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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第三版)重点与难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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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第三版)重点与难点.docx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重点与难点通过本章讲授,应该使学生掌握经济法产生的基础、经济法的含义及特征、经济法律关 系及其构成要素;掌握物权与债权制度、代理与时效制度;了解经济法的开展过程、违反经 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的开展离不开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既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但不管是宏观 的还是微观的制度环境都离不开法律,法律是确定制度的基础。现代意义上的法是表现为国 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综合体。经济法作为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并不是在国家 和法产生的初期就存在的,经济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萌芽,随着市场经济的孕育、发 展而兴起、开展起来的。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规模的扩大,统一市场体系的建成,国际国内 市场的衔接,资本主义国家最终形成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现代经济法也正式作为一个部门 法登上了历史舞台。在市场经济开展的不同阶段,总是伴随着经济理论的开展和指导,而在 不同经济理论影响下的政府那么会采取不同的策略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或政策以适应或促进市 场经济的开展。在市场经济开展种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缺陷和政府本身存在的缺陷都需 要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依法干预。这是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开展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德国是最早制定经济法的国家,因此有人称德国是经济法的发源地,也有人称“德国是 经济法之母”。改革开放前,我国除宪法外,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律,只有一些条 例和各种经济政策。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具体指国家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进行干预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经济性、干预性、政策性等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 法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 要素构成,且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都可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当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其 中,享受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当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 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确定之后,即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内容是经济法 律关系的核心。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公司设立登记时已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如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 资本、经营范围、类型、股东等发生变化以及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存续时应当到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终止的应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公司终止的法律标志。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应注意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略有差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 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执行监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指取得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作为公司 成员并对公司享有股权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的权利。股东负有以下义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 缴的出资额或所持公司股份承当公司债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股东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当连带责任。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 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议的定期股东会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 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 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 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但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 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征求其他股东同 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为自然人一人 公司和法人独资公司。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1)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3) 设经理。(4)设立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1/3O股份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 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 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 份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颁发日即为股份公司成立日。股份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组成。股份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形式 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年会即每年按时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会议是指在年会以外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 会。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份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特别决议是指对修改公司章 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在此之外的决议为 一般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份的董事会由519 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上市公司还应当设立独立 董事。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于 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股份公司的董事会,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股份的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股份应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3年。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股份是用来划分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小计量单位。股份的特征:股份所代表的金额 相等。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股份具有证券性,通常表现为股票,以便于流通。股票即是股份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 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股份发行,是指股份为筹集资本出售或分配股份的行为。股份的发行即是股票 是发行。股份的发行分为新设发行和新股发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以及同股同 权、同股同价的原那么。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等于或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能低于 票面金额。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符合有关增资发行的一般条件:(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 构健全、运行良好,并符合相关规定。(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3)上市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并符合相关规定。(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 载,且不存在禁止的重大违法行为。(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 定。(6)上市公司不存在禁止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股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受 让人取得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行为。公司法对股份转让作了必要的限制。(1)股东转 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依法发行 的公司债券可以在法定的场所转让。特征:(1)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2)公司债券是 一种要式证券。(3)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广泛性。公司债券与股份的区别:(1)投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2)发行主体和条件不同。(3) 利益的分配不同。(4)风险责任不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1)股份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 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 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 他条件。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那么上市交易。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由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两局部组成。公司财务制度是运用财务手段处 理货币资金的筹集、支配和使用活动的法律制度;而公司会计制度那么是公司办理会计事务应 遵循的规那么、方法和程序的总称。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1)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编制各项财务会计报表。(2)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应依法披露。 (3)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 账簿。(5)公司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年)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 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公积金是公司为预防亏损和增加财力、扩大营业规模而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 大会决议,从公司利润或公司资本收益中提取的一种储藏金。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主要来自于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份所得 的溢价款、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 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当盈余公积金累计金 额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 提取和使用。公司可使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可转为股本。股利又称红利,是公司赢利中分派给股东的局部。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合并形式有 两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 合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分为 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分立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连 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并分立后须依法进行公司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公司可以依法解散,解散公司时需要进行清算。公司及其各类主体违反公司法规定都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公司法规定的违反公司法的责 任形式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第四章破产法重点与难点通过本章讲授,应该使学生掌握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解、破产重整、 破产宣告及破产终结;掌握破产原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了解破产的特征、破产法含义和 渊源。破产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对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破产不仅包括破产清算程序,还包括以挽救债 务人、防止破产为目的的重整、和解程序。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 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防止 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得以发生的实质条件。构成破产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原因: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以及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程序因破产申请而启动。具备申请债务人破产资格的主体主要:一是债务人申请。 二是债权人申请。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只能按照破产程序行使债权,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 偿。因为债务人的已经交由管理人管理,债权人向债务人取回标的物等请求只能向管理人主 张。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 破产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但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 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 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 产也属于破产财产。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 欺诈债权人或者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财产权利人对属自己所有非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依法通过管理人取回的权利,即为 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可以不按破产程 序,以自己的破产债权与自己所负债务的相应数额相互抵销的权利。追回权即是指对债务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行为通过 人民法院予以否认并追回财产的权利。