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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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x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后续监管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祁门县林业局权责清单第1项:建设项目使 用林地审审批(含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第H2项:建设项目使 用林地(含临时使用林地)审核。一、监管任务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检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 的落实和实施情况,着力解决行政审批管理中重审批、轻监管现 象,着力构建与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体系,有效 预防行政风险和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维护森林资源安全。二、事中监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严格执行局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领导 组集体审核审批制度。(一)受理监管。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清 单,是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二)审查监管。是否按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形式 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进出口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贝!I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猎捕、 出售、赎买、利用和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事中事 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 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祁门县林业局权责清单第3项:猎捕、出售、 购买、利用、人工繁育、进出口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III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定期 及随机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猎捕、出售、购买、利用 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确保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有效 保护。二、事中监管(一)确定检查内容依据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主要包括证明申请人 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实施猎捕、出售、购买、利用、 人工繁育野生俣护动物的工作方案,包括猎捕、出售、收购、利 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等, 证明其野生动物来源合法和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二)明确检查程序1 .办理行政许可时,对申请单位及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可行性内容进行核查。2 .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监督,确保被许可单位或个人依法经营。(三)细化检查措施1 .与申报猎捕、出售、收购、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许可单位或个人要签订依法经营责任书。2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通过定期和随机抽查,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利用、 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的管理。3 .建立县、乡两级联动检查机制,制订检查实施方案,设立 监督举报电话。4 .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需建立通 信联络,做好档案留册,信息登记备案。三、事后监管1 .个人和组织如对单位或个人发现有不法行为,有权向有关 部门举报,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依规进行追责。2 .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猎捕、出售、收购、利用、人工繁 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检查或抽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 及时掌握其经营情况。、责任追究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放行政许 可的,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发放行政许可的,或 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行政许可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全县三级 古树和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 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祁门县林业局权责清单第4项:古树名木保 护方案及移植审批。一、监管任务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原则。县林业主管机构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监督管理工 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一)审查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申请材料的 完整性、合法性。(二)对申请单位和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方案、移植审批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三)对涂改、伪造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有 关材料或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四)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林业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 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违法违规 行为的查处。(五)对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未经市级林业主管 机构核准、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二、监管措施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实行审批制度。申请三级古 树和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许可时,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乡 镇林业站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一)监督检查。1 .材料审查。审查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材料 是否完整。2 .现场查勘。(1)要求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三级古 树和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2) 要求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就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作出说明。(3)要求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三级古树和名木的生 长地点、树种、长势状况调查结果及现场勘验笔录。(4)市古 树名木专家查勘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及移植现场形成的查验报 告。(5)对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及移植实施过程进行监督。3 .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方 案及移植审批时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县以上林业主管机构举 报,有关林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 反馈给举报人。(二)协同监管。1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审批监管机制。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级林业主管机构同县自 然资源、县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 互联互通。2 .建立全县古树名木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全县古树名木 名录信息统一公布制度。3 .对于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未经批准,相关部门不予办 理相关手续。(三)事后处理。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 植审批的,林业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文件;已经开工建设 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古树名木保护 方案及移植审批监管的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 权。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公众的咨询、投诉、举 报。对职权范围内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 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 权处理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 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三、保障措施1 .高度重视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监管工作, 加强对监管人员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 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2 .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 保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 推进。林木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林业生产 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 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木材采伐许可证核发监 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祁门县林业局权责清单第6项:林木采伐许 可。一、监管任务县林业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林木采伐许可 证核发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林木 采伐生产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林 木行为,确保林木资源科学经营、有序利用。二、事中监管(一)监督检查内容。市直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进行采伐。主要检查下列事项:L是否存在少批多伐的行为;.是否存在超面积采伐的行为;3 .是否存在超期砍伐的行为;.是否存在批东砍西的行为;4 .是否按规定的采伐方式采伐的行为。(二)监督检查程序。1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 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2 .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要求被检查单位 说明情况,是否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时限、数量、树种、方式, 并按规定是否更新造林,并提供相关材料;检查人员到采伐现场 进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后对采伐作 业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以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的形式告知当事 人并确认签字。3 .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被检查单位有超 期采伐、超范围采伐等违法行为的,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 依法进行行政处罚。4 .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三)建立监管档案。县林业局建立森林经营单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监管档 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林木采伐申请表;2.中华 人民共和国林权证;3.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以及采伐作业设计表; 4.采伐指标批准文件;5.因特殊采伐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四)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林业局与乡(镇) 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 的林木采伐监管机制。三、事后监管(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 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 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三)实施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 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公安部门及 时予以立案查处,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 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要严格执行。(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林业局在林业采伐许 可证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林业局或祁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一)加强层级监督。县林业局对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是否履 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 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 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采伐 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采伐证;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采伐证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 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五、保障措施(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县林业局要高度重视林业采伐 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 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 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 工作有序进行。