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docx
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 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 是指,直接引荐辽宁省以外(含境外)的投资者来我市成功投 资的非财政拨款单位或个人。第三条奖励资金由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 管委会共同承担(市、县两级各占50%),奖励资金以人民币 结算。第四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项目,对引荐人予以奖励:(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二)正式竣工投产的工业类项目,投入运营的农业类项 目,全部建成开业的三产类项目,其他投入运营的总部经济 类项目。(三)单个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含5000万元,外资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进驻飞地 产业园单个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含5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总部经 济类单个项目年度地方财力贡献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500万元)。(四)项目单位必须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工商部门登记注 册,必须在我市行政区划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五)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外资或省外内资,不包括市 内民间融资、银行借贷。第五条 除总部经济项目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属于本 办法奖励范围。第六条奖励标准:(一)单个项目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累计5000万元 (含5000万元)至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的,按引进固定 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引荐人;单个项目引进固定资产 实际投资额累计超过5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人民币的, 按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奖励引荐人;单个项目 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累计3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含30 亿元),按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引荐人。单个 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二)对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按引进项目首个顺延 年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额,在剔除对项目单位的相关奖励后, 按贡献净额的10%对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单个“总部经 济”项目奖励引荐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三)对引进“飞地经济”项目的,单个项目引进固定资 产实际投资额累计500万元(含5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 币(含5000万元),奖励引荐人5万元。以上奖励不兼得。第七条奖励程序:(一)登记。项目落地前或开工建设后,项目单位应及时 到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进行引荐人登记备案,书面说明引荐 人的项目引荐过程,并由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及时报市招商 部门(外资项目在市商务局、飞地项目在市飞地办、其他项 目在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下同)登记备案。(二)申请。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后,项目单位应及 时向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项目单位对引荐人的书面确认书;2 .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外资项目的银行进账单;3 .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相关证明,标明项目固定资产计划 投资额度;.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4 .属“总部经济”项目的,提供第1、2项材料及由项 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首个顺延年的缴税证明。引荐人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三)审核。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 会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类材料进行初审,测算奖励资金额度, 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后报市招商部门。由市招商 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服务中心进行复核,由市审计服 务中心出具审核确认书。复核无误后报市政府审批。(四)审批。市政府对上报的引荐人奖励例会审批,原则 上市政府每年例会集中研究一次,会议时间安排在每年12 月底前。第八条奖金兑现:(一)市与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 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审批的奖励资金额度拨付给市 招商部门。(二)奖金由市招商部门统一拨付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 位兑现给项目引荐人。(三)引荐人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引荐人 为自然人的,由项目单位负责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及时缴纳; 引荐人为法人或组织的,自行申报所得税。(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条件的项目,奖金可分 两期兑现: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当主体建筑建设到正 负零时,兑现给引荐人应得奖励额的15%(申请首期奖励时, 应向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本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第1、2、3项材料及土地使用权证、土地 出让金发票、施工现场图片,并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市 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余奖励,待项 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后,予以兑现。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 回全部奖金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 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备案。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引资和项 目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市 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往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 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 知(*号)文件废止。名词解释1 .总部经济:指某区域通过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跨 国公司或外埠大型企业集团入驻,通过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 形成企业总部在本区域集群布局、生产加工基地通过各种形 式安排在本区域外,从而形成合理的价值链分工的经济活动 的总称。2 .顺延年:指从总部经济项目形成地方财力当月算起, 至下一年的上月末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