别除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 偿的权利。别除权主要包括因抵押、质押、留置等财产担保方式而产生的担保物权。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 与破产程序的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由所有进行了债权申报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可 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 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 / 2以上,但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和解,也叫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防止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之间就延 期归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又名“重组”、“恢复”“司法康复”,是对于困境企业的一种挽救程序。具体 来看,破产重整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 的,保护债务人继续营业,使其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从而摆脱困境、走向重生的再建 型债务清理制度。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 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在重整计划中应当规定执行监督的期限。自人民法院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从而 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破产宣告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 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 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 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缺乏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 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第五章合同法重点与难点通过本章讲授,应该使学生掌握合同的内容、要约和承诺有效的条件、合同的效力、合 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债权的保全、合同的担保、合同的转让与终止、违约责任;掌握合 同和合同法的概念及特征、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的基本原那么、合同的成立、合同履行的规 那么、合同的变更;了解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形式、合同履行的原那么。民法典“合同缔'指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的基本原那么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那么,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 发点。(1)平等原那么;(2)自愿原那么;(3)公平原那么;(4)诚信原那么;(5)守法与公序良俗 原那么。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时各项条件的总 和,一般通过合同的条款表现出来。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协商的条款。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叫作格式合同。合同的形式是指表达合同内容、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要约是合同订立的首要环节和必经程序。要约是指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受要约人。 要约有效的条件:(1)要约人一定要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一般需要向特定的受要约 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阻止已经发出的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 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 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也不可能发生权利义务。经济 法律关系客体大体上可分为四大类:(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经济信息。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包括经济行为 和事件。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总称。物权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有体性。须存在 于人体之外。可支配性。稀缺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物权具有如下特征: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 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标的是物。物权也有多种分类。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 物权。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阻碍或者消除 危险。请求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从权利主体的性质不同可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从客体 性质不同可将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从权利主体数量不同可将所有权分为 单独所有和共有。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那么将不受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 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主要包括:劳动生产、善意取得、没收、孳息、拾得遗失物、发现 埋藏物等;继受取得主要有买卖、赠与、继承、互易等。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 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 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二是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三是转让的财产应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那么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分为 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意思表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承诺 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条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必须与要 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生效的时间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 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为了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 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 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 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 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 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 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依据诚信原那么所应遵循的义 务,而致另一方产生信赖利益损失,应该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那么的行为。(4)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行为 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 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期 限。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 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成认才能生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限制民事行为人订 立的以下合同无需追认即有效:一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当责 任。被代理人享有追认与否的权利、善意相对人那么享有撤销的权利。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 认。表见代理的合同无须追认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局部无效,其余局部仍然有效。可撤销合同又是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或者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合同履行是合同债权得到实现,到达订立合同目的的过程。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 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的规那么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遵守的具体措施。民法典“合同编”针 对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规定了具体的履行规那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 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在依上述履行规那么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民法 典“合同编”第五百一十一条、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会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暂时拒绝 他方当事人请求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存在必须以双务合同为前提。包 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有学者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是合同债权保全的形式。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 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 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适用对象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是恢复 债务人的财产与权利,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合同的担保即合同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的法律措施。民法典“合同编”在“违约责任”中对定金有详细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中对 保证作了详细规定,民法典“物权编”对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也作了详细 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民法典“合同编''所指合同的变更是指狭义的合同变更,即合同内容的局部变化。民 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 确,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在不变更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或者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方,由受让方承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可分为债权的转让和债 务的转让,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一方当事人也可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债权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局部 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 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义务的转移,即合同债务的承当,是指义务人经权利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 者局部地转让给第三人。经权利人同意是合同义务转移的必要条件,因为义务人的情况对权 利人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所以义务人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才能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即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也称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 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主 要有当事人约定转让和法律规定转让两种情形。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和债务终止:(1) 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 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情况。法定解除是指依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 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 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当的民事责 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因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可由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事先约定,如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 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免除责任的条款等。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那么基 本为严格责任原那么,追究违约责任不以过错的存在作为要件,只要违约就应该承当违约责任。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承当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 违约金、支付定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 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当履行债务。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 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 能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免除承当违约责任。免除违约当事人责任的原因和理由被称为免责事 由,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 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局部或者 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履行责任的免责 条款。第六章竞争法重点与难点通过本章讲授,应该使学生掌握垄断行为的类型和法律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和法律规制;掌握竞争法的基本原那么;了解我国竞争法的立法概况。竞争法是以保护和促进竞争为目的,规制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中的反竞 争行为主要表现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在各国的竞争法中,较为共同的基本 内容是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应坚持的基本原那么:(1)促进和保护竞争原那么;(2)公平竞争原那么;(3)社会效 益原那么;(4)政府适当干预原那么。1993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 我国第一部关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垄断法,该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假冒、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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