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人权”及其舶来后的最初三十年.docx
汉语''人权及其舶来后的最初三十年“人权”是个“伟大的名词”。但“人权” 一词,自清末经由日本转译到中国,经历了 被误解、转换和畏避的命运,也经历了被实 践、正解和开展的过程。据笔者考证,这个 过程是从1895年至1925年。这是中国“人 权”概念史上较典型而又重要的一段初期历 史。从这个初期,我们大致可以看到汉语“人 权”所经历的三个阶段,同时每个阶段都存 在“人权”词语的学术理论探讨和社会观念 普及这两个维度。通过考证这三十年的学术 进步与社会变化,来回溯“人权”从舶来词 汇到一般观念、从概念理解到现代知识的演 进过程,同时也能发现一些重要事件、相关 人物和重要作品。借此概念史的梳理,可了 解汉语“人权” 一词的语义在中国的语境特 点,更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人权的本原、主体 乃至内容的认识。一、“人权”概念被误解的两个要旨从概念与意识、名词、观念、知识的关 系来看,它们有模糊的粘连状态。本文考证 “人权”概念史,却无法完全抛开名词、观 书目时用过“人权” 一词,略早于梁启超。 而梁启超那么是撰文评论中使用了 “人权”。 康、梁二人使用汉语“人权”词语的时间为 18971898年。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在于 谁最先论述人权,以及谁更准确地理解和使 用“人权”概念。康有为1902年在大同书 大量使用“人权”。有观点认为此书写作时 间为1884年,如果真是1884年,人权一词 的使用时间就大大提前了。但从开始写到刊 行,漫长的8年中,什么时候算是准确把握 了人权概念,那么只能看最后出版的时间。康有为在1902年刊行的大同书中大 量出现“人权”语词(主要在戊部之后)。 如:“各有自立自主自由之人权”、“此其 侵天界而夺人权,不公不平莫甚矣”“反目 人权为谬妄,是失天职而不知”、“何事背 天心而夺人权哉” “禁人者,谓之夺人权、 背天理矣” “夫以人权平等之义,那么不当为 男子苦守” “欲去家乎,但使大明天赋人权 之义” “其惟天予人权,平等独立哉”等。 康有为在论“人权”时,用了 “天界”、“天 职”"天理”"天赋”。在中国传统思想体 系中,所谓“天”,不是天空,也不是上帝, 而是对自然的崇拜如“万物总名” “不 以人助天”(大宗师)“天人合一”等 思想。因而“天”也具有了道德上的意义一 一如天理、天道。总之,中国的“天”既是 自然的范畴,又是道德的范畴。康有为的“人 权”概念,明显具有自然性与道德性的双重 含义。同时,康有为和梁启超他们的人权, 基本上围绕着自由权,是一种消极型人权。 这在那个帝制时代,用以反对君权恰是合乎 时势的。而梁启超呢?早年的梁启超笔下,先用 “民权”,后来他又将“民权”与“人权” 混用,最后才把“人权”与“民权”别离。 梁启超1898年的论湖南应办之事指出: “今之策中国者必日兴民权今日欲伸民 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欲兴民权,宜先 伸绅权,欲兴绅权,宜以学会为之起点。” 1899年他在论中国人种之将来中云:“泰 西所谓文明自由之国,其所以保全人权,使 之兴旺者,有二端:日参政权,日自治权。” 同年,他还有一文国权与民权称“欧美 虎狼国”侵犯“我国自由之权”和“我民自 由之权”。此处虽用“人权”,而实指“民 权”。前后两年,却分别用了 “民权”和“人 权”。虽直接用了 “人权”,但他没有注意 “人权”与“民权”内涵的区别。至1900年,梁启超在新民说三:第十一节,论进步 中,对“天赋人权”思想有了准确的表达, 他说:“天生人而赋之以权利,且赋之以扩 充此权利之智识,保护此权利之能力,故听 民之自由焉,自治焉。”至此我们知道,梁启超1900年起准确把 握了 “人权”概念,早于康有为的1902年。 梁氏此后还有更持续的“人权”论述。比方 1901年的卢梭学案中说:“保持己之自 由权,是人生一大责任也。儿子亦人也,生 而有自由权。父母得鬻其子女为人婢仆,是 皆不明公理,不尊重人权之所致也”。1903 年梁启超主编的新民丛报汇编二集刊有 两篇以梁氏笔名“中国之新民”所署的长文, 其一是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其二 是民约论巨子卢梭之学说,这是国内第 一次用“卢梭”译其名字的文章。文中有提 到“民约未立以前,人人皆自有主权”一语, 用“人人”而不用“人民”或“民”来谈主 体问题后来梁任公还有一段话,更清晰 了一一“人权者出于天授也,故人人皆有自 主之权,人人皆平等“。