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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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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11页).docx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第 11 页篇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引言:法律风险只是工程风险中的一种(不同于技术风险、政治风险、不可抗力本身等) , 法律风险对承包商而言主要表现在施工合同方面,也就是由于缺少法律意识(投资 120 亿的常州铁本工程,盲目投资加上违法违规叫停,老板被抓,建设方破产,中国第一、二、十九冶金、马钢建设公司等几家施工单位数亿元的工程款难有指望就是明证! ),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注意不够,或者违法律规定或受制于人,最终可能导致损失的发生。 下面我们就从施工企业的立场出发,简单讲讲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一部分:签约前的风险防范建筑施工企业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对策施工企业要谋求良性发展,必须解决好如何规避风险的问题。具体地讲,施工企业在应对风险上,要着力培育并增强以下几种能力:1、提高避险意识,增强防险能力施工企业规避风险,必须首先解决好" 防" 的问题。一是风险意识要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形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分析方方面面的风险,制定应对风险的有效措施,做到在顺境中居安思危,在逆境中居险思变。二是风险分析要超前。要做好风险预测,把可能产生的风险分析透彻。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配备各方面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风险的大小和危害程序,为实施风险决策提供比较可靠的依据。三是风险决策要慎重。为避免风险决策失误,要充分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合同签订要避害。在合同签订前,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读条款,分析合同文本, 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避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存在。2、动用法律武器,提高维护自身利益能力施工企业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敢于依法维权。 施工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是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而已。而一些企业承担风险时,即使处于有利地位,也不敢诉诸法律,担心业主报复,担心丢了市场。殊不知,市场不同情弱者,企业遭受的损失还得自己担着。因此我们必须大胆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与业主真正意义上的" 平等 " 。另一方面,必须讲究方式方法,善于依法维权。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法制经济,但由于市场的规范不可能一步到位,施工企业的" 被动地位 " 也不可能马上完全扭转。因此,要讲究策略和技巧。能通过和谈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撕破脸皮、伤了和气。如常见的变更索赔、拖欠工程款的催收等,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有理有节、有进有退,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密切关系、加深感情、增进了解,为今后继续合作奠定坚实基础。对拒不讲理、一意孤行的合作方,在确实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坚决诉诸法律。做好投标(或非招标工程签约)前对发包人资信的审查:1、应深入了解发包人主体资格、投资许可是否合法真实和支付价款能力,提防" 工程骗子 "。也就是说,要弄清楚发包人有没有" 发包资格 " 和" 发包的能力 "2、怎样判断发包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例如,在有权部门了解工程立项手续、相关许可证(土地、土地规划、工程规划等等)、相邻关系处理(土地附着物的拆除及居民拆迁安置、三通一平、交通与周边环境等等)情况,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注意其开发资质,主要开发业绩和企业社会信誉,尤其提防一次性开发资质的项目公司(仅针对某个地盘而成立的房产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一般打的就是施工单位的主意(据我所知,许多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只投入20%-40%资金,总承包单位、专业施工单位、分包单位、钢材商、水泥商、建材商、租赁商等整个工程建设的一整个产业链承担了其余60%-80%的开发成本。 建筑工程债务案件中,1 个亿的工程甚至可以打出六七个亿的官司, 从开发商到农民工,一条产业链的人都被牵扯进来。可谓是一荣俱荣、 一损俱损。),许多公司都想" 空手套白狼 " 。一般开发完毕就关门走人,留下一个空壳。如果是受托发包, 就要审查有无委托手续等。案例:安徽火炬大厦案、海南国泰大厦案、apex公司案件等均属此类。预防投标及报价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应谨慎投标报价。招投标活动是法律行为,投标行为在合同法上叫" 要约 " ,投标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施工企业而言,中标后不能兑现投标报价承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那种先中标进场,再指望进场协商变更的想法,具有很大风险!案例:扬州江苏油田" 鲁班奖 " 承诺案,当时扬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为了中标并排斥其它潜在竞标人,破天荒地向业主承诺该工程如由他们承建,将确保创鲁班奖,并捧出300 万元人民币质押给业主。结果事与愿违,工程中标了,鲁班奖却没有拿得到,300 万元质押金也就打了水漂。2、串标(围标或陪标)的法律风险。串标的风险不仅在罚款,弄不好还会" 不幸中标 " 或触犯刑律。案例:(昆山)串标导致弄巧成拙(2005 年 6 月 28 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公司的瓦浦河路工程在昆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共有八家投标单位投标,其中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淮安市清浦市政建设总公司为该工程项目的两家投标单位。开标时,当公证员拆开清浦市政建设总公司投标文件时,发现其函袋内封装的电子文本是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电子文本,通过对电子文本导入,进一步确认了电子文本内容也确实是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故当场确认这两家投标单位投标书无效,作废标处理。经评标委员会进一步检查,发现上述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商务标中还有许多雷同之处。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淮安市清浦市政建设总公司的上述投标行为,经确认属典型的串通投标。)案。去年全国最大的温州市政工程串标案(数家建筑公司代表竟然频频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其他人收" 好处费 ",先后拿下三大工程,总标的金额近3 亿元。温州市政工程串标案一审宣判,所有涉案人员分别被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6 个月至 2 年、缓刑 1 年至 2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处5 至 80 万元的罚金。据了解,串标案的三个工程 分别是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和第二标段,中标标的额共1.5 亿余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工程标的额是1.46 亿余元。 而在这三个工程中,参与串标的人员仅" 好处费 " 就收取了上千万元。