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142号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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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142号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docx
检例第142号: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2号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公共利 frr?.【要旨】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 人成长发展,侵犯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 则提起公益诉讼。在办理个案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此类问题 的监管盲区,提出完善管理的检察建议,推动解决监管缺失问题,健 全完善制度,促进社会治理。【基本案情】2017年6月以来,章某在江苏省沐阳县沐城街道中华步行街经营 某文身馆,累计为数百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未成年人40余名。章某 还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其 间,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而与其发生纠纷,公 安机关介入处理。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 阻,文身难以清除,清除过程痛苦且易留疤痕,但章某仍然向未成年 人提供文身服务。【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发现线索和调查核实2020年4月,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中发现,一些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且大部分是满臂、 满背的大面积文身,有文身馆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清除文身服 务的行为。其中,章某经营的文身馆先后为40余名未成年人文身,并 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根据卫 生部办公厅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清除文身属于医疗美容 项目。2020年10月31日,沐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局发出行 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对无证清除文身行为的 监管职责。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在全县范围内 整治无证清除文身乱象,对5家文身馆立案,并处以2. 5万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沐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 业受限制、易被标签化等危害。章某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危害 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影响其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虽然 现行相关规定对文身行业的归类管理不尽完善,对为未成年人文身也 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保护未成年 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及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 特殊、优先保护的规定,可以通过履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禁止 文身场所经营者继续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2020年12月,沐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围绕 提供文身服务时章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未成年人年龄、危害后果、公共 利益属性等,与章某、40余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开展谈话询 问70余次;对文身馆开展现场勘查、提取相关物证,拍照固定证据; 向案件当事人调取支付凭证、门诊病历、发票等书证,进一步证明文 身行为事实;检索文身法医学鉴定实例等文献资料以及中国人民解 放军内务条令(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 行)的通知等规定,对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的文身难以清除, 导致就学、参军、就业等受阻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二)诉讼过程2020年12月25日,沐阳县人民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 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4月12日,沐阳县人民 检察院依据民事公益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宿迁市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5月6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章某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 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5月24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 机关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案件的来源和程序合法性、文身行为 事实、文身损害后果等3组13项证据进行多媒体示证,发表质证意 见。同时申请了沐阳县中医院美容中心主任医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教 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证实文身对身体造成创伤,具有不可逆、难 以复原等特征;未成年人文身后,易遭社会排斥,给未成年人造成心 理创伤,文身行为还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中产生模仿效应。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法律没有禁止给未成年人文身,现行 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章某的行为未达到涉及全体或多数未成 年人利益的程度,不应认定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提 出答辩意见:第一,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章 某对文身对象不进行筛选,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予以放任,且文身经 营活动具有开放性特征,导致其提供文身服务的未成年人数量众多。 文身行为可能在未成年人中随时、随机出现,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属 于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第二,文 身破坏皮肤组织健康且极难清除,清除文身需要多次、反复治疗,并 留下疤痕。文身容易被贴上负面评价的标签,易出现效仿和排斥双重 效应,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生活、就业、社交。第三,未成年人 心智尚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对自身行为甄别能力不足,对行为后 果缺乏理性判断,很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文身行为表示后悔。未成年 人正值生长发育期,对任何可能改变其正常身体发育状态、影响其健 康成长的行为均应受到合理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未成 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保护规 定,都是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章某明知未成年人文身 的损害后果,仍为未成年人文身,不仅侵犯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 权,也影响未成年人发展。2021年6月1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章某 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 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章某当庭表示不上 诉并愿意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3日,章某在中国青年 报发表公开道歉书,向文身的未成年人、家人以及社会各界公 开赔礼道歉,并表示今后不再为未成年人文身。针对文身行业归类不明、监管主体不清、对为未成年人文身行政 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沐阳县人民检察院推动起草并由沐阳县人大常 委会审议出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明确文身 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 得强迫、劝诱未成年人文身。同时结合各行政部门的职能,对各部门 在文身治理中的职责、任务进行规范,并对为未成年人文身的从业人 员从信用记录等方面予以规制,提供可操作性规则,促进问题源头治 理。【指导意义】(一)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范畴。文身对未成年人的 身心健康和发展均有不同程度的现实影响和潜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 尚未成熟,认知和辨别能力较弱,自护能力不足,对文身给自身成长 和未来发展带来的影响缺乏预见和判断。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且侵犯行为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侵犯结果 和范围可能随时扩大,应当认定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 提起公益诉讼。(二)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亟待保护的 情况下,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 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 原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中国 化表达。检察机关在处理关乎未成年人的问题时,要全方位考虑未成 年人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综合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发展 需要,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 施,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中, 当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各部门、各方责任难以界定,但未成年人 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或面临侵犯危险、公益亟需保护时,检察机关可 立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通过公益诉讼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三)检察机关可以结合个案办理推动健全制度、完善监管,促 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用足用好现 有法律规定,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充分履职。对于存在法律、政策不完 善、行政监管缺失等问题的,检察机关可以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推 动解决因行政监管有限性和社会事务复杂性造成的监管盲区,促进健 全制度和完善管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一百一 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 四条、第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现 为2021年修订后的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 6号)第五条、第十三条(现为 2020年修订后的第五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 15号)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