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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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docx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食品药品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建 设,规范行政监督检查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XX省行 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各级食品药品行政 机关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 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监督检查包括以下种类: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有因 核查、飞行检查、其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食品药品行政机 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监督检查 启动、组织实施、结果处理、归档管理等行政监督检查整个过 程进行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调查文书,行政强制措施文 书,抽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果通知文书, 责令整改文书,送达回证,行政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内部程 序审批文书等。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 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第四条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相关文书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规定。没有 规定的,参照使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中的相关文 书。第五条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 的原则。记录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擅自更改。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六条启动食品药品行政监督检查,要记录检查的依据、 来源、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 保存记录:(一)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的审批表、通知、会议纪要等;(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行政监督检查的计划(方案);(三)上级布置、交办、转办的文件;(四)指定或者委托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指定书、委托书;(五)其他反映行政监督检查启动的文件材料。第七条收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有登记记录,交 办、转办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监督检查 程序的,应依法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制作书面 记录。第三章组织实施的记录第八条组织实施食品药品行政监督检查,要记录检查的方 式、内容、证据、结论等,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 录:(一)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 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四)抽样的,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抽样单等文书;(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 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书;(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及记录。上述文书应由检查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 章。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检查 人员应进行记录。第九条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 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检查需要进行音像记 录。第十条 行政监督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必 要时邀请技术人员参加。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技 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在相关现场检查、调查笔录中对检查 人员数量、姓名、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邀请技术人员情况进 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指定或者委托检验(检测)技术机构或其他组织实施的, 应当制作指定书或者委托书。第十一条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 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第十二条实施检验(检测)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验 (检测)期限,并予以记录。第四章行政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记录第十三条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 应当依法责令改正,下达责令改正文书,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 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第十四条 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制作检验(检测) 结果通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依法享 有的提出复检等异议的权利。第十五条 指派或者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后处理 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及时收集后处理情况报告。第十六条按规定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的,应制 作报告、通报文书。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当汇总检查结果, 制作、留存相关记录。第五章送达的记录第十八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 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十九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 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第二十条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形式,在 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 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 记录送达过程。第二十一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 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二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取其他方式均无 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 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六章行政监督检查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 监督检查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具体 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 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检查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 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 储器。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 法应保密的除外。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行政监督检查记录信息,除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纳入依法 行政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第二十七条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上级食品药品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检查全过程记录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检查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检查全过程中文字或音 像记录信息的;(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检查记录损毁、丢失,造 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 后果的。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