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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安县民政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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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安县民政局责任清单.docx

    文安县民政局责任清单(共39项)(部门职责14项,与相关部门责任边界13项,公共服务事项6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6项)2017年12月序号理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县组织部负责审核认定老党员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人 员纳入补助发放范围,负责资金发放。5义务兵 家庭优 待金县民政局落实省、市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军人抚恤优待 条例;3.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 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14) 13号)每年5月底前,当地政府征兵办将上年度征 集新兵人数抄送民政、财政部门。7月底前 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到位。义务兵家庭 优待金实行省、市、县分级负担机制。义务 兵家庭优待金实行一年一发。县武装部负责全县义务兵家庭数据统计。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6烈士纪 念设施 建设管 理保护 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乡镇、管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加强 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1.烈士褒扬条例;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 纪念工作的意见: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 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 32号);4.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 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1) 39 号)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烈士纪念 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全力推 动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将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7军体经 费县民政局按照省下达经费指标拟定方案按照政策落实 到位。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 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 2号)省财政下达我县军休经费后,县民政局拟订 分配方案,会同财务、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审定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下达经费县 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督导经费的落实。序号理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县财政局审核方案并下达经费,督导县按照财经规定合 法使用。8规划军 休服务 管理机 构工作 人员和 车辆配 置县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部门制定人员车辆配备计 划,做好落实工作。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 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 2号)县民政局按照上级的文件要求,制定县军休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车辆配置计划草案,报县 财政局、县编办审核同意后,联合下达相关 文件,并负责督导落实。县编办做好人员编制落实工作。县财政局做好人员和车辆经费落实工作。9接收安 置符合 政府安 排工作 条件退 役士兵县民政局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府安 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请示,报县政 府审批;县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 转递。1.兵役法;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 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县民政局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按时报请县政 府审批安置工作,协助县人事局转接退役士 兵档案。县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负 责制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方案、负责退 役士兵手续开具、组织召开安置会议、接收转 递退役士兵档案工作。县编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役士兵接收编制工作。协 助政府提供接收退役士兵工作单位情况。序号理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0退役士 兵各类 经济补 助县民政局根据省、市文件精神,负责拟订退役士兵相关 补助经费的分配意见,及时足额发放退役士兵 各类经济补助。1.兵役法;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 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3.河北省城镇退役士 兵安置暂行办法;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实行)(冀政办201U14号):5.廊坊市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及自谋职业补助发放暂 行办法廊办【2013】115号某甲选择自主就业之后,相关补助政策的落 实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相关规定, 由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落实。县财政局落实退役士兵各类经济补助政策,下达退役士 兵相关补助经费,督导做好退役士兵各类经济 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11灾害情 况县民政局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县灾情。廊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廊政办(2009) 3号)发生水旱灾情后,民政、防办在系统内逐级 汇总、上报灾害情况,双方及时沟通会商数 据,由民政部门对外发布灾情。县水务局掌握全省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12组织协 调紧急 转移安 置县民政局掌握需转移安置灾民情况,提出转移安置意 见,并按照相关部门建议制定转移安置方案。廊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廊政办(2009) 3号)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减灾委成立救灾指挥 部,有关涉灾部门参加,民政部门根据灾民 转移安置需求,会同建设、国土、水利、地 震、公安武警等部门制定转移安置方案。有关涉灾部门按照灾害种类,由建设、国土、水利、地震、 公安武警等部门提出转移方式或安全安置地 域。13承办中 央和省 级救灾 款物分 配和监 管工作县民政局评估救助需求,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分配意见, 下拨救灾物资,商财政局下拨资金。廊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廊政办(2009) 3号)重大灾害发生后,由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 评估,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分配意见,下拨救 灾物资,商财政部门下拨资金,双方并联合 做好监管。县财政局会商后发文下拨救灾款,联合做好监管。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地名公共服务地名咨询,办理门牌登记、变更地名办2防灾减灾服务开展512防灾减灾宣传,发放防灾减灾宣传手册,接受群众咨询。救灾物资接收及发放。救灾股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为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救助站4殡葬管理服务宣传贯彻殡葬改革政策。殡葬管理所5城镇三无人员、残疾人、特困群众救助服务收养和管理城镇三无人员、残疾人、特困群众的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救助服务。社会事务股6福彩助学为应届毕业生开展福彩助学活动。募捐办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 监督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社会救助资金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三)涉及社会救助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二)查阅社会救助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三)对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四)对涉及社会救助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实施检查。1 .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2 .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县民政局有关部门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1 .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3 .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二)县民政局在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县组织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 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民政局有关部门及时停止社会救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 助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57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 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一、监督检查对象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灾害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灾害救助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县民政局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救灾款物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二)灾后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三)涉及灾害救助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五)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二)查阅救灾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灾害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三)对灾害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四)对涉及灾害救助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1 .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2 .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四)整改后处理。组织民政局有关部门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县民政局对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1 .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3 .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三)县民政局在查处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县委组织部门或者纪检监察 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灾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民政部门有关股室及时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 救灾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社会团体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文安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 项:(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A)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 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 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 团体,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 .印发通知。每年年初印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2 .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 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行补充说明。3 .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 .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 .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6 .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 登记。(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 .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 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 证书和印章。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文安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1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3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4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 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 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 .印发通知。每年年初印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2 .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 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 .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 .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 .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6 .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2 .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 .设立分支机构的;6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 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股室备注1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实、审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的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民间组织管理办公 室负责对跨县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备案管理。研究制定全县民间组织发展规划,负责有关人员培训,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违反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有关复议工作。