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市政府法制办-登记表.docx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权力登记表行政检查类共1项权力编码709314859-L001权力名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实施主体市政府法制办权力依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之 间在执法中发生的职责争议,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有权机构申请协调,或者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行政执法争议未协调或者裁决之前, 除关系公共平安或公民人身平安外,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单方作 出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行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有权机关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 议前置的除外)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权力编码709314859-Z-004权力名称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制定权实施主体市政府法制办权力依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第四十七条市政府法 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各界征集立法建议工程,并与市政府工作部门 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的立法计划工程进行汇总研究 后,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 工程的名称、起草单位或者起草方式、进度安排、工作要求。年 度立法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地方 性法规草案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 委员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行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 置的除外)立法计划编制权流程图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协调提交申请争议说明文本法定依据三定方案协调审查结果其他权力类共4项权力编码709314859-Z-001权力名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权实施主体市政府法制办权力依据L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方法(渝府令第168号)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 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 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何种审查方式,由区 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本方法第六条规定事项之一的,经本部门办公会议 审议后,应提交以下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一)规范性文件文 本和提请审查的公函(一式两份):(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 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四)本部门法制机构的书面意见。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 责相关联的,还应提供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两个或两个以 上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或联合起草的部门联名提交上 述材料。2,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 10号)29 .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 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 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相对人维权渠道1 .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方法(第168号)第八条 国家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现规范性文件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规 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管理相对 人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有权拒绝执行:(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未按本方法规定经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 并公布的;第十四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结论有 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查结论之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 面报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 (2004) 10号)29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 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2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四条建立受理、 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 受群众监督。决定条件决定程序作出审查结论,书面告知决定期限备案30个工作日(登记14个工作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权流程图权力编码709314859-Z-002权力名称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施主体市政府法制办权力依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七条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 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备案审查公示制度。市人民政 府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 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行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 置的除外)决定条件决定程序决定期限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执法机构主体资格申报文件法定依据三定方案审核(通过)备案公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执法机构申请资格申请表考试成绩年度考核 身份证明及审查意见区县、市级法制机构分级审查审核结果市级法制机构制发证件备案权力编码709314859-Z-003权力名称行政复议实施主体市政府法制办权力依据1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 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 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以下职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 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 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 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 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 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 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 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 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 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 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催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 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 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 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 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 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行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有权机关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 议前置的除外)决定条件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决定程序立案一受理一审查一决定决定期限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工作日)进行审查,不符合规 定的,决定不予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后60日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最长不超过90日。行政复议流程图复议决定口头 申请申 请书面申请申请条件:1、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格;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复议请求、事 实根据、证据材料;4、属于复议申请范 围;5、符合复议申请期限;6、有原具体 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申请人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所依据 的规定不合法, 可一并提出审查 申请。申请人有义务补充行政复,要求提供的其他提起行政复议所必需材料除不予受理、转 送外,自收到复 议申请之日起即 为受理。7日内 向被申请人发送 行政复议答复通 知书及申请书。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行政复议中止。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 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1、维持2、责令履行3、撤销4、变更5、确认违法6、驳回7、调解8、和解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