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司法局责任清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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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司法局责任清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沙河市司法局责任清单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市社区矫正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 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 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司法所和矫正小 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 调整等相关材料。(二)监督检查程序: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 报告市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市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 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三)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日网上定位监控抽查不少于1次;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 走访1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1次,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每季至少走访1次。2、全面检查:每季度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监督检查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以掌握其行踪轨迹,防止社区矫 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 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 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二)监督检查处理: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 育仍不改正的;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6、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7、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2、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3、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司法局和人民检察院。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 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 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或市,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沙河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监督检查内容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年度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2、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司法局备案。(二)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3、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4、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三)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监督检查措施: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2、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3、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4、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二)监督检查处理:1、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监督下,限期 整改。2、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4、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