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第18条 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文释义、新旧条文对照、 关联法条立法专家袁雪石执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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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第18条 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文释义、新旧条文对照、 关联法条立法专家袁雪石执笔.docx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18条 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文详细释义、新旧条文对照、案例评议、关联法条一、条文新旧对照二、条文释义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 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 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 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 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 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备注:本部分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袁雪石著(司法部行政执法监督局 协调处处长),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 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 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 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本条来源原法第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关 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 见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 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立法演变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增加 了第一款;鉴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 17号)已经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一审稿删除了 “经国务院授权的"。二审稿删 除了第一款中的“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实施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在本次修订过程中,有 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需要根据实 践总结完善,立法应当为改革探索留有空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第一款 修改为:“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推行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三审稿增加了 “应急管理”“和法律规定的 其他机关”。条文释义一、规范意旨本条规定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产物。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全 到位,行政机关仍在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机构臃肿、职责不 清、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相当严重。往往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后,就要设置一支执法队伍。 一方面,行政执法机构多,行政执法权分散;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执法效率 低,不仅造成执法扰民,也容易滋生腐败。联合执法、委托执法不能解决多头执法、执法扰 民等问题,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 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 “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有重要意义。因此,原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 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党的十八届三中决定提出: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2018年,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 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 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 量。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 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继 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 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二、综合行政执法(一)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外延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体两面,前者是后者的通俗易懂概括,后者是 前者的法律实施途径。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目标是优化协同高效,主要任务包括:一是整 合归并执法队伍,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二是加强对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切实解决违规执法、执法扰民问题;三是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 法特点的编制管理方式,切实解决综合执法队伍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但是,综合行政执法是一个泛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 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 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既有跨部门的, 如生态综合执法;也有部门内部的,如农业综合执法。具体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各部门印发,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二)近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主要制度设计1 .局队合一改革前,有的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如,交通运输部门的内 设机构是法定授权的行政处罚主体。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为了整合执法队伍,理顺职能配置,减少执 法层级,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县(市、区、旗)一般实 行“局队合一”体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 倾斜,同时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强化基层执法职责,与人民群 众日常生活、出行安全直接相关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 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制定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程序 规定,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2 .市、区机构设置二选一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设区的市和所属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如何设置,实践中经 常“翻烧饼”,几年一个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综合执法改革提出,市、区综合行政执法 机构设置只能二选一。如,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设区 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市级设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区级不 再承担相关执法责任;区级设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市级主要强化监督指导和组 织协调,不再设置执法队伍。3 .省级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这是近些年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决策。如,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省、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 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已设立的 执法队伍要进行有效整合、统筹安排,现有事业性质执法队伍要逐步清理消化。4,乡镇街道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问题,详见本法第二十四条。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指依法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 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 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一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拥有调整权。二是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 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个行政机关既可以是新设的,也可以是既有的。三是行 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 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 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四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处罚权不在集中范围,除了公安机关,根据反间谍法和国家情报法,安全机关也可 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五是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机 关的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分级全额上缴国库。(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是否要修改单行法律法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不需要修改单行法律法规,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看 起来是“借法执法”,但经过法定程序后,该机关就是相关行政处罚权在本地区的法定实施 机关,对应在法条中的表述是“某某主管部门”等。(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是否同时集中1 .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同时集中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 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 制措施J2 .相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可以同时集中根据本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执行罚等强制执行方式,据此,相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客观上也是被集中了。(三)如何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 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2002年前后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文化 市场等领域。以城市管理领域为例,2002年国务院确定的相对集中范围是“7 + X”,即七个 领域,外加其他领域;20域年改为“6+X”。本书认为,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应该注重关联性,坚持相对集中,不能绝对集中。从 实践来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会面临集中范围、专业能力、条块衔接、行为整合、信息系 统、社会认知等方面的挑战,原因是条块结合体制的体系强制、行政处罚与其他监管行为的 一体性、中央为主制度供给体制对地方的制约性等。从长期来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 过渡性特点,对于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可以通过修改“三定”规定等方式,调整理顺职权。 对于在县市区层面“一支队伍管处罚”的探索,乐观其成,但宜因地制宜,审慎推进,如能 借鉴“查办分离” “综合查一次”等经验,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检查、作出初步决定, 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并做出最终决定,似有利于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提高执法 效能。止匕外,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不能被省级政府实施相对集中,这里既包括市场监管总 局等部门部本级的行政处罚权,也包括海关、银保监、证监等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处 罚权。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中的调查取证权,如果实际由省级以下行政机关实施的,也 不宜被集中。机构改革后,税务部门是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对于税务行政 处罚权,似也不应被相对集中。(四)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 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 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 政机关依法受理。2020年底,行政复议法(修订乂征求意见稿)为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 对现行“条块结合”的管辖体制作了修改,取消地方政府部门的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复议职责。同时,相应明确了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以及保留“条条管辖” 体制的特殊情形,即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等实行以中 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 门申请行政复议。(五)是否需要制定一部城管综合执法法一直有一种意见认为,城管执法是“借法执法。欠缺合法性,应当制定一部城管综合执法法或者城市管理法。本书认为,这种意见站不住脚。一是从城市管理领域来看,在房地 房产管理、城乡建设等方面已经有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基本不存在没有上位法的问题。 二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变的是法律实施主体,没有改变法律依据,只要调整的内容、程 序合法,就不存在合法性问题,这种观点的视角是“条条”,欠缺了整体政府思考。三、案例评议阮某与三亚市规划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亚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 审查通知书裁判要旨城乡规划法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有关拆除旧建筑物须到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涉案的亚太酒店二期被拆除依法不属于三亚市规划局监管职责范 围,三亚市规划局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经原审查明,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经履行了对违 章建筑的监管职责,主张其行政不作为,缺乏事实依据。另据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12005) 184号关于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三亚市综合执法局的设立及其工作的开展, 依据的是国办发(2002)56号文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2004)9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 三亚市人民政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批复。由此,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独立 的行政主体,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关三亚市政府应负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四、关联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 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 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 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 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根据试点工作的经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 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 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 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 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 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 预、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