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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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docx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 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 效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XX市食品安全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 (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 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第三条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 监局)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 管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 级监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评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信 用档案,开展分级监督管理。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 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 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 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应当结合企业的风险特点,根据食品类别、消费对象、条件保持、过程控制、制 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分为低、较低、中等、高四级。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风险等级表 (附件1)确定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本市公布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中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为高。第七条 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生产风险较高 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第三章信用分级第八条 食品安全信用分级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综合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以 及行政处罚等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年度 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等级评定。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 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依 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包括企业 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证信 息、许可证换发及变更情况、法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情况、 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停产情况以及委托加工等信息。(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企业自查、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监督抽检 和风险监测以及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处理情况等抽检监 测信息;违法类型、违法内容以及查处结果等违法行为查处 信息;企业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产品情况等食品召 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门通报 涉及企业食品安全的信息;责任约谈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记录 的监督管理信息。(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 况及处理结果、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安全问 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 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 分别为守信、基本守信、信用缺陷、失信。第十二条 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 评定为守信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生产日常 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 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基本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且无不 符合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 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均为合格的。(三)未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的。(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 隐瞒事实的。(五)上一评定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或基本守 信的。第十三条 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 评定为基本守信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 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 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 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不多于1批次且未检出 违法添加物的。(三)因企业的食品生产行为违法而受到市食药监局、 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不多于1次,且未被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的。(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 隐瞒事实的。第十四条 同一评定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 应当评定为信用缺陷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 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出现2次及以上不符合 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 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违法添加物或2批次及以上产 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三)因企业的食品生产行为违法而受到市食药监局、 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2次及2次以上,但未被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的。(四)评定年度内曾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 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因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 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 可证的,直接评定为失信企业。第十六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以上一年10月1 日起至本年9月30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满6个月,或同一评定年度内未生 产的企业,当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不予评定。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年9月30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应通过政府采 购或其他方式确定受委托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 等级评定的第三方机构名单,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 简称评定机构)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 工作。(二)每年10月31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本辖区 待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名单、XX市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 理情况表(附件2)送交评定机构。(三)每年11月30日前,评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完成食 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将拟评定的信用等 级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将初评情况,通过XX 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告知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并告知其可在收到初评结果告 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四)被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评定机构应当在 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填写XX市食品生产 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复核表(附件4)。涉及监管 信息的,评定机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确认。(五)每年12月31日前,评定机构应将经过公示、复 核后的评XX果汇总后报区市场监管局。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被处罚款五十万及以上行政 处罚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 内,将相关情况通知评定机构,评定机构应对照本办法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等 级进行调整。区市场监管局应事先将下调情况及原因通过XX市食品 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调整告知书(附件5)书面告 知食品生产企业,被调整的食品生产企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 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评定 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第十九条 参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 的评定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组织;(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三)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区市场监管局应制定评定机构的遴选及考核办法,并加强对评定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评定机构不得向食品生产企业收取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费用。分级监管第二十条 分级监管是指在食品生产风险因素分析基础上,将食品生产企业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并结合企业食品 安全信用等级情况,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将企业风险等级及食品 安全信用等级录入市食药监局移动监管系统,作为分级监管 的依据,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二十二条 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和 产品风险等级,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共分为A、B、C、D四级。区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监管,具体日常 监管频次不少于XX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表(附件6) 规定次数。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评定年度内不进行食 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最近一次评定的食品安全信用 等级确定监管等级。未评定过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监管等 级按照B级确定。第二十三条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以下 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一)符合XX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 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列入重点监 管名单。(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恢复生产后2个月内,监管 部门应每月开展监督检查,2个月之后按照C级要求进行监 管。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和评定机构在评 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 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 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