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10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648-656条】 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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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 第10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648-656条】 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docx
民法典合同编第10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648656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 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 条文释 义”的局部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 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概念以及供电人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 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 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供电人将自己所有 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 种买卖关系,故供用电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基于这一原因,供用电合 同的适用可以依据本法第646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 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但同时必须明确,供用电合同与买卖合同存在 三点明显区别:一是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即为无形的电,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是有体物;二是供用电合同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而买卖合同原那么上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供用电合同是持续性的合同,而买卖合同大多并不如此。由于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合同 的履行方式呈持续状态,供电人在发、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负有连续向用电人供电的义 务;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因此,供用电合同作为特殊的合同 类型,不能够直接适用有关买卖合同的内容,而必须优先适用关于供用电合同的规那么。二、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用电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市场规律供应与使用电力,是十分必要的。通常来讲,供用电合同具 有以下法律特征:1 ,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供电人。依据电力法第25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 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 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 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 更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用电人的范围非常广泛,自然人、法人以及非 法人组织等,都有资格成为供用电合同的用电人,订立供用电合同。2 .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一一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 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3 .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 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 得中断;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4 .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电力事业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系整 个社会的公共平安,电力这种特殊商品本身又具有网络性和天然垄断性,这就使供电企业对 电力的供应及电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 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用电人对该格式条款仅有同意或 不同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 订立合同。5 .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那么。电力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 一定价原那么,分级管理。”第36条规定:“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本钱,合理确定收益, 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应的电价,由电网经 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家有关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 电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收取电费。供电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这样,就有效地防止了供电企业利用其对电力供应的垄断地位,向 用电人收取过高的电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用电人的合法权益。6,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供用电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起成立并 生效,而不以电力的实际供应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而供用电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供用电 双方都享有一定权利,负担一定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所以供用电合同为双务 合同。用电人使用电力须支付电费,供电人取得电费须供应电力,因此供用电合同为有偿合 同。三、供用电合同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供用电合同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基本民生,供用电合同不仅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关 系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作为供电人的供电企业拒绝向某个当事人提供供电服务,那么用电人将 很可能无法得到这些服务,进而影响到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法律对此类合同作出特别 规定,对供电人的自由进行适当限制。因此,法律上有必要规定强制缔约义务。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只要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依法不得拒 绝,必须与之订立合同。根据我国电力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 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 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这就是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在本法编纂过程中,考虑到用 电的普遍性和对民众生活的必需性,经研究认为,有必要在电力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民法 典中对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作出规定,以在更广范围指引社会、经济生活。本章从现实出发,本着合同自愿订立的原那么,把供用电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着重 从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角度,对供用电合同的有关内容、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作出规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展和完善的需要。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内容】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 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内容的规定。【条文释义】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就电力的供应与使用以及电费的支付订立的协议。当事人 订立供用电合同,应当约定哪些内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指导当事人订立供用电合同, 国家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约定哪些内容,作了详 细的规范。至于供用电合同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除本法第470条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包 括的条款外,本条根据供用电合同的特点,规定供用电合同还应当包括的内容是:L供电的方式、质量和时间。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人以何种方式向用电人供电,包括主 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供电方式以及委托转供电等内容。供电质量,是指供电频率、 电压和供电可靠性三项指标。供电时间,是指供电人供电的起止时间。2 .用电容量、地址和性质。用电容量,是指供电人认定的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以 千瓦(千伏安)表示。用电地址,是指用电人使用电力的地址。用电性质包括用电人行业分 类和用电分类。3 .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计量方式,是指供电人如何计算用电人使用的电 量。电价即电网销售电价,是指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应电力的价格。电费是电力资源实现商 品交换的货币形式。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 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4 .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应当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 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 供电设施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 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改动。供用电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除前四项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认为需要的事项,如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履行地】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条文释义】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指当事人双方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 地点。履行地点往往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 据,也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的依据。本条中的“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体是 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根据合同自愿的原那么,供用电双方可以在 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该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供电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 供电义务。