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docx
HNPR-2022-16002湘水发202214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市州水利局、县市区水利局(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防治水土流失,保护 生态环境,湖南省水利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 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方法优化营商环境条 例和国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等相关政策、规定,对原湖 南省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方法(湘水发(2018) 16 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水利厅2022年4月29日或者需要提高单个弃渣场堆渣量20%及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 当及时编制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并报原审批机 关批准。取土场重大变更方案可纳入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 充报告书。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与规程规范的弃渣场,或者 未取得变更批准的弃渣场,应当依法处理。渣场上述变化涉及稳定平安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 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二十条 其它水土保持方案总体变化超过5%及以上的(本 方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各单项变化值的算术平均值),且单项变 化超过10%及以上的;新设单个弃渣场堆渣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 或者堆高在5米以下的,或者提高单个弃渣场堆渣量20%以下5% 及以上的;新增取土场,且单个在5万立方米以下0.1万立方米及 以上的,或者增加单个取土场取土量30%以下10%及以上的,应 当编制水土保持变更方案(弃渣场补充),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其它水土保持方案变化,纳入水土保持验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申请材料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相同, 变更申请书式样见附件2。第二十一条对于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的,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报告表存在“以大 报小'问题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 定,责成生产建设单位按照非承诺制方式限期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三章水土保持设计与施工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开展工程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施 工图设计时,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经批 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同时开展水土保持措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 计,并单独成册或在主体设计中列专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和投资。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措施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同办理相关手续,作为水土保持措施 实施的依据。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中所涉及的水土保持措施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 方案变更规定报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备案后,方可开 工建设。第二十五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开展改革委、 财政部、水利部和省开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发布的水土 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和收费标准,以及国家税费改革政 策要求,在工程开工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明确水 土保持方案实施管理部门与人员,建立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在项10 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参建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水土保 持实施内容、质量、进度等要求,以及奖惩措施,规范施工行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剥离、保存、利用表土,及时 实施拦挡、截排水、沉沙池、苫盖等临时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执 行“先拦后弃”,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 施等,防治施工期水土流失。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现场建设管理场所公 示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开挖与回填数量、弃渣总量及 弃渣场数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保持投资等主要参数。实 行承诺制的,应当同时公示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承诺书。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场位置公示弃渣场面积、设计容量 与堆高等主要参数。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撰写水土保持施工日志,按规定 建立施工档案,分类保存相关资料,弃渣场、填方边坡、植被恢 复措施和施工期临时水土保持措施还应分时段收集影像资料。施 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施工总结报 告和相关资料。第四章 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第二十九条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 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工程,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1 自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或者委托具有从事生产建设工程水 士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 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生产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区管理机构自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的,应当具有水土保持以及其他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必要的监 测设施设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第三十条 承当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简称监 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水土保持 方案要求,编制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 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控制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的意见建议。监测单位在监测期间要做好监测记录和数据整编,按季度编 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监测季报);工期3年以上的生产建设工程, 应当编制年度监测报告,可与第四季度结合编制;在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前应当编制监测总结报告。第三十一条 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项 目施工全过程各阶段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 水土流失危害等情况。(一)扰动土地情况:应重点监测实际发生的永久和临时占 地、扰动地表植被面积、永久和临时弃渣量及变化情况等;(二)水土流失状况:应重点监测实际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 分布、土壤流失量及变化情况等;12(三)水土流失防治成效:应重点监测实际采取水土保持工 程、植物和临时措施的位置、数量,以及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前后 的防治效果比照情况等;(四)水土流失危害:应重点监测水土流失对主体工程、周 边重要设施等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等。第三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测规定,针对不 同监测内容和重点,综合采取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视频监控、 地面观测、实地调查量测等多种方式,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实现 对生产建设工程水土流失的定量监测和过程控制。第三十三条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可能发生水土流失 危害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报告;发现可能发生严重 水土流失危害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当地水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监测单位应当针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控制水土流失的意见建议。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 土流失危害等监测结果,对生产建设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进行 评价,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中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第三十五条监测实施方案、日常监测记录和数据、监测意见、 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生产建设单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 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工程部和施工工程部公开。水行政主13 管部门对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工程,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监测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准 机关以及工程涉及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 持监测实施方案,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报送上一季度的监测 季报,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监测报告(工期3年以上), 在监测工作完成3个月内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第三十六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三 色评价结论,不断优化水土保持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对监 测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及时组织有关参建单位采取整改措施, 有效控制新增水土流失。第三十七条 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生产建设工程,应 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规程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 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 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工程,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 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 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 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当监理任务。