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docx

    • 资源ID:86424281       资源大小:56.40KB        全文页数:5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docx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序号案由违反条款处分条款量罚阶次违法情形1集消构投营处 聚经机自 、政 众未援搜用行 公所救可使的 对场防许入业罚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五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 八条第一款 第四项严重L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且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一般1 .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2 .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但构成重大火灾隐患。较轻1.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从轻或减轻1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2 .单位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前已申请许可的。3 .单位在办案期间已依法取得许可的。不予处分1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2 .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自检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2对公众聚集 场所经核查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五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严重1.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平安检查规那么存在2项以上重要事项不 合格的。行政处分四条第四项四条第四项24对拒不执行 火灾现场指 挥员指挥的 行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四条第四项不设裁量25对故意破 坏、伪造火 灾现场的行 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 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四条第五项不设裁量26对擅自拆 封、使用被 查封场所、 部位的行政 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四条第六项不设裁量27对人员密集 场所使用不 合格、国家 明令淘汰的 消防产品逾 期未改的行 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 四条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五条第二款严重I.属于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2.属于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一般1 .属于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2 .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较轻L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2.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不予处分/28对人员密集 场所使用不 符合市场准 入的消防产 品逾期未改 的行政处分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五条第二款严重1.属于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一般L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较轻1.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不予处分/29非场符儿、泳产改罚 对集不准格令防未处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 定第三十 六条第二款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规 定第三十 六条第二款严重1 .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2 .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3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的消防产品的。一般L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较轻1.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不予处分30对燃气用具 的安装、使 用不符合规 定的行政处 罚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六条严重1.重点场所的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一般1.非重点场所的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较轻1.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不予处分31对燃气管路 的设计、敷 设、维护保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严重L重点场所的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养、检测不 符合规定的 行政处分七条第二款六条一般1.非重点场所的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较轻1.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不予处分32对电器线路 的设计、敷 设、维护保 养、检测不 符合规定的 行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六条严重1.重点场所的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一般1.非重点场所的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较轻1.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不予处分33对电器产品 的安装、使 用不符合规 定的行政处 罚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六条严重1.重点场所的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一般1.非重点场所的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较轻1.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不予处分/34对不履行消 防平安职责 逾期未改的 行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 条、第十七 条、第十八 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七条不设裁量35对不履行组 织、引导在 场人员疏散 义务的行政 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四十 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八条不设裁量36对不具备从 业条件从事 消防技术服 务活动的行 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三十 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九条第一款严重L人员、场地不符合从业条件的。2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平安评估设备配备类别不齐全的。3 .未建立质量管理和消防平安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的。一般1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平安评估设备的数量、功能参数不符合要求的。2 .质量管理和消防平安评估过程控制体系不健全的。较轻/不予处分37对未按标准 开展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 的行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三十 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九条第一款严重1.有5处(项)以上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一般1.有2至4处(项)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较轻1.有1处(项)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不予处分38对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出 具虚假文件 的行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三十 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九条严重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的。2 .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 件的。一般1.机构能够证明开展服务活动过程真实并如实记录,但属于被迫出具与事实不符结论的。较轻/不予处分39对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出 具失实文件 的行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三十 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九条第二款不设裁量.40对冒名从事 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 的行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八条第六 项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不设裁量41对所属注册 消防工程师 同时在两个 以上社会组 织执业的行 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H"一条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不设裁量42对指派无相 应资格从业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不设裁量人、员从事社 会消防技术 服务活动的 行政处分理规定第 十八条第五 项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二项43对转包、分 包消防技术 服务工程的 行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三条第二 款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三项不设裁量44对未设立技 术负责人、 明确工程负 责人的行政 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一 款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 一项严重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工程负责人的。