到1922年11月梁 氏在南京女子师范学校演讲时,他就准确地 讲人权的“人”,“只能解释自然界'人' 字的意义,并不能解释历史上'人'字的意 义。”在把握了人权的个人主体之后,才有 了他个人、国家与世界的“高瞻远瞩”的新 境界。这也奠定了他后来在中国“人权”概 念史上的重要地位。综上,丁嶷良是最早向中国人转译“自 然权利”的人,严复是最早接触和评论天赋 人权观的人,杨廷栋是最早翻译民约论 传播天赋人权观的人。如果说这三位是把天 赋人权观转向中国一般观念的先锋,那么梁 启超、康有为的贡献就在于,把“人权” 一 词所代表的一般观念开始用学术语言进行表 达。二、“人权”与“民权”通用的误区最初梁启超等人把“人权” “民权”混 用,是个有趣的现象。当代学者提出了一个 很好的问题为什么在梁启超那里对人权 思想的接受和倡导首先和主要是以鼓吹民权 的形式出现的?该作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 因:其一,从语词使用的角度来说,汉语的 “人”字主要是一个前社会结构的用语,如 尚书的“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 灵”;“民”那么主要是一个社会结构用语, 如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其二,从社会历史的角度来说,中国关注的 “人权”不同于西方反对专制国家的“个人 权利”,它首先面对的是西方和东方帝国主 义侵略和瓜分威胁的“国权”,而“国权” 离不开“民权”。基于这两方面的背景,就 不难理解为何西方的“人权”到了中国近代 梁启超等思想家那里就转化为“民权” T o王人博早就注意到,“人权”与“民权” 是两个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概念,认为“民 权”与“民主”相关,“人权”与自由相关。“民权”所代表的是一个“群”的范畴,关 涉的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来源以及国家权力运 行的最高合法依据。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个 体”概念,意味着个体在国家、社会中具有 的价值和尊严。在近代中国,“人权”被作 了转换,成为“民权”。他认为这种转换的 原因:一方面是民权“更容易为中国文化所 容纳”,而人权作为一个个体概念毕竟远离 中国的文化传统,两者间有着太多的隔膜与 悬离。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原因是,中国 近世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救亡图存”和“富 国强民”,致使其接受西方文化时首先认同 的是民权,而不是人权;传统政治文化中的 民本观念那么为移植西方民权思想与议会制度 从文化上架起了一座桥梁。“民权这一具有 独立价值的概念始终被融化在强烈的民族主 义洪流之中,成为中华民族由'合群而复 兴而强盛的工具理性'。”遗憾的是,“民 权”一词本身在清末就是十分模糊的。据王 人博的考证,认为“就中国知识分子而言,他 们对民权'概念的使用,视使用人、使用 时机与场合、使用目的的不同,民权的词义 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权,在今天又称为公民或人民在宪法 上的权利。在此,可对“人权”与“民权” 的区别作出整理:第一,“民权”源自对“君 权”的现实反思和初级对抗;“人权”源自 对“人格”的理想发现和现实自省,是比“民 权”更高阶段的意识。第二,“民权”与“民 主”相关;"人权”与"自由”相关。第三,“民权”主体国民或公民是一个“群体”, 因而是抽象的;“人权”主体本质上是个体 (不排除当代有“集体人权”),因而是具 体的。“人”乃具体之个体,“民”那么是抽 象的群体。中国传统思想中,不强调个体的 “人”,而强调群体的“民”。第四,"民 权”以实定法为前提和边界,以实定法列举 (法定)为准,从而转为明文列举的权利; “人权”是自然权利,是不可让渡的权利, 它不局限于实定法,更在于自然法,因而可 抽象在理念之中,有必要以实定法作概括性 兜底。第五,“民权”以“人权”为母体, 是人权的局部派生和基本表现;“人权”内 容上具有基本性和母体性。但民权的实证性 使“人权”具备了法律效力上的前提。没有 初步的民权保障,何谈高级的人权?这也正 是陈独秀首次提出“科学与人权并重“,却 又很快被“科学与民主”旗帜替代的原因。以上也就是近代中国先有民权意识进而 把“人权”转换、混同为“民权”的原因。 从反清运动到辛亥革命中,“人权”一词再 次被“民权”所替代,富有革命号召力的孙 中山就是以民权为旗帜,以民权相号召。