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总则成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1适用范围1.2工作原则1.3分类分级1.4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1.5预案体系组织指挥体系2.1区级指挥机构2.2基层指挥机构2.3专家组与专家委员会运行机制3.1风险防控3.2监测与预警3.3应急处置与救援3.4恢复与重建准备支持(试行)目录时,按照区委、区政府指令宣布应急响应措施,协调组织应对一 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区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 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 区政府办主任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委、 区政府、驻区军警单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区应急委 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区应急委工作 规则根据实际应对工作情况适时健全完善。1.1.2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成立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 领导任指挥长或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的“成华区应对XX 事件指挥部”,实施以专项指挥机构为基础的扩大响应,在上级党 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区委、区人民政 府和区人武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区级有关部门和事发 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牵头部 门负责人兼任组长。建立前后方协同运转机制,指挥长带领有关副指挥长、各工作组靠前方现场组织指挥,作统筹决策部署;由一名副指挥长牵 头,抽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在区级专项指挥机构指 挥中心集中办公,加强值班值守,信息汇总,协调督导落实指挥 部决策部署,发挥综合运转枢纽作用。1.1.3 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设立的专项指挥机 构组织指挥(详见附件9.1 ) o专项指挥机构要靠前指挥,专项 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级有关部门,发挥牵头抓总,运转枢纽作 用。1.1.4 一般级以下突发事件组织指挥一般级以下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街道负责应对。专项指 挥机构牵头部门视情组成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属地街道开展 应急处置工作。1.1.5 区级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区应急 委或区级专项指挥机构要求,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 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 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 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 资源支持。2.2 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机构街道级领导机构、组织指挥体系,参照区级调整设置,主要 体现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处置一般突发事件,以及各级各类 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2.3 专家组与专家委员会区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 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 策措施建议。区各专项指挥机构及各街道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 对专家库,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 策咨询服务工作。3运行机制区级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 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3.1 风险防控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 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析、登记, 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 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单 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 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 头应对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 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政府及上一级 主管部门,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2)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建立完善社区、重点单位网格 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 和隐患。对重大风险源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法律等治本措施,从根法律等治本措施,从根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政策、 本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区政府报告。(3)国家和省市战略物资储备库、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 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规划和建设单位科学 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 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 管理制度;各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制定专 项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 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 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 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 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 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5)驻区各类企业单位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属地 街道、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做好城乡防火、城 市内涝等风险防控各项工作。3.2 监测与预警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 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级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 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 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火灾、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 物品及烟花爆竹储运、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 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 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 件进行监测。3.2.1 预警 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道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统筹预警信息发布。(1 )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 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 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 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 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 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为最高级别。区政府各部门依据国家牵头部门制订的预警级 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根 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对 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事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 政府或市级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 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 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 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 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 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 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 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 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 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 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尤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 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 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 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 有关防范措施;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应急宣传和预警信息传播。(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区政府或 区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 的有关措施。3. 3应急处置与救援区级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 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1.1 信息报告(1)各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城市协管员、 网格员、红袖套、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 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 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 情统计报告等职责。(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 时向街道及区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街道及 区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区应急委办公室报送突 发事件信息,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安全、环境影响)、人员伤(病) 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 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它措施等。极端情况下, 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汇报。(3)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级以下突发事件信息,相关信息要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各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辖区、本系统各 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一些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可越级上报,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属地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办公室及其主管部门报告,严格 落实“10分钟首报、40分钟书面报”“首报要快、续保要准、终报 要全”信息报告制度,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 能受影响的街道和部门。(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 由区侨办、区台办、区外事办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6)区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及社会的基础设 施、地理、应急资源、应急预案、事件动态等信息,为突发事件 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3.1.2 先期处置(1 )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 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 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 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 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 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 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2)事发地社区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命令组 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 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 政府报告。(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政府 和区外事办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区公民和机构的安 全。3.1.3 指挥协调(1 )组织指挥。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及其 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专项指 挥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 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区政府要求 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区政府及专项指挥机构、街道办事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 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 发地处置能力的,区级部门根据事发地单位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 要,逐级提升指挥权至区级指挥机构。必要时,区政府可报请市 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现场指挥。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 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 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4.1 人力资源财力支持4.2 物资装备科技支持5预案管理预案编制与审批5.1 预案演练预案评估与修订6宣传和培训7责任与奖惩9附件成华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和主要牵头部门9.1 成都市突发事件分类分级详表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调度点、物 资接收点和分发调度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 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 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 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当国家、省、市现场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在区突发事件现场时, 区现场指挥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 相应的保障工作;当区级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在突发事件现场 时,街道办事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 作。协同联动。驻区解放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区委、区政 府的统一协调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 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 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 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 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区级相关部门应与相邻区(县)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 跨区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334处置措施(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 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 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 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 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 防疫知识宣传。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 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 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 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 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 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 生产生活基本需要。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 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 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 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 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 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 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专项 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 施: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 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 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 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 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 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 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3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 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 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相 关保障工作方案,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区应急局负责做好衔 接。