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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点汇总习题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接举报称, 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 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 以下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撤回B.撤销C.撤消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答案】:B【解析】: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2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答案】:c【解析】:A项,根据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以下事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 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 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此题题干是设立公证机构和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及程序,而不是公证事务。B项,根据公证法第9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 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 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C项,根据公证法第19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 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 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 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D项,根据公证法第20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证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 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被开除公职的;被撤消公证 员、律师执业证书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不属于职务过失犯 罪,因而具备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条件。9.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 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 议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答案】:B【解析】:A项,反倾销条例第20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 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商务部应 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商务部认为必要 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 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B项,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C项,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 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 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 营者作出价格承诺。D项,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 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 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10 .甲卖迷药,明知乙将使用迷药进行犯罪活动,仍然教乙迷药的使 用方法等知识,乙用迷药迷倒丙后拿走了财物。后乙屡次使用该迷药 实施犯罪行为。关于甲的行为的定性,以下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因为该行为会导致乙实 施不特定的犯罪B.甲的行为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因为出售迷药的行为 不会危害公共平安C.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D.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帮助犯,亦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想 象竞合【答案】:A【解析】:AB两项,对他人屡次使用迷药,一般不会危害公共平安。公共平安 强调危险的扩张性,对多人使用迷药,虽然可能危害多人,但这种危 害不具有扩张性。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 CD两项,乙迷倒丙后取走财物的行为,属于以暴力、胁迫之外的其 他方法排除被害人的对抗,成立抢劫罪。甲明知乙将使用迷药进行犯 罪活动,仍卖给乙迷药,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同时,甲向乙传授如何 迷倒他人进而取得财物的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甲的一行为触 犯二罪名,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分。11 .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 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 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 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 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 卡诈骗罪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答案】:A|B|D【解析】:A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 (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 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 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CD三项,对于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并不在场,与甲并无 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前两次取出的5000元不承当责任。 在乙接过6000元后,乙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与甲有意思联络,构 成共同犯罪,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甲最后取出7000元时,乙虽不在 场,但此时二人已有意思联络,应当将该金额计入乙的犯罪数额当中, 因此乙的犯罪数额应为1.3万元。12 .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 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o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 规那么的运用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进行审理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 的参考作用【答案】:A|B|C|D【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 B项,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 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法律规定并不排除提交审委会讨论的 路径。C项,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 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D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那么第10条规定,审判委员 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 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 定。因此,审委会的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而非参考。13.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人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 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 任律师和公证员;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 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 咨询,应受到惩戒;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 受到奖励;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 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以下判断正确的选项是()oA.正确B.错误C.正确D.错误【答案】:A|D【解析】:项,法官和检察官的入职禁止性条件均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的;曾被开除公职的。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撤消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 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被辞退的原因有很多种,但不一定是因 为违法违纪的情形。项,法官法第23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以下职务:同 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 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 长、副院长。据此,法律并未禁止直系血亲同时担任上下相邻两级人 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项,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那么第17条的规定,法官不得从 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包括业务时间。项,根据检察官法第46条第4项的规定,检察官在提出检察 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 励。