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管理办法范文20篇.docx
外事管理办法范文范文第1篇依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巾管理。野 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列入进出口 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中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 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 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进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物种证明 管理。商品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 濒管办)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调整并公布。外事管理办法范文范文第2篇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 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XXX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 的若干规定(中发(20xx) 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 定本办法。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4 .法学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项,如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派遣留学生、与 外国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等,会商法规教育司;5 .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计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 施。(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协助外事 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XXX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XX X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协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 查或备案。(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 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戈IJ,于次年1月15 日前送交司法协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 协助外事司备案。二、关于审批权限(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1 .上报XXX的事项;2 .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3 .司法部机关年度外事工作计戈IJ;4 .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5 .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6 .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7 .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8 .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9 .对外请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协助事项;10 .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11 .部领导参加国内外事活动;12 .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二)以下事项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或审核:1 .上级部领导的事项;2 .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 人员出访、出国谈判或参加国际会议;3 .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或非XXX人士来访;4 .对外请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协助事项;5 .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参加国内涉外活动;6 .一般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7 .其他外事事项。三、关于审批程序(一)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报批的外事事项,应 首先送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核,并遵循以下要求:1 .需上报XXX批准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部长、前政要来华、加入国 际组织等应提前60天报送;在华举办重要或大型的国际会议应在上一年度报送;2 .需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会签)或备案的事项,如拟邀请外 国现任副部长来华、与外国司法部签订双边交流、合作协议等,应提前45天报 送;3 .需由部领导审批的事项,如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司法部直属单 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订合作项目协议、部机关司局级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 及司法厅(局)长出访、邀请外国司局级代表团访华等,应提前40天报送;4 .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的事项,如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 以及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拟邀请外国处级及其 以下官员和非XXX人士来访等,应提前30天报送;5 .临时出现的情况或部领导交办的事项,至少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并说 明原委,突发情况随时报告;6 .各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按规定期限呈送的请示、报告,除应请示外 交部或上报XXX批准的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二)须报部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长、部长的顺序呈 报。分管外事的副部长不在时,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长审批,未确定代管时直 接报部长审批。(三)需由司法部内多个职能部门会签的事项,按照司法协助外事司、有关 业务司局、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的顺序会签。(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常驻代表团或国内有关部门发来需 立即办理的涉外事项的文电,由办公厅批转司法协助外事司,由司法协助外事 司先期处理并根据内容分送部领导或有关司局。(五)我国领导人会见司法部接待的外国部长级代表团、司法部领导与来访 的外国代表团举行正式工作会谈,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准备国别情况、双边 关系情况、部际交流状况、国际组织情况等材料并拟定谈话要点或会谈提纲;由 有关业务司局协助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的表态口径。(六)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 织的驻华机构联系、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司法协助外事司同意; 各司法厅(局)人员与外国使馆、总领事馆或其他外国机构联系或参加其举办的 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当地XXX外事办公室同意。四、有关要求和纪律监督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 位在对外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 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一规章制度、 统一纪律要求。(二)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所有涉 外人员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三)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费旅游。出 国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 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补报。(四)因公出国的团组,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 密教育。(五)非经司法部批准,各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 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出访或出席国际会议。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 组织的“双跨”团组,由司法协助外事司报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各司法 厅(局)经司法部批准组织的“双跨”团组,向本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六)各直属单位经批准组织的出访.,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组团的, 应将司法协助外事司致该地方XXX外事办公室的协商函、通知书发到该地方司 法厅(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属单位接待的外国团组需赴地方参观访问的,应通 过当地司法厅(局)统一安排。(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问题的 国际会议,由司法部统一组团。(八)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 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九)出访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 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十)凡可利用国内资源解决问题的事项,不得出国考察学习;凡可由较低级 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 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十一)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如确有需要,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 单位办理手续。(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外事的负责人和外事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规定与 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解释。外事管理办法范文范文第5篇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共河北XXX办公 厅、河北省人民XXX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冀办字20xx16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坚持外事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外事 工作规章制度,在XXX、省XXX领导和省XXX外事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外事工作; 做到重大外事事项报XXX、省XXX审批,重要外事事项报省外事主管部门审批。