一般/较轻/不予处分/45对书面结论 文件未签 名、盖章的 行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四条第一 款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 二项严重1.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一般/较轻/不予处分46对未依法签 订消防技术 服务合同的 行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三条第一 款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 三项严重/一般1.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较轻/不予处分47对工程负责 人或者消防 设施操作员 未到现场实 地开展工作 的行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八条第三 项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 四项严重L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工程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一般/较轻/不予处分/48对未建立、 保管消防技 术服务档案 的行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五条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严重/一般I.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五项较轻/不予处分49对未公示营 业执照、注 册消防工程 师注册证书 等事项的行 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六条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 六项严重/一般/较轻1.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那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 等事项的。不予处分/50对未依法公 示消防技术 服务信息的 行政处分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十四条第二 款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 理规定第 三十条严重/一般1.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较轻1.公示信息不完整或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不予处分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二)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序号案由违反条款处分条款量罚阶次违法情形1对聘用单位为 申请人提供虚 假注册申请材 料的行政处分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八 条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四十九 条(对单位)严重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一般/较轻不予处分2对未经注册擅 自以注册消防 工程师名义执 业的行政处分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八条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一 条严重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5份以上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一般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2至4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较轻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1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不予处分/3对被注销注册 后继续以注册 消防工程师名 义执业的行政 处分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八 条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一 条严重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5份以上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一般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2至4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较轻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1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不予处分/4对注册消防工 程师以不正当 手段取得资格 注册的行政处 罚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十 一条、第二十三条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条严重1.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一般/较轻/不予处分与承诺内容 不符的的行 政处分条第一款八条第一款 第四项一般1 .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平安检查规那么存在1项重要事项不合格 的。2 .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平安检查规那么存在2项以上重要事项 不合格的。较轻1.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平安检查规那么存在1项重要事项不合 格的。从轻或减轻 处分1.在办案期间已完成整改的。不予处分1.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3对消防设 施、器材、 消防平安标 志未保持完 好有效的行 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 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 一项严重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一类或多类严重损坏或者瘫痪,影 响系统整体运行的。2 .重点场所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率超过50%的。3 .重点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损坏率超过50%的。一般1 .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2 .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2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系统整体运行的。3 .非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4 .非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系统整体运行的。5 .非重点场所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率超过50%的。6 .非重点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损坏率超过50%的。注:项中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不予处分1 .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平安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情形,自检查之日越2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对消防设 施、器材、 消防平安标 志配置、设 置不符合标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 二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 一项严重1 .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一类或多类系 统的。2 .重点场所的疏散楼梯、平安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3 .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4 .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5对未经准予变 更注册而继续 执业的行政处 罚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二 十二条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二 条严重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5份以上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一般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2至4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较轻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1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不予处分6对消防平安技 术文件未经注 册消防工程师 签名、加盖执 业印章的的行 政处分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 十条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三 条(对单位)不设裁量7对未按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 开展执业活动 的行政处分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 十三条第六项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四 条严重1.有5处(项)以上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一般1.有2至4处(项)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较轻1.