有 学者提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观点,认为“民 权起到了沟通和连接民本'和民主以 及接引人权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种对 人权的“沟通与连接”作用,客观上确实存 在,究其原因,与中国思想观念中历来有“民” 无“人”有关。但是,这种“沟通与连接” 究竟是知识人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呢? 从历史来看,恐怕是无意识的,是因历史进 化而来的一种效果。早期用“民权”翻译和 理解“人权”,实际上是对“人权”的一种 误解,无意中偷换概念却极容易形成伪装。确实,概念总是带有特定的历史和社会 包袱。概念由其含义和用途来定义,在与其 他概念的争斗与磨合中逐渐清晰化,并成长 出它的独立意义。今天,我们可以把民权与 人权二者关系表述为两方面:其一,在道德 价值的逻辑上,人权先于民权,人权本来高 于民权。人权保障的质与量的范围和标准都 高过民权。当民权得以实现时,人权并不一 定都能够得到保障。其二,在现实效力的逻 辑上,民主、民权先于人权,民主和民权是 人权的前提。当民主和民权不得保障时,那么 人权无从谈起。所以,在中国近代社会,要 先从君权、国权、官权中把民权别离和解放 出来,才能进一步呼唤、尊重和保障人权。至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人权概念 有两个关键点都容易被误解,一是权利主体 归属,二是权利性质本原。其一,从主体归 属看,human right 中的 human (人)强调 的是自然的、本性的、具体的、个体的人。 换言之,"人权”之"人”首先是指有肉身 的个人,指人类,它比“人民”或"国民" 更具体和宽广,而不只是指宽泛的抽象意义 上的“人民”或“国民”。其二,从权利性 质本原来看,人权是自然权利。这两个关键 在卢梭及其后来的西方经典文献中都得到明 确的阐发。比方卢梭社会契约论(On the Social Contract)的名句 “Man i s born f ree ; and everywhere he i s in chains. ” 今译为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他却无往不在枷锁之 中。”事实上卢梭只是想通过“人生而自由” 来说明人权的自然性,即从出生开始就是自 由的。人权的自然性,在汉译过程中转化为 “天赋”性,天赋人权观实际上只是说明人 权(human rights ) 是自 然权利(natural rights) o 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 言(The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citizens)中,同样明确地把人权与 公民权利作了区分,并且在序言中宣告:“决 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说明 于庄严的宣言之中“。这个法律文件给人权 加上“自然的”定语,意味深长,因而它是 “不可剥夺的“。1791年法国宪法第一 章“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条款”,设定了一系 列由宪法保证的自然和公民权利(droits naturels et civils)。在这里,自然权利 与公民权利是明显被分开的。自然权利的主 体是“人”,公民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念和知识来谈“人权”概念。“人权”这个 语词,与“人道” “人格”等词一样,是日 本学者译造,而后为中国人所误解与使用。“人权”这一 “伟大的名词”,其词义确实 定性存在缺陷。因此,当“人权” 一词传入 中国时,它所代表的关于人权的观念、概念 及其知识,却未必真正被传入。这要从日本 的“人权” 一词说起。有日本学者述及日本“人权”概念的起源时回顾道:在日本,明 治上半叶就在被称为“自然人权论”的理论 中使用了 “人权”这个词。“天赋人权”这 个词是明治一二年( 18681969)左右由加 藤弘之使用的。明治初期的启蒙思想和自由 民权运动文献中有“天赋G自由” “天赋G 耀理”"天然G人罹”“自然G耀利”等表 述。在福泽谕吉的西洋事情(18661869) 中,好像最早介绍过“人权”的概念。此外, 美国独立宣言、美国联邦宪法本、布莱克斯 通的英国法释义的日文译中有“人的绝 对权利”(人0)余色文寸的耀利)的介绍。