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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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docx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 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 48号)为规范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公司)业务往来,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原则,遵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 司的独立性。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 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 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 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上 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 注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三、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并查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 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U!上市公司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与财 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五、上市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 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上市公司与 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 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财务公司应当配合提 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六、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 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 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当出现 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 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七、财务公司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 司积极处置风险,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上市 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1 .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 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2 .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 日、大额担保代偿等);3 .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 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 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八、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 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 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披露。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 同建立规范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监管 合作和信息共享,通过对高风险财务公司进行信息通报、联合检查等 方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 任。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