第三十八条承当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及人员应当根据国家 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规程、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 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开展监理工作。监 理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监理规划、监理细那么,及时向生 产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年度报告和总结报告。14第三十九条 在生产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由监理单位、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建设单位等,按照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 规程共同研究确定水土保持设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并按照规定由工程生产建设单位报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水土保持设施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由监理单位核定,重要隐蔽工 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评定由监理单位复核、生产建设单位核 定;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由监理单位复核、生产建设单位核定;单 位工程质量评定由生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复核,报有关质量监 督机构核定。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应当重点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控制,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表土剥离量、弃渣量的 变化情况,以及临时水土保持措施、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的实施 情况。监理单位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水土保持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等单位下达监理指令,催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监理指令应当同时抄送工程生产建设单位。第四十一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对开发区或者开发区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 士保持监测、监理的,其监测、监理成果可供区域内工程共享使 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工程可不再单独开展。15第五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第四十二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工程投产使用和竣工验收前,开 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按照规定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或者未向水土保 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的,生产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第四十三条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 程序开展。(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工程(不包括开 发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要求,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 持监测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当同一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报告编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 位方可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 书(水利部规定式样),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工程,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鉴定书(详见附件6),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16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开展导(截)流、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和完工验收的水利建设工程,应当同步进行相应阶段 的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第四十五条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土保 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变更规定手续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三)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四)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五)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 门存放地的;(六)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 持方案要求落实的;(七)重要防护对象无平安稳定结论或者结论为不稳定的;(八)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九)监测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整改措施未到 位并发挥效益的;(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17(十一)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十二)实行承诺制的,承诺的内容未完成的;(十三)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十六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 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 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 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工程(不包括开发区)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表和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工程验收材料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 书。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 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 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七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管理权限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材料包括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登记表(见附件5)、生产建设工程相应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 理,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详见附件7),18湖南省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方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 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 持方案审批、设计施工、监测监理、验收报备、监督检查、问题 认定与责任追究。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的原那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 案)工程、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规定的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权限内工程、省级立项(审批)水利工程(省 立项水利基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风电工程和跨市州工程, 以及水利部下放省级审批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备案;组织开展省内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指 导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下放给市级人民政府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六章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监督检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 式委托有关单位承当。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必要时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在年度检查计划外增加检查工程。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 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 方式,实现在建工程监管全覆盖。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工程数量按照 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举报线索、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监测评价结论为“红” 色的工程、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的工程应当开展现场检查。第五十一条 根据生产建设工程的情况,现场检查可以邀请 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和专家参加,下级水行19 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第五十二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 计等情况;实行承诺制的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和 质量情况;(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四)弃渣场、取土场选址及防护情况;(五)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等落实情况;(六)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开展情况;(七)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备案情况;(九)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中提出的 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十)核实群众举报情况。第五十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印发检查通知;(二)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三)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指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水土保持情况介绍并问 询;(四)填写现场检查表格,现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生产建设 20 单位直接负责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签字;(五)向被检查单位印发监督检查意见(整改意见),并抄送 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六)对限期整改的及时进行复查。