在那 里可以看到“人类的通义” “天赋的自由”“天赋的通义”“天然的通义”等表述。当1947年张彭春在世界人权宣言争取修改 确定的第一条时所用born free (生而自由) 的一个依据,强调了自由、平等和尊严是一 种自然权利。直至当代法哲学家约翰菲尼 斯也充分论述说,“人权或自然权利都是基 本的、一般的道德权利;特殊或具体的道德 权利也可以被称为人'权或'自然' 权利,但我们更经常称它为道德权利。” 总之,在西方,自然权利来源于自然法观念, 因而自然权利即道德权利。人权(human rights)这种道德权利(moral rights), 实际上就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 )的 现代用语。因此,"人权”一词在中国使用有三个 特点:其一,人权以个体的“人”为主体, 在中国的语境下总是被抽象地接受,成为集 体或整体意义上的主体,所以就与民权通用 T o其二,人权的“天赋”本原问题一直困 扰着中国人,“天赋”被理解为“非科学” 的论断。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在中国很难被 接受和理解,其障碍在哪里?这是个很费思 量的文化传统问题,20世纪80年代就有学 者探究过,在此不作赘述。历史惊人的相似 之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近半个世纪的学界, 也同样面临着对人权性质与本原的认识困惑。 直到新世纪初,才有法学家深度分析再次揭 示了 “人权本原”问题。其三,自然权利虽 然在中国缺乏自然法观念的支撑,但是它还 可以是指人作为自然的肉身,所拥有的身体、 健康、生命、生存和行动自由等与生俱来的 自然权利。因此,“人权”概念在近代中国 能够得到一种直观而简易的关注,并容易在 社会各界人士中得到共鸣,因此,在学术性 概念未澄清之前就得到了普及。三、“人权”从舶来词汇的泛用转向一般观念的普及( 18951914)人权意识和观念在中国起源于何时,这 是难以确定的。但我们从清末修律时期,就 可以看到沈家本提倡废除重法(酷刑)、禁 止刑讯、消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旧制、删 除奴婢律例以及主张男女平等,说明他已经 有了朴素的人权意识。有意思的是,沈家本 以“仁爱”或“仁爱之心”为逻辑起点,来 请奏改良刑法与司法。沈家本没有使用“人权”这一词语,但他用了 “尊重人格”。沈 家本这样的清末开明士大夫虽没有“人权”知识,但他们有来自自然与道德上朴素的人 权观念。在沈家本的只言片语中,我们仍可 清晰地看到:人权是个体的和具体的;人权 是基于道德观念的。如前所述,1895年起“人权”词语逐渐 进入中国,出现被泛化的误用。但这种情况 并不是没有积极意义,至少是在中国社会进 行人权的一种初级普及。1905年发表一篇佚 名文章叫天赋人权辩。此文针对质疑天 赋人权说的“躁妄人”的指责,为卢梭的“天 赋人权”辩护。先形象地把“权”与“称物 之铁质器”(秤就)相比较,“天所赋予人 之权,既循乎才质而自有其节制,即其人所 处之地位亦各有其节制”,"天赋人权之说 正以深明立宪本义“,并且指出“人者人人 也,非一人也。人人完天之权,人人尽其自 治,其分位所处,不能有一隙之懈,犹权(古 指称)之不能自歉其分量惟一有立宪政体,那么各权皆自有其归属,互相抵抗,犹权 物之权不肯自让其轻重也”,”今日既议立宪,那么与天赋人权之理正自吻合,何必排斥 卢氏? ”由此文章可知,当时的“躁妄人” 最主要的指责是担忧天赋人权无节制,为所 欲为。此文所谓“人者人人也,非一人也”, 在主体上明示具体的每一个个体,这个理解 是相领先进的。但是此文为反驳而强调“人 权是有节制”的道理,显得有些浅薄。据说 20多年前的1883年,日本也有篇同名文章, 是翻译自日本学者植木枝盛所著天赋人权 辩,其中称“吾辈所谓天赋人权,本与国 家法律无关,而是直接根据人的天性而倡导 之。”认为天赋人权就是人的自然欲求的社 会表现。日本学者的文章比中国学者的文章 早了 20年,可是中日学者在对“天赋人权” 理解的程度上真是天壤之别。中国同盟会机关报民报于1907年第13期刊载了一篇译文,叫人权宣言。译者注明为“伯阳(译)”。原文作者为德国“耶陵涅”,这应该就是德国法学家耶里 内克(Georg Jel 1 inek ),此文就是他1895 年发表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耶里内克 特别强调了人权之主体是个人这一点,有一 句话“人权宣言第一次给实证法注入了 个人权利可以对抗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这一 观念,而这一观念在此之前只在自然法中存 在”。