有1处(项)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不予处分8对执业活动质 量不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 准的行政处分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 十三条第六项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四 条严重1.有5处(项)以上不符合标准的。一般1.有2至4处(项)不符合标准的。较轻1.有1处(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处分9对减少执业活 动工程内容、 数量的行政处 罚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 十三条第六项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四 条严重1.减少执业活动工程内容、数量5处(项)以上的一般1.减少执业活动工程内容、数量2至4处(项)的较轻1.减少执业活动工程内容、数量1处(项)的不予处分10对以个人名义 承接执业业 务、开展执业 活动的行政处 罚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 十三条第二项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笫五十五 条第一项不设裁量11对变造、倒卖、 出租、出借、 以其他形式转 让资格证书、 注册证、执业 印章的行政处 罚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 十三条笫四项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五 条第二项不设裁量12对超出本人执 业范围开展执 业活动的行政 处分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 十三条第五项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五 条第三项不设裁量13对超出聘用单 位业务范围开 展执业活动的 行政处分注册消防工程 师管理规定第三 十三条第五项注册消防工 程师管理规 定第五十五 条第三项不设裁量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三)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序号案由违反条款处分条款量罚阶次违法情形1对高层民用 建筑进行明 火作业未履 行动火审批 手续、进行公 告的行政处 罚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平安管理规 定第十五条第 一款高层民用建 筑消防平安管 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第一项严重1.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一般1.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已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但未在建筑主人口和作业现在显著位 置公告。较轻1.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已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但未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在显著位 置公告。不予处分/2用明落场的 民行未现施 层进业防措 高筑作消护罚 对建火实监处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平安管理规 定第十五条第 一款高层民用建 筑消防平安管 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第一项严重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一般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较轻/不予处分/3对高层民用 建筑户外广 告牌、外装饰 阻碍防烟排 烟、逃生、灭 火救援的处 罚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平安管理规 定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高层民用建 筑消防平安管 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第二项产重1.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1.未设人员密集场所的。较轻/不予处分/4对高层民用 建筑户外广 告牌、外装饰 改变、破坏建 筑立面防火 结构的行政 处分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平安管理规 定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高层民用建 筑消防平安管 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第二项严重1.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1.未设人员密集场所的。较轻i f不予处分5对高层民用 建筑未及时 修复破损、开 裂、脱落外墙 外保温系统 的行政处分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平安管理规 定第十九条第 一款高层民用建 筑消防平安管 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第三项严重破损、开裂、脱落的面积占外墙外保温系统面积5%以上。一般破损、开裂、脱落的面积占外墙外保温系统面积2%以上。较轻破损、开裂、脱落的面积占外墙外保温系统面积2%以下。不予处分/6用置温性标处 民设保示性政 层未外提示行 高筑墙料警的 对建外材和识罚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平安管理规 定第十九条第 一款高层民用建 筑消防平安管 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第三项严重1 .标示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一般1.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较轻1.已设置但未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的。不予处分/7用不条值处 民排应员政 层安相人行 高筑备的的 对建具件班罚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平安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条 笫二款高层民用建 筑消防平安管 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笫四项严重1.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一般2.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较轻/不予处分/8用控行时的 民防实小度 层消未四制心 高筑室十班政 对建制二值行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平安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高层民用建 筑消防平安管 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第四项严重1.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一般2.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较轻/不予处分/9对高层民用 建筑未按照 规定建立专 职消防队、志 愿消防队等 消防组织的 行政处分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平安管理规 定第二十七条高层民用建 筑消防平安管 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第五项严重1.未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一般1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人员、装备配备不满足对应星级档次的。2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不能按规定响应处置火灾的。较轻不予处分10对高层民用 建筑停用建 筑消防设施 未进行公告、 未制定应急 预案、未落实 防范措施的 行政处分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平安管理规 定第三十二条 笫二款高层民用建 筑消防平安管 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笫六项严重1.未制定预案或未落实防范措施,且未公告的。一般1.已制定预案并落实防范措施,但未公告的。较轻/不予处分/11对在高层民 用建筑公共 门厅、疏散走 遒、楼梯间、 平安出口停 放电动自行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平安管理规 定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高层民用建 筑消防平安管 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第七项严重1.存在拒不改正情形的。一般/车拒不改正 的行政处分较轻/不予处分/12对在高层民 用建筑公共 门厅、疏散走 道、楼梯间、 平安出口为 电动自行车 充电拒不改 正的行政处 罚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平安管理规 定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高层民用建 筑消防平安管 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第七项严重1.存在拒不改正情形的。一般/较轻/不予处分/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四)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实施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序号案由违反条款处分条款量罚阶次违法情形1对物业服务企 业未履行消防 平安职责的行 政处分浙江省消防条 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浙江省消防 条例第六十 条严重1.管理对象属于高层建筑或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经责令改正仍有2项以上未改正的。一般1 .管理对象属于高层建筑或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经责令改正仍有1项未改正的。2 .管理对象不属于高层建筑或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经责令改正仍有2项以上未改正的。较轻1.管理对象不属于高层建筑或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经责令改正仍有1项未改正的。不予处分/ /2对建筑物外墙 装修装饰、建 筑屋面使用及 广告牌的设置 影响防火、逃 生的行政处分浙江省消防条 例第二十七条第 二款浙江省消防 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二款严重1.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L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较轻1.