(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区委、区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 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 突发事件的影响。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适度的原则, 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主管部门负责,归口区委宣传部发布。(1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后,区级专项指挥机构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 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进行新闻发布,根据突发 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新闻发布、举行新闻发布 会、发布新闻通稿、媒体吹风会、答记者问、组织记者专访和集 体采访等,通过区属媒体和住蓉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 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3)区政府新闻办、区网信办和区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 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依法依规打击虚假信息。(4)未经区委、区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 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3.3.6 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 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者个别地 方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决定。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337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 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委、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 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 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 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 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3.4恢复与重建善后处置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区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各街道办事处 应当根据突发事件造成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 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 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 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 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疫 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3.4.1 调查与评估(1 ) 一般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 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区委 区政府提出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级主管部门要会 同事发地街道、功能区管委会进行调查评估或积极配合上级调查 组进行调查,并向区委、区政府做出报告或上一级党委、政府做 出报告。各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有关工作。法律法规 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区级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 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由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局)统一 汇总并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抄送区应急局。3.4.2 恢复重建按照区委区政府统筹指导、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灾区群众广 泛参与的原则,恢复重建工作以事发地街道、功能区管委会为主, 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区政府提供相应援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街道、功能区管委会要 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或专项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经信、住建、交通、 水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 的街道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由市政府 有关部门调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委、区 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 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4准备支持 4.1人力资源(1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我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区级 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提供必要支持保障。(2)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单位是应急救援的骨 干和突击力量,按照军地联动机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局、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交局、区农业和水务 局、区卫健局、区文体旅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公安分局、区规 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政府新闻办、区网信办等部 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大力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 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间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5)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及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 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 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 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 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7)鼓励各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国际 间的交流与合作。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参与应急救 援行动。4.2财力支持(1 )区政府、各街道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 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区级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 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局审核后,按规 定程序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 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 街道办事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请求, 区财政予以适当支持。(3)区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 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 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 险。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 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4.3物资装备(1 )各类突发事件区级牵头应对部门,要会同区发改局、 区财政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有关区级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物资装备 数据库,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区发改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按照职能 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 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 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2)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 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 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1总贝IJ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范我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 于实施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成华区机构改革 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华区实际,特编制本 预案(试行)。1.1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总体预案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 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 重危害社会,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 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2 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 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至 1=1 O(2)坚持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快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4.4 科技支撑(1 )区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 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开展公共 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全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 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 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 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 新设备和新工具。(2)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 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 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 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 社会动员能力。(3)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体系。区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 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 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 动指挥系统,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并与省、市有关平台对接,满 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 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 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5预案管理预案编制与审批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 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编 制修订工作完成前,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 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 准并公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 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区应急局。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 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区应急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的应急预案向区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基层组织和单 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 要求报送备案。重大活动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 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 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 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 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 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5.1 预案演练(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 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 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 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 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区应急局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3)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 有重点地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 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社区、企业事业 单位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5.2 预案评估与修订(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 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 化和科学规范管理。(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 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 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 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 照本预案“5.1预案编制与审批”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 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4 )各街道及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6宣传和培训(1 )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 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经信等部门要通 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 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 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 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 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 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区应急局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 行指导和监督。(3)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 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 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 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 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 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4)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 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 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 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 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7责任与奖惩(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 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绩效考核。(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 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 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起草,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2)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 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及其支撑性文件。区人武部等驻区军警单位按照本预案精神,组 织制定完善相应系统应急预案体系。(3)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 前有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9.1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和主要牵头部门成都市突发事件分类分级详表9.1 成华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和主要牵头编制部门序 号专项预案主要牵头编制部门相应专项指挥机构类别事件名称1自然 灾害 类水旱灾害区农业和水务局成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2地震灾害区应急局成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3地质灾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华区地质灾害指挥部4生物灾害区农业和水务局成华区动(植)物疫情事件指挥部5气象灾害区农业和水务局视情成立成华区气象灾害指挥部6森林(草原)火灾区城市更新局成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7事故 灾难 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应急局成华区生产经营安全事件指挥部8工贸行业事故9火灾事故区应急局成华区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10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区住建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