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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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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

    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简称婴幼儿,下同)照护 服务(包含托育服务,下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国家卫健委妇幼司关于印发农村儿童早期发展试点工作 方案的通知(国卫妇幼儿卫便函(2019) 84号)、浙江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 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 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 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 精神,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未来社区、美丽城镇等建设,坚持 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原则,以需求和问 题为导向,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 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 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 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 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幸福和谐。(二)工作目标(五)财税补贴政策1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对社区托育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托 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 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 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 地闲置费等收费。13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文件精神, 对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 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1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 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国发改社会(2019) 1066号)文件精神,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建设补助及运行(托 位)补助,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强化统筹 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成立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 展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附件2), 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格局,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 康发展。(二)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以服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 对托育机构进行分类指导、科学管理,鼓励探索照护服务新模式, 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实施托育收费分类定价,对营 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物价局审核后确 定收费标准。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必须进行定期申报认定, 考虑办园成本、家庭承受力和发展需要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 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调确定价格水平。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附件:1.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2.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副组长:市府办副主任市卫生健康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成 员: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财 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数管中 心、总工会、妇联、计生协会、税务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等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市卫健局 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教育局学前教育科科长)兼任办公 室副主任。以上组成人员如有变化,由其所在单位接任者自然替补。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卫健局负责牵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制定婴幼 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对各类托育机构的备 案审查、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对婴幼儿照 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 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及在岗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开展儿童早期发展 指导及早期发育风险筛查,加强科学育儿咨询指导及干预等。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 划,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队伍 管理。负责组织对托育机构的课程研发与专业指导。推进托幼一体 化建设,加强托幼一体化服务机构的核准登记,做好辖区幼儿园开 设托班的规范管理。协同开展从业人员在职培训、社区家庭育儿指 导。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工作,督促各机构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配备必要 的专业保安人员,建立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 生活和活动区域全覆盖。民政局负责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 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按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落实产假、 护理假及哺乳期妇女利益保障等政策措施。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 发展予以支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建设规 划,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建设局负责监督落实国家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负责依法 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提 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 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 儿照护服务。妇联负责组织家庭参与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配合各社区开展社 区亲子活动场所或照料中心的示范点建设及推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 督。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 惠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公 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 机构),负责托育机构的属地化监督管理。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和标准规范管理 体系,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入托率有所提 高,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新增省级示 范托育服务机构1家以上,新增婴幼儿托位25个以上。婴幼儿健 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养育人照护知识普及率和知晓率均达到 80%以上。到2025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实现城 乡全覆盖,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 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1 .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服务指导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依托各乡镇、街 道的“三优”(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妇幼保健工作,通过家长课堂、亲子活动、入户指导、母子健康手 册推广等方式,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平台,为婴幼儿提供早 期发展指导服务,向家长宣传正确的儿童发展和教育理念、儿童生 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 提升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强化家庭医 生签约服务,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为其提供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视力筛查、新生 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行为能力发育监测与筛查、孤独症早期筛查 等发育风险筛查。(牵头单位:各镇街;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 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妇联、市计生协会).促进社区发展照护服务供给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机融入社区。在新建居住区规 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可纳入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与配套幼儿园合并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 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 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限期通过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 式建设。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 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文化、体育、教 育、医护、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 为载体,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各乡镇、街道可根据 需求评估,将托幼机构与婴幼儿托育、照护服务相结合,至少在辖 区1家公立幼儿园内开设相应托位,并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 标准配备设施用品和保教人员。并由乡镇、街道公立幼儿园的专 业幼师引导婴幼儿及养育人共同参加亲子游戏、育儿分享及健康宣 教等互动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 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税务局).多形式建设照护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 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提供全日 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在大 型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鼓励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及育婴照料等 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 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 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局、市总工会)。鼓励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发挥幼 儿园专业资源优势,招收2-3岁的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 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鼓励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配 备托班,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 开设幼儿托班服务点。建设数家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 范性托育服务机构,此类机构具备托育服务功能,可承担其他托育 服务机构的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工作,鼓励创新创优, 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 用,引领全市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 局、市卫健局)(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标准规范体系1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根据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服务 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等要求,规范 建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卫健局;责任 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根据我市实际,托幼一体化机构仍按幼儿园管理,由教育部门 负责准入审批和综合监管。其他各类托育服务机构,举办非营利性 托育服务机构的,由市民政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符合事业单位有 关规定的可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法人登记;举办营利性托 育服务机构的,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 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卫健局。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 向市卫健局备案,对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保健等内 容进行审核性备案。需提交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评价为“合 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营利性机构)或法人登记证书(非营利性的)等 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餐饮服务的,还要提交食品经 营许可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探索建立多部门一站式 办理的绿色通道,简化登记备案流程。现已在营业的早教机构,未 备案为托育服务机构的由原登记机构管理。(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2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参照国家托 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 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 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 督和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服务指南的要求,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 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卫健局)(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保障体系1 .落实家庭照护保障政策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产假、奖励假、护理假等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 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倡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为 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 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规 范各类单位用工行为,对违反劳动法歧视女性的行为,依法加大 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 卫健局).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 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 岗前、职后培训,要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加强婴幼儿 照护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开展职业技能 提升行动,将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 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 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 育婴员等照护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 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 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加快培养照护服务人才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加强育婴管理、 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培养。在兰四中、兰溪市教师进修学校或兰溪 市卫生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 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满足各类照护服务 需求。鼓励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到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执业。 将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 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托 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 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 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卫 健局、市总工会、兰四中、市教师进修学校、市卫生学校)(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行业监督体系1 .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托育机构开展婴幼托育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 规范,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让广大家长放心。认真贯 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 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 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体责任,各相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 时查处通报不良行为,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行职责不到位、 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黑名单”制 度,纳入政府统一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 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加强信息化管理发展“互联网+ ”新业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 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 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做好统计 监测,进一步优化服务和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市场 监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各镇街)三、政策支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为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着 力增加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出台兰溪市托育服务政策 支持清单。(一)土地、规划政策L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 安排土地利用计划。2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 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 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 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 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 企业承担。3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 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4 .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 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托育服 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5 .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 普惠托育服务。(二)报批建设政策6 .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开办申报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 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7 .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 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 司统一纳税。(三)人才支持政策8 .推进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 技能型应用人才。9 .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 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 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10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 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 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 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 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11 .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项目采用一 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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