项,根据律师法第14条第3项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 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分的律师。 14.关于正当防卫和不作为犯,以下说法正确的有()oA.父亲撞见歹徒持刀抢劫女儿,与歹徒发生激斗,最终将歹徒杀死。父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B.身材高大的郑某深夜在家中听到厨房有动静,走去一看,发现一身 材瘦小的小偷吴某正试图从窗口爬进他家盗窃,下半身还卡在窗外, 于是拿起菜刀把吴某砍到重伤。郑某成立正当防卫C.田某与妻子在河边散步,后田某坐在河边玩手机游戏。其妻失足跌 入水中并大声呼叫,而田某一直沉迷游戏充耳不闻,不去施救,其妻 溺水身亡,田某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D.李某驾驶机动车不慎把周某撞成重伤,情况危殆,李某车也坏了, 不能行驶。为了尽快将重伤的周某送去医院,李某拦住了王某的车, 要求王某帮助送医院,王某拒绝。情急之下,李某将王某打致重伤并 抢去车辆将周某送去医院,李某成立正当防卫【答案】:A|C【解析】:A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 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父亲面对抢劫犯 罪,为保护女儿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杀死歹徒,属于特殊防卫,成立 正当防卫。B项中,郑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与结果都明显过当, 属于防卫过当。首先,对于身材瘦小的吴某,使用菜刀进行砍杀,行 为本身存在过当。其次,对于非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 结果,亦属于结果过当。再次,本案中,小偷吴某身体还卡在窗外, 即没有实施严重的“进攻”行为,郑某的行为就难以说得上是“防卫”, 更不宜实施造成重伤的防卫,郑某的行为,在法益衡量上不具有相当 性。C项中,田某对妻子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不履行该救助义务的,且具 有救助可能性,田某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项中,李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而应成立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本案中,王某并不是不法侵害人,王某对周 某亦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李某损害了无辜第三者王某的利益,进而 保护周某,应成立紧急避险。15.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先生在上海火车站遇刺身亡。该案由公 共租界会审公廨审判。关于会审公廨制度,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oA.会审公廨是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 特殊审判机关B.会审公廨制度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践踏C.中华民国成立后,会审公廨制度依然存续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 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 政许可的,属于上述的第四种情形,因此应当予以撤销。2.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 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 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以下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A.将乙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甲死刑B.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C.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裁定核准甲死刑,撤销对乙的判决,发回重审【答案】:B【解析】:高法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局部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 清、证据缺乏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 审判;认为其中局部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D.案件由外国领事官员审判,中国官员无权参与【答案】:D【解析】:ABD三项,会审公廨,是指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 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涉及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 加,租界内中国人诉讼有外国领事观审。会审公廨主审官为中国官员, 但案件涉及上述三国人,那么该国领事可派人担任陪审官,这是对我国 司法主权的践踏。C项,1912年2月12日,清廷公布退位诏书,同年,中华民国成立。 中华民国继承了清廷与列强签署的各项国际条约,会审公廨直到民国 16年(1927年)撤销。16 .甲公司派员工伪装成客户,设法取得乙公司盗版销售其所开发软 件的证据并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的“陷阱取证”方式违 法。法院认为,虽然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采信,但法律未对非法取证 行为穷尽式列举,特殊情形仍需依据法律原那么具体判断。原告取证目 的并无不当,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该取证方式 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应认定合法。对此,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采用穷尽式列举有助于提高法的可预测性B.法官判断原告取证是否违法时作了利益衡量C.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信,这说明法官认定的裁判事实可能同客观事实不一致D.与法律规那么相比,法律原那么应优先适用【答案】:A|B|C【解析】:A项,法律列举越详细,法确实定性和可预测性程度越高。B项,法官判断原告取证是否违法时作了利益衡量,即认为原告取证 目的并无不当,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该取证方 式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应认定合法。C项,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而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客观事实,这会导致法官认定的裁判事 实与客观事实有可能不一致。D项,在使用条件上,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那么,穷尽法律规那么,方得 适用法律原那么。17 .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作为宪法的附那么,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局部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答案】:D【解析】:D项,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 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A项,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而事实 上关于宪法与国际条约的效力位阶,以及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 题,在理论上也是存在争议的。B项,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这是对宪法修改 提议主体、表决程序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宪法制定的相关内容。C项,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和正文组成,没有附那么。宪法的修正 案是宪法的组成局部,但它并不是宪法附那么的内容。18 .关于程序法定,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那么的重要内容之一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答案】:A|B|D【解析】:程序法定原那么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两层含义:立法 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司法方面 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刑事程序法定是区别法律秩序与恣意擅断的基本标志之一,因而为多 数国家所遵循。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那么与罪刑法定原那么共同 构成法定原那么的内容。即法定原那么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那么,也 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那么。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那么具 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那么。从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为准 绳”等项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那么。19 .关于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以下哪些 选项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B.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 职权C.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D.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如认为下级法院审理更 适宜,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答案】:A|B|C【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 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 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 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BC两项,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 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刑事诉 讼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 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 察权实质上是指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 一体化。D项,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 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 人民法院审判。