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docx

    • 资源ID:86369633       资源大小:31.64KB        全文页数:2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docx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1.0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第四十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在本宗地项目竣工后提出退还土地使用权申请的,经同意,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出让人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出 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 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 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 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 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 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四十二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占地上建筑总量的比 例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本宗地出让价款3%。的违约金, 并自行拆除相应的建筑设施。第四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 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 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照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的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 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 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 地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要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四十四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 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 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四十五条 受让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违反本合同第四章 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 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 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情节严 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受 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 履行:(-)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使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环保部门认定,出让人有权解 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受让人承担全部的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修复成本。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上2 款约定履行:(-)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向'申请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其他(在特别约定中另行约定)。第四十九条特别约定:1、受让人作为园区平台应根据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签 订的框架协议承担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等责任。2、本合同第十三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为保证受让人按时开工、竣工和投产,受让人同意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项目时间履约保 证金分为三部分,其中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60%,竣工时间履约保 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20%,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20%。经 认定,受让人按时开工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在开工认定后 10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全额返还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 受让人按时竣工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在竣工认定后1。个 工作日内,即年 月 日之前,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 人按时投产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在投产认定后10个工作 日内,即年 月 日之前,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3、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36个月内(即年 月 日之前)投产。4、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项下宗地内的物业可以出租、不得转租。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受让人必须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生活配套设施物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受让 人必须按出让年限持有不低于受让宗地地上建筑总量48.43%的产业用房物业。本合同项下宗 地的物业可转让部分,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在承租人产业绩效、研发投入等指标达到设定条件 后再转让。采用直接转让比例不得超过可转让物业的60%,物业受让企业应为符合产业准入 要求的企业或研发机构,物业转让前应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同意。物业转让、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可转让、租赁物业的产业准入标准、监管措施、退出方式、 园区平台回购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转让的物业,自转让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5年后确需转让的可由园区平台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按约定价格优先回购,放弃优先回购的可以 转让给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受让人应通过三方协议、产业监管协议等形式实 现长效管理。受让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 和区产业管理部门同意。5、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即年 月 日之前。受让人投产日期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 委员会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 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超出重新约定投产 日期未投产,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 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6、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 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 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7、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工时间管 理,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 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 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 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8、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和分割转让,由出 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 施。9、本合同第三十八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时间管 理,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 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本合同项下 宗地建设项目超过一年未竣工,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 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 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10、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5年内(即 年 月 日之前)达到达产销售 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玖仟零壹拾肆点贰叁万元(小写139014.23万元),达产 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玖佰柒拾捌点零捌万元(小写11978.08万元),达产 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贰仟陆佰贰拾伍元(小写2625元)。11、在本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 同约定标准8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 即可视为已履行本条款。12、受让人因自身原因在达产之后提出退还土地使用权申请的,经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出让人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 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 相应补偿。13、受让人在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出现以下情形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1)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第11款,在合同约定的达产 日期之后1月内,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认定,项目税收总额 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80%的;(2)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第四章约定进行转让、抵 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的。违反本条约定,出 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14、本合同项下可转让物业受让人的产业准入要求为:(1)产业准入类型:新一代信息技术(包 含集成电路、半导体、人工智能等)、高端装备制造、科技服务业、创意产业。(2)产业绩效: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900万元每亩,达产工业产值不低于2050万元每亩,达产税收不低 于175万元每亩。转让部分强度不低于上述标准。(3)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全市平均标准, 以转让申请时评审意见为准。(4)其他:/15、受让人在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可转让产业用房物业的支持政策:(1) 受让人未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物业的;(2)受 让人引入产业或科研项目不符合区域产业准入要求,对物业租售对象缺乏产业长效监管的;(3) 受让人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落实园区发展责任的。