可是,1907年的中文译者把这句话译 为“自有人权宣言以还,为自然法所认国民 对于国家之权利,至完全以成法表彰之”。 译者把“人”换译成“国民”,没有准确地 表达人权作为个人的这一层意思。此后的中国报刊,只偶尔会使用“人权” 一词。这只能说明这个舶来词汇转向一般观 念。比方安徽白话报1908年发表的短评 烟鬼的人权也没有了,文章称:“禁烟 章程内,本有诉讼一条,州县衙门,一切讼 案,凡吃烟的人,都不许作原告我吃烟 的同胞听着,你们为了这口大烟,把天赋的 人权都要被夺去了。今后你们身体被人打, 财产被人抢,妻女被人辱,都不能作声,不 能告官的了。你们赶紧地戒掉了吧。”反而 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回避“人权”词语和 概念,比方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采纳 了日本明治宪法中“臣民的权利”的表达,而未使用"人权”语词,甚至连“民权”语 词也未使用。令人瞩目的是,到了 1911年之后,由于 辛亥革命后民主观念渐入人心,“人权,一 词在1912年使用频率大有增加,一直延续到 1914年,戛然而止。这个时期,“人权”一 词大致有以下三种使用语境:其一是把“人 权”抽象化,与“秩序” “共和”等抽象词 语并列使用。比方东方杂志刊登1912年 5月“中国大事记”中,使用“通令恢复秩 序尊重人权”,其中引用大总统袁世凯所发 令日:“共和以法治为在,民权以财产为 重保护公产、保护私产、禁止滥捕、禁 止撞骗,均经前孙大总统办理有案本大 总统既膺公选,即当以国利民福为己任。” 如1912年袁世凯曾以尚未到任的“临时大总 统”名义使用"人权”二字。1912年2月1 5日,参议院在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时, 决议建都南京。袁世凯于2月28日发出一份 官方“专电”,其中称:“北京袁总统鉴起 义以来兴等本意全在扫除专制拥护人权以立 国本“。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 临时大总统。其二是司法部门在正式官方文件中使用 “人权”,多属于具体的个人“人权”。比 如1912年8月1日司法部部令称,明确提出 “查跪审惯例凌虐人权揆诸暂行新刑律第一 百四十四条规定在当然废止之列”,“嗣后 审判案件务须一律废除跪审以重人道”。比 如1912年奉天提法司刑字第99号宣告“寻 常盗犯自不在就地正法之列”,“强盗抢劫 与土匪窃发两项案犯本属不同科拟罪名不容 牵混”,“盗犯就地正法系前清时代一时权 宜之方法,现在民国建设尊重法律尤应谨守 都令办理以昭统一。”再如政府公函中也已 习惯性使用“人权”,如“非整顿司法缺乏 以保障人权”。相对于司法审判活动,所言 之人权,通常为具体当事人的自然性人权。 1913年湖南省常德发生一件事,其澧州第一 审司法官李玉林“袭用满清官吏恶习提审案 件时,其庭丁必大声呵诉讼人跪倒”,当地 的九澧民报发表司法官蹂蹒人权一 文称“共和时代犹以此种威吓蹂蹒人权”。1913年上海大同报有文章针对司法部通 告“凡种地未立审判厅者不准律师行职务”, 批评司法部“蹂蹒人权之反动”,“特设检 察律师以保人权也。“江苏省行政公署接到 江宁公民朱善之不服江苏高级法院判决的状 纸,批复称“内务司案呈据呈法院不按法律 武断乡曲恳请保护人权等情并抗告词一纸均 悉,查诉讼程序不服高等法庭判决者应向大 理院上告,本公署例不受理此批”。由此可 大致推知,当时司法机关对人权的理解是准 确的。这也说明司法改良在近代中国的法治 化和人权保障中是先行一步的。原因不言自 明:一方面是因为司法总是面对具体的人权, 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另一方面那么是司法 机关聚集的都是法科专业人士。其三是普通的报刊文章中使用,大都是 针对公权力而提出具体的个人“人权”。比 如1912年谈论妇女权利时用“女子人权”。 1912年参议院选举法宣告停止宣教师(从事 教会工作的本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之 后,引起各地教会和教士的强烈反响,有文 章论参议院剥夺宣教师人权之统谬,使用“宣教师人权”,称“夫平等自由为天所 赋人人应享之权利,他人不能剥夺也”。这 是当时少见的涉及选举权的人权问题。另外 就是关于“人权”概念的理论性探索。从以上考证可以看到,在社会的维度上, “人权”从舶来词汇已经向一般观念转变, 成为民众抗争中广泛使用的词语。在学术的 维度上,这个时期的人权概念研究虽然没有 得到深化和共识,但也有一项新进展,那就 是对人权作分类,这是人权理论准备过程中 的一个亮点。