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验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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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验收管理规定》(.docx
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为了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程管理,规 范验收行为,保证成果质量,根据浙江省加强城市地下市 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 普查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普查项 目(以下简称普查工程)的验收工作,适用本规定。三、普查工程验收工作遵循科学规范、严格标准、分级 实施、公开公正的原那么。、普查工程的验收范围为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普查范围。五、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 普查工程的验收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普查工程 的验收工作。省级工程验收对11个设区市分别开展,每个设区市抽 查县(市、区)1-2个。六、普查工程验收依据工程实施方案、技术方案(设计 书)、检查规定等技术文件,主要把握成果质量、档案资料、 权属(管理)单位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最终形成验 收意见和结论。七、普查工程的验收程序如下:(一)普查工程完工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工程验收;(二)设区市县级工程验收完成后,由设区市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工程验收。(三)收到设区市普查工程验收申请后,由省自然资源 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省级工程验收。八、普查工程承当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0日内向县 级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上交普查成果和验收材料。县 级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验收。九、县级工程验收完成后10日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或普查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向本辖区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或普查工程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汇交 普查工程成果。十、全市县级工程验收完成后,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向省自然资源 厅提交验收申请,并汇交全市普查工程成果。十一、省自然资源厅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 会同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省级工程验收。十二、普查工程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数据检查阶段,包括普查成果数学精度检测等外业检查和数据库 质量检查。第二阶段为验收会议阶段,召开专家组验收会议。十三、工程验收时,假设数据检查不合格的,可允许工程 承当单位返修后复检一次,复检合格的可以进行会议验收, 否那么普查工程不予会议验收。、普查成果数学精度检测等外业检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应当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或具有同等级及以 上测绘资质单位承当并出具质量检验(检查)报告。十五、工程验收会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召开,会议应当邀请相关部门、主要 地下基础设施产权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由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负责人主持,议程如下:(一)介绍情况;(二)宣布专家组名单;(三)工作汇报;(四)专家质询;(五)参会单位提出意见;(六)答复质询意见;(七)专家投票;(A)形成验收意见。十六、普查工程验收会议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成员 一般不得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与项 目承当单位有关联的人员不能入选专家组。十七、普查工程验收结论由专家组表决决定。与会专家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验收的,工程通过验收;否那么,不予 通过验收。十八、普查工程未通过验收的,工程承当单位须立即进 行返修,返修完成且具备验收条件后,再申请验收。十九、普查工程通过验收的,工程承当单位应当在7日 内向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正式普查成果;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在收到普查成果后,应当在7日内向上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及省自然资源厅汇交正式普查成果。二十、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 目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 明一、背景情况及制定必要性说明开展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是加强城市地下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有助于及时发现并消除地 下市政基础设施存在的平安隐患,也有利于城市地下空间的 集约节约利用。2021年4月,我厅组织启动全省城市地下市 政基础设施普查工程(以下简称“普查工程”),6月会同 省建设厅正式发布普查工程实施方案,7月,组织省测科院 等相关技术单位编制下发了普查技术规程、数据库建 设规范、质量检验规范等技术性标准规范。2021年底, 在省市县共同努力下,完成对全省普查范围内城市地下通 道、城市地下停车场及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三类地下空间设 施的普查工作,按照方案要求如期完成了阶段性任务。根据 最新工作部署,2022年我厅将全面加快工作推进,完成全省 普查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等其他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 查和普查成果数据库建库工作,并在12月完成普查工程验 收与成果汇交工作。普查工程实施方案与技术规程对普查工程验收虽有总 体要求,但还不够具体细化。为加强普查工程管理,规范项 目验收,保证成果质量,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 基础设施普查工程验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验收规 定“)。二、主要内容验收规定共20条,主要对普查工程验收实施主体、 验收程序、验收期限、验收内容与主要流程等作出了具体规 定。一是总那么局部。前三条提出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和验收 原那么。二是明确验收范围。第四条明确普查工程的验收范围为 经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普查范围。三是明确验收实施主体。第五条明确普查工程验收由各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 施。四是明确验收依据和验收重点。第六条明确验收依据的技术文件以及验收的重点内容。五是明确验收程序。第七条明确普查工程的验收程序, 实行包括县级工程验收、设区市县级工程验收完成后由设区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省 级工程验收与省级工程验收三个环节。六是规定验收申请与组织验收期限。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分别规定各级验收实施主体向上级提交验收申请的期限以 及收到验收申请后验收实施主体组织开展验收的期限。七是明确验收的两个阶段。第十二条明确了普查工程验 收分为数据检查和会议验收两个阶段。八是明确验收数据检查阶段的通过条件。第十三条明确 对数据检查阶段验收的通过条件。九是明确数据检查应委托的检查单位条件。第十四条明 确普查成果数学精度检测等外业检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工 作应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或具有同等级及以上测绘 资质单位承当并出具质量检验(检查)报告。十是明确会议验收相关要求。第十五条明确验收会议的 组织部门与参加部门以及主要会议议程。第十六条明确专家 组组成人员要求。第十七条明确普查工程验收结论由专家组 表决决定。十一是明确验收通过或未通过后事宜。第十八条明确普 查工程未通过验收的返修与再次申请等流程。第十九条明确 工程通过验收的提交正式成果事宜。十二是附那么局部。第二十条明确了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