16、自本合同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 区管理委员会产业管理部门对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依据合同约定及框架协议约 定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综合评估不达标并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取消园区平台主体认定资格,情形严重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违反本条约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 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 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17、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 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18、本地块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应符合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 (试行)要求。若地块内有单体建筑为高能耗建筑,如实验室、数据中心等,该单体建筑可 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超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建筑仍需执行三星级标 准),参照执行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的相关技术措施,保证节能率降到 20%以上;本地块新建工业建筑应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 “十四五”规划、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试 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筑低碳建设导则(试行)、公共建筑绿色 设计标准DGJ08-2143-2021、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2013、绿色通用厂房(库) 评价标准DG/TJ 08-2337-2020及其他现行规范)。19、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绿化面积不小于9126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上海市绿化条例。20、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 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 及管理: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 97号)等市区相关文件。2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符合基本单元的规定,最小登记单位为: 层。22、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由出让人优先收购。23、受让人在约定的物业持有期间内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记的相关约 定内容,需经出让人审核同意。2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 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25、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 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 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 人解除本合同的,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 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26、本合同项下第十五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地上建筑容积率:D09-02地块,综合用地3.0, 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36892.4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宗地附带建设方案的计容面积为105470.38 平方米,折算容积率为231。27、本合同第六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出让人同意在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 净地。28、本合同项下建管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 (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等文件,在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29、本合同项下停车库要求:根据临港新片区建筑工程停车库(场)配建指标(2022版), 结合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设置标准要求,按三类区域工业建筑用地各使用功能 的停车位指标配建小汽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生产制造和仓储物流功能应按标准增配大货车 停车泊位。相关停车需求不得溢出地块范围,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停车。地上和地下车位数之和 应满足该地块规范总泊位数要求。30、本合同项下地下人行系统:结合地块需求,如有需要设置地下人行系统,以后续审核的方 案为准,并由管委会建交部门进行监管。31、本项目不配建民防工程。32、本合同项下通信基站要求:D09-02地块设置1个基站点位。根据公共建筑通信配套设 施设计标准要求,符合宏基站天线挂高要求的新建公共建筑屋面应预留天线塔桅架设、缆线 布放路由、机房和供电等资源条件。新建公共建筑所属广场、园区等空旷区域应预留立杆站设 置资源,并预埋管道资源。后期将结合建筑周边信号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基站最终安装位置。 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楼宇室内覆盖分布系统,以满足地下公共建筑空间、电梯等区域的移动 通信信号需求。33、本合同项下光伏要求:项目屋顶应开展光伏利用,安装光伏面积不低于50%,屋面设计 应考虑光伏系统的荷载要求和固定条件。34、本合同项下绿化要求:本地块集中绿地率5%。应利用建筑立面、围墙、构架等布置立体 绿化,地块乔木覆盖率不低于8%,沿围墙应种植不少于一排乔木。35、基地与外部道路和管线的接口应按批复控详的有关要求执行,并与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的 实施部门做好工程衔接。为地块服务的10KV变电站、天然气调压站、垃圾站等市政公共设施 在地块内一并落实,并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在下阶段设计中深化完善。36、受让人(或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及招商入驻企业在公司设立、建设、经营过程中均应遵守 符合产业功能定位、税收属地征管、属地注册登记的要求,实现“功能、税收、注册”三落地。 37、本合同项下海绵城市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25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240%,雨 水资源化利用率22%。本地块每公顷硬化面积需配建初雨调蓄池50立方米(总容积约170立 方米),建设标准为1500元/立方米左右,并对初雨进行治理后回用或排入市政雨水系统。38、本合同项下饮用水要求: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品质饮用水入 户工程技术规程执行。39、本次出让综合用地D09-02地块研发地上建筑面积:13281.82平方米,研发占地上总建筑 面积比例18.99%。在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若研发建筑面积发生调整的,应重新核定规划设 计条件并签订补充出让合同。40、租赁物业的产业准入标准、监管方式、退出方式:(1)准入管理要求:一是出租前原则上 由受让人根据相关要求向临港管委会提出申请,承租企业须经临港管委会审核通过。二是承租 企业符合园区产业导向、指标要求、安全生产等要求,园区整体平均销售产出率不低于2031 万元/亩。(2)监管措施:受让人与承租企业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周期为3-5年,签订的 合同应主动报临港管委会备案。(3)退出机制:承租企业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的,因产业绩效、 环保要求不达标被政府要求的强制退出的,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条件解除租赁,由园区平台收回 物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上海市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 日起生效。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 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24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 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iimiiiiii 腑 iiii 删 Miin08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申港大道200号邮政编码:201306电 话: 68283051传 真:68283000受让人:出资比例: 注册地址: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比例尺:1: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上界限高程高程起算基点h= mh二 m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附件3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附件4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1、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受让人必须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生活配套设施。2、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受让人必须按出让年限持有不低于地上建筑总量48.43%的产业用房物 业。3、可转让部分自转让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直接转让比例不得超过可转让物业的 60%。5年后确需转让的可由园区平台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按约定价格优先回购,放弃优先回购 的可以转让给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企业或研发机构。4、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变更以上内容的需出让人同意。5、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符合基本单元的规定,最小登记单位为: 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说明本合同首页括号内为合同版本号,首次签订时为L0版,若签订补充合同,版本号升级为 2.0版,再有修改版本的,依次类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 地(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 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481417 ,宗地总面积大写肆万伍仟陆佰叁拾点捌 平方米(小写45630.8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肆万伍仟陆佰叁拾点捌 平方米(小 写45630.8平方米)。【自贸区临港新片区ZH-02单元D09街坊D09-02地块,D09-02地块: 出让面积为45630. 8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东至泽通路、D09-03地块,南至洲德 路北侧绿化带,西至凯汇路东侧绿化带,北至丹漪路南侧绿化带。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L;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lo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L米为上界限,以上米为下界限,高差为L米。出 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 范围。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D09-02地块: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用地。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签订本出让合同之日起等一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 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 净地。