二、人事处是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厅组织的出 国(境)团组的业务审核、组织与管理,按照规定上报审批;负责提出厅机关及厅 直属单位因公出访人员建议并办理出国报批工作。三、规范因公出国(境)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出国(境)人员要填写河北 省民政厅因公出国(境)审核意见表,人事处进行业务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根 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市核出国(境) 费用,并就其出国经费开支渠道的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由监察室就其是否有影响出国(境)的违纪问题提出审核意见。人事处根据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长和厅 长审批。四、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一)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路线要合理(不安排 大跨度的出访路线),组团人员要适当,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 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二)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单位的主 要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新任处级 以上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熟悉本职工作,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安排出访。(三)厅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访,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通过因私渠 道办理出访手续。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 证件。(四)按照XXX、省XXX规定,厅级正职原则上1年出访不超过1次,厅级副 职原则上2年出访不超过1次。我厅处级干部原则上3年出访不超过1次,科 以下(含科级)干部一般不安排出访。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出访的,按规定程序审 批。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按有关权限批准后进行安排。(五)厅机关各处(室、局)及厅直属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派遣一人出访。(六)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七)因公出访人员应于回国(境)后15日内向人事处递交出访情况报告,并 报监察室备案。(八)因公出国人员应于回国后的七天内按规定上缴因公护照。(九)出国(境)人员核销经费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 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 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 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十)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和XXX、省XXX批准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十一)临时出访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 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四、纪律与监督(一)所有涉外工作人员都要继承和发扬外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在对外交往 中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加强协调配合,严守国家秘密,注意勤俭节约, 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抵制和克服各种不正之风。(二)各处(室、局)、各单位的负责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外事规定执行, 对因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三)加强对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 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由厅人事处会同厅监察室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情节 严重者,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本规定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外事管理办法范文范文第6篇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共河北XXX办公 厅、河北省人民XXX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冀办字20xx16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坚持外事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外事 工作规章制度,在XXX、省XXX领导和省XXX外事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外事工作; 做到重大外事事项报XXX、省XXX审批,重要外事事项报省外事主管部门审批。二、人事处是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厅组织的出 国(境)团组的业务审核、组织与管理,按照规定上报审批;负责提出厅机关及厅 直属单位因公出访人员建议并办理出国报批工作。三、规范因公出国(境)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出国(境)人员要填写河北 省民政厅因公出国(境)审核意见表,人事处进行业务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根 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 费用,并就其出国经费开支渠道的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由监察室就其是否有影 响出国(境)的违纪问题提出审核意见。人事处根据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长和厅 长审批。四、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一)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路线要合理(不安排 大跨度的出访路线),组团人员要适当,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 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二)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单位的主 要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新任处级 以上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熟悉本职工作,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安排出访。(三)厅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访,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通过因私渠 道办理出访手续。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 证件。(四)按照XXX、省XXX规定,厅级正职原则上1年出访不超过1次,厅级副 职原则上2年出访不超过1次。我厅处级干部原则上3年出访不超过1次,科 以下(含科级)干部一般不安排出访。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出访的,按规定程序审 批。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按有关权限批准后进行安排。(五)厅机关各处(室、局)及厅直属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派遣一人出访。(六)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七)因公出访人员应于回国(境)后15日内向人事处递交出访情况报告,并 报监察室备案。(八)因公出国人员应于回国后的七天内按规定上缴因公护照。(九)出国(境)人员核销经费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 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 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 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十)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和XXX、省XXX批准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十一)临时出访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 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四、纪律与监督(一)所有涉外工作人员都要继承和发扬外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在对外交往 中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加强协调配合,严守国家秘密,注意勤俭节约, 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抵制和克服各种不正之风。(三)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 中央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分外事审批权。下列事项分别由司法协助外事司会商部有关业务司局决定或者上报部领导 审批后办理:1 .监狱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籍囚犯管理、安排外国代表团组或者新 闻媒体参观或采访监狱及对外提供有关在押犯情况等,会商监狱工作管理局;2 .劳动教养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安排外国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 访劳教所、对外提供有关劳教人员情况等,会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3 .律师管理与公证业务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 处、派驻代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管理及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 国设立办事处等,会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4 .法学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项,如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派遣留学生、与 外国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等,会商法规教育司;5 .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计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 施。(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协助外事 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XXX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XX X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协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 查或备案。