2002 年 6 月,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并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张某等人经过多次密谋串通投标,最后商定 " 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 与"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合伙, 由" 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 中标,被告张某等则支付其他5 家投标单位各100 万元的 " 好处费 " 。 2003 年 7 月和 8 月, 这些人又同样参加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和第二标段的投标。" 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 中标后,又拿出500 多万元分给那些串通者。)防范承包人资格问题导致合同无效(自身能不能承接的问题)根据建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资质或超越施工资质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的;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是:合同双方原则上按实结算,承包方的利润不受保护, (在约定计价标准高于高于工程所在地计价标准时按低标准计价),合同约定发包商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就谈不起来。因此,我们建议并提醒我们的项目经理可要特别注意防范此类给所在企业带来灾难性的风险发生!第二部分:签约中的风险防范施工合同在签约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有:1、合同条款不全面有漏洞,没有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表达清楚,引发履行争执。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引言: 结合公司各部门提出的各个问题,我们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招投标、合同签订、 合同履行、签证与索赔、 工程结算及工程款催收的各个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纳整理,有针对性的结合案例来加深在坐各位的印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使得公司各部门能得以良性发展。第一阶段工程招投标阶段招标投标已逐渐成为建设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因为其具有平等性、 竞争性、开放性的特征。我们讲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合格市场主体的形成;同时,它有利于价格真实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真实显示企业的实际消耗和工作效率,使得实力强、素质高、经营好的承包商具有竞争力,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承包商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等。那么在招投标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人为风险,其中包括( 1)招标方原因带来的风险 违法招标(规避招标,例如我们所说的化整为零)(招标文件有排他性内容)(招标方式擅自改变)(招标主体或项目的非法性) 评标不规范( 2)投标方因素带来的风险 标书内容不真实(主体资质不够/ 施工能力、 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及主要业绩和社会信誉不足等) 标书形式和程序上的不合法 其中,最为常见和普遍的系违法违规投标招标投标法 第 32 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在我们国家由于强制进行招标的范围主要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往往就是项目业主, 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容易发生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搞假招标, 从中获取好处, 以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串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如,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泄露标底;招投标者串通抬、压价,中标后吃回扣;第三种常见的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接触,并向投标人透露招标文件以外的必须保密的信息如标底,或者招标人向某些投标人透露其他投标人的信息等。更有甚者,投标人为了获得中标,而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的行为有:( 1)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过程中有关情况的保密性是招标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本法第 22 条规定, 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属于应予保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等,也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人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违法。( 2)泄露标底。例如: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能设有标底。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一个具体表现。开标前标底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透露标底。标底有一定的浮动范围,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招标人一般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的基准,过分高于或者低于标底的报价将被拒绝。所以投标人为了尽可能地争取中标,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打听标底。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招标人在计算标底时,误将本来为780-800 万元的标底额写成78-80 万元。在收到的三个投标书中, 只有一人的投标价均大大高于80 万元。事后招标人以标底额有误为由要求宣布招标无效。我们暂不考虑招标人能否以标底有误为由宣布招标无效。假设严格按照标底来衡量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话,投标人能否将其投标报价限定在标底额幅度内,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案中,我们可以据常识断定,招标人制定的标底就存在着被泄露的可能。正是考虑到标底在招标中的实际作用及其泄露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本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泄露标底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招标人从事上述行为的, 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警告。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警告裁决书必须向本人宣布并送交本人,裁决书副本还要同时交给受处罚人所在单位和常驻地派出所。具体到招标投标法 第 52 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而言,警告是指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或者招标单位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人实施的一种书面的谴责和告诫。( 2)可以并处罚款。行为人具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其并处罚款, 罚款数额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给予处分。 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 记大过、 降级、 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等。