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docx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重大食品 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是指在 食品药品种植、养殖、生产、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 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由食品药品质量引起的一次死亡1人以 上(含1人)或者疾患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事故, 及其他由食品药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 重社会影响的事件(指发生在学校、重要活动期间以及影响 广、易造成一定范围内社会恐慌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第三条各有关单位、村组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一把 手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 布置、督促和检查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认真贯彻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 建立健全地方性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制度;实行食品药品安全 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列入年度工作 考核内容。(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食品 安全监管活动,督促有关单位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对容易发 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及相关食品,明确防范责 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 改,限期消除。(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公 共食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五)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 救援体系。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物资调配、人员 救治和善后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对有关 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第五条 各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或组织、个体经 营户均应加强各自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各单位、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 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对食品安全 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二)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 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四)经常性进行食品安全自查活动,及时发现、消除 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五)发生重大食品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食 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危 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 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范发 生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第六条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 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 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未进行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2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的;3 .未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措施不落实,造 成食品安全事故的;4 .食品药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或“三无” 食品、药品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5 .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 或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其他失职行为的。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