上海有个组织叫“惜阴公会”, 办有惜阴周刊,其1914年6月1日出版 的第6期发表一篇名为人权说的文章。 此文署名“老愚”,并刊作者照片,注名为 “俞益璋”,但至今未得其可查信息。文章 讲到人权的概念,在各国有所不同,“名称 不一总之,皆个人之自由权,为公权之一种。 公权者基于公法上所保护之权利。个人对于 国家应有之特权也。其类区别为三:一个人 自由权,二请求国家保护权,三个人参政权。 此三者总谓之公权,即普通一般所称之人权 是也。”此处以“公权”言,不是指国家权 力,而是指公法上个人相对于国家的公民权 利。这是对人权所包含的针对国家权力防御 性权利的准确诠释。暂且不管其观点是否正 确,此文有三点值得肯定:其一,明确了人 权主体是“人”(个人)而非群体。其二, 试图对人权进行分类。其三,试图从性质上 确定人权以公法为范围,虽不尽正确,但它 是有意义的。“人权”概念遭遇严冬(19141919)正当“人权”概念在中国初步清晰化确 立的时候,它在1914年遭遇了第一次严冬。 1914年初,李烈钧偕张继等人离开日本,前 往欧洲。途中,经过南洋槟榔屿等地,各处 书报社及当地华侨联合召开欢迎会,李烈钧 在会上大力宣传革命讨袁。抵达法国后,李 烈钧与张继、居正、林虎以及何子奇等,又 组织反袁团体“人权急进社”。1914年8月 3日,袁世凯下令查禁乱党私设人权急进会, 此令中称“自乱党逋逃海外以来,布散流言 屡谋内乱,久为国人所痛愤,乃近日查获该 乱党印刷人权急进社社章,暨证券票件,逆 时,欧美各国的语言翻译还没有定下来,如 英语的right、荷兰语的recht等译词中, 使用了 “通义”“权理通义”、“权利”、 “权-权理”等词语。至于“天赋人榷”,与 之对应 的原文恐怕是natural right和human right 等 o根据徐显明的考证,使用“人权”语词 把“天赋人权”作为一个完整概念予以表述 的,那么是通晓英、法两国文字的加藤弘之。 1875年他在所著国体新论中首次把 “ natural right ” (自然权利)译为“天赋 人权”,加藤由此被尊为日本“天赋人权” 说的首倡者。另外,在日本法律性文件中表 达“天赋人权”思想是什么时候呢?据现代 著名日本宪法学家佐藤幸治考证,最早表达 “天赋人权”思想的日本法律性文献,是1873 年由留学德国的青木周藏依据“明治维新三 杰”木户孝允嘱托执笔写成的大日本政规, 这是明治维新后日本最早出现的宪法草案。 其中有“保护各人固有的天赋的权利”的内 容。谋袤说尤为狂悖,社章内自称设总部于法国, 设支部于南洋群岛、日本、上海等处,法(应 为发')起人张继,社长李烈钧,副社长 陈刚、居正,各部主任筹备部刘定汉,文事 务部汪德溥,经济部张人杰,军政部林虎, 调查部潘鼎新,交际部何子奇,理化部服部 奇,暗杀部黄树中,其设社宗旨,一曰主张 联邦制度,一曰划除一切强权,一日主张男 女平权,一日实行民生政策。”饬文要求下 属各官员,一经查获人权急进社社章证券票 件立即从严惩治。以人权急进会这样的创社 宗旨,北京政府竟然以其为荒诞乖谬,是日, 下令各统兵人员,饬属查禁。各地纷纷传达 落实这份禁令,如8月20日云南政报刊 登唐继尧巡按使饬令执行此项查禁令。袁世凯查禁乱党“人权急进社”的个别 性动作,却普遍地导致中国人权议题遭遇了 漫长的严冬。一些报刊作了报道,连中学生 的杂志也转载查禁令。巧合的是,查禁令中 所列“文事务部汪德溥”影响到了另一个名 叫“汪德溥”的人,此人向住京师,久历政 界,乃政治会议广西所举议员。此汪德溥议 员向中央政府表示,恳请查明立案,并登政 府公报,获准备案。袁世凯1912年使用“人权”,1914年 又查禁“人权”,这种反复颇为诡谪,值得 深思。1914年至1918年期间,“人权”概 念很少出现,成为一个低谷期。但少数知识 分子例外。1915年,陈独秀并非不知道袁世 凯下达那个禁令,但他仍然强调和鼓吹“人 权”。在1915年9月15日创刊的新青年 (原名青年杂志)中,陈独秀敬告青 年一文三处提到“人权”,认为:“自人 权平等之说兴,奴隶之名,非血气所忍受。” “科学之兴,其功不在人权说下,假设舟车之 有两轮焉。” “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 浅化之民也,那么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 并重。”他首次提出中国社会“当以科学与 人权并重”的思想。1916年,陈独秀闻袁世 凯未死之说,又指出“法律上之平等人权, 伦理上之独立人格,学术上之破除迷信思想 自由”,“此三者为欧美文明进化之根本原 因“。在陈独秀那里,与“科学”相对应的 “人权”,后来被“民主”取代了。如前文 第二局部所述,在现实效力的逻辑中,民权 是人权的基础,民主是人权保障的前提。