(二)各处(室、局)、各单位的负责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外事规定执行, 对因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三)加强对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 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由厅人事处会同厅监察室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情节 严重者,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本规定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外事管理办法范文范文第7篇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事活动管理,规范外事接待工作,促进我校国际交 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短期来校访问,包括友好访 问、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和讲学等。第一条国(境)外来访邀请及审批(一)以学校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由国际交流处向学校办公 室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送邀请函;(二)以二级学院和其他各单位(部门)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 填写内部请示单,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 意后,发出邀请函。第二条国(境)外来访接待(一)接待应本着双方对等的原则,根据来访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 员情况,制定接待方案,确定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及其他接待人员,并严格按照 接待方案具体执行。(二)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接待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根据需要, 可提供工作餐。安排宴请,需将接待方案报送学校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予以 安排。(三)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工作,费用从学校的外事经费中支出;各二级学 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外事接待工作,费用由各接待单位和部门负担。第三条外事礼品管理(一)外事礼品的采购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年度外事活动需要提交预算表, 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并由专人统一进行登记管理。(二)对外赠送礼品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外事礼品应优先选购具有纪 念、象征意义的、具有学校标志的礼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 品和实用物品为主。(三)外事礼品主要用于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和出访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 途。(四)外事活动中,对外宾赠送我校的礼品,应及时上缴并登记造册,由专 人保管。第四条外事活动注意事项(一)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 守外事纪律和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二)参加外事接待人员应衣着整齐、得体,言谈举止大方。参加者应带好 本校身份的名片,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第五条外事活动宣传及材料归档外事活动结束后,负责接待部门或单位须在活动后及时撰写来访交流纪要, 并将重要来访纪要报党委宣传部进行宣传,同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第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试行,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负责解释。外事管理办法范文范文第8篇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 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XXX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 的若干规定(中发(20xx)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 定本办法。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三)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 中央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分外事审批权。下列事项分别由司法协助外事司会商部有关业务司局决定或者上报部领导 审批后办理:1 .监狱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籍I囚犯管理、安排外国代表团组或者新 闻媒体参观或采访监狱及对外提供有关在押犯情况等,会商监狱工作管理局;2 .劳动教养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安排外国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 访劳教所、对外提供有关劳教人员情况等,会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3 .律师管理与公证业务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 处、派驻代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管理及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 国设立办事处等,会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4 .法学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项,如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派遣留学生、与 外国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等,会商法规教育司;5 .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计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 施。(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协助外事 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XXX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XX X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协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 查或备案。(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 支出预算,市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15 日前送交司法协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 协助外事司备案。二、关于审批权限(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1 .上报XXX的事项;2 .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3 .司法部机关年度外事工作计划;4 .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5 .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6 .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7 .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8 .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9 .对外请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协助事项;10 .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11 .部领导参加国内外事活动;12 .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二)以下事项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或审核:1 .上级部领导的事项;2 .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 人员出访、出国谈判或参加国际会议;3 .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或非XXX人士来访;4 .对外请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协助事项;5 .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参加国内涉外活动;6 . 一般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7 .其他外事事项。三、关于审批程序(一)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报批的外事事项,应 首先送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核,并遵循以下要求:1 .需上报XXX批准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部长、前政要来华、加入国 际组织等应提前60天报送;在华举办重要或大型的国际会议应在上一年度报送;2 .需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会签)或备案的事项,如拟邀请外 国现任副部长来华、与外国司法部签订双边交流、合作协议等,应提前45天报 送;3 .需由部领导审批的事项,如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司法部直属单 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订合作项目协议、部机关司局级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 及司法厅(局)长出访.、邀请外国司局级代表团访华等,应提前40天报送;4 .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的事项,如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 以及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拟邀请外国处级及其 以下官员和非XXX人士来访等,应提前30天报送;5 .临时出现的情况或部领导交办的事项,至少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并说 明原委,突发情况随时报告;6 .各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按规定期限呈送的请示、报告,除应请示外 交部或上报XXX批准的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二)须报部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长、部长的顺序呈 报。分管外事的副部长不在时,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长审批,未确定代管时直 接报部长审批。(三)需由司法部内多个职能部门会签的事项,按照司法协助外事司、有关 业务司局、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的顺序会签。(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常驻代表团或国内有关部门发来需 立即办理的涉外事项的文电,由办公厅批转司法协助外事司,由司法协助外事 司先期处理并根据内容分送部领导或有关司局。