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docx
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方法(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 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开展,根据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本专科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普通高校省政 府奖学金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方法、关于印发普 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中等 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方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第二章奖助学金的类别和标准第二条奖助学金包括高职类: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 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中职(含技校,下同)类: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 标准如下:1 .国家奖学金(1)高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2)中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年2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年3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 和综合测评成绩中至少一项不低于班级前30%;(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 志愿服务活动,加强体育锻炼,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 素质。第九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 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不能 重复获得,但获得其中一种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 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第十条奖学金获得者在获奖一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者,须退回全部奖励金额。1 .触犯我国法律法规,负有刑事责任者;2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3 .其他应全额追回奖励的情况,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商议后决定。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财 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 人及各系(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员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 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领导组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10 -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奖助学金的评选、审查、上报、发放等工 作。第十二条 各系(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 支副书记、学生科科长为副组长,辅导员担任组员的系(院)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制定各系(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贝!1, 严格按照评选程序,认真做好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审核、 上报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第十三条各系(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 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 负责本班级各类奖助学金的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应从学 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中产生,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 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o评议小组 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1个工作日,无 异议后评议小组开始开展奖助学金评议工作。第五章申请及评审程序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的原那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 奖励。具体程序是:1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分配的名额,向 各系(院)下发本学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候选名额。2 .学生根据本方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11 - 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交国家奖学金 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3 .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严格审核学生的申报资 格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人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 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候选人,在系(院)内公示5个工 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4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各系(院)上报的候选人进行 申请条件审查的基础上,组织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选会, 根据评委打分成绩及综合表现,按照排名先后依次确定国家 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 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凡有举报弄虚作假、 评选不实的,经查实,予以取消,由此而产生的空余名额由 学校统筹分配后补报。5 .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学生 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由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遵 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那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 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具体程序是: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分配的名额,向 各系(院)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2各系(院)按照比例均衡的原那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12 -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系(院)内各专业、各班级。3 .学生根据本方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 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交国 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4 .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审核申请学生基本条 件、成绩排名的基础上,对学生的生活情况(是否生活俭朴, 有无高消费现象等)、思想品德、学习态度、社会实践等方 面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公示2个工 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系(院)上报的拟获奖学生 名单和基本条件,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经查 实,予以取消,由此而产生的空余名额由学校统筹分配后补 报。6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 学生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 金获得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 学金参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执行。第十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的原那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 国家助学金。具体程序是:-13 -1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分配的名额,向 各系(院)下发国家助学金名额。2 .各系(院)将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家庭经济困难人数比 例分配到各年级、各专业各班级。3 .学生根据本方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 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4 .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 法(修订)认定的经济困难等级排序,进行申请条件核查 和民主评议,确定初评人选,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程 度划分资助档次,上报系(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5 .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初评名单 和资助档次进行审核,确定系(院)内国家助学金拟获得者 名单,在本系(院)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6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系(院)上报的学生名单、 基本条件和资助档次,确定学校国家助学金拟获得者名单, 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经查实,予以 取消,由此而产生的空余名额由学校统筹分配后补报。7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助 学金拟获得者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由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管理部门。-14 -第十七条 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遵循自下而上、逐 级推荐的原那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符合条件的学 生获得奖励。具体程序是:1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在校生人数确定本学年优秀 大学生奖学金名额,并向各系(院)下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名额。2 .各系(院)按照比例均衡的原那么将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名额分配到系(院)内各专业、各班级。3 .学生根据本方法规定的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条 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交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申请。4 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 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公示2个工 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5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系(院)上报的拟获奖学生 名单和基本条件,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经查 实,予以取消,由此而产生的空余名额由学校统筹分配后补 报。6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 学生进行审批,确定本学年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第六章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15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 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 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上级财政部门全额拨 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财务处,及时将奖助学金足额发 放给获奖或受助学生,其中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助学金分学 期发放。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由学校提取事业收入5%的资助专 项经费支出,并一次性发放于学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 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 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 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学校开具获奖证明,优秀大学生 奖学金由学校颁发证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 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获奖情 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九条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对国家划 拨的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 的检查和监督。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 各系(院)在进行奖助学金评选的过程中要 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进行,保证评选过程“公正、 公平、公开”和依法依规。任何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 赂、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一经查实涉事相关人员将根据相 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涉事学生学校将取消其该学年已获得 的奖助学金,同时取消下一学年申请资格,已发放的奖助学 金予以追回。第二十一条任何部门及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对奖助学金 评选程序及公示学生的评选资格向公示部门进行实名投诉, 投诉内容要描述清晰,要说明投诉事件涉及的具体信息,如 学生姓名、相关证据等材料,同时投诉人应注明个人信息以 便于公示部门调查反应,匿名投诉公示部门原那么上不予受理。 对于调查结果公示部门要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 理,并通知投诉人。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二条各系(院)要认真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对 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引导,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 智、体、美、劳全面开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 格建设者和*人。第二十三条获奖或受助学生所得奖学金、助学金须用 于学习和生活,不得奢侈浪费。各系(院)要认真做好奖助 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奖 助学金,并及时对学生进行诚信、感恩和励志教育。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 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17 -4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5 .*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5000元/生年6 .国家助学金(1)高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生 年(具体分为:1档2300元/生年;2档3300元/生年; 3档4300元/生年)(2)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中职全日制正式学籍 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一般中职在校生的10%,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7 .优秀大学生奖学金:一般约占在校生的3%,奖励标准 分为:一等奖学金2000元/生年,二等奖学金1500元/生 年,三等奖学金1000元/生年。第三章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高职 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1 .具有*国籍;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 .老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 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 具体条件:1 .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高职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 金、省政府奖学金。2 .成绩要求:(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 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 (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 奖学金。对在道德风气、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造、社会 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 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 (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 系(院)审核盖章确认。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 范围内进行排名。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气、学术研究、学科竞赛、 创新创造、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 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 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 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 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 定的学术专著。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 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 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 金奖)及以上奖励。在创新创造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 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 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 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工程前三名,集 体工程前二名;高水平运发动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 得个人工程前三名、集体工程前二名。集体工程应为上场主 力队员。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 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 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工程应 为主要演员。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 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第四条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 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一)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 .具有*国籍;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3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 守学校规章制度;4 老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气、专业技能、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 具体条件:L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中职学生可以申请中 职国家奖学金。6 .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 5% (含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 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 到前30% (含30%)且在道德风气、专业技能、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 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系(院)审核盖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 资格。“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 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 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 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 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 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 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 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在创新创造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 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 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 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工程前三名, 集体工程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 获得个人工程前三名、集体工程前二名。集体工程应为上场 的主力队员。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 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 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 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 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 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工程应为主要演员。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 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 的个人或集体工程主要创作人员。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 我校高职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需具备的基本条件:1 .具有*国籍;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 老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无不及格科目;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 具体条件:1 .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高职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励志 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2 .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 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 (含30%), 另一项位于前50% (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 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o学习成绩和 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第六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 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 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一)申请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 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4 .老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 具体条件:1 .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高职学生方可申请新疆西藏 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2 .户籍及民族要求: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或*,民族 为非汉族的学生。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高职、中职、技师在 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需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籍;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 .老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申请学年已认定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第八条 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高职在校生中 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申请条件:1 .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高职学生方可申请优秀大学 生奖学金。2 .成绩及表现要求:(1)热爱祖国,拥护党领导,道德品质优良;(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规 范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