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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两违”工作考核办法及责任追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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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两违”工作考核办法及责任追究规定.docx

    控制“两违”工作考核办法及责任追究规定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 有效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促 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规定。一、基本概念“两违”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简称。违法用地是指单 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用地行为。违法建设是指 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规定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进行建设的情形。二、基本原则(一)控拆结合,以控为主。对“两违”切实加强巡查, 要在"两违”萌芽阶段及时制止,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 除。对已形成违法既定事实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整 改拆除到位。(二)属地管理,部门协作。镇(街道)为本辖区内控 违拆违职责主体和第一责任单位,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区自 然资源局是全区控制“两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能 范围内”两违”的防控与查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 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行业管理责任。各职能部 门与镇(街道)应积极协作,形成合力。行诫勉谈话;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1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 到200平方米的,对分管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主要 负责人全区通报;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2亩或违法建设面 积达到300平方米的,分管责任人一律予以免职,对主要负 责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3亩或违法 建设面积达到400平方米的,主要负责人一律予以免职处理。(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控制“两违”工作 负责,始终对“两违”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整 改拆除一起。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视情况进行如下责任追究。职责履行不到位,辖区发生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2亩 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300平方米的,对镇(街道)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长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镇(街道)控违拆违分管 领导诫勉谈话;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4亩或违法建设面积 达到600平方米的,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予以 免职处理,对分管领导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镇(街道)主 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6亩或违法建设 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对镇(街道)控违拆违分管领导 予以免职处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新增违法 用地面积达到10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的,对 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一律予以免职 处理。(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和基层报告的信息,对职能范围内的“两违"即 时(2个工作日内)下达法律文书。未即时下达法律文书,全区发生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 6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900平方米的,对中队长给予党纪 政务处分;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12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 到1800平方米的,对中队长予以免职处理,对分管执法的 领导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18亩或违 法建设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对分管执法的领导予以免 职处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新增违法用地面 积达到30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的,对主要负 责人予以免职处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责和基层报告的信息,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内的违 法建设即时(2个工作日内)下达法律文书。未即时下达法律文书,全区发生新增违法建设面积达到 900平方米的,对中队长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新增违法建设 面积达到1800平方米的,对中队长予以免职处理,对分管 执法的领导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新增违法建设面积达到3000 平方米的,对分管执法的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对主要负责人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新增违法建设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的, 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如城管中队不服从镇(街道)统一调度,职责履行不到 位的,对中队长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况严重的,对中队长 予以免职处理。(六)其他情形在村民建房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土地流转等手续办 理流程中,相关责任人存在弄虚作假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或 在审批后监管不力存在明显失职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 法依规予以追责。八、附则本办法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三)畅通渠道,规范审批。完善村民建房、设施农用 地、土地流转等审批流程办法,合理保障正常建设用地需求。三、指挥调度(-)组织领导成立控制“两违"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指挥调度全区控制"两违"工作。区长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 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城建城管、农业农村工 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相关负 责人和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 理和综合执法局、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 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两违”办)设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 区控制“两违”工作的统筹、调度、督办、考核以及集中攻坚 行动的组织和安排,从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中明确专人 负责日常工作,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担任主任,区 政府办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区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 副主任。各镇(街道)参照建立领导协调机制。(二)工作会议区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研究全区控制“两违"工作。区” 两违”办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临时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召开 工作例会,召集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研究控制” 两违"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四、部门职责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政府权责要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办法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明 确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防控查处职责如下(详见附 件1):(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国有和集体土地上“两违”的防控工作。负责 本辖区农村村民住房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建立日常巡查机 制,明确巡查主体、区域和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信息共 享,会同落实职能管理职责内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 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 “两违"。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村民住房违法建设的拆除决定 并强制执行,牵头组织本辖区内”两违”的整改拆除。