如果供用电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如果仍 不能确定履行地点的,应当适用本法第511条第3项的规定确定。但是,由于电力系统具有 网络性,供电人与用电人由网络相联结,电力的生产、供应与使用同时完成,且具有连续性, 这就使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难适用本法第511条的规定。基于电力 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电力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由于用电人参与电力设施的投资建设,电力设 施投资多元化已呈开展趋势,供用电双方根据这一特殊性,在实践中形成并确定了以供电设 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点。据此,本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 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 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 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 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对于履行供用电合同、确定供电 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供用电双方应当根据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承当供 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和管理责任。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的平安供电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平安供电。 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平安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当赔 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供电人的平安供电义务及其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L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平安供电。本条强调供电人应当正确地履行供用 电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平安供电。供电营业规那么 对供电质量标准作了规定,供电人只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供电,才能保证供电的 平安,维护用电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平安供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平安供电的规章制 度供应电力,电压要稳定,频率要到达标准,输电线路要平安畅通等。2 .供电人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平安供电。在供用电合同中,按照约定供电,具体是指 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供电。3 .供电人违反平安供电义务的违约责任。只要供电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和约定平安供电,并造成用电人损失,就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承当赔偿责任”, 是指供电人就其违约行为赔偿给用电人所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供电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 的损失。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 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 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否那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这是供电人连续供电的义务。但是在某些 法定情形下,供电人可以中断供电,根据本条和电力法第29条的规定,这些情形主要包括:1 .“供电设施检修”。为了保障平安、及时供电,供电人应当加强对供电设施的检修, 从公平合理角度来讲,检修供电设施自然可以中断供电。本条对“供电设施检修”未加法定 限制条件,因此,不管是计划检修还是临时检修,只要依照规定事先通知了用电人,供电人 都可以根据需要中断供电。2 .“依法限电”。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个地区中的一局部地区、局部用户、 用电大户的局部用电设施中断供电,使其用电总量减少的一种措施行为。既然是依法进行的 限电,供电人根据需要中断供电是应有之义。3 .“用电人违法用电二具体包括违章用电、窃电、超计划用电、不平安用电以及其他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用电的行为。根据电力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 用电平安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其中的“危害供电、用电平安”是指用户违反供用电平安 的有关规定,故意采取不正当手段,威胁供用电平安,或由于管理、使用不当,引发电气设 施损坏事故、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停电事故等情况。“扰乱供电、用电秩序”那么主要 包括违章用电行为、窃电行为、超计划用电行为、故意冲击供电企业、变电设施所在地行为 等。供电人在上述情形下中断供电,不承当违约责任,但前提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 通知用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 临时检修停电,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 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 前公告用户。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但是,如果因 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中断供电,供电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事先通知用户,比方遇到计划检修时,没有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依法限电时, 没有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限电,因此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三条【供电人的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 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供电人的抢修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中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的原因。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为合 同的免责事由。本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当民事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第5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局部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 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J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 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不可抗力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 台风、洪水)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本条所指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主要包括:(1)自 然因素造成的事故损害,如风、雪、霜、雾、空气污染等造成的断电。(2) 一些不能预见又 不可防止的外力破坏,如鸟害。虽然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但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仍应以老实善意的态 度去努力克服,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这是合同诚信原那么的要求。因此,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后,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早恢复供电,减少用 电人因断电所造成的损失。如果供电人没有及时抢修,给用电人造成损失,供电人应当就没 有及时抢修而给用电人造成的损失局部承当赔偿责任。至于供电人是否尽到了及时抢修的义务,那么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标 准进行认定。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 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 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和逾期支付电费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给电力,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实际上是 一种特殊买卖合同,即用电人向供电人购买电力以供使用,同时向供电人支付该电力的价款, 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电力。在供用电合同中,支付价款是用电人的主要义务。电力的价款即 电费,是电力资源实现其商品价值的货币形式,是供电人出卖电力的对价,用电人只有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支付电费的义务,才能实现电力的商品价值,完成一 次电力资源的买卖过程。用电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电费,主要是按照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交费的义务。电力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 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 便。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 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方法,交付电费。用电人按照约定交付电费,主要是按照约 定的电费结算方式、交付期限等履行交费的义务。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电费,应当承当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如果供用电双 方就迟延交付电费约定了违约金,那么用电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 责任形式,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金钱给 付,约定违约金主要在于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 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迟延支付的违约金作出了规定。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规 定,用户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 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供电营业规那么第98条第1 款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当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 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以下规定计算:L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2 .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局部,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2)跨年度欠费局部,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通常情况下,供用电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供用电双方一般按照上述规定约定迟延支 付的违约金。