上级法院不可将自己明确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 理。20 .某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王某涉嫌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被立案侦 查。侦查机关聘请某省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验人张某 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该建设工程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是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主要原因。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 是?()A.张某在本案中是鉴定人身份,属于应当回避的对象B.经法院通知,张某需出庭作证C.张某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D.张某所进行的检验属于勘验、检查的一种形式【解析】:A项,刑诉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 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 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 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此题中,侦查机关聘请的对象是检测中心,不是 检验人张某,因此,张某在该案件中属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而非鉴 定人。B项,刑诉解释第87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 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C项,刑诉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检验报告只能作为定罪量刑 的参考。D项,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 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二者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侦查人 员,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和尸体;检查的对象那么是活人的身体。 21.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以下哪些判决是正确的?()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 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分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分B.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 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分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 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分D.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分【答案】:A|C|D【解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 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 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生产、 销售假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分。A项,销售金额达500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可处15年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以销售假药罪认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因此应以重罪即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分。B项,甲并未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也未销售此类食 品,因此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应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平安 标准的食品罪。C项,甲明知在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属于销售明知在食品中掺入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D项,销售劣药罪,是指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甲的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 致的原那么,应当认定为销售劣药罪。22.以下哪一证据规那么属于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那么?()A.传闻证据规那么B.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C.关联性规那么D.意见证据规那么【答案】:C【解析】:从内容上看,证据规那么大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那么,例如传闻证据规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意见证据规那么、最正确证据规那么等;另一类是调整证明力的规那么,例如关联性规那么、补强证据规那么 等。23.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答案】:C【解析】:AB两项,全国局部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 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此题中,甲 盗窃一包冰毒后交由乙代为销售,触犯了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对甲 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CD两项,乙将甲盗窃的毒品予以销售,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 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 核准死刑的判决。此题中,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 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属于高 法解释第352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中局部被告人的死刑 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因此, 最高院应当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3.甲乙丙三国为某投资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在参加该公约时提出了保 留,乙国接受该保存,丙国反对该保存,后乙丙丁三国又签订了涉及 同样事宜的新投资公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A.因乙丙丁三国签订了新公约,导致甲乙丙三国原公约失效B.乙丙两国之间应适用新公约C.甲乙两国之间应适用保存修改后的原公约D.尽管丙国反对甲国在原公约中的保存,甲丙两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 发生条约关系【答案】:B|C|D【解析】: 的行为中必然包含有持有、转移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罪一罪即足以 评价乙持有、转移的行为。而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属于事 后不可罚的行为,是前一个行为的应有之义,因此不应另行认定为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24.甲欲盗窃丙的渔网(丙为捕鱼在河里设置渔网)。渔民乙知情并为 甲提供渔船。次日晚上,甲利用乙的渔船盗窃到渔网。事后甲乙发现, 甲盗窃的渔网是乙的渔网。甲盗窃时丙的渔网不在现场。关于本案, 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甲乙均构成盗窃罪既遂B.甲乙均构成盗窃罪未遂C.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未遂D.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答案】:D【解析】:此题中,甲欲盗窃丙的渔网,事实上盗窃了乙的渔网,甲盗窃的犯罪 对象在同一构成要件内发生了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的成立,甲构成 盗窃罪既遂。乙帮助甲盗窃提供渔船,为甲实施犯罪准备工具,是甲的帮助犯,二 者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之中,违法是连带的,而责任是个别的。 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包括三个阶段: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 责性。此题中,不涉及责任阻却事由,不考虑有责性问题。首先,乙 作为甲的帮助犯,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其充足了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要件。其次,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乙准备工具时是为盗窃丙 的渔网,实际上盗窃了自己的渔网,盗窃自己的财物不具有违法性, 应当仅对准备工具的行为进行惩罚,乙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25.关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分权 的安排,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涉及行政处分的,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政府决定B.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 C.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得交由其他行政 机关行使D.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答案】:A|B|C【解析】:AC两项,行政处分法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 行政处分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BD两项,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那么,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 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里没有作出例外规定,由公安 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可以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26.