所 以,在实行民主革命的南方政府,也很少使 用“人权”概念。这个阶段另一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人 权”概念几近消失的情况下,却偶尔会出现 在租界洋人所办的个别刊物上。上海大同 月报历经十年,于1915年改组,编辑主任 系英国人莫安仁(Evan Morgan)。1916年 大同月报有两篇讨论立宪与人权的文章。 1916年第2卷第9期,发表一篇宪法上规 定人权之立法例,此文发表于袁世凯死后 的9月15日。作者“王濯其”应该是1908 年留洋归国的学者。文章先是指出有两种立 法例,一为委任法律主义,二为直接规定主 义。前者其条文或作“在法律范围内有某项 之自由”,或作"某项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 制”。后者条文或作“某项自由应受如何保 障”,或作“某项自由不得如何侵害”。两 种立法例均列举相差的国家宪法作为例证。 文章还就各种立法例列明各自的理由,然后 说明作者本人的观点赞成直接规定主义 及其四点理由:一为引用王宠惠观点即宪法 应列明“最重要最易受侵犯的”权利;二为 新立宪国官吏专制积习未尽化;三为完全法 制非三数年间所能仓促制定;四为人民法律 智识薄弱。同年第2卷第11期另有职官之 任免、宪法与人权及省制、国会与省会一 文,针对某些人关于“宪法中人权一章不必 详密规定”的观点,指出“吾不解世界许多 共和国、许多立法家,其意见何均与此相左 也?呈议员诸公,中国今为民国,制定宪法 宜效法各共和国,断不可徒注目于数十条之 日本宪法也。诸公为国民谋幸福者三思之。” “假设疑关系人权之事项非宪法中所能包举无 遗,那么请就重者、大者、世所共见者先规定 之。今日所未规定者,尚可待诸异日。不可 因防异日之增订乃悉置不言。徒以概括规定 欺吾国民也。”此文署名“王讷盒”,与前一篇文章作 者“王濯葬”,食与葬二字,古均同“庵”, 名字生僻,且因时代久远无法索查确认其身 份基本信息。但从两篇文章的思路与文笔看, 疑似同出一人之手。1915年起在大同月报发表文章,至1916年翻译英国诉讼法纲要为止,直到1928年又以“濯葬王官寿”署名 发表本省赋税问题讲稿。虽然经历了袁 世凯造成的“严冬”,但在引进“人权”词 语后,学术界就从未让人权学术夭折过。在 人权领域往往有潜隐的优秀学者,遗憾的是 被历史长河无情淹没。五、“人权”概念及其思想的初春(1919 1925)至U 了 1919年"五四”运动期间,“人权” 词语再次“复出”。“人权”概念及其思想 真正进入初春。但它多属对抗强权的语境下 以抗争的姿态出现。今天我们可以断言,早 在“五四”运动时期,即德先生与赛先生到 来之际,其实还有位同时来到中国的“女士”, 她就是主张human right的“和女士”。当获知有北京学生被捕后,云南省议会 参众两院曾发布“云南省议会为北庭逮捕学 生摧残人权请一致声讨电”,云“顷闻北京 学生被捕数十人,不胜骇异。夫学生讲演无 非为唤醒国民挽救青岛交涉,非有他意” 1919年9月底出版的少年中国,刊登一 篇人权之贼,称“今日女学校里最堪痛 恨的一件事,是随意检查学生的书信。”文 章引用临时约法“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 由“,谴责书信检查的政府行为。认为“这 种侮辱人格蹂蹒人权的学校管理法,有觉悟 的教育家对于他应该怎么样?有觉悟的学生 对于他应该怎么样呢?“言辞十分痛切而又 无奈。1919年教育杂志发表著名“陈正 绳”的人权时代之教育。文章称“人权 时代于吾国方始过渡,其能否得收良好之果, 纯视所教育其国民之道何假设,使其所教育之 道不差,那么安危而达所期向之岸可也。如其 不当,那么我中华民族行且有覆亡之虞。”“人 权时代,人人以自由生活为第一义,以人不 受一切牵系,而后能启沃其才智,变励其德 操,几自负其一身利害之现,而无反乎自求 多福之义也。”最后,“夫人权时代,必人 人明了进化的人生观。故于自己于社会,不 绝其改革的创作的新生的运动,勇往直 前”1920年1月8日人权会在巴黎为中国山东及韩国独立问题召开会议,“晚上8点, 华法教育会长欧乐君主席报告会议宗旨”。 中国代表谢东发到会并演说。旅欧周刊 1920年第10期也作了报道,同期,有人首 次把“人权”与“国权”放在一对矛盾的位 置发表感言,认为“国家本来为的是人,后 来人便为了国家。人权本系天赋,却每每被 造作的国权所侵蚀。凡事过当,流弊便不可 胜言。昨日的大会,集中国、法国、高丽、 安南人于一堂,所谈的都是此暗淡不平的事。 人权宣言距今已一百三十年,至今还是这样1920年10月,北大学生朱谦之在中央 公园散发传单,被警厅捕去,数月不放;“北 大同学为恢复朱君人权计,所以在1921年1 月23日,召集全体大会,并到警厅责问”。 