2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承办各类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承办革 命烈士褒扬事项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管理保护;承 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 作。拟定全县优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组织全县拥军优属活动。优抚股承办全县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审查、申报工作。做好对革命伤残军人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属)的抚恤工作。负责承办伤残等级的调整申报及伤残抚恤工作。督导有关部门落实义务兵家属优待政策。(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五、殡仪服务设施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殡仪服务设施建设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殡仪服务设施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二)殡仪服务单位专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上岗情况,专用车辆等使用情况。(三)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后续管理是否规范,绿化面积。(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不定期检查: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的,每年不少于1次。(二)定期检查:对公益性殡葬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五、监督检查处理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国土、林业、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对 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城市 管理局;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移交给国土资源局;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埋的,移交给林业局。六、养老机构事项监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县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 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照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养老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七)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四)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四、监督检查程序(一)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二)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四)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五、监督检查处理(一)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取缔;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四)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责令其改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股室备注落实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负责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3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 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 工接收安置工作,落实有关生活待遇,指导军地两 用人才开发使用;督促、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 站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 休、退职职工、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服务和管理工作。安置办负责县直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安置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待分配期间的培 训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承办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审核及上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检查落实好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 导军休所建设。4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承办灾 情核查和上报工作;筹集、接收、管理、分配救灾 款物并监督使用情况;实施定期定量救济。负责自然灾害查灾、核灾、救灾、慰问灾民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救灾股管理、分配上级拨付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和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抢救、灾民转移安置。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股室备注5负责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贯彻落 实。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核查管理编制城乡低保工作 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工作。低保核查中心拟定城乡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城乡低保金领取证件。指导、督促、检查乡、镇和居委会的城乡低保工作。受理公众有关城乡低保的咨询、投诉,查处有关城乡低保举报、投诉事项,负 责城乡低保工作的行政服役工作。负责城乡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核查,档案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6负责全县五保供养工作。贯彻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法规和政策;社会事务股组织制定民政事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负责检查各民政事业 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的落实。负责全县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审批、供养资金发放和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发 放。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股室备注7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 议,组织指导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开展村 民自治,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村(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和 全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及培训工作。建政股8制定社区建设规划,推动社区建设。研究拟定全县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培育社区服务和社区 建设典型,推广先进,指导社区服务管理规章,推动城市和农村社区建设。社区办9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地名规划、地名出 版物审验;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及日常管理工作。地名办承办县内街道办事处的建立、合并、撤销的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乡镇级边界争议。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负责县、乡(镇)、村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申报或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推行地名标准化工作。依照国家法定标准规范全县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城区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并对全社会标准地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股室备注负责指导地名档案的建立、地名信息系统建设和地名图书的编纂出版。10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 福利企业管理。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福利站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严格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研究提出全县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协助落实有关扶持保护政策。11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宣传、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殡葬管理法规、规章、政策。殡葬管理所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及殡葬用品市场清理整顿工作。12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管理服务站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股室备注13承担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省、市、县优待老人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老龄办协助有关部门拟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草拟全县老年事业发 展规划。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兴办老年公益事业,开展敬老助老服务活动,协助、督促有 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具体负责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和80周岁以上老人生活补贴金发放工作。14承担福利彩票大奖组发行与销售工作,管理本级的 福利公益金。负责福彩助学活动审和资金发放。募捐办承担福利彩票大奖组发行与销售工作,管理本级的福利公益金。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填报人:陈强填报时间:2017年12月联系电话: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理项 管事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低保申 请家庭 经济状 况核对县民政局与相关部门进行跨部门信息核对和查询工作。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 见(国发( 2012 ) 45号);2.河北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 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3.河北省民 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 (2013)44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建立河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 字(2014 )64号);5,廊坊市城乡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实施办法(廊政【2013】55号)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 处报送的关于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审 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通过与公安、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金融、保险、工 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相连的 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的户 箱、机动车、就业、住房、存款、保险、证 券、纳税、个体工商户、公积金情况进行全 面核查,全面掌握每户的情况。县公安局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户籍、机动车信息。县人社局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就业、离退休金发 放、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费、从事 公益岗位信息。县房管局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住房信息。住房公积金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 用的信息。县地税局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纳税信息。县工商局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息。县财政局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财政供养信息。2烈士褒 扬县民政局按政策整理烈士评定卷宗,落实相关政策待 遇。1.烈士褒扬条例;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 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 题的意见(民发(2012) 83号)某甲被评定为烈士之后,烈士证明书由 省民政厅填发,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按照烈 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由烈士遗属户籍 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落实,市级相关部门负 责指导。县人社局负责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做好烈士抚恤金的发放工作。序号理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3军人、 国家机 关工作 人员、 人民警 察死亡 一次性 抚恤县民政局按省、市相关政策制定我县关于军人、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政策。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民政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 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 知(民发(2011) 192号)。3.河北省民政厅关 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4) 98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工作人员抚恤政 策的落实,由县民政局先行提出意见,县人 社局负责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县财政局负责 发放。县人社局参与制定抚恤政策,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县财政局参与制定我县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政 策;负责做好抚恤金发放。4优抚对 象医疗 保障县民政局根据省、市制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会同人社审核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职工医保范围, 并按照残疾等级级别予以政策倾斜。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民政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 法(民发(2005) 199号);3.河北省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规划(冀政(1999) 12号);4.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 民(2007) 57号);5.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 人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6) 71号)廊坊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 局关于廊坊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廊民(2009) 37 号民政、人社、卫计委、财政部门要通力协作, 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 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及时安排资金,及时做好医疗保障补助和配套 资金的发放。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县卫生局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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