但是,如果供用电合同当事人没有预先约定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用电人逾 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承当逾期不交电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大小应当根据本法第584 条的规定确定,即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果用电人没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逾期又不支付违约金, 那么,供电人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催告用电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电费和违约金。“合理期 限”为多长时间,本条未作明确规定,供电人可以根据用电人的用电量、用电时间、用电方 式、未支付电费的情形和影响,以及用电人支付电费需要的准备时间等予以确定。综上所述, 本条规定的供电人中止供电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用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 约定支付电费;二是用电人逾期不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三是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 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四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和通知用电人的程序。上述四个条件 同时具备时、供电人才可以停止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和违约金后,供电人应当及时恢复供 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本法编纂过程中,有意见提出现实生活中存在用电人未收通知而 被停电的现象,给用电人造成了损失。经研究,特意增加第2款规定。这是对中止供电前通 知程序的强化规定,具体如何通知,应当按照上文所述的“国家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的平安用电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平安、节约 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 承当赔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用电人用电义务及其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原来只是规定了用电人的平安用电义务。在本法编纂过程中,有意见提出,由于供 用电合同适用广、影响大,建议把本法第9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绿色原那么在供用电合同中展现出来。经研究,我们结合电力 法第24条第1款“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平安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 那么”的规定,以及第34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 平安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的规定,增加了用电人的节约用电义务和计划用电义 务。供用电合同一经成立,就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 的约定平安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这是因为,虽然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就电力的 供应与使用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它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一般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 受人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对其任意处分,出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没有必要对该物 的使用作出规定。电力的供应与使用那么不同,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络性,电力的生产、供应 和使用由网络联结,相互影响,并且同时完成,任何一个用户能否平安、合理地使用电力, 都将关系电力的运行平安,关系千千万万用户的用电平安,关系整个社会的公共平安,任何 一种违章、违约用电行为,都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害。因此,不仅双方当事人有必 要在供用电合同中对如何使用电力作出约定,而且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电。根据本条规定,用电人的平安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用电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电。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1)用 电人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人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 装置的记录为准。(2)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 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3)用电人受电装 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4)用电人应当安 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5)用电人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平安和扰乱供电、用电 秩序。具体主要是指不得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不得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不得擅自 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不得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或者已被查封的 电力设备,不得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各类装置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 的用户受电设备,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并网。(6)用电人不得窃电等。第二个方面,用电人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用电。通常主要包括:(1)用电人应当 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用电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时间、用电质量、用电方式、用电类别和用电 指标等约定用电。(2)用电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用电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交 纳电费。(3)用电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用电人一方对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做好对供用 电设施的维护工作。用电人违章用电,应当承当一定的法律责任,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对违章用 电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电力法第65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平安或者扰乱供电、 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 电,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40条规定,违章用电的, 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 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以上规定, 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给予行政处分。从合同关系考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 的有关约定用电,属于违约用电行为,对此,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故本条规定,用电人未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具体用电人 承当哪种违约责任,承当多大的违约责任,均由当事人根据本编通那么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加 以确定。通常包括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供电人中止供电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 当给予赔偿。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 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定。【条文释义】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一样,是持续供给合同,且都是一种常 见的民事合同。这些合同的标的,即水、气、热力,既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能源,也是一种 特殊的商品。其合同都是供应人向使用人供应水、气或者热力,使用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关系都是一种买卖关系。因此,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在本质上都属于 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它们与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共同点:1 .供应方是特殊主体,只能是依法取得特定营业资格的供应企业,该类企业一般为公用 事业,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作为供应方。如供应水合同的供应方只能是自来水公司。2 .属于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水、气、热力的供应与使用均是连续的,因此合同的履 行方式都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应方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使用方供应,不得中断;使 用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连续使用的权利。3 .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用电、水、气、热力都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 关系千千万万使用者的日常生活。供应方为了适应大量交易的需要,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 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这样既有利于降低交易本钱,又有利于供应方集中精力提 高供应质量。但同时也存在如何限制供应方利用其垄断地位产生的不公平问题。对供用方式 有特殊要求的使用方,也可以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4 .对用户的责任都有特殊要求。由于电、水、气、热力系统都具有网络性,其生产、供 应与使用都由网络连接,相互影响,任何一个用户的使用,都可能关系整个系统的运行,关 系其他用户的利益,如一个用户的暖气管道发生泄漏,可能影响相邻用户的正常供暖。因此, 要求用户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平安、合理地使用供应的电、水、气、热力,并承当相应的法 律责任。鉴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有许多共同点,因此本条规定:“供用水、供 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供用水合同中供水方的责 任,就可以参照本法第651条的规定,供水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质量标准和约定供水。 如果供应的水没有到达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户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供水方应当承当赔 偿责任。同时,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又各有其特性,与供用电合同并不完全相 同。比方,供热与供水、供电、供气存在一个明显区别,即供热不达标或者报停仍须交纳基 础费用,而供水、供电和供气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本条规定的是“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 关规定”,而不是完全适用。至于如何进一步表达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特殊性,还有待 于相关立法的不断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