诺是否能满足项目需求,0-5分。总监理工程师14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经历、总监理工程师资历,3-9 分;2、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近5年内类似项目业绩,有1 项得1分,最多加至3分,03分;3、总监理工程师荣誉:近5年内获得省部(直辖市 级)及以上相关荣誉,有1项得1分,最多加至2分, 0-2 分。项目监理机构 人员13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是否符合项目需求,专业分 工是否齐全,37分;2、各专业监理负责人工作经历、监理资历及相关资 格证书,0-3分;3、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工作经历、监理资历及相 关证书,0-3分。投标人业绩51、近5年内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有1项得1分,最 多加至3分,03分;2、近5年内单位或监理工程获得省部(直辖市级) 及以上相关荣誉,有1项得1分,最多加至2分,0-2 分。1、以上技术评审内容如有缺项,则该项得0分;2、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分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企业状况等,如有虚报、夸大等现象将从重扣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取消 投标资格;4、未能按要求上传文件或上传文件不清晰的,将承担非实质性响应的后果。第四章合同参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120202)编写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响应方须知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合同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错误!未定义书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致, 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公安分局基层用房雨污水管整修工程;2 .工程地点:本项目共涉及克东路18号、石太路3600号、杨泰路198号、方正路10 号、新二路101号、湄浦路331号、康宁路2299号、宝杨路2031号、淞兴西路201号、通 河路689号、淞宝路1101号、淞良路188号、月罗公路2101号、虎林路236号、宝林路 277号、锦秋路1238号、上大路500号、沪太支路1300号、沪太路5200号、电台南路2 号、淞南路400号、淞浦路650号、同济支路55号、宝杨路628号、铁通路518号、铁山 路1088号、友谊路999号、双泉路18号、月罗路168号、塔虹路166号、宝钢一号。3 .工程规模:主要包括对36个基层警务用厉雨污水管整修、雨污分流改造、管道疏通、 新增或维护油水分离器、整修或新建检测井、新建隔油沉淀池等;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投资1588.08万元,建安费1353.工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O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o监理服务收费报价的范围为本标段施工、保修阶段的监理收费(包含平行检测费)。总价为合同总价(若工期延长,监理费不予增加)。包括:1 .监理酬金: (¥) o2 .相关服务酬金:o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O(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o(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 .监理期限:计划开竣工日期:2023年 月 日,计划施工工期210日历天,监理服务期为270日历天(其中资料整理期60日历天)。2 .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一年_月_日始,至一年_月_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一年_月_日始,至一一年_月_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一年_月_日始,至一年_月_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 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年 月 日。2 .订立地点:o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叁份。委托人:(盖章)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克山路199号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监理人: (盖章)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 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 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 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 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 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l.UO”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 持项FI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0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 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 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 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 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 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 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2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2.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2.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 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 专题会议;(4)审杳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 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 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 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 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1.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1.2.1 监理依据包括:(I)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1.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1.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 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1.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 监理工作正常进行。1.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 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 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1.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1.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 同履行职责。1.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 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 决。1.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 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1.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 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 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1.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予以调换。1.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1.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 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1.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 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 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 .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 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 用。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 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 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 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 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 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 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 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 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 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 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 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 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 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 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 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2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 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 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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