根据需要,按照“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的,可调整 和简化有关程序。第五十四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督查组人数。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时,不得少于二人;(二)出示证件。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 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工程现场负责人出示县级以上(含县级) 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 合,按照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 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 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 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编制等服务。第五十六条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在现场检查完成后及时将检 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涉及其他参建单位的由生 产建设单位转达。检查意见应当明确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整改21 要求和时限。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查处的,可以不印发监督检 查意见,将相关材料移交有关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七条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 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水土保持问题整改,将整改情况报送 监督检查单位。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在官网公开监督检查和整改 落实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第五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工程 中重点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监督检 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 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第六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组 织开展核查,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工程所在地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专家参加。第六十一条核查应当依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开 展,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核查以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核查以查阅监理资料为主,结合现 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查阅监测资料 和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第六十二条核查单位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结论。未发现 22 本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给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 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的结论。对不符 合规定程序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 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第六十三条 核查结束后,核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核查结 论及下一步要求等。对于核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 合格”的,应当列出核查发现的问题清单。第六十四条 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 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到达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 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报备。第七章水土保持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第六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和验收核查发现的生产建设工程在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计、弃渣堆置、措施落实、监测 监理、设施验收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标准规范 规程的问题,监督检查单位应当查阅相关资料和进行必要的调查, 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定与标准认定水土 保持问题,确定责任单位及其应负的责任,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 重点监管、信用惩戒等。 23 监督检查单位对水土保持问题进行认定时,应当经责任单位 确认。第六十六条 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信用惩戒实行“重点关 注名单”和“黑名单”“两单”制度。(一)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以下问题情形之 一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1 .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随 意拆分生产建设工程一次,以到达降低或者规避水土保持方案编 制、行政许可、验收备案要求的;乱弃乱倒、顺坡溜渣1千立方 米及以上的;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未按规定组织开 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 时措施落实缺乏50%的;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 的;2 .方案编制单位:1年内有2个及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 未通过审查审批的;3 .方案技术评审单位:因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技术评审, 评审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未被准予许可的;4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作出具备验 收条件结论的;5 .监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同一工程的 监测季报2次未按时提交的;监测季报三色评价和总结报告结论 与实际不符的; 24 6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予制 止和催促整改的;对未批先弃、乱弃乱倒、顺坡溜渣、随意开挖 等未予制止和催促整改的;7 .设计单位: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规范开展设计,擅自 降低防治标准等级的;8 .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落实到位缺乏 50%的;未批先弃的;乱弃乱倒、顺坡溜渣1千立方米及以上的;.被实施行政处分的;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情形。(二)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市场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二1 .在“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内再次发生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 单''情形的;.作出不实承诺被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2 .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验收等 工作及相关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 .随意拆分生产建设工程二次及以上的,以到达降低或者规 避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行政许可、验收备案要求的;.被实施水土保持行政强制的;4 .拒不执行水土保持行政处分决定的;.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到位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情形。第六十七条 水土保持“两单”认定、报送、公开、应用等, 25 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水利部有关规定等执行。第六十八条 对于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处分或者行政强制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进行查处。第六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活动, 应当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对工作中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第八章附那么第七十条本方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 任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有从事水 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一定的水土保持监测或验收工作 业绩、必要的设施设备。第七十一条 本方法从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 XXX (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审批XXX工程水土 保持方案的函(示范文本)xxx (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审批xxx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 26 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 函(示范文本)xxx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承诺书(示范文本)2. xxx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承诺 制示范文本,不包括开发区)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登记表(示范 文本)3. 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开发区生产建 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示范文本)xxx (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接受xxx (生产建设 工程名称)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的函(示范文本)4.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通用权责清单 27 附件1XXX(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审批XXX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函(示范文本)(公文编号)xxx (水行政主管部门):(简要说明工程前期工作情况及所处设计阶段)xxx工程可行 性研究报告(或工程申请报告等)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 备案),处于XXX设计阶段。(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或单位)作为生产建 设单位委托XXX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名称)编制完成了XXX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随文报送XXX (水行政主管部门), 请予审批。我公司(或单位)声明:向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所附 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承当因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虚假产生的法律 责任。