第七条 签订本出让合同之前,出让人负责完成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 质量调查检测工作,相关检测报告经环保部门确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D09-02:科研设计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 生,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入 (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入(小写元)。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土地出让价款的里%,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本 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上L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二)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余额。第十二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按照以下 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第一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痘计人民币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即 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圾计人民币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即 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 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 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 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出让人支 付余额利息。第十三条 为保证受让人按时开工、竣工,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业队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产 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分为两部分,其中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 60_%,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3_%。经认定,受让人按时开工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产 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开工认定后工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全额返还 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人按时竣工的,中国(上海)白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产 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竣工认定后工个工作日内,即 年月日之前,全额返还 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第十四条受让人应在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 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 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地上空间中,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工业标准厂房;地上附属建筑物性质 1;地上建筑 容积率D09-02地块:3.0 ;地上建筑面积136892.4平方米;地上建筑限高50米;地上 建筑密度4858% ;绿地率20%。地下部分规划条件: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建(构)筑物水平 投影最大占地面范围:起止深度:米;地下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 积:14510. 92平方米;其中,商业用途建筑面积:_1平方米;办公用途建筑面积:平方 米;工业用途建筑面积:_1平方米;仓储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研发用途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他用途建筑面积:2方2.16平方米(教育、文化、医疗等);项目配套设施建筑面 积:平方米;单建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_1平方米;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2158.76 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之后的三个月内,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完善地下部分规划条件。其他土地利用要求工。第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改变。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 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上12%,其中用于零售、 餐饮、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山工。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 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禁止在 工业用地内建造单幢建筑面积150-500平方米,且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的类 似别墅建筑。第十八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个月内(即年月日之 前)开工,在交地后30个月内(即年月日之前)竣工。特殊项目在特别约定条款中另 行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延建 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不能按期竣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期的,延期 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九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壹拾叁万 万元 的、写 人0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 写贰万捌仟肆佰玖拾玖点捌陆元(小写28499.86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 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等。第二十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 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民防工程、 地下管道与管线等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 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一条 对受让人依法和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 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 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款给予受让人补偿。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完成后,受让人应当向签订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对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和合同要约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经验 收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总量的,但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超出面积 部分以本合同约定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再予以验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须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对超出建 筑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对于违法面积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将全部超出面积 (含规划允许误差范围超出面积)按照届时补缴的时点进行地价市场评估,并在经出让人集体 决策后,按照市场评估价与本合同约定地价标准两者择高补缴。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应汇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并对本宗地范 围内分布的地面沉降监测防治设施及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等进行保护。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应当做好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 按规定向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整体抵押。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 仅限于开发建设本合同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 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抵押权实现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抵押物竞买人资格必须经过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产业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 综合认定,符合产业导向和园区规划要求;(二)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本宗地土地使用权。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九条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届满,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 申请书,并在提出续期申请前需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产 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申请综合评定。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 理委员工(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受让人在该地块上的产业项目符合产业导向 和准入标准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续期。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若以弹性年期出让的,可以协议方式签订续期土地出让合同,续期年限和主合同第八条约 定出让年限合计不超过50年,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按照本款第一项约定标准核定:1、主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水平;2、在续期时点的市场评估价与主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水平之间取低值设定。(二)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申请续期,因综合评定不符合要求的或因社会公 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本合同终止,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依照规定办理土 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0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三十一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本合同终止,出让人无偿收 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 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 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 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三十三

    注意事项

    本文(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docx)为本站会员(太**)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