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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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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docx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 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假设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 有参股企业或公司(以下简称“企业”)0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依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企业应参照本规定加强对其下属各级子公司 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 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担 保,转让重大资产,捐赠,分配利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 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 的事项。第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遵循确保国有资产平安,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并告知企业。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规定上报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 于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国资中心 备案。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县国资中心将提出异议及 改进意见,催促企业加以整改。第十三条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 请破产,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国家对企业不再具有控股 地位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县政府规定应当报县政府批准的 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核准的重大事项,一年内未实施的,应向 核准的单位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 件自行作废。已经核准的重大事项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 时向核准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申报核准。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于每 年4月底前向县国资中心提交上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审计确认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本年度第一 季度财务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县国资中心报告经董事会审 议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并抄送监 事会。董事会工作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 事会会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字。未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 工程,原那么上不予受理,确需新增投资工程的,按程序报批。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方法及其他规定,结合企-10 - 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决策、报告等管理制 度,并将本规定的内容纳入企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明 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企业对其下 属子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情况,每年年底前报县国资中心 备案。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附齐相关文件材料。 本规定有说明的,按照说明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规定未说 明的,按照所报事项有关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第十八条 县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加强对企业重大事项 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并向县国资中心报告。第十九条 县政府和经县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 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执行本规 定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末集中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 意见并催促企业加以整改,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奖惩和 任用监管企业负责人、派出董事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县国资中心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 度,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和经县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和监 督的单位,对企业重大事项作出的核准意见承当相应的责 任。对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决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造成 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11 -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企业重大投资、实体化经营工程等重大 事项未按时限报县国资中心审核备案及呈报县政府决策同 意的,视为违反规定及超越权限决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 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贵州 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 由相关人员承当经济损失及所有法律后果。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企业发生国有资 产重大损失的,县政府可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通过相关程 序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严格禁止企业采取化整为零,恶意拆分 等手段逃避监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将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重大事项及其他事项,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属国有企业(公司)授权体系表 执行。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监督管 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国资中心负责解释。12 -第二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原那么上按此规定执行,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授权体系表报县国资中心核准后 实施。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有企业 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号)即行废止。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原那么。第六条 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 准事项为必须经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 位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核准和备案事项中涉及的资金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量 单位。第七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 位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 政策的要求、决策论证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决策程序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进行合规性 审核后,按照本规定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第二章 核准事项第八条须核准的重大事项。(一)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二)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破产、解散、重 组、清算;(三)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债券、 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四)企业股权增减及转让、增减注册资本;(五)企业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转让、托管、收购、置 换、抵押、抵偿债务等;(六)企业原那么上只能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确需为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县政府核准;(七)企业到达以下额度的重大投资:1 .企业单项投资工程到达企业净资产10% (含10%)以 上或单项投资工程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2 .非主营业务工程:单项投资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 以上的,或单项投资金额到达企业净资产5% (含5%)以上 的。(八)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 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由县财政局 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审批; 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到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资产 核销,由县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其他情形下,企业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由县国资中心审批; 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到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资产 核销,由县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九)企业动用资本公积核销资本性损失或动用盈余公 积弥补亏损等涉及权益变动的财务事项(权益变动的金额、 政策依据、会计处理方式等),在财务处理10个工作日前 申报;(十)企业设立子公司及异地设立办事机构;(十一)企业对外捐赠(亏损企业原那么上不得进行对外捐赠);(十二)为期3年以上(含3年),单项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经营或非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和承包等;(十三)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等高风险业务;(十四)与关联方交易。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 借款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 际控制的企业投资。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十五)企业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实体化经营工程;(十六)企业负责人薪酬,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及执行情 况;(十七)企业管理层持有本企业和所属控股、参股企业 股份(票);(十八)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九)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进人或招工计划及方案,企 业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政府规定的编制数内拟定招聘人员 计划及方案,送县国资中心审核备案后,由县人社局指导企 业组织公开招聘;只能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二十)企业原那么上只能将资金出借给其所属企业,确 需将资金出借给所属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报县政府 核准;(二十一)按有关规定应报县政府核准的其他重大事 项。第三章 备案事项第九条须备案的重大事项。(一)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的开展战略规划,企业年度 工程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重要决议,会 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三)企业依照上级授权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经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子 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在聘任或解聘前向县国资中心报告;(四)企业对内(其所属企业)担保;(五)企业重大投资:1 .企业单项投资工程在企业净资产10%以下或单项投资 工程金额500万元以下的。2 .非主营业务工程:单项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下的,或 单项投资金额在企业净资产5%以下的。(六)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单项资产损失金额100万元以 下;其他情形下,企业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 资产核销;(七)企业领导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八)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平安生 产等事件;(九)为期3年以下,单项100万元以下经营或非经营 性资产的出租、出借和承包等;(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报告;(十一)按有关规定应向县国资中心备案的其他重大事 项。第四章 核准和备案事项的申报资料第十条 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上 报,核准或备案事项的申报资料包括基础资料和其他相关资 料两局部。基础资料包括:(一)核准重大事项的请示或备案重大事项的报告;(二)公司党委会决议(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董事会、 经理办公会等代替党委会)。(三)企业董事会决议、党政联席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 决议。其他相关资料包括:-6 -L重大投资工程(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工程设计和概算;(3)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的资信证明, 合作协议或意向性文件;(4)相关实物资产作价评估及确认文件;(5)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确实认文件;(6)投资资金来源和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及损益表;(7)投资工程许可文件;(8)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9)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10)其他相关文件。2.企业发行债券,用于资本性投融资的工程(1)融资工程核准申请;(2)融资工程说明书,应当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 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3)投资工程可行性论证文件;(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6)其他相关文件。3 .企业对外担保(1)担保工程核准申请;(2)担保说明书,应当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 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 担保风险等;(3)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6)其他相关文件。4 .企业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转让、托管、收购、置换、 抵押、抵偿债务等(1)资产状况、事项事由、收入处置;(2)涉及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3)转让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4)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5)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6)受让方的有关资料;(7)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9)其他相关文件。资产处置应当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除按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划转和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公开竞价 的交易方式进行。5 .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重 组、破产、清算(1)企业申请;(2)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3)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4)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 报告;(5)企业职工安置方案;(6)社会风险评估报告;(7)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9)其他相关文件。6 .资产损失核销。核准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证据:(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3)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五章 重大事项管理程序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规定上报核准的重大事项,须经 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后方可实 施。紧急事项经充分沟通后,及时办理;按照有关规定,须 进行资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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