( 4)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触犯了刑律,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即实行双罚制。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能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也可能是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 包括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前述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具有违法的故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过失。构成前述法律责任,无需招标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具有主观过错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结合投标中心提出来的:泄标底时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来规避风险?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行政责任包括对涉及串通投标的单位,国家给予了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民事责任有:串通投标行为人 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对于公正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人还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刑事责 任有:刑法第223 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结合案例见附件一) 防范:强化法律意识,杜绝违规操作。二、政策和社会风险(略) 三、自然及环境风险(略)第二阶段即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风险及我们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看一家企业的管理水平,特别是合同管理水平,首先要看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签证意识和能力, 尤其是我们所讲的送达问题。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有效地将工程量报告、停工通知的法律文件送达尤为关键。其中今天我们就会结合个案来说明在项目迟迟不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关于承包人是否有效的向发包人发出验收通知,承包人是否有效送达竣工验收报告显得尤为关键。为了在送达问题上避免纠纷,为能收集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将来诉讼过程中有利的证据,我们讲当事人切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的方式及收件人,在送达方式上,我们一般的经验即采用专递的方式,同时,一定要在专递的封面上注明送达的主要内容。同时,近日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在必要的时候,由于标的额较大,时间又较紧迫,合同中关于通知的送达方式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因为就公证处本身而言,其因为带有国家的公信力的组织,其作出的对于送达的整个过程的公证是最具有公信力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即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除非对方能以其他证据来辩驳。首先,我们先纵观看一下在整个承发包合同管理中的主要法律风险有以下几个阶段:1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这其中包括合同主义是否恰当,合同文字严谨与否,是否存在着违反法律法规签订的无效合同。这里我们简单回复一下办公室提出来的关于在例行审核中没有细看就盖章的风险如何规避,我只能说这没有规避的办法,因为本身我们要做的盖章之前就必须认真仔细的审核合同,一但引起纠纷了,你总不能说,法官我们没有看到有这么一个条款,所以这个条款对于我们不生效。合同签字盖章的效力即是对合同所有文字内容效力的确认。当然,我们说在合同法中存在因重大误解或故意隐瞒、欺骗等行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的说法,但是,一般情况下,在建设施工合同过程中被告要主张这一权利的举证是非常难的。况且撤消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即若签订合同时存在意思瑕疵,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消权,否则撤消权消灭。因此,我只能说最妥善的规避方法唯有在签订合同前核查工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以防被欺诈。 结合案例二(附件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2、合同履约阶段的法律风险(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由于许多负责履约的项目负责人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损失。因此,在出现合同变更情形时一定要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 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招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就有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作为项目部和办公室的管理人员一定要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 4)应当追究的错过了诉讼时效。( 5)应当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例如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大多数的签约方都不回行使。例如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实践中大部分情况是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垫资施工,导致发包人的欠款数额越来越大,问题更加难以解决。就象这样的情况下,公司财务部一但发现进度款没有及时支付的篇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设工程施工, 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生产之前的最后阶段, 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应引起施工企 业格外重视,把握并处理好下列问题:1、严格审查发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施工单位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施工方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如果项目不合法会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另外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以降低风险。2、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提交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是否符合业主的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该工程是否合法、工程是否能获得施工许可证有决定性的作用。实践中不排除因为设计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而被延误,甚至整个工程重新招标,从而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因此在投标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对招标文件施工单位也应当认真研读,因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投标书都会成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如果不引起重视随随便便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可能追悔莫及。