联 系人:XXX 办公 :XXX 手 机:XXX生产建设单位(公章):年 月曰 28 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工程与市级权限内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 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 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指导县级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省级立项的占地10 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 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负责县级权限内生产建设 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工作。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直管县生产建设工程水土 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 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管理权限由市级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放 给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 批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管理权限不得再下放。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土保 持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水土保持业务培训,提高生产建设工程水 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附表工程基本情况表建设单位或区域管理单位(法人)名称XXX详细地址XXX法人代表XXX联系 XXX邮政 XXX主管单位XXX方案编制单位XXX联系人XXX手机号码XXX工程概况涉及地(市)XXX涉及县(市、区)XXX工程规模XXX防治区类型XXX工程总投资(万元)XXX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XXX 29 附件2XXX(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审批XXX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函 (示范文本)(公文编号)XXX (水行政主管部门):(简要说明工程变更情况)简要说明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情况,工程进展情况,以及变更的原因、主要内容等。(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或单位)作为生产建 设单位委托XXX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编制 完成了XXX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水土保持措施变更 报告书,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现随 文报送XXX (水行政主管部门),请予审批。我公司(或单位)声明:向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所附 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承当因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虚假产生的法律 责任。联系人:XXX 办公 :XXX 手 机:XXX 30 附件:XXX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水土保持措施变更 报告书,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 书)生产建设单位(盖章)年 月日31附件3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承诺书(示范文本)本单位/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XXX工程的工程法人,法 定代表人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工程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固定 、手机号码、 号码、电子邮箱均需填写)。本单位/公司对XXX工程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如下:一、所有报送材料真实客观,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不含有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 定的内容,可在公共网站进行公开公示。二、所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标准、 规程、规范规定。在XXX网站向社会公示拟报水土保持方案XX个工 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处理和回应,并予以说 明。及时依法依规完成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生产建设工程的 地点、规模发生变化,或者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变化的, 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三、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在建设过程中,严格 按照要求剥离表土,充分利用表土资源;及时采取截排水、沉沙 池、苫盖、拦挡等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 失;不乱倒乱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 32 渣场弃渣;及时完成水土保持措施,恢复生态环境。四、本工程主要指标:1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XX hn?,其中永久占地XX hm2,临时 占地xx hm2;2 . 土石方开挖总量xx万nP,借方xx万m3,利用方xx万m3, 弃方总量xx万n?;3 .设置取土场xx处,取土量xx万nP;设置弃渣场xx处,弃 渣XX万m3;.表土开挖xx万m3,利用xx万m3;4 .水土流失防治x级标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到达:水土 流失总治理度XX, 土壤流失控制比XX,渣土防护率XX,表土保护 率XX,林草植被恢复率XX,林草覆盖率XX;.水土保持投资XX万元。五、保证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平安,且不影响公共设施、基础 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平安,无水土流失灾害风险。六、开工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XX万元;七、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 测成果八、在本工程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按规定备案。 假设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公司自愿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33生产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生产建设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日 34 附件4X X X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示范文本区)X年X月X日,XXX (会议主持单位)在XXX (会议召开地点) 组织召开了xxx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 专家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建设单位XXX、主体工程设计单位 XXX、方案编制单位XXX等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名单附后)。与 会代表和专家进行了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工程基本情 况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的介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关于主体工程 设计报告的说明、编制单位关于现场调查勘测情况和方案编 制成果的汇报,进行了质询和讨论,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如下:一、综合说明(一)工程简况。简要介绍工程名称、地理位置、建设性质、 工程等级与规模、占地面积、土石方平衡、总投资及土建投资、 建设工期、前期工作进展或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等。(二)同意编制依据。(三)同意设计水平年为X年。(四)同意执行水土流失防治X级标准。(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施工期防治目标为:渣土防 护率XX、表土保护率XX。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35 理度XX, 土壤流失控制比XX,渣土防护率XX,表土保护率XX,林 草植被恢复率XX,林草覆盖率XX。二、工程概况(一)同意工程概况说明。工程组成、工程布置、施工组织、 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 建、施工进度等工程概况说明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工程区自然 概况、水土保持敏感区等说明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二)同意土石方平衡方案。本工程挖方XX万方,其中含表 士剥离XX万方;借方XX万方,其中本工程开采自取土(石、砂) 场(以下统称“取土场”)XX万方、外购和从其他工程调运XX万方; 填方XX万方,其中含表土回覆XX万方;余方XX万方,其中弃土(石、 渣、灰、阡石、尾矿)场(以下统称“弃渣场”)堆存XX万方、表 土堆存XX万方、本工程综合利用XX万方、其他工程外运利用XX万 方0三、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一)同意主体工程选址(线)的水土保持评价。从水土保 持角度分析,本工程建设符合生产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50433-2018)的有关约束性规定,不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 工程建设可行。(如存在制约因素,应简要说明方案提出的对 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优化或调整要求。)(二)同意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同意建设方案、 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场和弃渣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36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等的分析和评价结论。同 意方案提出的取土场和弃渣场选址方案和数量。本工程共设 置取土场XX处、弃渣场XX处,其中4级及以上弃渣场XX处。(三)同意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本工程主体 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包括XX工程、XX工程、XX工程和XX措施 等,相应工程量估算投资为XX万元。四、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一)同意水土流失现状介绍和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本 工程扰动地外表积为XX公顷,损坏植被面积为XX公顷,废弃土(石、 渣、灰、讦石、尾矿)量为XX万方。(二)同意土壤流失量预测结果。假设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工程建设可能产生土壤流失量为XX吨,其中新增土壤流失量XX吨。(三)同意水土流失危害分析结果和指导性意见。施工期为 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重点时段,XX区、XX区和XX区是水土流失 防治和监测的重点区域。五、水土保持措施(一)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XX公顷,其中永久征地面积XX公顷、 临时占地面积XX公顷、其它使用与管辖区域面积XX公顷。(二)同意防治区划分。工程区划分为XX区、XX区、XX区、XX区等X个一级分区。(如进行多级分区应逐级、分别说明)(三)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方案。防治措施体系符合37工程实际,总体防治思路明确,到达了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 时措施的有机结合。(四)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典型设计。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水文 水力计算、结构设计、稳定分析计算等设计计算方法和结果符合 技术规范要求。各类水土保持植物措施树草品种选择、整地方式、 栽种和抚育方法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水土保持临时措施类型适 当,表达了永临结合、全面防护的整体要求。(五)同意分区措施布设方案。水土保持措施数量满足工程 综合防治水土流失需求。1. XX区:该区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