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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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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x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 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 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为原则,保持执业药师良好职业道 德与执业技能。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人员。第四条取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资格的教学机构负责组 织面向全省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培训。第五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学分 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留其从业资格的必备条件,教学机构应 认真履行教学和服务职能,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优 质服务。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职业药师继续教 育工作的计划协调、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一)负责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二)负责组织全省执业药师施教机构的招标、遴选评审 工作;(三)负责制定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相关规定;(四)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施教机构开展执业药师继 续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加强同级民 政部门协调,不定期对社会组织进行抽查检查,形成监管合 力。监督各类机构不得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 只收费不培训。(五)负责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审核执业药 师提供的异地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的真实性;(六)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七)负责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的 类型、教学内容、课程时间、考试考核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审 核。第七条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将执业药师的继续教 育学分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第八条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招标等方式遴选确定 教学机构,并与教学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每3年面向全社会遴选一次,每次确定3家教学机 构。第九条 承担职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教学机构每年向XX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教学工作自评报告,XX省药品监督管理 局每年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执业药师继续教 育施教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继续教育 施教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承担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 务的重要依据。第十条继续教育教学机构负责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工作,其职责是:(一)建立和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二)制定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三)持续提升教育质量,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 方式,缓解工学矛盾,使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岗位实践紧密 结合;网授课程须设置防快进、防挂课、防替考等措施,坚 决纠正考试考核流于形式、花钱买学分等问题;(四)组织开展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及教育质量自 评;(五)出具年度继续教育的执业药师学分证明;(六)总结全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完成年 度教学数据统计工作。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教学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 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 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执业药 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证明。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教学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 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 学者承担教学任务,持续保证继续教育师资队伍质量。第十三条 执业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执 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 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第十四条执业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 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第十五条执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发展战 略和岗位要求,为本单位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十六条执业单位应当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 权利。执业药师经执业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 教育活动的,执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 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第三章内容和形式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 科目。(一) 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思想政治、法 律法规、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等基本知识。1 .思想政治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涵盖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理论和建设,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等。2 .法律法规涵盖法律及其历史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制体系、药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3 .职业道德涵盖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职 业道德准则和职业素养等。4 .诚信自律涵盖信用体系建设、行为规范、自律承诺、公 益服务等。(二)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 识和专业技能。1 .专业知识涵盖药学专业知识、临床医学知识、药物治疗 学知识、GSP、心理学知识、统计学知识、药学服务信息技 术应用知识;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常见病症的诊疗指 南与应用;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 方法等。2 .专业技能涵盖临床思维能力、处方调剂能力、药学咨询 能力、药物治疗管理能力、药物治疗评价能力、采集与分析 信息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发展能力、解决问题能力、 团队合作能力等。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可采取面授、网授、函授等 多种方式进行,有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展培训空间,提升 培训效率。第四章 学分管理第十九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 应当参加教学机构组织的不少于3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公需科目每年累计10学分,专业科目每年累计20学分。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学习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 管理制度,在同一个教学机构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执 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教学机构按每3学 时授予1学分。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 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一)参加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 实施机构组织的面授、网络远程等继续教育;(二)参加相关领域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三)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四)参加药学及药学服务领域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 术访问等活动。第二十二条学时计算具体标准。(一)参加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 实施机构组织的面授、网络远程等继续教育按实际学时计算;(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中药学大 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专业课程考试或考 核的,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三)担任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 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授课(报告)人,按 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1倍计算学时;(四)参加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 术访问,每天折算为6学时。(五)独立公开发表相关领域学术论文,国家级每篇折算 为30个学时、省部级每篇折算为15个学时;与他人合作发 表的,国家级每人每篇折算为15学时,省部级每人每篇折 算为9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独立公开出版与工 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每本折算为30学时;与他 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折算为15学时,其他作者每 人每本折算为12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六)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内 容遴选评审,折算为30学时。第二十三条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 攻读药学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者,在读 期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第二十四条执业药师参加外省或中国药师协会组织的 继续教育学习获取的学分,须经XX省药监局进行继续教育 认定,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 子化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学分考 核结果、施教机构等信息。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在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第三方评估机构 教学质量评估中发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违反本办 法的,由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 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取消该单位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 机构资格。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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