3、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切实约定 " 专用条款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广,自拟合同文本难以全面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疏漏,因此建议使用国家示范文本。 目前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 通用条款 " ,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 " ,当事人应根据工程及双方具体情况,据实约定并填写" 专用条款 " 的内容; 当" 专用条款 " 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 通用条款 " 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4、恰当约定工程的计价方式。常见的工程计价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总价包干、单价包干、成本加酬金。三种计价方式其实是有各自的适用特点的,不能不加考虑地随便选用。比如总价包干方式,适用于技术不是很复杂、图纸已经很稳定、工期也不是很长的工程,也就是合同风险已经基本明了的工程。但是,多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会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明智地选择一般不约定 " 一次包死, 不作调整 " ,但这仅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一般发包方都希望总价包干,而承包人都希望签可调价合同,到底签什么计价方式的合同,涉及到双方力量的平衡。如果选择可调价的合同,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材料涨跌价差可约定为:" 若任一种建材政府指导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具体比例双方可协商),则甲乙双方应在该指导价公布后十天内, 按公布后的该建材指导价对原合同金额进行相应的追加或调减。"5、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和竣工结算程序。一般情况下, 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约定,引起争议, 影响工程施工, 应当约定清楚。合同中也应明确约定参加工程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此外,合同还应约定具体的竣工结算程序。6、具体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和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合同一般约定发生以下情形,经发包方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施工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 6)不可抗力; (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同时,合同还应明确具体地约定非施工方原因发生停工时,施工方损失的计算方法, 利于出现停工并发生损失争议时顺利向发包方索赔。7、预防工程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陷阱。有的发包方并不是真正想把项目建设完工,而是想利用施工合同骗取承包方的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因此,凡交纳工程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的应采取防范措施以降低风险。防范措施有以下一些: ( 1)核实发包方是否存在,过往的资信状况;( 2)落实工程是否存在,是否办理合法报建手续; ( 3)发包方是否已落实工程后续资金(此点对垫资承包尤为重要,以防止垫付的资金被套牢) ;(4)要求发包方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人担保;( 5)尽可能进行公证,并对发包方收取的工程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由公证机关制作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8、明确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因相关人员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约定清楚,防止无权人员随意签字。9、详细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工程施工合同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旦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很多工程承包合同无违约责任,或违约责任订得不全面、不具体,无法操作。 没有违约责任的承包合同对双方缺乏约束力,失去了订立合同的意义。因此,必须将承担或减免违约责任的条件、方式、时间等写明,以便日后履行。二、履行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及其防范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归根结底就是三件事:工期、质量和价款,即工期要保证,质量要合格,价额要合理,这三点处理好了,就不会发生大的纠纷。1、工期问题。拖延工期的原因主要有:工地交付不合格,勘察不翔实导致地基处理复杂,施工中频繁变更设计,业主资金短缺工程款不到位致使施工方怠工、停工,有些大型工程还可能出现几个施工单位之间衔接、配合不顺畅,而延误工期。工期延误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第三人责任。如果项目是商品住宅,就会涉及到向购房人交付的问题,推迟交房会产生一系列的索赔发生; 如果是部分工程停工( 比如土建工程 ) ,就会影响后续工程的进行,会引发材料的品质变化,材料堆放的保管费用等等。此时施工方要开展以下工作:如果是施工方以外的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应及时向有关关联方发函,提醒其采取相应措施以减轻停工带来的损失 ; 如果是因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原因而主动停工,则需事先邀请律师共同分析停工是否是一个有力的措施,研究停工时享有的权利,决定停工后应分别向承包商发函提出复工条件,向上游、下游单位发函做好解释工作。2、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1) 设计缺陷引起的质量问题。工程设计是由发包方自己委托设计单位完成的,交由施工方执行,这就存在一个责任承担的问题。施工方应以图纸执行人的身份审核图纸,并且要从施工合理性和安全性的角度指出设计缺陷。(2) 施工作业本身的问题。施工作业本身的问题经常发生在隐蔽工程,如果事后发现就明显滞后了,这就要求施工方应将已经完成的隐蔽工程及时交付验收,确保隐蔽工程质检无误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方不能忽视施工组织方案,应当针对具体工程的特点量身定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3) 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保证体系实际上是由一整套文件组成的。例如工地现场的材料管理体系,一些重点的、公共的工程或者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工程,需要双方共同选择一个中立实验室做材料检验工作。除了选择这个中立实验室之外还要注意送检方法,是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之下提取样品封存送检,还是由施工单位或者材料单位自己封存送检,再交给各方面检验报告,这二者之间的差异非常大。所以,工地管理问题是一个严格而科学的问题,应把它纳入到质量保证体系中严格执行。此外,还有工程的验收、检验方法,在质量保证体系中也要作出规定。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 PPT设计、 计划书、 策划案、 学习课件、 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 课件制作设计,word 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 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可编辑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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