(二)加强人员培训。县林业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林 业采伐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 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林业采伐监管 工作。(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 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六、主要依据1、森林法(2019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营利性 治水活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监管实 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祁门县林业局权责清单第8项:营利性治沙 活动审批。一、监管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等规定,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二、事中监管(一)确定检查内容对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审查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治沙活动申 报材料是否完整,包括:1.治理申请;2.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 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3.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方案应 当包括治理范围界限、分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主要治理措 施、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治理后的土 地用途和植被管护措施、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4.治理所需的 资金证明。(二)明确检查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时,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实施方案条件,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三)决定监管。是否依法作出审核审批决定,进行法定告 知(不予审核审批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送达监管。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送达审核审批许可文 书,公示许可结果。三、事后监管建立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 督、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一)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 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检查人员 应向检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严格执行检查标准和方法,认真核 实有关情况和材料,做好书面纪录并签名,确保情况清楚、材料 齐全、定性准确。3、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检查对象 存在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的,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并依法进 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二)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包括:1、使用林地行政许可项目统计表;2、 使用林地行政许可项目检查记录表;3、使用林地行政许可 的可行性。2 .被许可人实施许可行为时,严格监督其是否按照申报材料 及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活动。3 .活动结束后,对活动区域实施全面检查,对发现问题,要 依法处理。三、事后监管1 .个人和组织在活动期间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县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进行人人追责。2 .活动结束后,要实施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 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主管部门 责令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植物检疫合格证签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植物检疫 证签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植物检疫证签发监 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祁门县林业局权责清单第7项:植物检疫证 书签发、第11项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一、监管任务县林检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和受省林检局委托,通 过对植物检疫证签发采取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植物 检疫证签发,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林业生态安全,防 止林业病虫害传播蔓延。二、事中监管严格执行县林业局一个科室统一受理、办理结果公开等制度 和规定。1、受理监管。县林业局办理科室是否公示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是否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监管。主办科室是否按规定时限对森林植物检疫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是否按规定组织人员现场 检疫。3、决定监管。是否按规定执行森林植物检疫许可集体决策,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 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4、送达监管。县林业局办理科室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发放 许可证,公示许可结果。三、事后监管(一)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 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二)实施处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 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 取证程序,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林检局在植物检疫证 签发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 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一)加强层级监督。县林检局对植物检疫证签发人员是否 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 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植物 检疫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植物检疫证;或者 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植物检疫证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林检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 管人员是否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 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 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五、保障措施(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县林检局要高度重视植物检疫 证签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 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 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 管工作有序进行。(二)加强人员培训。县林检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植 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 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植物检疫证签发监管工作。(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植物检疫相关法律 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六、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4、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野外用火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林区野外 用火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结合我县林区野外用火许可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贝h本细则对应祁门县林业局权责清单第9项“森林高火险 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第10项“森林防火期 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的许可。”一、监管任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林业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通过对林区野外用火行政审批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 后监管措施,规范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性用 火行政审批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违法违规 野外用火的行为,减少和避免因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 灾,保护森林资源。二、事中监管办理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的 单位或个人。执行县林业局所属乡镇林业站统一受理、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审批信用信息定期公示等制 度和规定。(一)受理监管县林业局所属各乡镇林业站是否公示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 林防火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 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二)审查监管主办单位和部门是否按规定时限对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 防火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前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 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争取当地政府配合,由乡镇林业站负 责野外用火现场勘察、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 是否按审批的地点、四至范围进行用火,并提供相关材料;检查 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并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 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后,对林区野外用火作业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祁门县野 外用火审批表,由当事人确认签字(主要检查:开设防火隔离 带宽度是否达到10T5米;是否做到隔离带内全面劈除,可燃物 清理干净;是否严格执行祁门县野外用火操作技术规程)。(三)决定监管是否按规定执行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性 用火审批程序,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 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o(四)送达监管主办单位和或部门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制作在森林防火期 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许可文书并送达,定期公 示许可结果。三、事后监管(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用火单位 或个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况开 展复查。(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三)实施处罚。对使用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情节比较严重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县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林业局在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具体行政决 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本级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 止执行。、责任追溯(一)加强层级监督。县林业局对基层林业站所工作人员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 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 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野外 生产性用火审批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 法定程序发放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县林业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 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 问责。(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 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给予行政处 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林业局要高度重视野外生产性用火 审批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 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 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二)加强人员培训。