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不予处分/3对用于居住的 出租房屋不符 合消防平安要 求的行政处分淅江省消防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浙江省消防 条例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严重L房屋同时出租给10人以上的。一般1.房屋同时出租给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轻L房屋同时出租给3人以下的。不予处分/4对承租人违反 消防平安要求 改变房屋使用 功能、结构的 行政处分浙江省消防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 三款第二项浙江省消防 条例第六十 三条第二款严重L房屋同时居住10人以上的。一般L房屋同时居住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轻L房屋同时居住3人以下的。不予处分/5对管理单位未 制止电动自行 车、电动摩托 车在不符合规 定要求的室内 场所充电的行 政处分浙江省消防条 例第三十一条第 二款浙江省消防 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不设裁量准的行政处 罚一般1 .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与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2 .非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3 .非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4 .非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5 .非重点场所的疏散楼梯、平安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注:1.2项中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不予处分1 .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平安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情形,自检查之日起2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5对损坏、挪 用消防设 施、器材的 行政处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 八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 二项个人:中华 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第 六十条第二 款严重1 .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一类或多类,导致影响系统整 体运行的。2 .重点场所损坏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3 .重点场所损坏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一般1 .挪用消防设施、器材4处以上的。2 .重点场所损坏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3 .重点场所损坏的消防设施类别为2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类别消防设施系统整体运行的。4 .非重点场所损坏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5 .非重点场所损坏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类别消防设施系统整体运行的。6 .非重点场所损坏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7 .非重点场所损坏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注:2.3. 4.5项中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不予处分1 .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平安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情形,自检查之日起2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6对擅自拆除、停用消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 八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严重L擅自撤除或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一类或多类,导致 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2 .重点场所擅自撤除或停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3 .重点场所擅自撤除或停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6对私拉电线和 插座给电动车 充电的行政处 罚浙江省消防条 例第三十一条第 三款浙江省消防 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二款不设裁量不予处分L首次发现,当场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8对违规停放电 动自行车、电 动摩托车的行 政处分浙江省消防条 例第三十一条第 三款浙江省消防 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二款不设裁量不予处分L首次发现,当场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9对施工现场未 落实消防平安 措施逾期未改 的行政处分淅江省消防条 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消防 条例第六十 五条严重1.属于重点场所的。一般L不属于重点场所的。较轻/不予处分/10对未按规定保 存检测报告的 行政处分浙江省消防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 一款浙江省消防 条例第六十 六条不设裁量11对消防控制室 未实行二十四 小时值班制度 的行政处分浙江省消防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 二款浙江省消防 条例第六十 六条严重1.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L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较轻1.不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不予处分/12对自动消防系 统未定期检测 的行政处分浙江省消防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 一款浙江省消防 条例第六十 六条严重L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L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较轻i.不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不予处分/ /13对不按要求保 护火灾现场的 行政处分淅江省消防条 例第五十一条第 二款浙江省消防 条例第六十 七条第一项不设裁量14对不如实提供 火灾情况的行 政处分浙江省消防条 例第五十一条第 二款浙江省消防 条例第六十 七条第二项不设裁量15对擅自进入火 灾现场或擅自 清理、移动火 灾现场物品的 行政处分浙江省消防条 例第五十一条第 二款浙江省消防 条例第六十 七条第三项不设裁量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五)依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序号案由违反条款处分条款量罚阶次违法情形1对高层建筑超 负荷用电逾期 未改的行政处 罚浙江省高层建 筑消防平安管理 规定笫六条第一 款笫一项浙江省高层 建筑消防平安 管理规定第 六条第二款第 一项严重1.属于重点场所的。一般1.不属于重点场所的。较轻不予处分/2对占用、堵塞、 封闭消防登高 场地的行政处 罚浙江省高层建 筑消防平安管理 规定第六条第一 款第七项浙江省高层 建筑消防平安 管理规定第 六条笫二款第 三项严重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日内无法改正的。一般1.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日内无法改正的。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不予处分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3对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的行政 处分浙江省高层建 筑消防平安管理 规定第六条第一 款第六项浙江省高层 建筑消防平安 管理规定第 六条第二款第 三项严重1.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内的避难空间的。一般L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内的非避难空间建筑面积50%以上的。较轻1.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内的非避难空间建筑面积50%以下的。不予处分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4对拒绝履行消 防平安职责、 义务的行政处 罚浙江省高层建 筑消防平安管理 规定第六条第一 款第八项浙江省高层 建筑消防平安 管理规定第 六条第二款第 三项严重1.拒绝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义务5项以上的。一般1.拒绝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义务3至4项的。较轻1.拒绝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义务1至2项的。不予处分/5对因危害消防 平安的行为引 起火灾或者造 成火灾危害扩 大的行政处分浙江省高层建 筑消防平安管理 规定第六条第一 款浙江省高层 建筑消防平安 管理规定第 六条笫二款第 四项不设裁量6对高层建筑统 一管理机构不 履行消防平安 职责逾期未改 的行政处分浙江省高层建 筑消防平安管理 规定第八条第一 款浙江省高层 建筑消防平安 管理规定第 八条笫三款严重1.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有3项以上未改正的。一般1.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有2项上未改正的。较轻1.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有1项未改正的。不予处分!7对高层建筑消 防设施检测单 位未按规定备 案检测报告书 的行政处分浙江省高层建 筑消防平安管理 规定第十二条第 二款浙江省高层 建筑消防平安 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第三款不设裁量8对高层建筑受 委托人指使出 具虚假检测报 告书的行政处 罚浙江省高层建 筑消防平安管理 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款浙江省高层 建筑消防平安 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第四款严重1.受委托人等指

    注意事项

    本文(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docx)为本站会员(太**)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