(五)我国领导人会见司法部接待的外国部长级代表团、司法部领导与来访 的外国代表团举行正式工作会谈,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准备国别情况、双边 关系情况、部际交流状况、国际组织情况等材料并拟定谈话要点或会谈提纲;由 有关业务司局协助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的表态口径。(六)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 织的驻华机构联系、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司法协助外事司同意; 各司法厅(局)人员与外国使馆、总领事馆或其他外国机构联系或参加其举办的 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当地XXX外事办公室同意。四、有关要求和纪律监督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 位在对外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 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一规章制度、 统一纪律要求。(二)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所有涉 外人员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三)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费旅游。出 国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 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补报。(四)因公出国的团组,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 密教育。(五)非经司法部批准,各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 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出访或出席国际会议。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 组织的“双跨”团组,由司法协助外事司报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各司法 厅(局)经司法部批准组织的“双跨”团组,向本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六)各直属单位经批准组织的出访,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组团的, 应将司法协助外事司致该地方XXX外事办公室的协商函、通知书发到该地方司 法厅(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属单位接待的外国团组需赴地方参观访问的,应通 过当地司法厅(局)统一安排。(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问题的 国际会议,由司法部统一组团。(八)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 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九)出访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 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十)凡可利用国内资源解决问题的事项,不得出国考察学习;凡可由较低级 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 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十一)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如确有需要,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 单位办理手续。(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外事的负责人和外事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 廉洁奉公。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口起施行。司法部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规定与 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解释。外事管理办法范文范文第9篇一、总则1、技术文件是本公司的核心秘密,是本公司能够持续发展并在市场上保持 强势竞争力的有力保障,公司的技术文件属于公司所有。2、为规范本公司技术文件的管理,确保文件编制的正确性、完整性,明确 技术文件的编制、签署、更改、保存等相关的内容,确保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及 实施有效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的技术文件的管理。二、技术文件的编制1、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文件是指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技术档 案和技术资料。具体包括:1)开发计划阶段:方案设计、质量保障大纲、设计开发计划书、检验要求。2)开发设计阶段:原理图、印制版图、产品编程手册、机械结构图、编程器 件烧写文件、可编程器件源码、硬件编程手册、软件安装包、驱动程序、设计 评审记录表。3)产品调试阶段:产品调试手册、产品焊装明细表、产品调试记录、产品验 证记录。4)产品维护阶段:设计开发总结、软件使用手册、产品使用手册。2、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3、技术文件由技术开发部等相对应部门编制,各部门应对技术文件的准确 性、合理性负责。三、技术文件的提交1、在产品开发的整个周期中,设计人员必须按照技术文件规范认真进行各 项文件的编写工作,以保证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 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戈IJ,于次年1月15 日前送交司法协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 协助外事司备案。二、关于审批权限(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1 .上报XXX的事项;2 .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3 .司法部机关年度外事工作计划;4 .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5 .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6 .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7 .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8 .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9 .对外请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协助事项;10 .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11 .部领导参加国内外事活动;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2、在产品开发的各个阶段,设计人员都必须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并保存在 公司的服务器中。每当设计文件发生重大更改后,设计人员都必须重新提交文 件,以便更新服务器中的文件,保证开发工作的可靠性。3、设计文件的提交以startcam为准,设计人员须按照提交的文件类别提 交到startcam相应的目录。4、对于已提交的文件,任何人员不得故意在服务器上进行删除。四、技术文件的归档1、各相关负责人负责技术文件的审核和批准;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 行编制、校对、审核三级把关制度;明确各级的责、权、利。2、技术文件应保证标题栏中的编号、名称、日期,设计、校对、审核、批 准等栏中签署齐全,签署不齐全的技术文件不得用于归档。3、文件签署分为纸质文件签署、电子文件签署和光盘签署。其中,纸质文 件签署须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署,电子文件签署则在starteam上以备注的方式 进行签署,光盘签署则在光盘封面的标签上进行总体签署。4、各类归档文件经确认无误并且签署完毕后,方可进行归档工作。归档文 件要求一式两套:一套存放在公司服务器上,供查阅使用;一套刻录成光盘,做 封存保管。5、用来存储归档文件的光盘或其包装盒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须注明光盘 的大致信息,如名称、编号、签署信息等。6、归档文件时,须填写设计项目归档资料清单,并对归档文件进行真实 有效型和完整规范性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给予存档。五、技术文件的借阅1、任何员工之间不得私自传阅技术文件,不得非法保持不具权限的文件。2、若因工作需要,须借阅技术文件,则需报相关领导批准,并填写借阅 登记表),然后方可通过获得的授权从公司服务器上下载相应的文件进行查阅。3、对于借阅的文件,不得私自打印、传阅,不得泄露借阅文件的秘密。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将文件转与他人或携带外出时,须经相关领导批准。5、文件阅览之后,须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彻底删除借阅文件,并补充完整 借阅文件记录表。六、责任追究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若因不遵守上述规定而遗失或者泄漏公司的 技术文件,公司将根据有关保密规定给予罚金处罚和公司内部记过处罚,情节 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外事管理办法范文范文第10篇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共河北XXX办公 厅、河北省人民XXX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冀办字20xx16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坚持外事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外事 工作规章制度,在XXX、省XXX领导和省XXX外事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外事工作; 做到重大外事事项报XXX、省XXX审批,重要外事事项报省外事主管部门审批。二、人事处是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厅组织的出 国(境)团组的业务审核、组织与管理,按照规定上报审批;负责提出厅机关及厅 直属单位因公出访人员建议并办理出国报批工作。三、规范因公出国(境)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出国(境)人员要填写河北 省民政厅因公出国(境)审核意见表,人事处进行业务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根 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市核出国(境) 费用,并就其出国经费开支渠道的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由监察室就其是否有影 响出国(境)的违纪问题提出审核意见。人事处根据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长和厅 长审批。四、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一)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路线要合理(不安排 大跨度的出访路线),组团人员要适当,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 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二)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 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单位的主 要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新任处级 以上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熟悉本职工作,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安排出访。(三)厅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访,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通过因私渠 道办理出访手续。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