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 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 打 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 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 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 受贿罪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 成受贿罪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答案】:D【解析】:A项,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 罪。此题中,尽管甲没有主动索取财物,但受贿罪的成立本来也不需 要主动索取贿赂。至于甲发现包内现金后选择收下的行为是否构成受 贿罪需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作细致分析。B项,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 意同样可以构成受贿罪。C项,甲给乙打 确认,说明甲已经猜想到可能是乙所送,乙也并 没有否认,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到20万元之间有因果关系。D项,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尽管在认定甲行为性质时存在疑难, 但乙和丙向甲行贿的行为和主观故意非常清楚,应当认定乙和丙构成 行贿罪。27 .王某因某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在处置过程中过失处置不当,造 成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王某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关于引咎辞职,下 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行政处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B.是行政处分C.是行政问责D.王某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答案】:C【解析】:A项,行政处分是承当行政责任,刑事处分是承当刑事责任。我国公 务员法刑法均未规定行政处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B项,公务员法第62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可知,引咎辞职不属于公务员的纪律处分。D项,公务员法第87条第3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 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 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因此,王某只是辞去领导职务,其仍 然是公务员。28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赘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英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 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 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 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 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C【解析】: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行为人有作为义务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具体来讲,作为义 务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 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A项,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一定危 害结果的危险,而产生的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危害结果现实发生的义 务。先行行为客观上创设了危险,行为人有义务阻止危险后果的发生。 甲是藏葵的主人,在法律上有管理藏葵的义务。小偷翻墙入院行窃, 护院的藏赘对正在行窃的小偷进行围攻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对盗窃 罪不适用无限防卫权,甲任由藏赘咬死小偷而未制止,已构成不作为 的故意杀人罪。B项,乙实施的前行为(杀害行为)是犯罪行为,并不属于产生作为 义务的“先行行为”,因此乙构成作为犯罪而非不作为犯罪。但从甲 的行为看,其劝阻乙救助丙的行为使乙放弃了对丙的救助,并导致丙 死亡,乙是否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和社会 危害性,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C项,每个人对自己的危险行为承当责任。但如果此人不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而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职业或者法律行为对其负有监管、 监护义务时,就要求行为人阻止该危险行为。甲看见儿子乙掐住丙的 脖子应当立即制止但未予理会,甲在法律上有监护儿子的义务,其未 及时阻止乙导致丙死亡结果的发生,已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在法益处于无助或脆弱状态时,行为人自愿承当保护义务,使 法益的保护依存于行为人时,行为人必须继续承当保护义务。此题中, 甲放弃抢救发生于尚未开始救助乙时,甲并未自愿接受救助乙,乙的 法益的保护也并未依存于甲,故甲无须继续承当救助义务。所以,甲 的不救助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29 .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 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分。被处分人认为,该省政府规章违反产品 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分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 处分。关于对该省政府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以下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A.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B.由该省人大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C.由国务院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 定D.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答案】:D【解析】:A项,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 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由此可见,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规章,如果规章有效就适用,无效那么不予适 用,但是法院并无权宣告该规章是否有效。BCD三项,立法法第97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 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75条 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 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75条第2款规定 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 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 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 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 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 销授权。据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权审查并撤销地方规章,地方规章的撤 销权归属于国务院和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30 .甲国人柯里在甲国出版的小说流传到乙国后出现了利用其作品的 情形,柯里认为侵犯了其版权,并诉诸乙国法院。尽管甲乙两国均为 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但依甲国法,此种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 另外,甲国法要求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根据相关规 那么,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柯里须履行甲国法要求的手续才能在乙国得到版权保护B.乙国法院可不受理该案,因作品来源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 C.如该小说在甲国因宗教原因被封杀,乙国仍可予以保护D.依国民待遇原那么,乙国只能给予该作品与甲国相同水平的版权保护【答案】:c【解析】:AC两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 第5条第1、2款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 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 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享有和行使这些权 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因此,除 本公约条款外,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 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柯里不需要履行 任何手续即可获得版权保护。即使该小说在甲国因宗教原因被封杀, 乙国仍可予以保护。B项,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除该公约条款外,保护的 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被要求给以保 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此题中,虽然作品的起源国甲国不保护此类作 品,但如果乙国法律保护此类作品,乙国法院即应受理此案。D项,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 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 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第 A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 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甲国并非后约当事国,后约对甲国无效,故 甲乙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