“两违” 的整改拆除工作,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各城管中队 要服从所在镇的统一调度,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两违”整改拆除工作职责。(二)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区直主管部门防控查处本辖区国有和集体土地上” 两违"。建立日常巡查机制,明确巡查主体、区域和责任, 实行网格化管理、信息共享,发现"两违",及时制止并向主 管部门报告。配合区直主管部门下达整改拆除决定,牵头组 织本辖区内“两违”的整改拆除。”两违”的整改拆除工作,由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各城管中队要服从所在街道的 统一调度,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共同承担“两违"整改拆 除工作职责。(三)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是全区“两违”防控与查处工作的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 建设的防控与查处;负责城市、镇区、集镇集体土地上”两 违”的防控与查处,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 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两违”的防控与查处。建 立"两违”监督检查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信息共享,落实 职能管理职责内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 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负 责制定职责范围内“两违”的整改拆除决定和依法指导监督 执行。(四)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照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违法建 设防控与查处条例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 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按照自身职责承 担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物业管理区内(指已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或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且在经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区域内或在经物业管理主管 部门会同镇(街道)征求业主意见并核定的区域内)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防控与查处。负责制定职 责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整改拆除决定和依法指导监督执行。负 责组织城管中队配合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两 违"的整改拆除工作。参与大型联合整改拆除行动。(五)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住房建设管 理办法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负责全区农村住 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 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六)区司法局指导监督全区控违拆违行政执法行为;裁决控违拆违执 法争议;指导控违拆违"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七)其他部门对使用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 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五、工作要求(一)巡查防控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巡查网络,区本 级由区“两违”办负责巡查;镇(街道)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巡查;村(社区)由控制“两违”专干负责巡查。日常巡 查发现的问题,要迅速逐级汇总上报到区"两违"力、。镇(街 道)要强化控制“两违“日常常态化巡查,坚持抓早抓小抓细, 建立即巡、即问、即核、即拆工作制度,巡查一旦发现"两 违”线索和苗头,立即询问、立即核实,核实后立即整改拆 除,坚决把“两违”制止在萌芽状态。(二)执法查处镇(街道)在巡查过程中对“两违”行为认定存疑的,由 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认定;自然资源所认定仍存疑的, 由自然资源所上报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认定。认定确属“两违” 行为的,乡镇辖区内的村民建房违法建设由镇政府下达法律 文书和查处;物业管理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局下达法律文书和查处;其他违法建设由区自然资源局 下达法律文书和查处,违法用地但未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区自 然资源局下达法律文书和查处。查处部门、镇人民政府对违 法建设防控与查处中的专门性问题难以认定的,可以书面征 询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意见并附依据。(三)整改拆除违法主体未履行查处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后由镇(街道) 和查处部门联合下达强制拆除决定并催告公告,并由镇(街 道)组织实施。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两违”负有整改拆 除的主体责任。”两违”的整改拆除工作,由镇(街道)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各城管中队要服从所在镇(街道)的统 一调度,与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共同承担”两违"整 改拆除工作职责。遇有复杂情况镇(街道)无法独立完成整 改拆除任务的,由区“两违”办调度其他镇(街道)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队员、城管队员和区公安分局民警等力量开展联合 整改拆除行动。联合整改拆除行动所需工作经费由所在镇 (街道)承担。(四)督查督办区“两违”办要将全区控制“两违”工作的督查督办作为 日常主体工作来抓。常态化深入村组、社区,对“两违”开展 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同时对所有下达法律文书的”两 违”的整改拆除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六、考核奖惩(一)考核主体考核组原则由区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区"两违"办负责督 查督办,对各单位部门的控制“两违”工作进行督查考核。(二)考核对象呆鹰岭镇、雨母山镇、红湘街道、联合街道、蒸湘街道 和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三)考核内容及方式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工作、巡防工作、拆除工作等方面。 按照”月度考评、季度讲评、半年考核”方式,每月一考评, 由区”两违”办在每月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每季度一讲评, 每季度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控制” 两违"工作进行讲评;每半年一考核,考核结果通过召开全 区性大会进行宣布,考核奖惩年终兑现。实行100分制考核 (详见附件2),根据考核评分标准每季度对各镇(街道) 进行评分,年终按综合平均得分进行等级排名奖惩。(四)奖惩措施1 .各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的控制“两违”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年度 绩效考核。2 .区财政每年年初安排150万元控制“两违”专项考核 工作经费(100万为各镇(街道)工作经费,50万为考核经 费),按工作量分摊至各单位部门。工作经费分两次拨付, 年初和年终各拨付一次。考核经费根据考核成绩排名分档次 拨付。3 .考核奖励根据区控制“两违”工作考核组的考核结果 一次性拨付。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 级,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80-90分为良好(含80 分),60-80分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优秀、良好、合格按等级进行奖励,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及 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况予以追责。4 .年终对评选出的控制“两违”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进 行表彰奖励,对在控制“两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由领 导小组向区委、区政府推荐,可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七、责任追究(一)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其本人或亲属参与"两违"的, 由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党员干部、国家公职 人员本人存在“两违"建设且不主动申报、刻意隐瞒的,被举 报或者被查实后,一律先予停职;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主动拆 除的,从重从严处理。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发现其亲属 存在“两违”建设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好说服工作,劝其亲 属主动拆除,限期未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 处分。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在控制“两违”工作中要切实履 职尽责,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 为现象。辖区内出现“两违”而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置导致 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二)村(社区)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两违"的日常巡查、制止和即 时(2个工作日内)报告工作,对新增“两违""零容忍",发 生一起,要制止并报告一起,未即时制止和报告的,给予如 下相应追责处理。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辖区发生新增违法用地面积达到 0.5亩或违法建设面积达到100平方米的,对分管责任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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