当时民间控告案较普遍使用关于“人权”词 语,官方文件也照常摘录刊登,如江苏省 公报常摘录控告中“人权”字句作为批文 标题。1923年蔡元培校长辞职书中,就使用 了 “人权”,称“元培为保持人格起见,不 能与主张干涉司法独立蹂蹒人权之教育当局, 再生关系,业已呈请总统辞去国立北京大学校长之职。自本月起,不再到校办事。特此 声明。十二年一月十七日"。1925年著名的“五卅”运动,从5月30 日持续到9月8月。这实际上是一场与人权 相关的民众运动。8月,北京民报记者 陈友仁因在此报登载有关奉天军事当局不讳 之谣传(指张作霖去世的不实消息),触怒 该当局,于是被驻京某军办事处抓捕关押, 民报被停刊。因新闻报道不实,就又抓 人又停刊,有杂志社发评论尖锐质疑“人权 的保障在哪里? ”就在这个8月“五卅”运动持续两 个月的时候,一本名为人权的月刊创刊。 社址设在北京西四砖塔胡同56号。创刊人即 主编为“贵阳陈筑山”。此创刊号发表了 “本 刊启事”和“创刊词”,据其文笔和思想, 执笔者疑似该刊主编陈筑山。第一篇是署名 胡石青的我们为甚么要主张人权?。再 就是五篇署名均为“筑山”的论文,即人 权的宇宙观为沪案与全国青年书英 国对我侵略史的一瞥德国新宪法上主权 的性质与活用的研究苏俄宪法上主权的 性质与活用之研究。首先值得介绍的是创刊号“本刊启事”, 文中说:“本刊创刊,有两大动机:一者内 生活的要求;一那么外生活的逼迫。内生活的 要求,由于我们对于历史上传来的一切精神 上的信念产生了怀疑,欲从人类普遍的理智 上求一种正确的新观念,作做人的标准;外 生活的逼迫,由于我们对于现社会流行的一 切实际上的制度,感受了苦痛,欲从人类共 通的利害上求一种公平的新原那么,作建设的 基础。”接着说中国人处在这内外生活很不 安定的时代,在向前追求的结果,发现“内 外生活有一个共通一贯的根核人权,而为人生的真正价值之所在。超乎人权以上的 生活是神的生活;降乎人权以下的生活是兽 的生活,我们都不取,因为我们是人。所以 独取人权,为我们一切生活的基本。”在这 几段话中,把生活、人生价值与“人权”联 系在一起,寥寥数语,“人权”概念的个体 性、自然性、具体性和道德性均跃然纸上。更值得关注的是“发刊词”的内容。“发 刊词”第一段就说明:“我们发见从神权进 化到君权,从君权进化到民权,从民权进化 到人权来了我们可以见着人类的生命之 树,随着社会进化的阶程,各时有不同的结 蕾与开花。”然后分析了这四个“阶程”的 特点,认为在“人权支配的阶程”,社会里 充满三个要素:一是活跃的机能,二是新鲜 的空气,三是适度的肥料。“这一阶程中的 人生,方才是实在的、自主的、个发的、普 荣的、有意义、有价值的。”此文在此聪明 地回避了 “人权”概念、主体及其本原等问 题。接着他说,人权支配的社会之所以有前 三个要素,是因为人权社会“保持着三大天 赋人权”,一是生存权,二是自由权,三是 平等权。“以实际能够保持这三大权为正义。 有侵害这三大权中任何一种的,都叫不正 义所以正义的国家,为真正确保天赋人 权计”。转而阐述在基本法上,最低限度应 明定全民享有三大基本权,即基本的经济权, 基本的政治权,基本的教育权。认为“三大 基本权,为在人类组织社会的契约上,不可以上日本学者都天才般地把握了“人权” 概念在本原与主体上的两个要旨:一是人权 的本原,把natural right 和 human right 译为“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或“人权”, 以“天赋的权利“,就像说某人拥有艺术“天 赋” 一样,说明人权之本原是“自然”状态 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人为的给定,人权在本 原上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性”;二是人权 的主体,从“各人”角度来理解“人权”, 强调人权主体在本质上是具体的人(自然人), 而不是抽象的“民”,所以才会有后来所谓 “人格”之人,再从中发现人的“尊严”,这表达此概念所关切的“个体性”。然而,“人权”这一伟大名词在含义确 定性上还是存在缺陷的,其“使用的标准是 如此稀少”,它是"一个作为另一个高度理 论的术语即自然权利的后续”,再加上 还有地域主义、文化相对主义和开展阶段论 所指出的差异等因素。那么,日本学者把来 自西人的“自然权利”转换成“天赋人权”, 在中国人的理解和接受上就更增加了难度, 如同雪上加霜。丁建良1865年翻译的万国放弃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因为放弃其一,那么 三大天赋人权生存权、自由权和平等权皆不免受其侵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