县林业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森 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六、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森林防火条例;(三)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项目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4、其他相关材料。(三)完善监管制度制定祁门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 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人员、检查责任,提升依法行政 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四)法律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林业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 出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林 业主管部门或者向祁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 依法向祁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 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五)加强协同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和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乡镇政 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政主管 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征占用林地的监管机制。、责任追溯(一)加强层级监督。对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是否履行监管责 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 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 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二)加强人员监督。对审核审批不作为、乱行为、慢作为 的,依法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 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 运行监管,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 现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法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祁门县林业局权 责清单第106项: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监管任务根据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县林业局负责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林政股负责受理申报材料,财务股负责具体征收业务。事中监管县林业局林政股依照林地征占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林地使 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林地使用申请,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核查实 际占用林地面积、地类,提出初审意见,并依照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的相关规定对拟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森林植被恢复 费缴纳通知书。县林业局财务股根据林政股初审意见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缴 纳通知书,按照拟使用林地的面积、地类和收费标准,对申请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预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纳入财务专项 账户,开具专用票据交于申请人。县林业局应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对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 使用林地申请进行审批或初审上报,对于取得林地使用行政许可 的单位或个人足额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于未取得使用林地行 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退还预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三、事后监督(一)核查监管。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 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 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调、截 留或挪作他用。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审计监管。根据征费工作需要,开展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稽核审计,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或挪用。(三)统计监管。县林业局应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 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 缴到位。1 .县林业局财务股负责每月对账,统计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情况,形成入库情况表,留档备查。2 .县林业局财务股每季度核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催缴。3 .县林业局计财股每年度进行一次应缴与实缴入库核对,对 核对有差错的,进行催缴或办理抵减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 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要向社会公开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 收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上级财政、林业主管 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行为。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 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多 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 植被恢复费,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 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 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涉及林业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 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 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保障措施县林业局要高度重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 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 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六、主要依据1、森林法(2019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 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 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林业厅财综(2015) 2241号,2015年12月29日)。森林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林业行业发展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推动县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有效落实,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林业规划 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县林业局权责清单第107项:编制林地保护 利用规划、第108项: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一、监管事项县林业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编制“十四五”林业规划, 总结“十三五”我县林业工作,分析未来五年面临的形势,谋划 工作目标和指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等,明确工作措施,确保 各项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完成。二、编制程序县林业局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编写小组,明确各自职 责;制定规划编制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各股室和直属单位结合 各自职责,加强调研,开展课题研究,提出规划目标、工作任务 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按时完成规划草案编制工作,广泛征求各 方面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审定,按时发布规 划。加强对规划编制过程的监管,保证规划编制按时高质量完成。三、监管措施(一)开展监测评估,强化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督导,对主要任务推进和重点工程进展情况 进行动态跟踪、实施绩效评估,检查规划落实情况,分析规划实 施效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二)推进规划实施的信息公开。健全沟通机制,增强规划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结合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对规划推进、落实情况的 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规划落实。组织实施全系统“三五”规划,各乡镇林业站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将林业工作摆上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与各项民生保障工作同 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建立规划落实责任体系,对本规 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进行分解落实,加强组 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股室、各直属单位要制定实施规划的总时 间表,将规划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推进落实,通过保质 保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推动规划的整体实施。、责任追溯(一)加强层级监督。县林业局对各乡镇是否按规定编制规划进行调查了解,对规划编制进行实时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和督促。(二)建立监管责任追究机制。规划实施情况列入对各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对规划实施不力的,将予以扣分、通报批评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五、保障措施(一)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确保森林资源保护开发利用 和林业行业发展法制化、规范化。(二)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现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三)保障林业建设投入,建立林业补偿机制。(四)加强部门合作和队伍建设,确保林业规划方案的顺利实施。六、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审核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 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合 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 办法,结合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初审工作实际, 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祁门县林业局权责清单第113项:林木种子 生产经营审核、第114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一、监管任务县林业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主要林木良种 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初审转报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 后监管措施,规范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初审转报, 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依 法有序开展。监管措施(一)事中监管1、受理监管。是否公示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初审转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 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监管。是否按规定时限对提供的有关材料:林木良 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代理人身份证 明;采种林分证明;生产用地使用证明;生产地点检疫证明;林 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林木种子生产、加工、 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申请领取 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 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 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 明或者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 定;提出审核意见。3、转报监管。是否按规定执行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 经营材料初审转报手续,作出转报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转 报的要告知理由)。4、送达监管。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省 厅,公示信息。(二)事后监管1、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 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2) 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争取当地政府配 合,联合基层站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是否按经 营许可规定的地点、区域、数量、种类,并提供相关材料;检查 人员到生产、经营地点或场所现场进行查看,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