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docx
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 预售款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保障承购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 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 房,其预售款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 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至房屋所有权初始 登记完成前,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进行预销售,由承购人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 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负责 对监管银行的预售款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住建局、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 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管银行,是指受市住建局委托,与开发企业签订市区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 管的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市住建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委托监管银行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监督检查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三)负责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四)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 售款的行为。监管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义务, 在权责范围内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使用进行监管。(二)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使用台 账,负责进行日常管理;(三)做好商品房预售款收取、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 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市住建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第四条市住建局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建立统一的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 信息化管理。第五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市 住建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认可的监管银行库名册中自行 选择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责任,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 简称监管账户)。有开发贷款的项目,原则上监管账户设置 在贷款最多的银行。第六条开发企业在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时,一并将 监管协议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开发企业应在与承购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 具体的监管银行和银行账户。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采取项目封闭式管理模式。 监管资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 相应的监管账户,不得坐支。承购人以贷款方式支付商品房购房款项的,其贷款由贷 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直接划至相应监管 账户。第九条 监管资金额度为预售商品房建设费用(含建安 成本和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加上不可预见性支出总和。不可 预见性支出上限为预售商品房建设费用总额的10%,并根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监管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总额超出监管资金额度部 分,开发企业可自行使用,监管银行不得限制其使用。第十条 监管资金按工程进度设置相应的拨付节点,开 发企业按照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监管资金时,应当向监管 银行提交相关资料。监管银行根据开发企业的申请和提供的 各节点证明文件,结合预售商品房完成的工作量和资金使用 计划,按照各节点支付比例和监管账户资金金额及时支付各 阶段的建设费用。第十一条承购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监管银行按相关规定解除该部分商品房预售房款的监管,预 售房款直接划入承购人账户。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完成预售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初始 登记后,可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监管。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 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十四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商品房 网上签约,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二)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对承购 人预购房款有坐支的;(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四)有其他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行为的。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受理或违规拨付商 品房预售款的,由市住建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责令改正, 未按规定改正的,由市住建局取消其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资格。 造成损失的,由监管银行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市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七条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 监管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已 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房销售)的项目、由政府投资 主体投资建设的拆迁安置房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 用于区所辖范围,新区和各辖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